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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贵州省人民医院 听力康复研究中心 陶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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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贵州省人民医院 听力康复研究中心 陶方英

2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 发病率 据WHO资料估算,全世界有听力障碍者为6亿, 听力障碍是常见的出生缺陷. 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听力残疾人2780万。 国内的统计报道,正常新生儿听力障碍发生率为1-3‰, 高危新生儿发生率为2-4%. 苯丙酮尿症发病率1/10000 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发病率1/7000

3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 在经过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的新生儿(NICU)中,听力障碍发生率为2-4%,我国每年有2000万新生儿出生,这就意味着每年有2-5万严重听损伤儿出生. 另有相当比例婴幼儿迟发性听力下降,每年约新增耳聋患儿约8万,是导致出生缺陷最高的疾病之一。

4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含义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能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即减少出生缺陷,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5 目录 1 一、机构设置 2 二、机构职责 3 三、技术流程 4 四、质量控制

6 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7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筛查机构 诊治机构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筛查机构 应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 诊治机构 应设置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配备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的专职人员及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8 一、机构设置 (二)人员要求 筛查人员 (1)具有卫生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9 一、机构设置 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机构应至少配置1名具有临床听力诊治工作经验的高级技术职称医师,负责听力障碍诊断治疗工作。
(2)配置2名及以上听力检测人员,通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10 一、机构设置 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11 一、机构设置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房屋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
(2)诊治机构 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12 一、机构设置 设 备(1)筛查机构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联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13 一、机构设置 设 备 (2)诊断机构 用 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预估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设 备 (2)诊断机构 用 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预估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14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建立规章制度 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知情同意原则 筛查前的宣传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 进入筛查程序 基本信息处理
出具筛查报告单,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 转诊及追访。 基本信息处理 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15 二、机构职责 (二)诊治机构 建立规章制度 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接受转诊 进入干预程序 信息处理 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
力诊断报告单”,向监护人解释诊断结 果。 进入干预程序 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 信息处理 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16 三、技术流程 1 筛查 2 诊断 3 干预 4 随访 5 康复

17 (一)筛查 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均应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18 (一)筛查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新生儿或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一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19 (一)筛查 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在3个月龄内转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20 (一)筛查 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21 (二)诊断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诊断为听力障碍者应在出生6个月内复诊。
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22 (二)诊断 听力诊断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它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23 (二)诊断 操作步骤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 听力测试项目应包括电生理学和行为学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 必要的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

24 (二)诊断 医学、遗传学及其他检测项目 - 生化检查(IgG、IgM) - 心理 智力评估 - 前庭功能评估 - 基因、染色体检查
- 影像学检查(头部CT、MRI) - 生化检查(IgG、IgM) - 心理 智力评估 - 前庭功能评估 - 基因、染色体检查

25 (三)干预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26 (四)随访 筛查机构 诊治机构 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应负责经听力学诊断仍为可疑的患儿进行追访,对确诊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一次。

27 (四)随访 各地应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要求。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28 (五)康复 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
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29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30 总结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31 新生儿听力筛查三阶段 第一阶段 听力筛查阶段 初筛:3-7d 复筛:30-42d 第二阶段 听力诊断阶段 第三阶段 干预与随访阶段 31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母亲姓名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 住院病历号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实施的专项检查。目前主要采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有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客观、敏感和无创伤的方法。筛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筛查结果不通过者,应当在42天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未通过复筛的婴儿需在3个月龄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一步确诊。筛查费用 元,由 支付。 知情选择 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该项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我已被告知孩子患耳聋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护人 现住地址: 省(区、市)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号 监护人联系方式: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 筛查技术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33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对 象: 重症监护室住院的新生儿 时 间: 病情稳定出院前进行初筛 方 法: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 地 点: 重症监护室或听力筛查室 转诊:初筛未通过者,直接转诊到听力诊治机构。

34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测试前准备:宣教工作,让家属充分了解宣教内容的前提下由监护人做出知情选择;通过宣教还可以加强监护人的听力保健意识,为提高后续的听力监测和/或听力学检测的回访率奠定基础。近年来,产后抑郁的发病率已经高达3.85%~22.8%,并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对于严重心理危机的产妇,建议向其他监护人进行宣教,正确合理的解释听力筛查结果,这样做避免强化产妇的焦虑感。

35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2.测试时机的选择:由于NICU新生儿及婴幼儿中听神经病、进行性和迟发性听力损失的发病风险更高,因此筛查后的听力监测和随访工作成为听力筛查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否通过听力筛查,NICU新生儿及婴幼儿均应接受为期3年的听力学监测,其间每6个月一次。

36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3.测试结果的解读 向NICU新生儿及婴幼儿监护人讲解测试结果时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测试结果应当面告知监护人,而并非由新生儿科医师转达; 第二,解释时应采用客观、详细、委婉的语言;

37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第三,结合NICU新生儿及婴幼儿病史对测试结果做出全面、科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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