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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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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 調查程序 沈宜純 1

2 課程大綱教育部 修訂課程 調查小組組成之注意事項、分工及調查程序發動。

3 一、調查小組法源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 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
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 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5 二、事件管轄學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 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 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 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5

6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 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 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 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7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 ,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 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條規 定處理。

8 案例研討 甲校接到畢業校友A生的申請調查書,申訴兩年前畢業考試之後,受到B師性侵害,惟B師已於一年前調至乙校。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2.請問組調查小組時,應注意何事?

9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2條 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 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
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 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10 案例研討 甲校代理老師A師在乙校兼課,乙校接到兩位學生的申請調查書,申訴A師對她們性騷擾。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2.請問組調查小組時,應注意何事? 3.請問調查完成後,如何執行懲處?

1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3條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
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 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 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 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 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12 案例研討 甲國小之A主任至乙大學修習博士班課程時,於 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時,遭受指導教授的突襲胸部性騷擾。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13 案例研討 甲國小畢業生A男為慶祝其國小畢業,在6月30日性侵了就讀乙國小網友B女,B女的媽媽得知後向乙國小提出申請調查。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14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4條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15 案例研討 甲校之A男與乙校之B男強迫丙校之C女發生性行為,C女發現懷孕後,告訴媽媽,C母向丙校提出申請調查,但是申請調查書僅提到被乙校之B男強姦。 問題: 1.請問本事件之事件管轄學校為何校? 2.請問組調查小組時,應注意何事?

16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 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 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 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17 三、調查小組成員-- 有獎徵答(人數及專家、性別比例) ㄧ、調查小組成員應具□□□□□□。 二、調查小組成員□或□人為原則。
三、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以 上。 四、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 以□□□□上。 五、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 應有□□□□□代表。

18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 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 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 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 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19 迴避條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 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 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20 再提醒:自行迴避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 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 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 人之關係者。

21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
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2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 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 意見書。

23 調查專業人才庫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ㄧ、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4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
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 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設性平會負責規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程: ㄧ、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知能。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 程序及行政協調。

25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及救濟
五、其他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 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

26 實務討論 一、調查小組是否可以由四人組成? 二、校長自願擔任調查委員適合嗎? 三、A國小接獲檢舉,該校棒球隊助理教練(目
前任職B國小)性猥褻球員,經初步了解受 害者共有八位,兩位尚在A國小就讀;六 位畢業生分別就讀甲縣C國中、乙縣D國中 、丙縣E國中及F國中,請問: 如何組調查小組?

27 四、以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暫停性平會 調查, 靜候司法調查結果?

28 四、調查小組之運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
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 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者外,應予保密。 ※※行政程序法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 受教權或工作權。

30 調查原則 一、直接調查原則: 調查小組全體成員應全程出席,以便直接 參與調查程序。 二、集中調查原則: 為避免延滯程序,調查日期不應間隔過
久,以集中調查及迅速處理為原則。

31 三、禁止片面接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 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之外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 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 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 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32 四、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應衡酌雙方當
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33 五、充分陳述原則: 應讓當事人雙方就自己之主張充分完整之 陳述外,並應讓兩造當事人對對方之主張提出 答辯及質疑,並交叉詢問。之後,如有補充之 必要,安排再次訪談。

34 行政程序法第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法中,除得自行提出證 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得不為調查,並 於第43條之理由敘明之。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 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35 六、證據足夠原則: 就雙方當事人所提之證據訪談查證,若足 以事實認定即可。例如甲方提出十個證人,訪 談二人後就有足夠證據,其餘八人就無需一一 訪談。

36 七、採多數決或共識決原則: 就申請調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間無法達 成全體一致的看法時,就應以「多數決」或 「共識決」之方式,決定其調查結果與處理建 議,但不同意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一齊交給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參考。

37 (一)保密之客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
八、保密原則: (一)保密之客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 料,應予保密。 (二)保密之主體: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 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所有人員。 (三)例外情形:學校或主管機關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

3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 九、獨立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39 提醒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ㄧ、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 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 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0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 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 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 理。

41 五、調查實務工作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42 一、發公文(書面)通知。 二、調查的場所。 以安全、隱密、溫馨之處所為原則 三、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徵詢同意)。 四、調查小組調查委員會議(職務分工) (一)召集人 (二)主要之詢問人 (三)調查報告主筆人(撰寫人)

43 (四)閱讀相關資料與討論事件樣態 (五)討論爭點 五、調查訪談的順序--分開隔離訪談 (一)申請調查人 (二)相關人(當事人請求調查或調查小組 認為必要者) (三)被申請調查人 (四)必要時,可再詢問申請調查人、 被申請調查人、相關人。

44 六、簽到。 七、簽保密協定書。 八、訪談時間的安排 九、受訪者進出動線 十、學校安排人員將錄音檔謄寫成逐字稿。 十一、特殊狀況處理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 號規 定雙方當事人不用簽保密協定書) 八、訪談時間的安排 九、受訪者進出動線 十、學校安排人員將錄音檔謄寫成逐字稿。 十一、特殊狀況處理

45 行為人不配合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 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 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 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46 六、調查期限--有獎徵答 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 後□個月內完成調查。若需延長,以□次 為限,每次不得逾□個月。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 ,□個月內完成懲處。

47 七、調查報告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 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 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48 八、事實認定之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 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49 九、問題探討-- 觀賞「鹹豬手大搜查」 問題: (一)本事件的樣態? (二)向何單位申請調查? (三)受案者不清楚處理流程,向何單位諮詢?
(四)申請調查者的心態?

50 (五)外聘委員的費用 (六)如何通知申請調查者. (七)調查期限. (八)參加訪談時,申請調查人的擔心. (九)擔任調查委員的感覺
(五)外聘委員的費用 (六)如何通知申請調查者? (七)調查期限? (八)參加訪談時,申請調查人的擔心? (九)擔任調查委員的感覺? (十)調查委員性別比例? (十一)會前會討論 (十二)場所的選擇

51 (十三)訪談時準備的東西 (十四)被申請調查人沉默以對 (十五)如果你是調查委員,你的決定是什麼?

52 十、共勉--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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