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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面面觀 (Introduction to Law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紀 振 清 副教授 兼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 ) 一、很榮幸有機會再度來到貴單位演講,本次的報告內容係以校園常發生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為主軸,並兼及實務的運作現況。 二、智慧財產權法的主要範圍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等,各有規範的對象。不過,細究其內容,亦可作幾項分類,並且隨著不同的發展,亦逐漸擴大其各自的領域,這是必須要十分注意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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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聊一下: 有關知識經濟時代的二三事 from B to B --人類經濟生活係依循「從腕力(brawn)到腦力(brain) 」而變化
先聊一下: 有關知識經濟時代的二三事 from B to B --人類經濟生活係依循「從腕力(brawn)到腦力(brain) 」而變化 現代的 B to B --business to business 知識經濟時代之真義 --Knowledge-based Economy 1.先放影片—台灣懷念的日子 2.談腕力—影片’工人篇’,影片’中間那人是真的’到影片’Lee Evans’ 3.現代的腕力—影片’鈴木一朗’及’bat-girl’ 4.知識經濟時代—注重know how—know why到創意為主的時代—影片’Evian’ 5.魔術—影片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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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談:幾個法律概念之釐清 著作(work):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人類精神上(勞動)的創作)。
著作權因著作完成所衍生之二種權利: 著作人格權(personality)及著作財產權(property)。 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採用之二種方式: 「創作保護主義」與「登記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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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大綱 一、智慧財產權法之分類 二、各法分述 專利法—發明、新型、設計專利(原新式樣專利) 商標法—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其他各法…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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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法之分類(1) 各法領域形成之背景: 工業財產權或產業財產權(巴黎公約) 著作權及鄰接權(伯恩公約) 專利權(patent)
商標權(trade mark)、產地標示(geographic indication) 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 著作權及鄰接權(伯恩公約) 著作權(copyright) 著作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表演人、唱片公司、廣播公司或電視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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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法之分類(2) (一)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 (二)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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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法之分類(3) (三)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trade secret)、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 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 制定本法。」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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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專利法 專利權係保護技術方面的精神活動成果。
專利的申請是具有公益與私益之調和功能 (cf. 『 know how 』and 『 know why 』): 一方面透過國家公權力給予強大的專利獨占權;另一方面又要求申請人必須公開專利技術內容,使他人得據以知悉技術發展狀況,提昇國內技術,避免重複投資等。 專利保護可延伸至相同技術思想之創作,也禁止平行創作,屬於智慧財產權中保護最完整的類型,屬於典型之註冊(登記)保護主義。 我國在2003年3月31日起,即全面廢除專利刑罰,目前解決紛爭,主要透過民事途徑。 專利法廢除刑事罰,只留民事賠償規定,連帶地警察局亦同時開始不受理專利事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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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可能為物、方法或用途發明 方法發明保護的範圍及於利用該方法所製作出來的產品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一定是物品,須有形狀、構造、功能等方面的改良,不能單純是外觀的美感變化,亦稱小發明 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保護的並非功能,而是可視的外觀 一、目前全世界的專利主管機關,都為待審案件太多,審查官人數不符相對應的比例,大都不能在相當期間內審查完畢所苦,而我國的智慧財產局審理專利案(以發明專利而言) ,已累積尚有待審案件14萬件,從送件到審查完畢再到發給專利證書,平均需時32個月,拖延的現象,十分地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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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商標法(1) 商標的保護源於人類對於標誌的使用,與精神創作較無關係 商標識別性 商標保護的例外
商標(文字、圖形、聲音、顏色組合、立體形狀等),須可作為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的標識 商標保護的例外 善意合理使用:非作商標使用 功能性設計:商品外觀或包裝發揮功能必要範圍 善意先使用: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即已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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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商標法(2)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 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之類別,欲跨類別保護時,應於註冊時申請註冊於不同的類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商標在防止混淆誤認,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故若以「近似」商標作商標使用,亦屬商標權保護範圍所及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者 商標淡化或減損(di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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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法--商標近似的認定 對判斷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商標之異議、評定或撤銷,及得否准予註冊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異時異地隔離並通體觀察或比較主要部分,是否仍會產生混同混淆為斷。 一般的近似態樣 讀音近似 如芝蘭與枝藍、BIG與BIC 外觀近似 如ELLE與ELLF、GUCCI與CUGGI 觀念近似 白雪與White 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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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著作權法(1)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實用設計之桌椅、機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思想(idea)」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 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1.影片—’家後’ 2.法國少年男女二重唱—影片’Video Starneduo’ 3.創意無限—影片’咖啡惹的禍’ 4.編輯著作—影片’church’及’ sho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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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著作權(2)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一)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15條、16條、17條) (二)著作財產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二)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出租權、讓與權 ---版權:早期中國引進著作權的概念時,由Copyright翻譯過來,因此,稱為「版權」,其後因受德、日影響,強調著作人的保護,因此,稱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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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著作權法(3) 著作權法之核心判斷標準 --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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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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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理使用之具體判斷規定 著作權法第48條(文教機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著作權法第51條(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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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理使用之具體判斷規定 著作權法第52條(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利用他人著作者之翻譯)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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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理使用之具體判斷規定 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利用他人著作者之散布權)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出處)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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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理使用之具體判斷規定 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明示出處之方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權法第96條 (不法重製電腦程式著作或違反明示出處規定之罰則)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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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理使用之具體判斷規定 著作權法第55條(非營利性表演活動得利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法第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或重製)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修改或重製)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散布權)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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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法主要的作用在對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加以定義,由於缺乏刑事責任的直接規範,因此,使用的機會較少。
