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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著作權公共領域之言論自由審查: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Golan案為中心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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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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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智財權條款 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第8款 國會「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屬權的保障」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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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言論自由 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一條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之法律:設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制或削奪人民言論及出版之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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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著作權期間延長法 1976年著作權法 自然人著作,保護至死後50年 法人著作,保護至公開發表後75年 1988年美國通過著作權期間延長法(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簡稱CTEA) 自然人著作,延長保護到死後70年 法人著作,延長保護至公開發表後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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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的著作權 Disney公司的米老鼠(Mickey Mouse),米老鼠於1928年由Walt Disney( )所創作,而其著作權係歸屬於Disney公司所有,著作權期間原應於2003年12月31日屆滿,因此次修法則可多延長20年,即至2023年12月31日始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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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美國最高法院 Eldred v. Ashcroft案
就著作權擴張是否侵害言論自由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意見/表達的區分」(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和「合理使用抗辯」(fair use defense)規定,是著作權法內在(built-in)的安全機制,已經足以保護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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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傳統輪廓 反對哥倫比亞地區巡迴法院認為著作權乃在「類型上豁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categorically immune)的看法
認為若國會「改變了著作權保護的傳統輪廓」(traditional contours),仍然可能需受到言論自由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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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迪士尼而延長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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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514條 美國1994年國會通過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簡稱URAA)中的第514條。 美國在1790年制定聯邦著作權法時,並不保護外國人著作。在1891年前,美國對外國人著作未有任何保護。因此,當時許多人認為美國是世界上的盜版的主要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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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恩公約 1989年,美國加入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伯恩公約要求所有簽署國必須提供與內國作者相同程度保障予外國作者。伯恩公約對於違約國,並沒有提供有效的制裁機制 伯恩公約執行法(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88)中,並沒有將所有已落入公共所有的外國人著作都納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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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1994年,美國簽署了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貿易總協議(Uruguay Round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之各項協議,包括其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第9條,要求各簽署國必須落實伯恩公約第18條之規定,保護外國人尚未屆期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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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514條 溯及保護外國人著作 Pablo Picasso's Guernica is among works the URAA removes from the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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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賴使用者之過渡期間規定 信賴使用者(reliance parties), 就是在恢復外國著作保障前,已經使用該著作、重製、或改作等人。
外國著作人若想對信賴人主張著作權,其必須在該法恢復其著作權24個月內,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或者直接通知信賴使用者。在該通知後,信賴使用者尚可繼續使用12個月,但12個月後若繼續使用就會有侵權責任。在此期間,信賴使用者對該著作之重製物,可轉賣或為其他處置,但卻不可以為後續重製 若信賴使用者在恢復保護前對該外國著作進行改作而產生衍生著作,在恢復保護後,信賴使用者只要支付外國著作人合理補償,就可繼續利用該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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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審查 著作權對他人言論自由造成限制嗎?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規定,不可破解科技保護措施,也不可散布破解方法
破解方法乃為言論自由,限制散布破解方法,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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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Corley
Corley 在其網站上刊登破解DVDs保護程式的軟體 Corley主張 DMCA 侵害他的言論自由 DMCA 侵害他接觸公共所有資訊及行使合理使用之權利 Court 支持 DMCA ,認為並不違憲 Emmanuel Goldstein aka Eric Co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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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Universal v. Corley /Reimerdes案
程式某程度也是一種言論,至少就少數的程式工程師來說,他們看得懂這種言論。故對程式的限制,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對程式的限制,並非是「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content-based),而是「非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content-neutral),故可接受中度的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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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立管制之中度審查 United States v. O’brien案審查標準 1.該管制是否屬於政府的憲法權力。
2.該管制是否促進政府重要或實質的利益(substantial government interest)。 3.該政府利益是否與所限制的言論無關。 4.該管制所造成對言論自由之附帶限制是否不超過達成該利益所必要的程度(no more than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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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身訂作限制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的看法,認為其管制不需要是最小的限制
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案的看法,認為所謂的量身訂作的限制(narrow-tailoring requirement),只需要比沒有管制來得更有效達成實質政府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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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an v. Holder Lawrence Golan是交響樂團的指揮及學校教師
Eric H. Holder, Jr.是美國attorney general,代表美國政府被告 Lawrence Golan: Is he breaking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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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法院Golan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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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十巡迴上訴法院 Golan v. Gonzales案
針對溯及保護外國人著作問題 將落入公共所有著作,恢復著作權保護,算是改變著作權傳統輪廓,而應接受言論自由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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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科羅拉多地區法院 Golan v. Holder案
地區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必須先判斷系爭言論之管制,是屬於針對內容之管制,還是內容中立之管制。 內容中立之管制,採取中度審查標準,該管制必須是追求重要政府利益,並且量身訂作(narrowly tailo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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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張該法目的 本案政府方主張,制定514條乃為促進三項重要政府利益 (1) 很明白地是為了遵守國際條約與多邊協定
地區法院:伯恩公約賦予各國彈性 (2)是為了保障美國著作權人在海外之利益 地區法院:國會未根據實質證據作合理推論 (3) 補救外國著作人過去在美國損失或無法獲得著作權之不平等 不屬於重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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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巡迴上訴法院2010年 Golan v. Holder案
法院認為此屬於外交領域,應尊重國會之判斷,而從國會聽證紀錄中的實質證據,的確可以合理推論,美國必須採取第514條才能促進政府之重要利益 之所以要給予外國人著作在美國之溯及保護,就是想要促進美國人著作在外國之相等保護,固本案所採取的手段,對是針對其所欲緩解之危害,所量身訂作的限制,以及就是只限制了信賴使用者對外國著作之使用,而沒有過度限制其他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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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12年 Golan v. Holder案 Ginsberg大法官主筆 歷史上有過少數案例將已落入公共所有之著作重新納入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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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sberg大法官也採原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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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智財權條款中的「促進科學進步」 促進科學進步的方法,不是只有鼓勵新著作之「創作」(creation) 。從歷史經驗、國會運作及最高法院判決可知,鼓勵既有作品之散布(dissemination)也是促進科學進步的適當方法 美國落實伯恩公約對外國人之保護,也可使外國人更保護美國之既有著作,此可使美國國內之著作權產業獲利,而願意對創作活動作更大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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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著作權的某些內在限制與「傳統輪廓」,已經調和了言論自由之利益,包括「概念/表達之區分」以及「合理使用」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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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yer大法官不同意見 孤兒著作問題 過去未被利用過的外國人著作,而該外國人或該著作並不知名。
將嚴重地提高管理成本,亦即想要使用的人,可能會需要耗費許多精力去調查,究竟該著作現在是否回溯地取得著作權保障?且若有,究竟該如何與該著作權人聯繫而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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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審查標準 (一)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嚴格審查標準 (二)非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中度審查標準 (三)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學者Jed Rebenfeld、Mark A. Lemley、Edwin Baker (二)非針對言論內容管制之中度審查標準 Universal v. Reimerdes案 第一巡迴上訴法院 Golan v. Holder案 學者Neil Weinstock Netanel (三)不進行言論自由審查 (四)智財權條款之合理關連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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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論理檢討 (一)著作權內在機制失效 (二)使用他人著作價值低 (三)智財權條款與言論自由條款制定時間近 (四)著作權是自由表達引擎
(五)尋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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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一樣會限制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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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敬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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