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03年度教育人員實務法令專修研習 待遇、福利、退休 法規與實務研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曾麗雪.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103年度教育人員實務法令專修研習 待遇、福利、退休 法規與實務研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曾麗雪."—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3年度教育人員實務法令專修研習 待遇、福利、退休 法規與實務研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曾麗雪

2 講習大綱 俸給 兼職酬勞 交通費 超時鐘點費 導師費 代理導師鐘點費 特教及導師費 年終獎金 生活津貼 加班費 文康活動 保險 退休撫卹

3 未滿整月俸給 原則 例外 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
(俸給法第3條第2項、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2條)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2條 ) 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 (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 ) 例外 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俸給法第3條第2項)

4 代理加給支給 十個工作日之認定 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 ,得併計工作日 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5 實務訓練期間福利 發給津貼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保險 全民健保 一般保險 不得採計退休年資
占缺訓練不採退休年資及不用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一般團體保險 泰安產物板橋分公司

6 兼職酬勞 支給對象 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之人員為限 支給標準 官職等級 支數額(元) 簡任(8功4) 3,000
官職等級 支數額(元) 簡任(8功4) 3,000 薦任 ,500 委任(4功4) 2,000 支給限制 二個為限,每月最高16,000元 一律由本職機關學校轉發,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例外 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就主管職務加給及兼職費擇一支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給個 數及支給數額不受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的限制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職費支給 個數及支給數額已取消限制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7 交通費 補助 原則 代理 教師 身障 同仁 未兼行政 教師寒暑假 自備交通工具,自願放棄得享有之乘車優惠,得比照一般同仁覈實請領交通費
補助性質 最節省、段數最少 社區巴士,符合原 則,可納入交通費 補助範圍 經機關指派 代理同一教師職務連續達1個月以上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8 超時鐘點費 核發依據 畢業班教師/不發給 校外教學/發給 教師差假/不發給 按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週數計發
未達基本授課節數無超時授課節數不發給 校外教學/發給 有實際參與活動, 發給 教師差假/不發給 教師差假未授課,不發給

9 導師費 除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 校外教學係屬教學之一環免扣除導師費 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費按日折扣發給
差假 除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 畢旅 宿營 校外教學係屬教學之一環免扣除導師費 教師請假假日 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費按日折扣發給 導師費 101年1月1日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導師費,由月支新臺幣2000元調整為3000元 幼兒園園長 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10 代理導師鐘點費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專任教師 高中專任教師 差距節數=各類科兼導師授課節數-專任教師授課節數
代理導師鐘點費=差距節數/5天*實際代理天數*鐘點費

11 特教津貼及導師費 特教教 師津貼 特教教師 停發津貼 特殊班 導師費 特教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停發特教津貼
有證書:每月1800元 無證書或代理教師每月支給600元 代課教師,不合支給特殊教育津貼 特教教 師津貼 特教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停發特教津貼 特教教師 停發津貼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 特殊班 導師費

12 年終工作獎金 教師 代課教師 公務人員 代理半日,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考績丙等以下「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101學年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或第7目 依101年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公務人員 考績丙等以下「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代課教師 代理半日,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13 年終慰問金 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 照顧 弱勢 月支(兼)領退休金(俸) 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慰問對象 因作戰演訓、因公成殘、死亡
退休人員或遺族

14 生活津貼 生活津貼 眷屬喪葬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生育 補助 結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5 結婚補助 規定 案例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為5年)內申
請(按:事實發生日係指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記載之結婚日) 支給對象:員工本人與配偶均得申請 限 制: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案例 宋員於95年3月結婚,同年10月起擔任公務人員,96年1月離婚,97年 6月再與原配偶結婚,請問陳員可否請領結婚補助?

16 生育補助 規定 註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為5年)內申請
支給對象:本人與配偶僅得擇一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限制:懷孕未滿5 個月而流產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銓敘部規劃103年7月1日施行,新法新增生育給付 6個月保險俸(薪)額平均數,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

17 喪葬補助 規定 補助標準:父母、配偶死亡者,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者,3個月薪俸額。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3個月(90.1.1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為5年)內申請 支給對象:員工本人與親屬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限 制: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18 子女教育補助 申請要件 不得重複申請 驗證 不得申請補助 申請期限 居住臺澎金馬,就讀政府立案正式生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 轉帳繳費者,應並附原繳費通知單 驗證 享有軍公教遺族公費、減免學雜費優待 領取政府之獎補助、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不得申請補助 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 申請期限

