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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大清皇帝的子民 第三章政治經濟的發展 第一節 漢人社會的發展
第貳篇 大清皇帝的子民 第三章政治經濟的發展 第一節 漢人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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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前引導 清領時期:1683-1895 前期:臺灣開港通商前(1683-1860) 後期:臺灣開港通商後(1860-1895)
清初治臺的態度,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清領時期,以哪些主要的文、武官員來治理臺灣? 清廷如何限制漢人移民臺灣?對臺灣的原住民採取怎樣的統治策略?對不同原鄉的漢人又如何加以利用? 清朝時臺灣的地方社會如何維持治安?公共事務如何處理? 清領時期: 前期:臺灣開港通商前( ) 後期:臺灣開港通商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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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歷史分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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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1.背景:康熙22年(1683),清朝擊敗鄭氏後,對臺灣是否納入版圖有所爭議。 2.棄臺論 (1)康熙皇帝:認為「台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因為鄭氏政權騷擾滿清沿海,才興兵進剿。 (2)其他官員:認為留下台灣,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如將漢人移民遷回中國大陸解決反亂團體的威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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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3.留臺論 施琅上〈恭陳台灣棄留疏〉,提出不可放棄台灣的四個理由,如下: (1)就戰略地位而言,臺灣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屏障。 (2)臺灣土地肥沃、民生富庶。 (3)若放棄臺灣,則必須遷移全部的現住漢人,而實際上很難辦到,清廷若不治理臺灣,則外國人和中國的逃亡者都可能聚集在臺灣,反而成為中國周邊的隱憂。 (4)若放棄臺灣,荷蘭人必定重占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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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陳臺灣棄留疏 臺灣一地,雖屬外島,實關四省之要害。勿論彼中耕種,猶能少資兵食,固當議留;即為不毛荒壤,必藉內地輓轉運輸,亦斷乎其不可棄。……臣思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疆。 施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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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4.結果 (1)康熙皇帝採施琅之議,於康熙23年(1684)設一府三縣(臺灣府、諸羅縣、臺灣縣、鳳山縣),隸屬福建省,臺灣自此劃歸清朝版圖。 (2)但以「防亂」為主要考量,採行「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使臺灣具有大清帝國邊陲的特色。同時制定了移民的辦法,阻止臺灣人口快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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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二)消極的經營方針 1.消極的態度:清廷統治台灣的出發點在預防內亂及外患,因此統治重點以穩固政權為考量。 2.缺乏公共建設:不積極為人民的福祉從事建設。這種消極性的態度,在臺灣缺乏公共建設一事上,表現得特別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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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二)消極的經營方針 3.實例: (1)不准臺灣興建城垣:是為了避免萬一叛亂者攻陷城池,據以對抗政府,官軍很難奪回。一直要到18世紀末,經過了林爽文事件以後,清廷才讓臺灣築城。 (2)不鼓勵造橋:根據18世紀中葉的一項統計,全臺只有橋樑33座;少修橋樑,可以阻止叛軍快速蔓延,遲滯他們的作戰能力。 (3)極少參與水利建設:水利建設是臺灣農業生產的關鍵性要素,但在清代臺灣,政府卻極少參與水利建設,沒有使用公權力來協助發展經濟。 (4)限制生鐵與鐵器輸入臺灣,防止人民私鑄及私藏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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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1.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單位 首長 省 巡撫(布政使和按察使分任其事) 府 知府 縣 知縣
廳 同知或通判 有時巡撫之上設有總督,結合幾個府又設一個「道」,首長稱為「道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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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2.演變 (1)領臺之初,清廷將統治力量所及的地方設為一個府,稱作「臺灣府」,隸屬福建省。 (2)起初福建省的「台廈道」兼管臺灣和廈門;後來道臺長駐臺灣,只管臺灣一府,因而改稱「臺灣道」。 (3)有很長一段時間,「臺灣道」是臺灣島上職位最高的文官,掌管學政和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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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3.特別的官職 (1)因為臺灣的地位特殊,清朝還為臺灣設過幾個特別的官職。 (2)實例: (a)「巡臺御史(巡視臺灣御史)」:雍正、乾隆年間,為了加強監督臺灣的文武官吏,設置「巡視臺灣御史」。 (b)「理番同知」:管理原住民的事務,最初只設一位,駐地在臺南,乾隆年間又派一位駐在鹿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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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兩位重要的巡臺御史: 1. 滿人六十七,他找人將臺灣的風土民情畫了一本冊頁,題為《番社采風圖》。 2
