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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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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翻译作品的署名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社科出版社就“CYBERLAW:TEXT AND CASES”一书签订了图书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社科出版社尊重张某确定的署名方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社科出版社不仅未按照张某的要求在封面上署其名为译者,而且擅自在该书封面和封面折页之处以主编身份印上“廖理”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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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作品是被告出版的丛书《创世纪工商管理译库》中的一本,廖理是该书的主编。被告将译者及原告的署名记载于涉案作品的封面折页、扉页、以及版权页等页面上,而未在作品的封面上。
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在作品封面上为译者署名,删除主编的名字,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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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翻译作品的署名权内容及署名方式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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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翻译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该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即归被告所有。但“署名权”是否应该包括在“著作权”之中?
牵涉到著作权转让问题: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或无期限的转给其他人的法律行为。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故本案的署名权仍归原告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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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方式 因为作者有署名决定权,自然可以决定署名的方式,但作为委托作品,署名方式应按规定,如无特别约定,按习惯处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署名的方式毕竟只是形式,不是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出版社一方根据行业习惯,改变了约定的署名方式,但已经清楚的表明了作者身份,不能算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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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机搜索网站“悠悠村”被告上法庭 “对于一个自恋的人来说,早上起来打扮自己仅用了不到20分钟时间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当看到自己亲手敲打的熟悉文字出现在许多人的手机屏幕上时,网名为“嬷嬷茶”的刘先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开始和其他8名网络写手一起将手机搜索网站“悠悠村”告上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据了解,这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的无线搜索第一案,也是上海首例为手机小说索酬的案件。“悠悠村”中文手机搜索引擎是国内第一个提供手机小说搜索功能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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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初,刘先生登录上海网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www. uucun
去年11月初,刘先生登录上海网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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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专门负责为写手代索稿酬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说,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属“悠悠村”网站上转载原告作品,并向电脑终端用户和手机用户提供作品内容,显然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有线和无线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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