19 子女教育補助 常見問題 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 際繳數額 「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
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 者,不得請領 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起算點,以「註冊之日」起計算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20 非現職人員生活津貼 例外 原則:不發 依法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得申請各項生活津貼 得申請喪葬補助
薪人員 依法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得申請各項生活津貼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 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 得申請喪葬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比照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擇領 月退休 金人員 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 比照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發給二分之一之子女教育補助,至給卹終止 遺族領有 年撫卹金

21 加班費 一般加班 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月不超過 20小時。 依規定指派加班 鼓勵員工選擇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各機關自92年度起,除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外,年度實支數不得超過90年度實支數8成 。 專案加班 因業務或工作性質特殊或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每月不超過70小時 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機關核准後 始得支給。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8、9 條

22 文康活動 辦理方式 辦理原則 辦理時間 參加人員 以聯誼、參觀、休閒等 方式辦理 鼓勵同仁以戶外活動為 主,避免僅市區餐廳聯誼
原則:統籌辦理 例外: 特殊或配合學校,經校長 同意,得各處室自行辦理 辦理原則 利用例假日、寒暑假舉行 嚴禁任意調課停課,影響學 生課業 辦理時間 酌量邀請眷屬及退休人員 參加,並得酌收費用,以 資聯誼 參加人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 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23 勞工保險 不用加保 課外社團教師無僱傭關係 應加保 課內社團教師 課後照顧班教師,有本局及教育部補助款

24 退休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25 退休新舊制區分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區分 新制施行前(舊制) 新制施行後(新制) 分切點 84.6.30以前 84.7.1以後
退休金支給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退休金發給機關 退休時之機關學校 教育人員 區分 新制施行前(舊制) 新制施行後(新制) 分切點 以前 85.2.1以後 退休金支給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退休金發給機關 退休時之機關學校

26 退休生效日期 類別 退休生效日 留職停薪 復聘之日 延長病假 延長病假期滿日 身份 限齡 退休生效日 法規 校長及教師 公務人員、未銓審職員
8.1.至次年1.31. 2.1.至7.31 次年2.1. 8.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1條 公務人員、未銓審職員 1至6月 7至12月 至遲7.16. 至遲次年1.16.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屆齡 退休 屆齡 退休 身份 分類 退休生效日 法規 校長及教師 申請退休 2.1日或8.1 (特殊原因例外)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1條 公務人員、未銓審職員 自願退休 無特別規定 類別 退休生效日 法規 留職停薪 復聘之日 教育部91.7.1台(91)人(三)字第 號函 延長病假 延長病假期滿日 銓敘部77年6月21日(七七)台華特二字第169390號函 特殊退休生效日

27 退休種類 自願退休 一般 彈性(公) 、危勞降齡(公) 體能限制降齡(教) 屆齡退休 一般、危勞降齡(公) 命令退休 一般、因公

28 退休種類(1) 申請 教育人員 退休 應即 種類 原則 例外(體能限制降齡)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任職5年以上,心神喪失或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 第1項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 55歲(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 第2項) 幼稚園教師 任職5年以上,年滿56歲 教育部 台人(三)字第 號令 應即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任職5年以上,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不堪勝 任職務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公務 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所定之 全殘或半殘為準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29 退休種類(2) 公務人員 例外 種 類 原則 退休條件 法規 自 願 退 休 例外(1)危勞降齡 例外(2)彈性 屆 齡 例外危勞降齡
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 例外(1)危勞降齡 任職滿5年以上,年齡酌減,不得少於50歲 例外(2)彈性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例外危勞降齡 任職滿5年以上,年齡酌減,不得少於55歲 命令退休 1.任職滿五年以上2.身心障礙3.不堪勝任職務 4.出具半殘以上證明5服務機關出具無法工作證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項 例外 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2項規定

30 公務人員命令退休(1) 申辦條件 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殘廢致不堪任勝任職務 具有下列2項證明: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半殘廢以上證明。 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項

31 公務人員命令退休(2) 成就條件 備註 任職年資已滿5年以上 符合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具體事證 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
服務機關主動辦理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 成就條件 備註 任職年資已滿5年以上 服務機關出具不能勝任職務證明書之當日為其命令退休生效日 由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事證: 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 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 符合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具體事證 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 經服務機關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 主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令以病假治療 經逾延長病假期滿仍不堪勝任 職務或仍未痊癒

32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1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 任職滿15年以上者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未滿50歲有工作能力、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刪除屆齡延長服務規定。

33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2 不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原則 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例外 未滿50歲有工作能力 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
100年1月1日起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延長服務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公立學校教師年齡未滿50歲 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 經服務機關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 符合(施行細則第9條1項)