清領前期兩位重要的巡臺御史: 1.滿人六十七,他找人將臺灣的風土民情畫了一本冊頁,題為《番社采風圖》。 2.漢人黃叔璥,著有《臺海使槎錄》,書中詳細記錄了當時往來兩岸的交通及臺灣漢人與原住民的生活。 3.這兩件作品是我們了解十八世紀初年臺灣社會的重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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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二)行政組織的建置與調整 1.清初(一府三縣):清康熙23年(1684):將臺灣設為臺灣府,隸屬福建省,之下設了臺灣、鳳山、諸羅等三個縣。 臺灣府 一府三縣 諸羅縣 臺灣縣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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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二)行政組織的建置與調整 2.行政組織的調整: (1)必須性:隨著土地的開發與人口的快速成長,需要更多的行政單位與官員來治理。 (2)府下置縣、廳: 清領前期,在雍正初年(1723)和嘉慶17年(1812)間,分別設置了幾個縣和廳。 (a)雍正元年(1723):增設了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 (b)嘉慶17年(1812):增設了噶瑪蘭廳,並在乾隆年間將諸羅縣改名為嘉義縣。 (3)廳是和縣同級的行政單位,通常設在人口比較少、開發程度比較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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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二)行政組織的建置與調整 (4)因臺灣內外動亂或墾植範圍增加而增設縣、廳。 1.朱一貴事件→一府四縣二廳。 2.林爽文事件、海盜寇擾東北方→一府四縣三廳。 3.牡丹社事件→二府八縣四廳。 4.中法戰爭→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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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康熙23年 (1684) 雍正元~五年 (1723-1727) 乾隆53年 (1788) 嘉慶17年
(1812) 行政 區劃 一府 三縣 一府四縣 二廳 三廳 原 因 收入版圖 需要 設官治理 朱一貴 事件 林爽文 1吳沙入墾噶瑪蘭 2海盜蔡牽 朱濆企圖奪占 概 況 臺灣府下轄 臺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增設 彰化縣 淡水廳 澎湖廳 1.將諸羅縣改為嘉義 2.行政區並未增減 1.王得祿擊退海盜 2.設噶瑪蘭廳 並派兵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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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光緒元年 (1875) 光緒13年 (1887) 行政 區劃 二府 八縣四廳 一省三府 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 原
因 牡丹社事件 清法戰爭 概 況 增設:臺北府、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埔里社廳、恆春縣、卑南廳。 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 將臺灣獨立設省。 增設:臺南府、雲林縣、安平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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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一府三縣 諸羅縣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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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三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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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諸羅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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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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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 ) 王得祿,字百遒,號玉峰,台灣諸羅縣人,清治時期著名將領,能協助平定林爽文事件,擊潰朱濆、蔡牽等海盜勢力,並於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協防澎湖。 王得祿生前為官至浙江提督,加太子太保銜,死後追封伯爵,並加太子太師銜,為清治時期官位最高的臺籍官員(再次為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太子少保李勇)。另外,王得祿墓是全台最大的私人墓園,也是目前嘉義縣新港鄉內唯一的一級古蹟。 目前嘉義縣有太保市,便得名於王得祿(因王得祿官至太子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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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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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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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墓 武翁仲 文翁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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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墓 石馬 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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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墓 石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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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祿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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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君遊臺灣(傳說) 嘉慶君遊臺灣的歌詞: 古早屏東是阿猴,高雄有名是打狗, 台南古都赤崁樓,永康叫做埔羌頭。
