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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生活案例 102學年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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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權 生活案例 102學年度 1

2 將古典章回小說或日本連續劇的內容製作成電腦遊戲軟體,會不會有著作權問題?
任職於「輕舞飛揚電腦軟體公司」的任盈盈是新新人類中的奇 葩,她既愛時下流行的日本偶像連續劇,又在酷愛古典文學的 母親的影響下,對曹雪芹的古典小說「紅樓夢」愛不釋手。 一天,任盈盈向公司提出當年度工作計劃,她要將「紅樓夢」 和日本連續劇「東京仙履奇緣」的內容分別製作成電腦遊戲軟 體。試問「輕舞飛揚電腦軟體公司」要處理哪些著作權問題? 2

3 1.將小說或連續劇做成電腦軟體是「改作」 在我國著作權法下,「改作」的方法有很多種,包括將外文翻 譯成中文或將中文翻譯成外文、將簡單的曲子改編成複雜的曲 子或將複雜的曲子改編為簡單的曲子、將小說改寫為劇本或將 福爾摩斯探案小說改寫為兒童版、將瓊瑤小說「還珠格格」拍 成八點檔連續劇,或將漫畫「名偵探柯南」拍成卡通片等。將 小說或連續劇做成電腦軟體,也是一種「改作」。 3

4 2.進行改作之前,要先判斷打算改作的對象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改作的對象,可以是下列幾種情形︰ (一)目前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受保護的著作; (二)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 (三)著作權法第9條不受保護的著作,例如法條、判決; (四)沒有依照民國74年之前的舊著作權法註冊取得著作權的兩 種特定情形的著作; (五)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4

5 (四)沒有依照民國74年之前的舊著作權法註冊取得著作權的兩 種特定情形的著作: 民國74年著作權法修法之前完成的著作(也就是民國74年7月11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如果有下面兩種特定情形,就成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再享有著作權:(一)民國54年7月11日以前發行的著作,該著作在民國74年7月11日的時候已經發行滿20年,卻沒有依民國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的舊著作權法規定去辦理註冊;和(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6條第2項的規定,在西元1965年之前(也就是民國5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卻沒有依民國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的舊著作權法規定去辦理註冊。((89)智著字第 號函)。 對於上述這兩種特定情形的著作進行改作,就不須徵得同意。 5

6 3.改作的結果如果具有原創性,可以成為「衍生著作」而獨立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 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在將瓊瑤的小說「還珠格格」改拍成連續劇「 還珠格格」的這個例子,衍生著作是連續劇「還珠格格」,享有完整 的三種著作人格權,但由於連續劇在著作類別上是歸類成視聽著作, 所以它的著作財產權只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 輸權、改作權、編輯權、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權,和出租權八種。 6

7 4.原著作人就衍生著作有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有一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 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 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這項規定的意思 是說,原著作的著作人就衍生著作也有姓名表示權。 7

8 解析 任盈盈想要改作的對象牽涉到兩種不同情況的著作︰清朝時候的小說 「紅樓夢」和日本人的連續劇「東京仙履奇緣」。 「紅樓夢」是清朝時候的小說,假設該書在民國17年著作權法時代未 經註冊取得著作權,則該書自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人格權與 著作財產權; 「東京仙履奇緣」則是日本人的著作,如果該著作有在我國境內首次 發行,或於境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到我國境內發行;或是於我國加入 WTO之後產生的日本人著作,都可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8