34 最高採計退休年資 適用對象 增核條件 適用對象 增核條件 教師、校長 舊制年資最高計至35年,新舊制年資合計最高40
年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資歷 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 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案例 年資計38年,100年11月1日申請退休,99學年度考列四條三款,雖其94學年度至98學年度(5年)成績考核均符合成績優異規定,惟未符合成績優異增核給與規定。 適用對象 增核條件 公務人員 未銓敘職員 舊制年資最高計至30年 新舊制年資合計最高35年

35 增發補償金 項目 要件 發給基數 增發 補償金 支領月退休金 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15。 15年為基準,二擇一: 一次補償金
第21之1條第5項(教)第30條第項2(公) 15年為基準,二擇一: 一次補償金 月補償金(月退休金) ※各級政府支給。 項目 要件 發給基數 再一次 補償金 支領月退休金 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 第21之1條第6項(教)第30條第項3(公) 最高增給3個基數,滿26年不再增減 ※退撫基金支給。

36 教育人員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97年1月1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含懸缺代理教師及兵代教師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各項代理 96年12月31日前之教師停聘(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之代理(課)年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代理停聘 留職停薪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私立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成立,非屬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私立學校範圍,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54條年資併計規定。」 私立幼稚 園教師 免役人員 大專集訓 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無法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受國民兵教育訓練或檢定為已訓國民兵及補充兵,軍訓課程無折抵役期之適用,自無法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軍訓課程

37 退休案常見錯誤 考核可晉級者,退休薪級欄填寫正確薪級,檢附學校初核證明。
退休事實表各段年資應詳實列至「日」;代課年資各段列計至日」,以30日為一月,採計其總年資。 新制85年2月1日以後之代課年資,若未補繳退撫基金,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請各校初核時請教師提證購買年資證明,或逕向退撫基金會查詢)。 舊制年資有中斷者(如留職停薪、辭職、代課年資)應每段年資分別計算至日,並在加總後計算至月;新制年資則須以繳費年資做為退休年資。 服務年資務必詳實查填,如有留職停薪,請於備註欄填寫起迄年月日,檢附留職停薪之核准令及復職令併同退休案報局。 代理教師應查明代理性質(如懸缺代理或兵代教師),並於事實表中職稱欄內填明。

38 撫卹金、月退休金、月撫慰金發放 年撫卹金 月退休金 月撫慰金 按年發給,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每半年發給,發至死亡當期
按季發給,發至死亡當季(細則40條發布後第2個原發放定期日起施行) 月撫慰金

39 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逾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退休再任免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代理校護 未逾1個月,非屬全職工作 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逾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任支援工作人員 支給鐘點費 任兼任 教師 再任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40 工友退休金 適用法規 計算內函 適用工友管理要點 受僱日起至 87.6.30止(機關) 87.12.30止(學校)
半年 => 1個基數;滿15年後一次加發1個基數;最高61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1 年者,以1年計 適用勞動基準法 87.7.1起(機關) 起(機關) 1年 => 2個基數;超過15年後每1年 => 1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最高45個基數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提前1年退休,加發1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最高以加發7個月餉給總額為限 退職補償金 受僱日起算至84年6月30日止

41 校警退休撫卹 法令依據 期間 備註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校警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 初任-101.7.5 97.1.1起適用勞基法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至退休 適用勞基法 年資 計算 初任 (或 以前實際退休月)(A) (月支薪額+實金務代金)x基數(每半年1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 (或 以前實際退休月)(B) 新制提撥金額(勞工保險局正確金額 ,計算以月為單位) 校警退休金計算:A-B

42 三節慰問金 教職員工、校警 年撫卹金遺族 應停發人員 非照護對象 89年11月30日(不含)以前 病故或意外死亡10年 退休者,無條件限制
89年11月30日(含)以後退 休者 退休時年滿60歲以上者。 休時任職已滿25年以上且已 年滿55歲以上者 「未具工作能力」 符合全殘廢或半殘廢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精神耗弱經者。 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 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教職員工、校警 病故或意外死亡10年 因公死亡者照護15年 年撫卹金遺族 遞奪公權期間 退休再任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 遷出國終退休人員 應停發人員 支領月撫慰金或一次撫慰金遺族 非照護對象

43 宣導事項 退撫基金 傳輸繳費 每月10日前依限繳納退撫基金費用及配合網路傳輸作業 待遇報送 每月報送當月待遇並於20日前完成互審
擇(兼)領月退休金薦任9職等以下之公務人員,僅具舊制(84年7月1日) 前服務年,遺族請領一次撫慰金,毋需透過本局由學校逕行函報市府 核定,勿報送銓敘部 請領一次撫慰金

44 敬請指教 謝謝聆聽 44


Download ppt "103年度教育人員實務法令專修研習 待遇、福利、退休 法規與實務研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曾麗雪."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