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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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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 什么是特殊教育? 哪些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怎样进行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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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 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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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基本概念 一 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二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三 我国特殊教育体系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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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学习目标 学习重点 廓清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基本概念。 了解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法规与政策。 了解我国特殊教育体系。
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廓清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基本概念。 了解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法规与政策。 了解我国特殊教育体系。 廓清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基本概念。 了解我国特殊教育体系。 学习目标 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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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对象 特殊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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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 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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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对象 残疾儿童 特殊儿童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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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对象 特殊教育对象 指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 残疾儿童
广义:指与普通儿童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 狭义:专指残疾儿童。 特殊儿童 指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儿童。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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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对象 我国 我国 美国 台湾地区 智力残疾 听力残疾 视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他残疾 智能障碍
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 语言障碍 肢体障碍 身体病弱 严重情绪障碍 学习障碍 多重障碍 自闭症 发展迟缓 其他显著障碍 学习障碍 言语语言障碍 智力障碍 情绪障碍 多重障碍 听觉障碍 肢体障碍 其他健康障碍 视觉障碍 自闭症 聋-盲 外伤性脑损伤 发展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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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是研究特 殊教育现象、揭示特殊教 育规律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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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 欧洲和北美特殊教育发展历程 中国特殊教育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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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和北美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听觉障碍教育 视觉障碍教育 智力障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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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觉障碍教育 最早进行特殊教育尝试: 1555年前后 西班牙 修道士 庞塞 第一本关于聋人个别化教育的著作:
1620年 西班牙人 波内特 第一本关于聋人教育的书: 1644年 英国医生 布尔沃 第一所公立聋校: 1760年 巴黎 法国神父 莱佩 美国第一所聋校: 1817年 加劳德特和克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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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觉障碍教育 第一所盲校: 1784年 法国慈善家 霍维 第一本盲人用书: 霍维 凸字方法印制 布莱尔盲文系统:
1829年 法国人 布莱尔 凸起的点字 盲文打字机、盲文印刷系统: 1892年、1893年 美国教育家 弗兰克·郝 美国的第一所盲校: 1829年 美国医生 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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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障碍教育 起源: 1799年 法国 精神病医生伊塔 第一所智力障碍教育学校: 1839年 法国 精神病医生 塞甘 最早的论著:
1846年 塞甘 《智力障碍以及其他障碍儿童的精神治疗、卫生保健和教育》 美国的智力障碍儿童教育: 1839年 帕金斯盲校 伴有智力障碍的盲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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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视觉障碍教育 听觉障碍教育 智力障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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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觉障碍教育 1870年,英国传教士,威廉·穆瑞,创办了“瞽叟通文馆”(现北京市盲人学校)。
穆瑞引入了布莱尔盲文系统,初创了中国第一套中文盲字系统——“康熙盲字”,又称“瞽目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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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觉障碍教育 1887年,美国传教士,查尔斯·米尔斯夫妇,山东登州(今蓬莱县),创建了中国第一所聋校“登州启喑学馆”(现烟台市聋哑中心学校)。 1916 年,实业家张謇,江苏南通,创办了南通盲哑学校(现南通市聋哑学校和南通市盲童学校),这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特殊教育学校之一。 1927年,南京,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公立盲聋教育机构,南京市盲哑学校(现南京市聋人学校和南京市盲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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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障碍教育 1958年,北京,在北京市第二聋哑学校,成立低能班。 1971年,低能班被遣散。
1959年,旅大市(今大连地区),试办了“智力培育学校”, 1963年停办。 1979年,上海市教育局,银春铭,在原上海市第二聋哑学校,附设智力落后儿童辅读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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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2005年底,全国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已达80%,特教学校发展到1662所,在校生达到56万人。 2014年1月8日,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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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法规与政策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与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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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我国特殊教育 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教育法律 行政法规 政府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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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 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 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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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 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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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 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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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 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 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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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 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 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 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 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 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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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 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 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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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 生接受高等教育。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 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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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 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 的发展。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 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 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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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 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 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 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 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 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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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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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 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 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 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 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 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 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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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 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 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 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 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 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 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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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 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九个部分:总则,学前教育,义务
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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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规章 4、政府的规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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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的规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第十章 特殊教育
(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 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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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的规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第十章 特殊教育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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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的规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第十章 特殊教育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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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的规章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三)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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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的规章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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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与重要法规 相关国际文献与重要法规 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国外重要法规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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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特殊教育 相关 国际文献 《萨拉曼卡宣言》 《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 《残疾人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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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 则、方针和实践》 1994年6月10日通过。
《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 则、方针和实践》 1994年6月10日通过。 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当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 以全纳性为导向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态度,创造受人欢迎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以及全民教育的最有效途径; 此外,普通学校应向绝大多数儿童提供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整个教育系统的效率并最终提高其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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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 1994年6月10日通过。
形成的目的: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提供实施《萨拉曼卡宣言》的政策和行动指南。 形成的基本原则: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 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特殊需要教育的新思考”。 第二部分:“国家一级行动的指导方针”。 第三部分:“区域和国际两级行动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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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第61届联合国大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 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61届联合国大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 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 2007年3月30日,中国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核心内容: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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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 涵盖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由序言和50项条款组成,其中第24条为教育。 主要内容:
《残疾人权利公约》 涵盖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由序言和50项条款组成,其中第24条为教育。 主要内容: 缔约国要确认并确保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 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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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重要法规与政策介绍 国外 重要法规 与政策介绍 美国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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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ACHCA,PL94-142,1975) 《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of 1986,PL99-457,1986) 《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IDEA,PL ,1990) 《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7, IDEA97,PL105-17,1997) 《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IDEA2004,P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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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 《沃纳克报告》 (The Warnock Report,1978) 《1981年教育法 》
(Education Act 1981)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 (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 《1993年教育法 》 (Education Act 1993) 《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 (Education For Persons with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Ac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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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特殊教育体系 我国 特殊教育 体系 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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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前教育 国家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要求: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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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前教育 安置方式: (1)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2)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4)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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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教育 国家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要求: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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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教育 安置方式: 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班 随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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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教育 发展目标: 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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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教育 安置方式: 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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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高中教育 1993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教育部分别在南京试办聋人普通高中、在青岛试办盲人普通高中,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双轨制教育,效果显著。 各地在此基础上,陆续兴办了聋人高中、盲人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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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高等教育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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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高等教育 安置方式: 特殊高等院校 融合教育 其他形式的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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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发展特殊教育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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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特殊教育概述 谢谢!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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