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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程序 第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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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三、大学生就业协议 四、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五、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就业派遣 (二)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 (三)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四)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 (五)档案、户口问题 (六)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 (七)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三、大学生就业协议 (一) 我校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三)应注意的问题 (四)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五)违约和违约责任 四、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四)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五、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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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制作专业介绍,发布毕业生信息 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教育部 开展就业指导活动,组织校园招聘会
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 毕业生生源情况统计 派遣,离校,办理改派手续 制作专业介绍,发布毕业生信息 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教育部 毕业生资格审查 开展就业指导活动,组织校园招聘会 发放推荐表和协议书 向用人单位发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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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就业 政策及 相关规定 做好 就业 资料 及 思想 心理 准备 收集 处理 就业 信息 应聘 并 签订 就业 协议 领取 报到 证并
大学毕业生自身求职择业的基本程序 了解 就业 政策及 相关规定 做好 就业 资料 及 思想 心理 准备 收集 处理 就业 信息 应聘 并 签订 就业 协议 领取 报到 证并 办理 离校 手续 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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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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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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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派遣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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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派遣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学校应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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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派遣 结业生的就业:结业生是指因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没有达到培养目标而未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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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 在毕业生派遣后,因为特殊原因或违约不能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改派,也就是调整就业方案,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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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若遇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改派 1、用人单位因故撤消、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的称谓有误; 2、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用 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 3、未就业毕业生在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 4、国家法定试用期内,违约并履行违约责任的。 特别提示:如因毕业生违法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辞退的,或已就业的毕业生未经单位同意主动提出辞职的,不能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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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派的基本程序 持相关证明(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 、接收证明)、原就业报到证等材料 到招生就业处审核,领取改派审批表
到黑龙江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地址在赣水路12号办理新的就业报到证 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 (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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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毕业生初次就业单位在北京市,需要改变的单位也在北京市,此种改派即可在北京市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毕业生调整改派中的重要提示 凡涉及到改派,毕业生一定要将档案、户口从原单位(地区)转移到新的单位(地区)。 毕业生改派单位若没有跨省区,可在本省主管部门申请改派。 (如:某毕业生初次就业单位在北京市,需要改变的单位也在北京市,此种改派即可在北京市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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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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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 如果毕业生在每年的7月1日前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暂时不能就业,可以在离校后继续寻找工作,学校予以延长两年派遣时间。 “延长两年派遣时间” 是指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的两年时间内,学校保留国家对毕业生就业所规定的有关资格。对于两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按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办理调整派遣手续(改派),发放《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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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档案、户口问题 人事档案是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的重要证明材料,是人事部门考察了解职工的必要依据.
(1) 学生基本情况材料,如学生登记表、家庭成员调查表等。 (2) 政治材料,如思想品德考核、人党或人团志愿书及相关材料。 (3) 学籍材料,如学习成绩单、会考证明、学历证明书等。 (4) 奖惩材料,如奖励证明、处分文件等。 (5) 毕业生鉴定材料。 (6) 毕业生体检材料。 (7) 毕业生《报到证》存根及毕业生派遣档案转递单。 人事档案是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的重要证明材料,是人事部门考察了解职工的必要依据.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材料,一部分是高中阶段的材料和参加高考的报名材料;另一部分是大学期间的有关材料。这两大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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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的转递 按照有关规定,档案接收单位应该是县级以上单位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档案必须由专人通过机要的方式转递,毕业生个人不得携带档案。 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般要求到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户口托管手续,以便能及时、准确地接转档案和户口,确保档案的安全,顺利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应当及时去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转达。如果一到三个月内发现档案没有转达,则应及时与学校联系,以便及时查询档案的下落。按规定,机要部门查询档案的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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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
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应及时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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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其档案和户口都应迁出学校。
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去向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其档案和户口都应迁出学校。 到工作单位 回原籍 社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 黑龙江省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哈尔滨龙育公司 已就业毕业生 回原籍 社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 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未就业毕业生 “延长两年派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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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度 什么是人事代理? 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以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为基础内容,对其人事业务以及相关事宜所提供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 什么是人事代理?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政府机构改革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 2、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及新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3、企事业单位新近工作人员;流动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人员及非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 4、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教育机构、合伙制中介服务机构等。 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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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的内容 是什么? 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涵盖了人事档案管理以及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就业手续、转正定级、档案工资、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调动、出国政审、养老保险等各项业务。实行人事代理后,人才中心就成为各类非公有制单位共同的人事管理部门。它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人才,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能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解除许多后顾之忧,提供许多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服务。 人事代理的内容 是什么? 持本人有效证件,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档案依法交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人事事务根据委托人需要按规定办理。 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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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被单位 退回学校者; 2、报到后,不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自己主动向 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 3、 因弄虚作假被接收单位退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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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从2003年开始,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总体规划,对毕业半年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享受的服务 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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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2006年3月) 对象:回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期限: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 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 计算。 待遇:期间可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各级政府人事部 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见习毕业生免 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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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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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协议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一式三份,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1、目的: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就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目的在于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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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位:就业协议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用工意向;是办理报到手续的依据. 3、作用: (1)约束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时的约定接受学生;
