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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讲稿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中介监管处 王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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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第一部分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既存机构的法律适用问题
提 纲 第一部分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既存机构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部分 现场检查 第六部分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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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简要介绍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 保险市场的主体 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 中介机构 保险消费者 调整的对象 主要调整监管者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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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例 总则。 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任职资格)。 经营规则(一般规定、禁止行为)。 市场退出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监管框架 机构监管 人员监管 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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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 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法规沿革 1992年人民银行颁布我国第一个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保险代 理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 年11月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颁布实施《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 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订 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后,启动对“三个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 年10月1日起与《保险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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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修订的背景 1.保险中介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从1999年第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 至今,经过十年的发展,全国现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 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 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44.08%,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 万元,同比增长30.81%。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 体制、机制、人员素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 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市场秩序仍须进一步规范。随着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步 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原有法律框架下保险监 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 险人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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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中介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新的 《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的修订, 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 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做 出了许多新规定,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 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 4. 此外,随着保险中介监管实践的深入,监管经验的不断积累,对保 险中介发展、监管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监管理念在进一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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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修订的指导思想 兼顾前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 全局优化,废、改、立并举
第四节 修订的指导思想 兼顾前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 新规章中,增加了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允许设立全国 性的代理公司等内容,引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对原有的大多数 规定予以继承和保留,维持政策连贯性,对于注册资本、保证金与职业责 任险等的要求和标准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阶段,切合实际,同时,进一步细 化了法律责任,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发展和保监局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规定的修改 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留下市场发展和政策实施的空间。对于被市 场接受的、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在规章修改中予以吸收;对于尚未达成共 识的、仍需市场检验的制度,在规章中只确定指导性规定,具体工作可由 保监局进行试点、研究。 全局优化,废、改、立并举 三个规定的修改紧跟《保险法》的修改进程,根据《保险法》的修改内容 调整具体规定,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删除,单独制定相应的资格管 理办法;对已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同时 废止过时、矛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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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重心 新规定调整了监管思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 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 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了更好体现这 一变化,我们将三个规定名称定为“监管规定”,并根据市场行为的过程 调整了章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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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主要变化
立法体例调整。 为更好体现监管思路,将名称明确为“监管规定”,并按照市场行为的逻辑将 章节结构调整为:总则;市场准入监管(第一节 机构监管,第二节 任职资格 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附则 等七章 ;删除了重复或者别的规章已经规定的条文,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从 原来的 142 条精简为 96 条。 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取消了保险经纪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 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批,改为报告制;二是取消了中介机构重大投资报告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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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 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 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二是 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 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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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 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 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 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 一是将经纪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 ;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 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 任职的资格条件。 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 力。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 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 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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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制度 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了监管的理念和思想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市场退出制度 三是市场经营规则 四是监督管理 五是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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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一)机构设立制度 机构设立的条件: (1)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一)机构设立制度 机构设立的条件: (1)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必须为实缴资本; (3)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 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从业人员均需持有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6)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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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的不同要求 1、注册资本要求提高。且明确规定为实缴货币资本。 2、对股东、发起人资质提出要求。要求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3、取消了员工持证的最低人数要求,凡是开展业务均须持证。 4、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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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人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红头格式(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 请委托书》;(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非自然人股东、发 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 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 凭证复印件;(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8)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10)拟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 证明文件;(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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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二)分支机构设立制度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二)分支机构设立制度 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和营业部两种形式存在,设立条件一致,监管上不 划分二者之间的层级关系,机构自己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层级关系。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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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定的不同: 1、取消了第一年只能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2、设立分支机构与资本金挂钩。