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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二00七年三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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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二00七年三月 1

2 处方管理办法 背景 特点与主要内容 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的技术区别 医疗机构的工作 2

3 背景 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的形势 成绩 规范处方书写管理 保护患者利益 问题 --处方书写仍不规范 名称 剂量 用法
--医院药学技术力量薄弱 药品调剂不规范 --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未有效建立 --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任务艰巨 3

4 《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法律地位提升 有明确针对性 可操作性增强 加大了药学部门和药师的责任 要求医疗机构领导重视支持医院药学发展
突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4

5 主要内容 八章 六十三条 两个附件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权的获得 进修医师 处方的开具 品种 名称剂量 电子处方
处方的调剂 调剂责任 四查十对 性别 监督管理 点评 处方权限制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 医师 药学人员 附则 5

6 药品处方集 第十五条 规定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处方集” 即为本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 目的 依据 内容 要求 6

7 药品处方集 目的 依据 便于医师处方、药师调剂和药品管理 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 临床诊疗指南 药品应用指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药品说明书 7

8 药品处方集 内容 总论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的选择与用药注意事项 老年人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 婴幼儿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 8

9 药品处方集 各论:可按临床各科治疗用药和药理学分类办法编写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较简练:通用名称;简要药理作用、适应证;主要规格、用法用量;主要注意事项等  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是由最具成本—效益;最具有安全性;当地可获得和通过质量认证的药品组成 处方集内药品可以满足本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疗诊治需求 9

10 药品处方集 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而定 如收录: 本机构有关临床用药的相关规定 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原则) 10

11 药品处方集 要求 制定处方集要按药品通用名称 制定处方集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 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遴选标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药品遴选
应定期进行修订 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 修订周期 两年 可编写成手册 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11

12 药品处方集 处方集与市场药物手册的区别 只收载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品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的叙述较简练
各医疗机构之间收载于处方集药品品种有较大不同而药物手册叙述应全面、详细、 收载药品品种尽可能多—全部 12

13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目的 保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 制度上抵制商业贿赂 13

14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根据处方集制订 由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与遴选
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及各种剂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等及各种剂量规格,控释片、缓释片等)只准各选择2个品规。 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只准选择1~2个品种列入 “目录” 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和复方制剂药品品种可少选不能多选 14

15 特殊诊疗需要药品的采购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可遴选
因特殊诊疗需要可选用除注射剂和口服两种剂型以外的其他剂型,如适用于婴幼儿的剂型、眼科用的滴眼剂等列入“目录 剂量规格:注射剂和口服两种剂型除常规成人外,因特殊诊疗需求,可遴选其他剂量规格,如适用于婴幼儿的剂量列入“目录” 由科室提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保存完整记录。 15

16 一次性诊疗需要药品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没有,一次性诊疗需要的药品品种
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 经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负责人签暑同意后、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保留记录,保存期限与处方相同。 16

17 用药药品通用名目录 卫生部制订发布,1029种,不含盐根 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采购药品不受目录限制 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
政策信息或医政管理栏目政策信息下 17

18 通用名处方 第十七条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处方 18

19 通用名处方 目的 保证医疗质量 保证病历资料质量 方便会诊转诊 有利于合理用药 保护患者用药权益 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律
有利于合理用药 保护患者用药权益 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律 有利于抵制商业贿赂和药品价格虚高 19

20 药品通用名实施措施 药品通用名称界定 开具处方可使用的名称包括: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
只准首创(原研开发)企业使用专利药品名称并应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 20

21 药品通用名实施措施 “习惯名称”拟准备搞些调研目前尚未制定 每个药品通用名“主语”不得省略
除某些药品必须注明特定的“盐”外 一般“盐”可略去、剂型可合理简略 21

22 处方调剂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即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22

23 处方调剂 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我国医疗机构临床药学人员结构不合理,技术能力低,必须尽快纠正 无职称的人员如调剂,需也职称人指导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目前处罚较轻,相当于继续过渡,应加快进度 23

24 处方点评制度 目的 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临床用药的合理性 加速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机制 纠正不合理用药 提升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水平
加速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机制  纠正不合理用药 提升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水平  节约医疗卫生资源 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 24

25 超常预警与干预 建立良性干预机制 提高医疗水平与质量 干预 干预:包括技术干预和行政干预
建立良性干预机制 提高医疗水平与质量 干预 (发布管理文件与技术规范)→督导检查执行情况→干预(加强技术指导、批评警告、处罚、改进措施等) 干预:包括技术干预和行政干预 —在现阶段行政干预更易取得效果 —但技术干预比行政干预更重要 —特别在医疗卫生体制和机制理顺以后 25

26 超常预警与干预 超常预警属行政干预 是通报警告、必须改进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超常预警范围与内容以及干预和限止处方权办法
超常预警属行政干预 是通报警告、必须改进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超常预警范围与内容以及干预和限止处方权办法 超常预警主要是指不合理过度用药的超常规处方 特别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26

27 干预的内容 不合理用药的现象,如 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 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 无适应证用药 根据患者点药名开方而无治疗需要
其他人情处方 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相联系的处方用药,100%属超常预警范畴 27

28 处方评价表 可用于本机构自查点评→干预→改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用对所管辖医疗机构检查点评→干预、超常预警
可用于本机构自查点评→干预→改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用对所管辖医疗机构检查点评→干预、超常预警 处方检查点评后 应跟进干预与改进措施 28

29 对超常处方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处罚规定 超常处方3次提出警告、限制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 又连续出现2次 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取消处方权
第四十五条 处罚规定 超常处方3次提出警告、限制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 又连续出现2次 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取消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主要是对某些药物限制其开具处方用药 如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开具三线药或二线药 29

30 技术要求的变化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处方有效期可延长至3天 合并了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需长期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可带走使用 部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剂量增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消耗登记内容简化 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增至3年 30

31 医疗机构的工作 制订处方集 制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医师培训通用名 根据技术要求变化调整制度职责规范 更改信息系统
对本机构药品应用情况进行本底调查,为处方点评做准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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