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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的含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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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的含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的含义: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4 A 立法背景与新法历程

5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食品领域不法分子造假手段日益隐蔽,造假花样不断翻新,加之个别食品企业道德信用缺失,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老百姓对食品缺乏安全感,社会反响异常强烈,个别食品事件甚至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成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立法背景)

6 切记

7 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热议,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之前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8 新法历程 2004年7月21日国务院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成立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年6月 形成《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先后6次向各阶层征求意见。

9 当时的背景:

10 2006年初,全国人大将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并于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问题的特别规定》 2007年8月17日中国发布《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

11 2007年10月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

12 2008年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征求意见一个月共收到意见11327件,足以表现出群众对食品安全新法出台关望的热切程度。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这次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健康、前置等方面的内容,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包含在内的一些内容写了进去。

13 致全国29万患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将食品安全问题一下推到了风口浪尖。
9月上旬暴露出三鹿奶粉事件,9月11日确定该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

14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不得实施食品免检等。
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三审,此次审议修订的主要内容:

15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增改内容包括: 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增加规定:   1)有关部门不得推荐食品;   2)推荐不符合标准的负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等

16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食品卫生法》废止。

17 B 重点法律条文释义

18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19 这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卫生部门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以上规定从整体上讲是 三个层次,四个环节. 执法主体 不是唯一

20 各级食品 安全委员会 卫生部门 综合监管 组织协调 食药监部门对 餐馆消费 领域进行监管 工商部门对 食品流通环节 负有监管责任 质监部门对
生产加工环节 负有监管责任 农业部门对 农产品种养殖 环节进行监管

21 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农田”到“餐桌”实现饮食安全,原食品安全体制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各自监管的范畴都“重兵把守” ,但好多问题却难以杜绝.新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各管一段,由以品种监管为主转变为以环节监管为主(肉肠)。

22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全民重视

23 新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具体职责后边表述)。
这是一个新亮点,过去在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次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起当地的食品安全责任来。出了问题是要问责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4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25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现在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由卫生部门进行整合,过去食品安全标准 “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购买米、面、油、酱、醋、 饮品、肉制品时须认

26   举例说,“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过去各有各的标准,这次规定要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27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酱醋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例饭店泡菜)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瓜果菜)。

28 新法对食品领域的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原来的餐饮单位不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改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发证机关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变更为食药监部门,食品流通经营和生产加工单位不再需要办理卫生前置审批,而将卫生责任给了核发许可的单位(例干菜店和酱醋厂不需再办卫生许可证;许可前置与时限)。

2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第29条)
有关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 卫生、无毒、无害。

30 目前,作坊式加工的食品跟我们的生活很密切,但问题很大。豆芽、豆腐的生产加工都是作坊式的,卫生条件都很差,有的甚至用灭害灵杀虫剂驱蚊。还有些卤肉店用沥青泡猪蹄拔毛,在餐桌上成为“五香猪手”,用福乐马林泡过的猪肠看起来很白净,实际很不卫生,在餐馆里叫成“葫芦头泡馍”,残余物质对我们的身体有很大害处。有些作坊生产的火锅料是用饭店卤水粹取加入工业用石蜡,还能进入超市。还有的用毛发经化学处理制成酱油。馒头、瓜子等等问题确实让人触目惊心,义愤填膺。

31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2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33 此条是针对农业部门的,我县是农业县,实际上这一条规定虽然很简单但对农业部门的工作要求面是很宽的,特别是近年农药残留超标,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滥用情况较为突出,举例说,前几天网上曝出有刺有花的鲜黄瓜因为在生长过程中用了避孕药品人食用后可能导致不孕,为什么现在的猪肉容易煮熟吃起来口感不香也与饲料添加剂的滥用不无关系,同样的道理,农家喂养的土鸡及鸡蛋在市场上比较热销。所以说农业部门也是责任重大。

34 **本法36-42条内容较多但思路很清,主要阐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把采购关,索取合法证照;严把查验关,详实登记各项记录且要保存两年;还要做好库存期间和预包装食品的安全保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检验。这部分主要体现了一个“可追索”性,各项工作都要有书面记录,出了问题有源可追,有据可查。

35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是 ? (不唯指液态,如碱面)

36 这些年我国的食品加工业发展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食品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如“瘦肉精”猪肉、苏丹红辣椒酱……按法第46条,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这为“蒙牛”特仑苏牛奶事件作了 很好的注解。

