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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货物运输 6.1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6.2 货物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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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6.1.1 海洋运输 6.1.2 铁路运输 6.1.3 航空运输 6.14 国际多式联运 6.15 集装箱运输
6.1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6.1.1 海洋运输 6.1.2 铁路运输 6.1.3 航空运输 6.14 国际多式联运 6.15 集装箱运输 6.1.6 陆桥运输 6.1.7其它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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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 一、 海洋运输及其特点 1.海洋运输概念:指利用商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经过一定的航线运送货 物运输方式。 2.海洋运输的特点:①相对不受道路和轨道的限制;②运送能力大,因 而运费低廉;③易受自然因素影响;④速度较慢。 二、 海洋运输工具 船舶种类: 1. 油槽船:Crude oil tank、LPG(-163°)、LNG. 2. 干散货船:Bulk carrier、General cargo ship、Timber、Container ship、Roll on/Roll off 、lighter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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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洋航线:指在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 ●远洋航线:指跨越大洋的海上运输航线。 ●沿海航线:指本国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
三、 海上运输航线 1.海上航线分类 ① 按航行范围分: ●近洋航线:指在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 ●远洋航线:指跨越大洋的海上运输航线。 ●沿海航线:指本国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 ② 按货运量多少分: ●干线(Trunk Line):指货运量集中的主要运输航线。 ● 支线(Feeder Line):指向干线港口补给的运输航线。 ③ 按营运方式分: ●定期航线(Liner):指按固定时间及港口运输的航线。 ●不定期航线(Trampping ):指挂靠港口及时间不固定的运输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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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界主要海上运输航线 ①北大西洋航线:连接两个最发达经济区,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运输线。 ②北太平洋航线:远东至北美。第二繁忙航线。 ③苏伊士运河航线:连接大西洋和印度洋及太平洋的重要航线。 ④巴拿马运河航线: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缩短时间约两个多星期。 ⑤其它航线:南非航线、南太平洋航线、南美航线等。 四、 海上运输的港口 1. 港口的种类 ①海湾港:处于海湾。水深足,容量大,航道短。 ②河港:处于河口或河内。水深有限,容量小,航道长。 ③按政策不同可分为:国际港和国内港以及自由港。 2. 港口设施: ①水上设有:航道、锚地、防波堤 、导航设施。 ②陆上设有:码头设施、仓储设施、装卸设施、交通设施、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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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海洋运输形式 1. 班轮运输 (1) 班轮运输概念: 指在固定的航线上、按固定的时间表挂靠固定的港口并收取固定的运费的运输方式。 (2) 班轮运输的特点: A 四个固定:航线、时间、港口、运费。 B 单航次中货主众多。 C 装卸费由船东支付。 D 订舱单与提单构成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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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班轮运价本 ① 概念:班轮公会或班轮公司制订的各主要航线及各种货物的运费标准。 ②本轮运价本的种类: A.班轮公会运价本。 B.班轮公司运价本。 C.货方运价本。 ③班轮运价本主要内容: A.货物分级表: 货名、计算标准、等级。 B.附加费率表 C.航线费率表 D.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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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按价格计算:从价运费,以 Ad Val 表示。 D. 按毛重或体积计算:取其高者, 以 W/M 表示。 E. 按件数计收。
(4) 班轮运费计价标准(计费单位) ①基本费率计收标准 A. 按毛重计算: 重量吨,以 W 表示。 B. 按体积计算:容积吨, 以 M 表示。 C. 按价格计算:从价运费,以 Ad Val 表示。 D. 按毛重或体积计算:取其高者, 以 W/M 表示。 E. 按件数计收。 ②附加费计收:A.超重附加费; B.超长附加费;C.直航附加费;D.转船附加费;E.港口附加费;F.燃油附加费;G.选港附加费;H.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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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货物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所属等级和计算标准; C.查出该航线等级费率表,找出该等级货物的基本费率; D.找出各种附加费率;
(5).班轮运费的计算 ①计算公式 总运费 = 基本费 + 各项附加费 基本运费 = 货物数量 x 基本费率 ②查费率步骤: A.查装卸港所属航线; B,根据货物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所属等级和计算标准; C.查出该航线等级费率表,找出该等级货物的基本费率; D.找出各种附加费率; E.列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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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租船运输 (1) 程租船概念: 以一个航次为期限,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支付运费,由船东控制 船舶的运输方式。 (2)程租船的特点: A 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承担费用; B 运费率可商议并按货物数量计收; C 装卸费多由租船人承担; D 规定装卸速度。 (3) 航次租船形式 A 单航次租船; B 多次单航次租船; C 来回航次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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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租船 (1)定期租船的概念: 指按一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租用船舶由租船人控制船舶的运输方式。 (2) 定期租船的特点: A 租期固定。 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还船; B 支付租金。不管是否使用船舶; C 租船人控制船舶;调度、支付燃料费、港口使费、货物装卸费等; D 船东保证船舶适航; E “TCT” 属定期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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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船租赁 (1)光船租赁的概念: 指在一个时期内支付租赁费租赁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运输方 式。 (2) 光船租赁的特点:A 租船人承担船东责任;B 承租人控制、使 用、 维修、配备船舶。C 租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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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1. 铁路运输及其特点 (1)铁路运输的概念:指使用铁路列车运送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方式。 (2)铁路运输的特点:①时间准。较少受自然因素影响;②速度快;③风险小。④地理局限。 2. 铁路运输单据 (1)铁路运单(Rail Waybill)的作用:是托运人与铁路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也是铁路部门收到货物的收据。 (2)铁路运单的组成:①运单正本:是运输合同; ②运单副本:货物收据; ③运行报单:各铁路部门交接用; ④货物交付单:到站留底;⑤货物到达通知单:交收货人。除②外,其余各单随货到达到站,交收货人。 3. 国际铁路联运的规则 (1)“国际货约”(伯尔尼货运公约):欧洲国家政府批准的铁路运输规章。 (2) “国际货协”:东欧国家(我国参加)政府批准的铁路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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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空运输及其特点 6.1.3 航空运输 (1)航空运输的概念:指用货机(Air Freighter)或客机运送国际货物。
航空运输 1. 航空运输及其特点 (1)航空运输的概念:指用货机(Air Freighter)或客机运送国际货物。 (2)航空运输特点:①速度快;②保鲜成活率高;③准确方便。 2. 空运单(Air Waybill)的概念及作用: 是航空运输合同及航空公司收到货物的货物收据。 3. 空运单的组成:①空运单证本,是运输合同,交托运人 ;②其它共 9份 副本分别交有关人。 4. 航空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陆空联运;航空快递。 5. 航空运输规则:《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主要规定了运输单证、运输期间、承运人责任、发货人责任、索赔时效(7天)和诉讼时效(2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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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 1.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IMT)的概念 指按着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运输形式。 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CTO)的定义: 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理同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可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 NVOC)。 3. 构成 IMT 的基本条件 (1)CTO 必须与托运人订立 IMT 合同;(2)必须使用负责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TD);(3) 必须实行全程单一运价,一次性收取各段运费 ;(4)CTO 必须对运输全程负责;(5) 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运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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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MT 的优越性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五个一:一次托运;一个运输合同;支付一次 运费;收取一份运输单证;只向一个人索赔;
(2)运输时间短,质量高; (3)减少中间环节,节省运杂费; (4)可提早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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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 (1) 统一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统一承担责任,各区段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都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这种同一法律规定的确定,或由合同约定,或由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 (2) 网状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各区段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负责,但不论二者谁来赔偿,都依据该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赔偿。如果不能确定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个区段,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 比如,当海空联运中发生了货物损坏,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海运区段,联运经营人将按照有关海运的法律规定,如“海牙规则”进行赔偿;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空运区段,联运经营人将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区段,则由联运经营人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赔偿,比如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赔偿原则或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原则赔偿。在这种责任原则下,索赔人可选择向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区段承运人索赔。 我国《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网状赔偿责任制。在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区段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商法》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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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当海空联运中发生了货物损坏,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海运区段,联运经营人将按照有关海运的法律规定,如“海牙规则”进行赔偿;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空运区段,联运经营人将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区段,则由联运经营人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赔偿,比如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赔偿原则或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原则赔偿。在这种责任原则下,索赔人可选择向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区段承运人索赔。 我国《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网状赔偿责任制。在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区段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商法》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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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按照适用该区段的法律确定。