白河舊時店仔口,北斗古名是寶斗, 人講台西是海口,清水叫做牛罵頭。 新竹以前是竹塹,嘉義舊名諸羅山, 隆田叫做番仔田,阿公店叫做岡山。 竹山蕃薯上蓋讚,鹿港珠螺是名產, 麻豆好食是文旦,人講寶島是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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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沙入墾噶瑪蘭路線圖 宜蘭舊稱「噶瑪蘭」或「蛤仔難」,為噶瑪蘭族之活動區域。 1796(清嘉慶元年)年吳沙率眾前來宜蘭開墾,定居於噶瑪蘭人和泰雅人的中間緩衝地帶,由點而線而面,由北而南逐步開發。而吳沙也因開墾宜蘭有功,被稱為「開蘭第一人」。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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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20年(1840)《噶瑪蘭廳志》中的「噶瑪蘭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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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噶瑪蘭廳 一府四縣三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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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區劃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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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的每一次增設或調整,都代表一次重大的內外變亂和民間墾殖範圍的躍進,官府始終處在一種消極、被動的地位,這也是臺灣開發的忠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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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三)統治臺灣的武官 1.駐軍都是綠營:清朝的軍隊分成「八旗」和「綠營」兩種。台灣的軍隊都是綠營,全部都由漢人的士兵組成。 2.統帥稱為總兵:在大陸各地,總兵由總督、巡撫指揮,但是因為台灣對外聯繫不便,因此授予台灣總兵更大的權力,可以逕行指揮軍隊,並且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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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1.原因:為了避免被派到台灣服務的官員與兵丁和台灣的不法份子勾結,清廷採取了特別的規定。
2.文官規定 (1)迴避本籍:在中國,文官原本就有迴避本籍的規定,因此福建人不能在台灣作官。 (2)任期限定為3年:清廷進一步縮短官員在台灣的任期,限定為3年。 (3)不得攜眷:不許官員攜帶家屬上任,變相地以在中國內地的家屬為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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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3.武官規定 (1)任期限定為3年:武官沒有迴避本籍的規定,但是任滿3年還是要調回中國內地。
(2)「班兵」制:士兵不在台灣挑選,而從中國內地調派,3年輪調換班一次,稱為「班兵」。 (3)打散漳泉班兵:為免同鄉勾結,又規定來台的漳州兵不得進駐漳州人的村子、泉州兵不得進駐泉州人的村子。 (4)不得攜眷:武官與士兵不得攜帶家眷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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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4.結果
(1)各省大多派遣弱兵塞責,導致班兵到台之後,軍不能戰;甚至各地虛與委蛇,名冊有兵,而行伍無兵。因此,如康熙、乾隆年間的朱一貴、林爽文等各次事件,班兵幾乎都不堪一擊,只能依賴內地援兵及鄉勇、義民,才得以平亂。 (2)軍營中不同省份的士兵經常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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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5.心態 (1)造成「三年官,二年滿」
(2)「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釀,官饑飽鮮,囊帛、櫝金,笑一秩終。」 (3)千里為官只為財 (4)衙門八字開,無錢不用來 (5)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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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一)台灣的居民有兩大類 1.原住民 2.從中國大陸遷移過來的漢人 (二)限制移民─渡臺禁令 1.原因:清朝擔心臺灣再度淪為盜賊巢穴或反清復明根據地,因此不希望臺灣的人口增長過快,遂嚴格限制移民渡臺。 2.時間:康熙23年(1684)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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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二)限制移民─渡臺禁令 3.作法: (1)嚴禁無照渡臺,成年男子必須經過申請手續,取得合法證件,方可前往台灣工作謀生。 (2)不准攜帶家眷,女子和孩童不准到台灣,連探視親人也不被允許。 (3)廣東之地屢為海盜淵藪,以其積習未脫,嚴禁廣東人民渡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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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二)限制移民─渡臺禁令 4.結果: (1)偷渡者源源不絕,造成許多悲劇(如餌魚、種芋等),出現諺語:「唐山過台灣,心肝結歸丸」。 (2)熟悉台灣情況的在台官吏,經常上書陳情,請求放寬限制,清廷的政策也就時鬆時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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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二)限制移民─渡臺禁令 5.廢止: (1)雍正10年(1732),准許已入台者得搬移眷口。 (2)乾隆41年(1776)廢除不准攜眷規定。 (3)光緒元年(1875),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准廢除「渡台禁令」。 (4)光緒3年(1877),更由官府辦理移民,提供口糧、土地、牛隻、耕具,鼓勵閩粵地區人民前來台灣的卑南、埔里、恆春等地拓墾,偷渡的問題也就消失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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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二)限制移民─渡臺禁令 6.影響: (1)延遲台灣的開發:清朝治台初期漢人被迫回到大陸原籍者約有十多萬人,約佔台灣漢人人口的一半,造成『人去業荒』的現象。 (2)禁止攜眷渡台,造成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產生三種結果: (a)當時有句俗諺:「一個某(妻),卡贏三個天公祖。」反映出娶妻不易的情形,因此演變成後來重聘金及童養媳的現象。 (b) 在台灣的漢人女子人數甚少,許多漢人男子和平埔族女子通婚,造成純種平埔族人口日漸減少,因而出現「有唐山公,無唐山媽」的諺語。 (c)羅漢腳(單身無業男子)充斥,游手好閒,好勇鬥狠,社會治安惡化。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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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 清代臺灣縣與鳳山縣交界處,「羅漢 腳」游民成群結黨,聚集賭蕩、偷竊、強行索詐、侵擾庄民,為害鄉里。官府雖先後示禁,仍弊害叢生。 乾隆四十四年(1779)臺灣知縣謝洪光奉臺灣府知府萬綿前命令,給示勒石以重申嚴禁游民惡習。至嘉慶二十二年(1817)惡習依然存在,蕃薯寮街(今高雄旗山鎮)士紳、商號乃重刻此示禁碑文。該碑現存高雄縣旗山鎮天后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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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三)偷渡的問題 1.背景:移民困難,因此偷渡盛行。 2. 原因: (1)災荒及人口壓力:鄰近臺灣的閩 粵,山多田少,人口稠密。 (2)臺灣較易謀生:臺灣當時田土多未開發,且尚有米、糖特產,除自給外尚可銷至大陸牟利。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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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三)偷渡的問題 3.慘痛遭遇:偷渡時,很多的不幸也跟著發生。 (1)「客頭」安排:偷渡通常要經過稱為「客頭」的掮客安排。客頭收了錢以後,將眾多的偷渡者送進船艙,把艙蓋釘牢,不讓他們出來,以免被官府發現。 (2)「灌水」:一旦船舶失事,這些人根本沒法逃生,只好葬身魚腹。 (3)「放生」:偷渡者接近台灣西部沿岸,客頭經常打偷渡者送到海外沙洲,就叫她們下船。 (4)「種芋」:沙洲與海岸之間其實還有深水的地方,海底本來也不平坦。有些人在踩過海水時被礁石困住,無法脫離。 (5)「餌魚」:偷渡者有一些人在海外沙洲下船時,正好遇到漲潮,被海浪沖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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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三)偷渡的問題 4.台灣海峽素有「黑水溝」之稱,不少船隻遇颱風或觸礁而沉沒。 5.上岸後水土不服而暴斃。 6.與原住民衝突而身亡 7.官吏貪殘侵逼。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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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俗諺與漢人移民 唐山過台灣,心肝結歸丸。 過番剩一半,過台灣無底看。 六死三留一回頭。
一個某卡贏三仙天公祖。(娶妻不易,演變為後來重聘金及童養媳的現象) 有唐山公,沒唐山嬤。(漢人與平埔族通婚的現象) 聽某喙,大富貴。 紅柿若出頭,羅漢腳仔目屎流。 少年若無一遍戇 路邊哪有「有應公」。 「乞食伴羅漢」「有路無厝」「病無藥,死無蓆」「死無人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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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四)劃定番界(番界與土牛) 1.背景: (1)施琅在奏疏裡強調「夫地當既入版圖,土番、人民均屬赤子。」也就是說台灣的現住居民,不管是原住民還是漢人,都是統治對象,都應該加以照顧。 (2)施琅設置土官(即土目、頭目),施行「授產安生」的政策(授予番民必要的生產條件,其中以農業技術的教導最重要),但大量漢人移民,仍不斷侵奪原住民土地,衝突頻繁。 (3)清廷實際統治所及:僅以接受漢文化的程度比較深,能與漢人和平交往的原主民為主,這一部份的原住民當時稱為「熟番」,其他的原住民則被稱作「生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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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四)劃定番界(番界與土牛) 2.採劃定番界的策略: 康熙61年(1722),台灣知縣周鐘瑄建議,分界劃定漢人和番人的耕地和住地,實施所謂的「土牛地界」,規定互不侵犯,這是清朝「理番」的開端。 (1)豎石立碑。(如台北市的北投區石牌界碑) (2)挖溝堆土(土牛):挖溝所掘出的土石堆在溝旁,看似牛隻橫臥在地上,稱為「土牛」,代表地上有形之界線,劃出一條所謂的「番界」,隔離「生番」和其他人民。 (3)土牛紅線:畫界之初,使用紅筆在地圖上劃線標示番界,為地圖上無形的番界。 (4)以天然界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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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北投區的石牌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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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石牌地區原為台灣原住民凱達格蘭族的居住範圍,在雍正、乾隆年間,漢人陸續來此地開墾,因雙方時常發生爭端,於清乾隆十至十三年間(西元1745年-1748年),淡水廳同知曾日瑛為避免爭端並確定雙方界限,立多處石碑於交界處,其中一處石碑即為現石牌地名的由來,該碑文的內容為「奉憲分府曾批斷東勢園南勢田歸番管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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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匠民越界私墾碑記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三十三年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1768)諸羅縣笨港縣丞李倓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梅山鄉太坪村山林之中,正是見 證昔日漢人與原住民分界的最佳 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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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石岡鄉土牛國小 土牛民番地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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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牛溝──漢番界線(也是分化) 桃園大溪土牛溝遺址