營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上,大致可分為二種: 不公平競爭行為:強調不當取得或利用他人營業秘密在商業道德上的非難 獨立的營業秘密法:強調營業秘密亦屬智慧財產權,將侵害行為的處罰拉高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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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積體電路在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二、各法分述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積體電路在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未必具有著作權保護所需之創作高度 僅少數積體電路可能受專利法保護 容易被以還原工程之方式探知,不適合以營業秘密保護 美、日及我國皆透過獨立的法律保護積體電路,但由於隨著科技進步,積體電路的市場生命週期短,又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須耗費一定時間、經費,故目前實際上被產業應用來保護積體電路之情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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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主要保護的是以生物學的方式培養出來的品種及其種苗
二、各法分述—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主要保護的是以生物學的方式培養出來的品種及其種苗 由於植物的新品種不得成為專利客體,但其經濟價值相當高,故有必要以其他法律加以規範 目前有關植物品種的保護,主要的國際公約是UPOV(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公約 我國九十三年四月全面修正原「植物種苗法」,參考1991年版本的UPOV公約,強化與國際種苗保護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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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法分述--公平交易法 我國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 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以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為主)
限制競爭的管制:獨占、寡占、聯合、結合等 不公平競爭的管制:仿冒、竊取營業秘密、搭便車、技術授權的不當限制條款等 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以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為主) 技術授權的管制:飛利浦案 線上資料庫的保護:104人力銀行 著名商標的保護:Yahoo!與雅虎電子商務公司 網域名稱:家樂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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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1) 上網下載免費的MP3音樂,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1) 上網下載免費的MP3音樂,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將音樂檔案放置在網際網路上供使用者下載,乃是音樂、錄音等著作權人的權利,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同意,就提供別人下載,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單純的下載他人提供的MP3音樂,若不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的規定,也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1.講述之前,先放保智中隊的取締成績—南區保智中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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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2) 可否找幾個同學一起買一片正版CD,用家裡的CR-R燒錄給有出錢買的同學?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2) 可否找幾個同學一起買一片正版CD,用家裡的CR-R燒錄給有出錢買的同學? 雖然共同出錢買CD的同學是CD的共有人,但是,因為即使買了正版的CD,並不當然擁有可以重製CD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也限於「合理範圍內」,一般認為燒錄的數量過多或是有散布的行為,都不是屬於合理範圍,還是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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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3) 轉貼網頁的內容,應該沒有問題吧?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3) 轉貼網頁的內容,應該沒有問題吧?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須限於時事論述,不包含小說、笑話等 須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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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4) 製作個人網頁時,能不能使用流行音樂當作背景音樂?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4) 製作個人網頁時,能不能使用流行音樂當作背景音樂? 將流行音樂製作成MIDI檔作為網頁的背景音樂,也是屬於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即使是個人非營利的利用,仍然必須要得到音樂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音樂著作的授權,可向MUST或MCAT等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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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5) 利用他人著作時,是不是只要註明出處就沒有問題?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5) 利用他人著作時,是不是只要註明出處就沒有問題? 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要依著作權法的規定綜合判斷。利用他人著作時,註明作者、出處等,是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的義務,但並不代表註明出處即可免於著作權侵害之責任。 例如:直接將網路上某篇文章,未經作者同意即收錄於網站上「網路創作專輯」,但已註明該篇文章之作者、出處,因為並不合乎合理使用之規定,仍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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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6) 廠商提供的新式教具太貴,可以為了教學的目的自行製作嗎?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6) 廠商提供的新式教具太貴,可以為了教學的目的自行製作嗎? 廠商自行設計的新式教具,可能有申請專利權的保護,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是為了教學的公益目的,仍然不能自行製作,否則,即屬於專利權的侵害。 通常廠商若取得專利權,會標示在產品或外包裝上,若是有看到專利字號的產品,請勿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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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7) 能不能將自己不用的二手仿冒品,賣給其他人?
三、大學校園中常見之智慧財 產權問題(7) 能不能將自己不用的二手仿冒品,賣給其他人? 目前單純購買仿冒品尚不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但若是將自己購買的仿冒品賣給其他人,則構成出售侵害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行為,仍然屬於侵害智慧財產權。 因此,若已經知道是仿冒品,即使自己沒有要用,也絕對不能上網拍賣或出售給其他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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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智慧財產權是仍在動態發展中的法律體系,不確定性較高,會隨新的技術的發展,而有創新的變革。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逐漸趨向國際公約的標準保護,其作為一種國與國、廠商與廠商間的競爭工具,重要性將與日俱增 校園內並非智慧財產權的化外之地,提早建立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有助於我國競爭力的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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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醒: 如何訂定安全使用他人著作的授權條款
再提醒: 如何訂定安全使用他人著作的授權條款 欲使用他人著作: A.先查明真正的著作人:出版商或著作人,並經其同意 —B.是否有變更他人著作部分內容 —C.明示其出處 —D.有必要以書面簽約時,應注意下列條款不可少: 1.授權使用的地點(華人區或台灣?) 2.授權使用的起迄日期(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時間) 3.授權使用的內容 4.授權使用的利用方法(增刪與否?) 5.其他事項(限定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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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搞清楚自己的權利—影片’婚前最好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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