9 由於「紅樓夢」已經成為公共所有的著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人都 可以利用,因此不須經過同意即可對「紅樓夢」進行改作; 而「東京仙履奇緣」(歸類為視聽著作)由於是日本人的著作,如果 依照前述討論結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任盈盈在改作之前就應該先 徵得「東京仙履奇緣」的著作財產權同意才可以進行改作,否則會侵 害該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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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電腦中如果灌有盜版軟體,誰要負著作權侵害之責?採購的人是否有責任?電腦公司接訂單幫客戶做電腦組裝,如果客戶要求幫他灌入盜版軟體,代為組裝的電腦公司員工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謝遜是「屠龍室內裝潢設計公司」的採購科長,公司的美術設計部門最近因為業務需要,申請購買個人電腦5台,和五套供繪製室內裝潢圖的「冰火島繪圖軟體」。由於「冰火島繪圖軟體」1套價位高達10萬元,為了節省經費,謝遜找來向來與「屠龍公司」配合的廠商「日月電腦公司」,由該公司的組裝人員韋一笑來幫「屠龍室內裝潢設計公司」組裝五台個人電腦,謝遜並要求韋一笑必須在5台電腦中,免費幫「屠龍公司」裝入「冰火島繪圖軟體」。5台電腦中的1台後來分配給美術設計部門的設計師殷素素,殷素素在光華商場買了1張含有「彩繪大師油漆調色軟體」的大補帖,就把「彩繪大師油漆調色軟體」又安裝在該電腦中。試問︰未經權利人授權而安裝「冰火島繪圖軟體」和「彩繪大師油漆調色軟體」,究竟是誰要負責? 11

12 1. 如何決定電腦軟體採購數量? 通常可以有下面幾種判斷方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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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B. 放在網路伺服器上使用的「網路版」,依授權契約的規定來決定使用的方式。 C
B.放在網路伺服器上使用的「網路版」,依授權契約的規定來決定使用的方式。 C.向軟體公司洽詢「場所授權」(site-license),也就是由軟體公司收取一筆數額的授權金,然後不論公司員工數多少,只要在該公司工作場所內、不計次數重製該軟體於該公司工作場所內之電腦中,都總包在內。 13

14 2.公司採購電腦軟體時應該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有些電腦公司的工程師在幫客戶安裝軟體的時候,常常拿同1套軟體 來做安裝軟體工作,以致所安裝的每1台電腦中的某軟體的序號全部 長得一模一樣,此種情形很容易被認為是重製盜版軟體為自己帶來被 告的訴訟風險。 採購的公司硬是要求電腦公司在所售的電腦中灌盜版軟體,實際動手 灌盜版軟體的工程師是重製的行為人而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的加重重製罪,電腦公司也會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由於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第91條的重製罪而被判處罰金。 提出灌盜版軟體要求的公司的採購者也是教唆他人犯罪,也會構成著 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罪的「教唆犯」,同樣要依該條來處罰, 14

15 3.代客組裝電腦公司應該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憑著對電腦的組裝知識與技術,將這些零組件代客戶組裝成客戶所需 的電腦。當然價格要比市售的有品牌電腦要便宜許多。代客組裝的電 腦則不會有作業系統軟體,因此,客戶必須再花一筆錢去買作業系統 軟體來安裝。有些客戶為了省錢,或考慮到所組裝的電腦是要放在家 中使用、被抓的風險很低,所以常常有要求代客組裝電腦的公司直接 灌所需的作業系統軟體、甚至是開出要求灌入電腦的一大串應用軟體 名單,以做為購買條件的情形。此時,代客組裝的電腦公司就面臨兩 難:如果答應幫客戶灌軟體,就是未經授權的重製,會有著作權侵害 責任;而如果拒絕客戶灌軟體的要求,就會喪失這筆交易機會。因而 代客組裝的電腦公司鋌而走險、終至被抓的案例也就時有所聞。 15

16 4.公司員工自行灌盜版軟體在公司電腦中的責任 公司員工自行灌盜版軟體在公司電腦中,擅自重製的行為人當然是該 員工,但公司很容易一起被告,因為在著作權人眼中並無法分辨究竟 是「員工自行重製」還是「經公司授意的重製」,所以在告的時候通 常會連公司、公司的負責人、員工和資訊部門的主管一起告下去。 雖然到最後法院會由證據來判斷究竟行為人以外之人要不要負共犯、 教唆犯或幫助犯的責任,或完全沒有責任,但就無辜而被一起拖下水 的個人或公司而言,被告都是一項沈重的負擔,不止是出庭所費的時 間、金錢與精神成本,在媒體爭相報導下,更可能賠上公司信譽或個 人形象的無形成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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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社區之視聽室放映家用版電影光碟,是否侵害著作權?
為增進社區住戶之情感交流及慶祝中秋節,新莊某社區之大樓 管理委員會將其在錄影帶出租店所租用、供家庭放映之「再見 吧可魯」電影光碟,於其社區之視聽室中播放,供大樓住戶及 其親友觀賞。請問:此舉是否侵害電影光碟之著作權? 18

