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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刘恩媛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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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公共邮箱密码: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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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平时成绩:30%, 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至少要在课堂上发言一次. 卷面:70% 案例分析,占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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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球集装箱船队运力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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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海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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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 银行 (UCP) 货物保险 货代合同 报送、运输 运输合同 班轮或租船 船舶保险 船东保险 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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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吴焕宁主编:《海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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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杨良宜主编:《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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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张丽英主编::《海商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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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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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中国海商法年刊 创刊于1990年,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主编司玉琢教授。主要栏目:专题研究、述评、案例评析、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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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 法律出版社; 梁宇贤(台),《海商法学》 郑玉波(台),《海商法》
杨良宜,《航运实务丛谈》,大连海事出版社 杨良宜,《提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中国涉外海事审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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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内容提要:本章学习海商法是调整什么关系的法律部门;明白海商法是由哪些重要的制度有机组成的;考察海商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并分析其将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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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海上的运输方面是指:货运方面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收货人 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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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方面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租船方面 这类关系属于横向的民事或商事关系 具体体现为各种具体合同关系 旅客 出租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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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关系是指: 海的范围 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 船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
船舶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及以船舶作为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海的范围 海洋 陆地边缘与洋相接的狭窄水域 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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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如海上运输合同、海上侵权、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等。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如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船舶安全及船舶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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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具有明显的固有性 海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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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应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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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贸易合同与货运合同的关系 两个独立的合同 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 贸易合同会规定一些运输条件 国际贸易惯例多与航运有关
贸易风险有进会演变为航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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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商法的渊源(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四、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 判例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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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海商法的渊源 1、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民诉、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2、国际公约 3、国际惯例 4、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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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范 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 规范分类: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定是社会规范
海事法律规定概念: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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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 法律规定构成三要素: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1、假定(设定条件) 2、处理(要求、允许、禁止)
3、制裁(违反规范的后果)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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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1、冲突规范 2、实体规范 3、程序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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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海商法中的民事关系: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航运组织 海商法中的行政关系:航运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关系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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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的三大海法 三、海商法国内化时期 四、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立法时期 五、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六、我国海商法的历史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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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的特点: 1、中国的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 以国际条约为基础 旅客运输 雅典公约 船舶碰撞 1910年碰撞公约
旅客运输 雅典公约 船舶碰撞 年碰撞公约 责任限制 年责任限制公约 以国际惯例为基础 共同海损理算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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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吸收了海商法立法是尚未生效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内容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年生效(中国海商法1992年生效) “无效果,无补偿”(NO CURE NO PAY) “无效果,也给补偿”(NO CURE SOME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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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海商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海商法》除少章节(如第四章)仅适用于远洋运输外,其余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适用于与海相通的或航内河水域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我国公民和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和团体 申请在我国解决海事争议并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业事业组织和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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