土牛溝圖片: 設置土牛溝,除了限制移民,也阻隔漢番。挖土為溝作界,挖出的土放在溝邊,遠望像一隻隻的土牛。 桃園大溪土牛溝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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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牛溝 舊番界 新番界 漢墾區 熟番保留區 隘墾區 生番地 (土牛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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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乾隆年間,粵籍移民來此開墾,越過大甲溪到東勢地區,經常遭受番害,官方為避免 民番雙方衝突與殺戮,遂於乾隆26年(西元1761年)正月,特勘定界址。豎立石碑 ,以禁止漢人進越私墾,並用土堆設溝牛19個,土牛因此而得名。 民番地界碑在石岡鄉土牛村。高167公分,寬47公分,花岡岩。該土牛早已湮滅,碑石尚存,橫書:「奉憲勘定地界 」,內文曰:「勘定朴子籬處,南北計長二百八十五丈五尺,共堆土牛十九個,每土牛長二 丈,底闊一丈,高八尺,頂闊六尺,每溝長一十五丈,闊一丈二尺,深六尺,永禁人民進越 私墾。乾隆二十六年正月,彰化縣知縣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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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牛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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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移民與分化族群 (五)族群的利用(分化族群) 1.辦法:漢人方面,清廷默許不同原鄉的漢人移民分別建立聚落。 2.作用: (1)減少不同族群的人相互接觸與衝突的機會。 (2)同鄉的人群聚集而居,減少相互接觸與衝突的機會。 (3)萬一社會發生動亂,清廷往往也利用不同原鄉移民間的矛盾,利用一個族群對付另一個族群。 3.分化的結果:加深不同族群之間的誤解與衝突,卻有利於清廷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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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一)胥役與頭人 1.胥吏與雜役:包括行政人員與治安人員,負責管理戶口、徵稅、財產與社區安全之類的事物。 2.「頭人」:胥吏與雜役的人數有限,為了方便管理,經常還要透過地方的「頭人」(聯庄的領導人物,有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推舉,再由知縣任命)來處理公共事務。 上:里或保 3.縣以下的地方再區分 下:街或庄─與一般人民生活關係較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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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二)街、庄與聯庄 1.「街」:指人口比較稠密的聚落,居民以從事商業或手工業為主,同時也是鄰近地方物產的集散中心。 2.「庄」:也寫作「莊」,俗稱為村莊或草地,指鄉間聚落,居民從事農、林、漁、牧。 3.「聯庄」:有時,數個街、庄自行結合為一個聯合體,則稱「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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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二)街、庄與聯庄 4.與人民關係最密切:日常生活中,與人民關係最密切的是街、庄和聯庄,其內部的事務由居民自治。 5.領導者的稱謂與推舉:領導這些聚落的「頭人」有好幾種不同的稱謂,主要稱為「總理」,有些地方也稱作「董事」。「總理」和「董事」由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推舉,再由知縣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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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三)保甲制度 1.時間:從康熙年間開始,在台灣實施保甲制度。 2.內容: (1)十家為一牌(牌頭),十牌為一甲(甲長),十甲為一保(保正)。 (2)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使人民互相監視,隨時向官府舉發不法行為。執行情形:執 3.並不徹底,到了道光年間(1821~1850),才再加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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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三)保甲制度 4.清庄聯甲 (1)背景: (a)因為到了19世紀時,台灣的土地開發已近飽和,新到移民就業不易,社會上的遊民(羅漢腳)很多,不免造成治安上的困擾。 (b)19世紀時,外國勢力也開始進入台灣,政府懷疑少數居民可能與外國人狼狽為奸。 2.改良保甲制度:因此下令街、庄改良保甲制度,清查聚落內的可疑份子。這種作法稱為「清庄聯甲」,一直推行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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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四)原住民的管理 番社:原住民的聚落,沿襲向來的慣例,仍然稱作「社」或「番社」。社內的事務以自治為原則。
頭人:早期稱作「土官」,後期稱作「土目」,先由社內產生,再經官府任命後生效。 通事:入清以來,官府也在原住民村社內設置通事,負責與政府之間的翻譯、交涉工作。起初由漢人擔任通事,18世紀中葉以後,也開始任命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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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四)原住民的管理
4.社商:清政府在早期也為個別「番社」設置「社商」,承包租稅、擔任買賣物品的工作。社商在康熙末年時廢除。 5.番割:有一些不由官府派任的漢人,私自從事與原住民買賣的工作,稱作「番割」。 但無論是漢人通事、社商還是番割,他們不免都以圖謀私利為主要目的,因此侵害原住民利益的事情也就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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