19 至於消費者在一般錄影帶出租店所租得之電影光碟,是否能在 社區的視聽室中播放,端視兩者間之出租契約而定。 在電影光碟正片播放之前,會先有一段「著作權聲明」的內容 。其中會有很醒目的文字,告知租用的影片「僅能在家庭中播 放」。這樣的文字內容,因為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 定,也沒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所以,依法應可以構成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所謂的的授權條件之一。 19

20 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之定義,即屬「公開上映 」。而根據著作權法第25條之規定,「公開上映權」乃是著作 財產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之一。針對授權部分對於著作財產權 的授權,如果權利人沒有明示同意授權,或是授權契約約定不 明時,根據第37條第1項之規定,是推定為未授權的。 綜合以上的討論,由於在社區視聽室播放家用版電影光碟,已 違反授權契約之約定,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舉已構成「公開上 映權」之侵害,而需負擔相關之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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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宗教信徒將他人所錄製的佈道大會錄影帶拷貝並免費贈送他人,是否會侵害原錄影帶的著作權?
宗教信徒為了作功德,而將他人所錄製的佈道大會錄影帶拷貝 並免費贈送他人,是否會侵害原錄影帶著作人的著作權? 22

23 他人所錄製的佈道大會錄影帶,如果已經表達了個人的思想與 情感,則因為具備原創性,而當然屬於受保護的視聽著作。 有很多宗教信徒以為拷貝宗教集會錄影帶或誦經錄音帶贈與他 人,是一種「作功德」的行為,因此,往往未先依照著作權法 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著作人的授權,就擅自將他人的視聽 著作或錄音著作加以複製,並且在教堂、廟宇或其他宗教集會 處所中散發或免費贈與其他信徒使用。 23

24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 之情形,是須要審酌一切情狀,並且係以下列4項判斷準則,為主 要考量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4

25 擅自拷貝他人所製作的視聽著作並加以贈送之舉,雖然不涉及 營利,散布結果也可能對該視聽著作之潛在市場有所影響;因 此,然這當然已經侵害了他人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也有不 少信徒基於似是而非的「捐印」觀念,而擅自重製他人所撰寫 的經書或佛書贈送其他信徒。 例如:在1998年時,台灣某佛教界名人就曾經因為未經同意、而擅自翻印西藏高僧阿王諾布帕母所著的「入法門論」、「因明論略示」、「般若實相論」、「戒律略釋」等佛學著作,而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加以起訴。後來,還是因為阿王諾布帕母接受其懺悔而撤回告訴,才讓該擅自翻印之人,得以免除一場可能的牢獄之災。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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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擅自將他人音樂著作作為選舉歌曲算侵害嗎?
甲寫了一首歌,授權唱片公司灌錄成錄音帶,乙為競選立法委 員,將該首歌作為選舉歌曲,於宣傳車上到處播送該首歌,試 問乙的行為有否侵害甲的著作權? 27

28 依據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依據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而所謂公開演出,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前段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案例中乙之行為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 屬公開演出甲之音樂著作及唱片公司之錄音著作之行為。惟按著 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 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8

29 因此,選舉造勢活動利用他人音樂著作,如符合該條文規定之 要件,即屬合理使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無庸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即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 惟於選舉宣傳車或競選辦公室播放他人音樂CD或卡帶等,涉及 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仍應取得音樂著作財產 權人或仲介團體的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人或仲介團體。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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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THE END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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