以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 立的,可以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 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 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2000 万元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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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红头)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1)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 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 框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 告;(5)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 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 罚书复印件);(6)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已设分 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 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8)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 格申请材料;(9)经营场所证明文件;(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 明;(11)上述第4、5项要求,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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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契合《公司法》将原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为“董事长、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契合《公司法》将原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为“董事长、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 (1)要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2)将不受“持有资格证书”限制的条件由“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经历的人员”修改为“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 务10年以上 ” (3)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专以上学历的限制” (4)扩大了“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范围。 3。放开了高管兼职限制。依据《公司法》精神,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可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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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高管需要提交的材料 关于 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红头);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 证书》复印件; 拟任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 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拟任高管人员曾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任职或从业的,应提供该机 构出具的品行方面的证明。 若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人还需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在 中国的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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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 (四)许可证管理制度 依据《保险法》及《行政许可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 许可证制度的修订 将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分支机构许可证不设有效期。 规定了不予换发许可证的五种情况: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不再符合本规定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删除了“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 ”不予换发许可证或者注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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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市场退出制度是保险中介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次修订专门一章建 立和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 市场退出的4种情形:(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 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专 业中介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退出的后果: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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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解散审批制度 根据《保险法》要求,经纪机构解散的须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第二节 市场退出制度 解散审批制度 根据《保险法》要求,经纪机构解散的须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解散事由: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程序:1。作出决议;2。提出申请;3。取得保监会批准后进行财产清算、工商注销等程序;4。清算结束后结交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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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第一层次是保险中介机构对客户的如实披露义务。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管的精神,有利于发 挥社会监督作用和市场约束作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报告和披露分多 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保险中介机构对客户的如实披露义务。 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出示,将住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告知客户;经纪机构还应按客户要求如实说明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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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层次是中介机构向监管部门的报告披露。 包括名称、住所、章程的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管人员等事项。 第三层次是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的公告披露。 新规定未单独规定,但是《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设立、名称、住所的变更等的公告有要求。 删除了撤销分支机构、任用高管人员需公告的要求。 第四层次是中国保监会向社会的公告披露。 包括许可证注销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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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英 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规定,其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中介机 构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保障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目 前,按照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自主选择购买职业责 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两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个规定”关于保证金缴存的规定: 缴存比例调整为注册资本的5%,并需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20天内缴存。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不再要求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并应当与银行有“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别约定。 动用保证金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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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 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 关于职业责任险的规定: 保险标的是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因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经纪、公估)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500、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1000、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 职业责任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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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新增的禁止行为(经纪)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专业专做) 不得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误导性销售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新增的禁止行为(经纪)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专业专做) 不得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误导性销售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 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 险合同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 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 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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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时间: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第三节市场经营规则 监管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 】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 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规定专门从 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 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缴纳时间: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缴纳账号: 开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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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 2、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公司存续期间的书面报告事项 1、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 2、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主要股东; (5)变更注册资本; (6)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7)修改公司章程; (8)撤销分支机构; (9)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任命临时负责人 (11)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自 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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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经营规则 3、报送季度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 4、报送审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5、缴纳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 印件或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 国保监会 公司存续期间的书面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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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市场经营规则 公司存续期间的行政许可事项 1、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2、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动用保证金