(一)大学生就业协议 2、定位:就业协议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用工意向;是办理报到手续的依据. 3、作用: (1)约束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时的约定接受学生; (2)约束学生按照双向选择时的约定到用人单位就业; (3)为管理部门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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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协议 4、主要内容 单位和学生的基本情况; 双方的意愿和约定; 终止协议的条件; 协议生效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金); 附加条款; 双方签章; 学院及学校就业中心鉴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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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本专科学生。
我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协议标的)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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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第三条 (有关条款的约定)(注:此条必须填写,如有需要可另附约定条款)
第三条 (有关条款的约定)(注:此条必须填写,如有需要可另附约定条款) 1、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 ,聘用的初次合同期限为 年,试用期 月,试用期从毕业生报到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以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 等福利 4、扣除上述社会保险和福利后,毕业生第一年的收入约为 元/月 5、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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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第四条 (协议的解除)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就业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协议的解除)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就业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1、毕业生弄虚作假的; 2、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经体检不合格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可解除就业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1、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人生安全与健康的; 2、不履行本协议,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3、被撤消或宣布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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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六条 (补充条款) 由于国家需要,升学(留学)或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等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形达成如下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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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 (协议书的生效)
第七条 (协议书的生效) 本协议在用人单位、毕业生签字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校,经学校审核、盖章后生效,并由学校列入就业建议方案。本协议一式三份 (分黄、红、蓝三色),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各执一份,其中黄色协议书由用人单位保存,红色协议书由毕业生保存,蓝色协议书由学校保存。本协议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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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签约程序 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所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 学校(就业中心)审核签章,协议书生效 纳入就业建议计划,办理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签署意见 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所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 学校(就业中心)审核签章,协议书生效 纳入就业建议计划,办理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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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注意的问题 问题一 问题二 问题三 问题四 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要草率从事。
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的手续。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问题二 问题三 明确协议中有关条款的内容 问题四 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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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要式合同) 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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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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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2、劳动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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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1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不得超过一个月 2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不得超过两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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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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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例外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例外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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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订立就业协议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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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条款 例1:在本合同期内,若乙方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例2:本合同期内,乙方(女)不许结婚,也不许怀孕。 例3: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交纳押金、保证金等。 例4:合同约定,在工作期间企业只负担工资,不负责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一律自负,企业概不负责。 例5:合同中,既不写明工作岗位,也不写明工资标准或数额。 例6: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出现歧义时,企业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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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区别一 :主体不同 区别二 :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约方或鉴证方。 劳动合同是两方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即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因此学校与劳动合同无关。 区别一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区别二 :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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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区别三 :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来处理,处理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就业协议只能适用于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不受《劳动法》调解。 区别四 :适用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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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和违约责任 1、违约的情况及表现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都应当树立诚信意识,积极地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因某种原因由某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不再履行就业协议,这样的行为就叫违约行为。 有更好的单位、考上研究生或公务员、出国留学 毕业生主动违约 从实际情况来看 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被动违约 用人单位招聘时承诺的和签约后的行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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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 元”
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 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金的金额一般由协议各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约定,一般在5000元以下。 “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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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约 怎么办? 单位违约对毕业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甚至可能使毕业生错过最佳的就业机会。但是目前学校和相关部门还没有一套有效的对于违约单位的约束、惩罚机制。目前除了追究违约单位的经济责任外,有些学校还将用人单位的违约状况记载在其信誉和诚信记录中,列入“黑名单”,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将用人单位(企业)的诚信作为年检或者考核的指标,一旦发现单位违约,学校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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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忠告 严格履行协议 诚信行天下 认真签订协议 该出手时就出手 谨慎对待违约 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维护自我权益 知识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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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求职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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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获取信息权 接受就业指导权 被推荐权 选择权 公平待遇权 违约及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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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高校的保护 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 毕业生自我保护 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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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引导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1、是解决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 2、是直接关系的历史条件下“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的大问题 3、是有志青年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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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基层一般是指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街道等地方。
中办、国办18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这是目前为止,中央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出台政策力度最大的一次,其中在户籍迁移、偿还助学贷款、工资待遇、考录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措施。 主要项目: 选调、西部计划、农村扶贫计划(“三支一扶”计划)(2万人)、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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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户籍迁移:到西部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方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把户口留在原籍,也可以转到所工作的所在地区去。工作满5年以后,可以到自己的原籍或者是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去工作,如果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当地给予落户,同时人事部门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2、偿还助学贷款:毕业以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年限,由国家代偿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 3、工资待遇: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工作开发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转正定级,定级以后,可以高靠一到两档的工资标准。 4、考录公务员: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2006年开始,在招考公务员的时候,要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要逐年提高。 5、报考研究生:考取研究生后到西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保留两年学籍。 6、高校的就业服务:高校要和到基层去的学生和基层单位保持联系。同时,要为服务期满的学生提供一些更多支持和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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