这种责任制不适合国际多式联运,因而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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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式联运公约》中的“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规定了“经修订后的统一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度也可称为“混合责任制”。该公约第16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于第14条规定的货物由其掌握期间,应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典型的统一责任制特征。但是,该公约第19条又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适用第18条第1款到第3款(关于赔偿限制的规定—编者注)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这一规定又具有典型的网状责任制特征,目的是保护货物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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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MT 与 一般联合运输的区别 (1) 运输单据签发人不同。提单—船东,MTD— CTO; (2) 运输单据的可转让性不同。MTD—可转让,除提单外的其它运输单 据都不可。 (3) 信用证对运输单据要求不同。要求是MTD, 而不是提单。 (4) 海关放行手续不同。IMT 在内陆放行,其它运输方式在港口放行。 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时效的规定 (1) 索赔时效:收货后6个月提出书面索赔,否则丧失权利。 (2) 诉讼时效:两年内必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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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运输的概念 指将货物装进特制的集装箱内进行运输,以箱为单位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它不是单独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运输的概念 指将货物装进特制的集装箱内进行运输,以箱为单位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它不是单独的运输方式。 2. 集装箱的种类 (1)常用的普通集装箱:8 x 8 x 20 英尺和 8x 8 x 40 英尺。(2)冷藏集装箱: 带有制冷设备。(3)其它种类。 3. 集装箱运输特点 (1)实行门到门运输;(2)最适用于IMT;(3)可整箱也可拼箱; (4)安全高、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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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桥运输 1. 陆桥运输的概念 指利用行跨大陆的铁路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组成 一个海—陆—海的连贯运输方式。1967年苏伊士运河关闭时开始使用的。 它是多式联运中使用的一种方式。 2. 世界上主要陆桥 (1)美国大陆桥: 三条。分别从西部的 Seattle、San Francisco、Los Angeles 到东岸的 Boston、New York、Baltimore。远东到欧洲比苏伊士运河少约600海里。 (2)西伯利亚大陆桥 (3)小陆桥:远东货到美东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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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陆上公共点地区(Overland Common Points , OCP):美国铁路为吸引货流将洛矶山以东地区列为陆上公共点,远东货物经美西岸使用铁路运到上述地区享受3—5%的运价优惠。海运费每吨也有优惠。 规定方法;CIP Seattle (O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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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运输方式 1. 国际公路运输 指在公路上用货车或集装箱拖车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方式。主要用于内陆国家之间的跨国货物运输和多是联运中的陆陆运输。 2. 内河运输 指在一国或跨国的河流上使用内河船舶进行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内河运输船舶种类有内河货船、拖船、驳船、河/海型船等。吨位较小,吃水浅,使用方便。适用情况基本同上。 3. 国际邮政运输 指利用邮政机构进行小量跨国货物运输的形式。 4. 国际管道运输 指利用跨国管道借助高压气浆压力运送石油或天然气的运输形式。中东、英国的北海都有跨国输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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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货物运输条款 6.2.1 装运时间 6.2.2 装运港和目的港6.2.3 装卸时间 6.2.4 装卸费用 6.2.5 分批装运和转船
6.2 货物运输条款 6.2.1 装运时间 装运港和目的港6.2.3 装卸时间 6.2.4 装卸费用 6.2.5 分批装运和转船 6.2.6 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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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装运时间 1.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区别 (1)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指卖方在启运地装运货物的期限。
装运时间 1.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区别 (1)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指卖方在启运地装运货物的期限。 (2) 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指卖方完成向买方交付货物义务的期限。 (3) 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重叠:EXW, FAS, FOB, CFR, CIF, FCA, CPT, CIP。 2.有关装运期的法律规定 (1) 英国普通法的地位 ① 不得提早交货。 Bowes v Shand(1877) by House of Lord: ---breach such stipulation entitles the buyer to reject. ② 不得迟期交货。在 The Panchaud(1970) 一案中 ,提单日期晚于合同规定,判买方可全部拒收货物并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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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N公约》的规定 ①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The seller must delivers the goods: if a dat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 on that date)。 ② 延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可宣布合同无效。 ●必须构成根本性违约 ●必须从其知道时起的合理时间内宣布 (3)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 138 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3. 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 规定具体装运期 ① 限于某个时期内装运 ② 限于某日期前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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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定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适用于以下情况:●定做商品;●对进口外汇管制严格的出口;●对资信不佳的买方