需提交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实 施方案;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 交相关说明材料; 2、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动用保证金 需提交申请书、动用保证金申请表、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 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 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4、公司申请解散的 需提交解散申请书、解散申请表、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清算方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许可证到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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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解散申请书、解散申请表、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 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司存续期间的行政许可事项 4、公司申请解散的 需提交解散申请书、解散申请表、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 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许可证到期延续_(高管谈话和考试) 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红头)、许可证有效期延 续申请表、(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 )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 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 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 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 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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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督管理制度 报表 审计报告 现场检查 继续教育: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 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 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中介发票: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应根据 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 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 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 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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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处罚制度 1.罚金额度问题。 2. 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违法行为设立了同时处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第五节 行政处罚制度 1.罚金额度问题。 2. 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约束。 违法行为设立了同时处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依据《保险法》,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设定了“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行业禁入”。 3. 举报或移送的规定。对违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规定》 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 现涉嫌贪污、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 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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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程序及时限的要求。现行规定中关于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要求 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时限的规定都已删除,将参照《行 政许可实施规程》及《关于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执行。 2。罚金额度统一问题。 3。合伙制机构的法律适用。 4。外资中介机构的法律适用。 5、深圳市的有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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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中介机构的奖励政策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 ,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 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 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 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 奖项可以空缺。 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 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 ,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 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 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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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10 位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 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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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现场检查 第一节 现场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 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使用“应付帐款”科目核算由客户直接支付的保 险公司的保费;使用“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代收代付保费 会计核算不严格,以退费名义收到保险公司款项,未附投保人委托书和 投保人申请。 业务档案不够规范完整 公司在深圳辖区外业务的经纪费由总公司开具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收取,但业务台帐没有 反映这些业务。公司开具的部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没有对应的经纪业务记录,财务 和业务记录中没有反映经纪业务与经纪费的对应关系。 地址变更未进行工商变更,且未书面报告我局 虚假批退保费,帮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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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挪用现金保费,支付日常办公开销;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不符合规定; 未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或没有严格保证客户资金专 用帐户的独立性,在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中,存在核 算业务收入和营业费用的情况; 部分佣金通过坐扣方式收取,未开具中介服务发票;有的公司 中介服务发票开具是以客户是否需要为依据,如果客户不需要 发票,则不开具发票;在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以 “避税”为由,没有给保险公司开具中介服务发票; 虚开中介服务发票。保险公司支付经纪费用,经纪公司留下开 票成本后提现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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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第五部分 现场检查 第二节 重点检查对象 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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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典型案例 北京大润保险经纪涉嫌传销案件 广东珠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违规展业案例 浙江香溢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虚列费用、坐扣佣金案件 深圳东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例 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隐瞒情况申请行政许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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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润保险经纪涉嫌传销案例 北京大润保险经纪2005年1月成立,公司在山东、青岛等地设有六个分支机构, 2007年12月以来该公司在全国14个省区以招募业务员,收取培训费的名义向公众收 取资金并承诺高额返还,具有明显传销特征。最终招募了1500人,收取资金450万 元。 涉嫌非法集资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业务员或入司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卡或者 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书面或者口头承诺高额回报。 涉嫌传销 采取“招募式”增员方式,实行“级差式”的团队层级管理模式(多达 十二级),根据级差进行复式计酬,并向业务员过度强调增员利益。同时存在不经 监管部门审批建立网络营销服务部进行保险卡销售,并向加盟成立营销服务部的有 关人员收取周转金等费用。 涉嫌职务侵占 部分卡式 业务收入及收取的费用直接汇入总经理蔡军和会计个人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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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案例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03-27 粤保监罚[2009]34号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保监罚[2009]34号 经查,你分公司为推动意外保险卡式业务发展,同东莞市众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展开了 全面合作,并对该公司职场(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15号丝绸大厦11楼1号)重新 包装,作为你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你分公司将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工商执 照复印件及广东珠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招牌悬挂在职场明显位置,职场内部墙 壁悬挂大量保险经纪宣传资料,内部职能人员配置齐全,完全具备一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 的人员资产等实质性条件,但该机构的设立未经广东保监局批准。 2008年8月份以来 ,上述未经批准擅设的机构通过销售泰阳平安卡、中银泰阳无忧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自助式保险卡等意外保险卡,获取了收入75,000元。 你分公司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设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 分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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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香溢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虚列费用、坐扣佣金案例
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09〕4号)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截留保费 公司将经纪佣金直接从代收保费中扣除后划转到公司基本户, 将余款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经查,2008年共发现公司有 87 笔经纪业务存在此类行为,原应划转保费507.13万元,实际划转保费 万元,以坐扣代收保费收取经纪佣金方式截留保费118万元。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 经查,公司提交的2008年以来业务台帐中代 缴保费和交付保险公司的时间、佣金收取时间等要素不全;部分业务没有在台 帐中真实体现;部分业务未建立规范的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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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 五)项和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 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应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 公司在我局检查前已经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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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例(一)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09]27号) 受处罚人姓名:王琨 年龄:39 性别:女 经查,深圳东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日常经营期间未按 规定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未按规定设立业务档案、向天津保监局报 送的监管报表数据不真实。 上述事实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和第 一百条的规定。你作为深圳东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 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你做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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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例(二)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09]28号) 受处罚人名称:深圳东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王琨 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未按规定向本公司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 险经纪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未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未 按规定设立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向天津保监局报送的监管报表 数据不真实。 上述事实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 十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 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给予警告,并处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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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隐瞒情况申请行政许可案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保监罚【2010】1号) 当事人: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卫东 经查明, 2009 年6月你公司关于任命余文担任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了余文曾经在南京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大同兴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担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经历。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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