37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 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对保健食品已作了要求,但是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情况,原来的监管体制确实存在不对接的问题,审批和监管存在错位现象,现在保健食品和广告已规范了审批和监管程序,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

38 其实我们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保健食品的叫卖,比如个别药店里卖的补肾类产品,它们的合法外衣都是保健食品,经营者利用强势的广告促动销售使这类东西价格不菲,广告费用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其实有的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违禁成份像西地那非(伟哥粉)等,这都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它对人体的损害很大。 还有像大家平时消费的“生命一号”和“脑白金”等,也属于保健食品,它不具有治疗作用,批准文号不是“国药准字”,非法宣传导致好多人误认为是药品。

39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要明辨

40 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是《食品安全法》一个新的亮点。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是《食品安全法》一个新的亮点。

41 新法赋予各监管部门权力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2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这是一条很严厉的处罚措施,五年内不得从业,就是为了促进食品单位主管人员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再一次体现了“行业自律”必要性。

43 **第九章84-91条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脉络很清。食品安全法在经济处罚方面规定了底限,最少罚2000元,是原《食品卫生法》底限的四倍。对于违法货值在一万元内的,并处罚款额度为 元,货值超一万元的,并处罚款额度为5倍以上10倍以下。而原《食品卫生法》对此的规定是3-5倍。

44 这样看来,新法确实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严管重罚旨在使食品更加安全更 加放心,也是民本思想的体现。
罚额底限2000元 货值超万罚5-10倍 罚额底限500元 货值超万罚3-5倍

45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6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论是一级政府还是相关的监管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未正确充分履行职责,从法律的层面对行政领导干部个人记处分,甚至撤职、开除也有法可依了。

47 C新法十大凸现亮点

48 一、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这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9 二、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50 三、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5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四、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免检

52 五、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53 六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54 七、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5 八“问题食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6 九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细看说明书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细看说明书

57 十、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生产实行许可制,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58 D 八 大 热 议 问 题

59 问题之一:为什么把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

60 卫生变安全    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其中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无毒、无害”。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由表象深入本质的体现,并且显示了监管方法的改变。

61 问题之二:新法中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废除

62 一是确立分段监管和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变了过去以品种监管为主、环节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还建立了风险监测和评估两项制度。

63 问题之三: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64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领导责任问责制。

65 问题之四:如何理解和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

66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
新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规定严格:要求依法组织生产,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执行食品召回制度。生产环节的监管很关键,因为合格的食品是通过严格管理和规范生产上市的,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67 问题之五:食品安全法如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68 五措并举 强化监管 二是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目录。
五措并举  强化监管 一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   二是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目录。   三是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使用范围。   四是生产者应当按标准规定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五是凡要添加新的原料或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经安全性评估审查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69 问题之六:为什么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作出专门规定?

70 很长时间以来,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道德信用严重缺失,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甚至宣称或者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随意添加违禁成份,还有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不法行为,造成市场混乱。因此,食品安全法必须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71 问题之七: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存在不规范情形,食品安全法对此有什么规定?

72 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增加了两项新的规定:   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广告推荐 承担连带责任

73 问题之八:为什么食品安全法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74   为了切实保障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即违法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75 E 相关部门职责

76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五个重点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初级农产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科技进步体系、市场信息体系等。

77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构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78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经营,对上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79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许可工作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审查保健食品的广告。

80 商务部门(商贸行业办)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屠宰检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水利部门(水产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贯彻实施《渔业法》等,依法加强水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和渔政监督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1/3)。 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督查及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81 粮食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如食品企业水源地污染)。 盐务部门负责食用盐市场管理。负责贯彻实施《盐业条例》;负责食盐批发资质审批,依法加强对食盐流通企业的执法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食盐质量(盐业属于专管)。

82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现场保护、追究刑责)。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会同地方综合监管单位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以上都属于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只有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作有力,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83 2009年5月25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以陕府法函[2009]101号下发书面通知:鉴于我省机构改革职能尚未调整到位,为保证餐饮业的卫生安全,对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卫生部门负责),待我省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移交时,卫生部门应将原食品卫生许可相关的档案及资料转给质监、工商等部门。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卫生监督相关 职能、人员、编制应转到食品药监部门。

84 结 束 语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上牵中央、下连百姓,任重而道远……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让我们不辱使命,共同营造全县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结 束 语   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上牵中央、下连百姓,任重而道远……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让我们不辱使命,共同营造全县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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