(3) 采用不确定的术语规定 ①术语:“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即期装运” ②《UCP 500》反对使用,并规定银行不予理会。 4. 规定装运期应注意的事项 (1) 应考虑货源和船源情况 ① 有货无船 ●杂货的班轮船期表 ●散货的承租运力共给状况 ●特种货物所需的特种船供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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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有船无货 ●生产能力 ●国内运力 (2) 买方负责运输时,装运期不宜订的太长 ●货物积压成本 ●价格上涨 ●变质及外来风险
② 有船无货 ●生产能力 ●国内运力 (2) 买方负责运输时,装运期不宜订的太长 ●货物积压成本 ●价格上涨 ●变质及外来风险 (3) 避免不确定的规定方法 (4) 考虑装货港的拥挤情况 (5) 应一并规定开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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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和目的港 1.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 分别定名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① 定名后不可更改 ② 根据供货情况规定泊位数量 (2) 定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货港或卸货港 ① 应尽量减少装卸港口数量 ② 货量大时可考虑分批装运 (3) 定名选择港口(Optional Ports) ① 适用于供货地点或卸货地点未定情况 ② 应及早通知租船方。 (4) 不定名地规定港口范围 ① 适用于卖路货。 ② 不易核算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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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定装卸港口时应注意的事项 (1) 规定国外港口时应注意事项 ① 港口的条件 ●港口自然条件(航道距离、水深、雨季、冰冻期、风季等)及安全性; ●装卸条件及是否拥挤; ●是否为班轮运输主要港口。 ② 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 ③ 注意重名 ④ 不得是内陆城市 ⑤ 选港时,规定宣港具体时间及规定按地理顺序装卸 (2) 规定国内港口的注意事项 ① 货物就近原则。 ② 港口设施及装卸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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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一、 装卸时间 1. 装卸时间(Laytime)的概念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一、 装卸时间 1. 装卸时间(Laytime)的概念 指租船运输时允许买卖合同的非租船方完成货物装卸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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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 规定装卸日数: ① 工作日 ;② 良好天气工作日计(WWD) ;③ 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 (2) 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QD)。 (3) 装卸时间的除外:非良好天气、节假日、合同规定的其它时间。 (4) 除外时间的使用: ①不用不算,用了才算(not to count,unless used, UU) ②使用了也不算(Even if used, EIU) (5) 装卸时间的起算 ① 自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若干时间后起算。 ② 有效NOR的条件: ● 船舶需抵达港口或泊位; ● 船舶需实际准备就绪。 ●需在工作间内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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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滞期费(Demurrage) 1.滞期费的概念:租船人对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卸作 业所造成的船期损失,向船东支付的损失补偿。 2. 滞期时间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滞期时间 = 实用装卸时间 – 允许装卸时间 (2) 滞期时间的除外原则: ①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continuously)或“一旦滞期,永 远 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滞期时间不作 节假日或不良天气的任何扣除。 ② 按同样日计算(Per like day):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一样,作节假日和不良天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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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滞期费的计算公式: 滞期费 = 滞期时间 x 滞期费率 三、 速遣费(Despatch Money) 1.速遣费的概念:出租人因租船人节省装卸时间而向其支付的议定奖金。 2. 速遣时间的除外规定方法 (1)按节省的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即速遣时间不做任何扣除。 (2)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即速遣时间中的非工 作时间需作扣除。 3. 速遣费的计算公式: 速遣费 = 速遣时间 x 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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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装卸费用 1.装卸费用的含义 指包括货物装卸费、平舱费、理舱费、垫料费、绑扎物料费、绑扎劳务费运费等与货物装卸有关的费用。
装卸费用 1.装卸费用的含义 指包括货物装卸费、平舱费、理舱费、垫料费、绑扎物料费、绑扎劳务费运费等与货物装卸有关的费用。 2. 班轮运输时包括在运费中;租船运输时需详细规定。 3.规定方法: ① 班轮条款(Liner Terms, Berth Terms, Gross Terms, ):指由出租人承担装卸费用; ② 出租人不负责装货费(Free In, F.I); ③ 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Free Out, F.O); ④ 出租人不负责装卸货费(Free In and Out, F.I.O); ⑤ 出租人不负责装卸货费、平舱理舱费(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F.I.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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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贸易术语的衔接 (1) 贸易术语包括了主装卸费用。 (2) 其它与装卸有关的费用应予以规定。 5. 与运输合同的衔接 ① FOB — FI; FOBST — FIST; ② CFR — FO;CFR Ex Ship’s Hold — FO;CFR Ex Tackle — 随意选用; ③ CIF 与CFR相同; ④DES — FO;DEQ 与FAS可随意选用(1)中的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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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和转船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1) 分批装运的概念 指对同一合同内的货物可在一定时期内分几次运输的交货方式。 (2) 分批装运的原因:① 运输工具的限制;② 装卸港口条件的限制; ③ 供货限制;④ 买方市场限制;⑤ 买方资金的限制。 (3) 合同的规定方法 ① 不限批次、各批次的时间和数量; ② 只限批次,不限各批次时间和数量; ③ 限制批次、各批次的时间和数量。 (4) 分批装运条款的法律地位 ① 数量上违约分批装运破坏了交货时间的规定,可构成严重违约。 ② 时间上分批装运违约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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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船(Transhipment) (1) 转船的概念 指海运的出口货物在中途港口转换另一船舶或其它运输工具运至目 的地的行为。 (2) 转船的原因 ①无直达班轮; ②货量较少,直挂目的港不经济; ③使用联运方式。 (3) 注意事项 ① 应明确规定可转船; ② 卖方租船时合同不宜指定转船港及二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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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转船条款的法律地位 ①如合同无相反规定,货物可以转船运输; ② 如规定不许转船,此项规定构成合同重要条款。 ③ 违反不许转船规定的法律后果 A 改变了贸易术语确定的风险转移界限,卖方需负责运输风险。 B 卖方需承担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C 破坏了保险合同条款,丧失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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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功能及种类 1.提单(Bill of Lading, B/L)的定义: 是指用以表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的功能 (1)货物收据功能 ① 证明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 — 承运人责任开始 。 ② 证明接收的货物品种及数量。 ③ 证明接收货物的表面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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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合同功能 ① 提单条款涵盖了海上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 提单条款为托运人所共知。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③ 提单构成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间的运输合同 ---交货不符应赔偿; (3)物权凭证功能 ① 可以流通转让,使贸易中途转卖成为可能; ② 是象征性交货的重要基础。取得了提单就相当于取得了货物,即可 付款; ③ 是提货凭证。只能将货交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不得无单放货,否 则构成违约或侵权; ④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重要保障; ⑤可以作抵押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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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待运提单 ①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指表明货物已全部装船的提单 。 ●应特别表明:装船日期、装船数量、货物表面状况。 ●交银行议付的提单。 ② 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指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的提单。 ●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作用。 ●货物装船后需换取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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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特定收货人的提单。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 ● 原则上不能转让。 ● 适用于非转让的货物、贵重物品和展品及援助物品的运输情形。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指收货人栏内只写有“持有人”的提单。 ● 货交任何持有人。 ● 无需背书便可转让。 ③指示提单(Order B/L):指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的提单。 ● 转让需经背书(Endorsement)。空白背书:“to order”;记名背书: “to order of x x x”。● 空白背书使提单变为不记名提单;记名背书使提单变为记名提 单。未背书的提单表明发货人控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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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Clean B/L):指表明货物状况良好的提单。 ●提单印有:“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文句。 ●是流通转让、议付的前提条件。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指载有货物外表不良性的批注的提单。 ●此种提单不能转让流通和议付。 ● 常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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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①直达提单(Direct B/L):指表明货物将被直达运至目的地的提单。 ● 没有“转船”字样,也无需写有“直达”字样。 ●费用少、风险小、时间快。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指标有“在某某港转船”文句的提单。 ●载有“在某某港转船”文句。 ●费用高、风险大、时间长。 ③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表明货物将需经过海陆联运或海空联运 的提单。一般采用分段责任制。 ④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MTD):即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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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简式提单和全式提单 ①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背面无运输条款的提单,用于租船合同提单。 ②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指背面带有运输条款的提单。 (6) 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提单 ①班轮提单(Liner B/L):指由班轮公司为班轮运输签发的提单。 ②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L):指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7) 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和最低运费提单 ①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指表明运费已预先支付的提单。 ②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Collect B/L):指表明运费在目的港支付的提单。 ③ 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指表明收取起码运费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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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类提单 ①倒签提单(Back-dated B/L, Anti-dated B/L):指提单签发日早于实际装船日的提单。 ●为满足贸易合同装运期及信用证装运期。 ●属严重欺诈违法行为。 ②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未装货而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③舱面提单(On Deck B/L):指表明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的提单。 ●应取得发货人书面指示。 ●应标注“货装甲板”。 ④合并提单(Omnibus or Combined B/L):指应托运人要求将不种货物合并 在同一提单上的提单。 ●需是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同一收货人。 ●可减少处理单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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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分提单(Separate B/L):指将装货单上同一批货细分成两批以上分别签发的提单。
●为分卖方便。 ●发货人应承担分票不准的责任。 ⑥交换提单(Switched B/L):指凭原提单换发的另一套提单。 ●只许改变提单的托运人、装货港。 ●必须交回原提单。 ⑦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为装运集装箱所签发的提单。 ●凭场站收据换发的。 ●有两种承运人责任制:各自负责区段;全部运输区间。 ●对托运人装箱的, 承运人只检查集装箱外表状况。 ⑧过期提单(Stale B/L):指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或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才提交议付的提单。 ●此种提单对信用证已失效,但不影响提单的各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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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电子提单 A 电子提单的定义 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传送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电子数据。 B 电子提单的流转程序 ●数据交换网络是电子提单流转的基础。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 托运人、收货人、银行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关系人都必须加入网络。 ●流转程序:托运人订舱→承运人确认→托运人交货→承运人向托运 人及银行确认提单内容→托运人向银行议付→银行销毁与托运人的密 码并与承运人设立新的密码→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取得货物支配权 →银行通知承运人货物支配权已转移并销毁与承运人的密码→ 承运人 向卸货港代理及收货人发出有关船期和货物电讯→收货人凭身份证明 到承运人代理处收取电子提单并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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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海运单 A 海运单(Sea Waybill)的定义:是承运人发给托运人认的证明运输合同及 承运人接管货物的不可流通的单据。 B 海运单用作议付单据,提货只凭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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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 .海牙规则 (1)海牙规则的制定 ① 目的是限制承运人滥用免责权。 ② 由国际法协会下属的海洋法委员会拟定并于1924年在荷兰海牙会议通过。 ③ 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免责范围,以及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等。 (2) 承运人的义务 ①适当的谨慎使船舶适航 A 使船舶适航:船舶能抵御航次风险; B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C 使货舱适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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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A 妥善(properly)的定义:在技术上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它受雇人在管货中发挥通常的知识及技能。 B 谨慎(carefully)的定义:在责任心上应 表现出合理的谨慎。 C 管货的环节: 装载(Loading)、操作(Handling)、积载(Stowage)、运送(Carry)、保管(Custody)、照料(Care for)、卸载(discharge)。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①船长、船员、引航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上的疏忽;②火灾; ③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④战争和公敌行为;⑤统治者和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⑥检疫限制;⑦货方行为、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当、标志不当或不清;⑧罢工、停工、暴乱、民变;⑨船舶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⑩非承运人过失的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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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①每件/单位:100英镑。 ②已申报价值的,不在此限。 (6)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规定任何解除或减低承运人履行本规则规定义务的合同条款作废无效。 (7) 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保证货物描述正确。 ②擅自装运危险品。 (8) 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时起 1 年。 (9)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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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牙—维斯比规则 (1) 规则的性质 对海牙规则的修订。 1968年在斯德哥尔摩的维斯比城通过。 (2) 规则主要内容 ①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修订 每件/每单位: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 个特别提款权。 ② 提单的证据效力 将对提单持有人的初步证据改为绝对证据。 ③ 侵权行为诉讼时规则仍然适用原则 规定即使货方以侵权行为诉讼,承运人的免则规定仍然适用。 ④ 喜马拉雅原则 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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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堡规则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78年通过的有利于货方的关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则同海牙规则一样,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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