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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案例探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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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案例探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4日

2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38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二) 漏記法規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38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二) 漏記法規規定 相關法令條文中,定有“應明定或應定明者,均不得於招標文件中漏記,例如: 1.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致機關 遭受損害之責任”,府頒勞務契約已明訂。 2.第七十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 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府頒工程契約已明訂 。

3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39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四)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39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四)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關於招標、審標 、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 七十五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 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 異議。由該二條規定可知,異議係廠商認為機關之 採購作業違反法令,致其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時, 本法賦予之救濟措施,機關自不得於招標文件中予 以限制。

4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0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五)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0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五)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 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 為無效標。 (六)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五十 六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 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5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1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七)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1 一、 準備招標文件 (七)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 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 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 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 性。 (八)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 重要性不平衡; 例如: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 20%。

6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2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十)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2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十)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 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十ㄧ)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 、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十二)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 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 之保險。

7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3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十三)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3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十三)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本法第十四條明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亦明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 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之採購。

8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4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十五)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4 一、 準備招標文件 (十五)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 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 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 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下列情形即屬限制競爭; 1、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 2、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時,須繳驗承攬工程手冊 正本。 3、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之“會員證”不應限縮為特定地區公會之會 員。

9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6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一)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6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一)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3更嚴格之規定。 (二)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三)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 競爭。 (四) 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 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六)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七) 限國內之實績。

10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8 二、資格限制競爭 (九)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48 二、資格限制競爭 (九)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例如:關於辦理昇降設備之採購,廠商資格條件得否限 定應具“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甲某類以上 會員”乙節,如該協會之設立及會員之加入,並 非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為之,則有違反本 法之虞。 (十)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十一)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

11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0 二、資格限制競爭 (十三) 限取得ISO9000 系列驗證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0 二、資格限制競爭 (十三) 限取得ISO9000 系列驗證者。 勿以ISO9000 系列驗證證書列為投標廠商資格限制 乙節,工程會曾以 (八八) 工程企字第 、 及 號函通知各機關並說明其理由。 但如以ISO9000 系列驗證證明列為投標廠商資格條 件之一而非必要條件,則未違反上開函釋之規定。

12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0 二、資格限制競爭 (十四)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0 二、資格限制競爭 (十四)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十五)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十六)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十七)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十八)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13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1 二、資格限制競爭 (二十)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1 二、資格限制競爭 (二十)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 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一般流通商品,依商場習慣,製造證明、品質保證 書均隨產品附於包裝內,例如冷氣機、冰箱、電視 等。而訂製品、原廠於製造前亦不可能先行提供該 證明,因此,要求投標時即須檢付該證明之規定, 有違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平、合理原則及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不當限制競爭規定。

14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2 二、資格限制競爭 (二十ㄧ)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2 二、資格限制競爭 (二十ㄧ)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 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 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 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二十二)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 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 (二十三)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 之證明。 建議修正為「允許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較為妥 適。

15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2 三、規格限制競爭 (ㄧ)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二)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2 三、規格限制競爭 (ㄧ)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二)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及效益訂定 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招標機關認係依國際標 準訂定規範,即不應以主觀判斷擅加規範不必要之限 制,背離該國際標準規範(訴89115號申訴審議判斷理 由請參照)。

16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3 三、規格限制競爭 (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3 三、規格限制競爭 (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 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四)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未加蓋廠商印章情事 ,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五) 型錄須為正本。 (六)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七)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17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5 三、規格限制競爭 (九)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5 三、規格限制競爭 (九)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 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十)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 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 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 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十ㄧ)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18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7 四、押標金保證金 (ㄧ)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 納方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7 四、押標金保證金 (ㄧ)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 納方式。 例如:拒絕廠商以「銀行匯款支票」作為繳納押標金或 保證金 (二) 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三)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19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9 四、押標金保證金 (四)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9 四、押標金保證金 (四)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 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依擔保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 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 ,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該項繳納 方式之規定,選擇權在廠商,機關不得予以限縮為單一 繳納方式。 (五)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20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9 五、決定招標方式 (二)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59 五、決定招標方式 (二)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 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 (五)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 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 (六)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 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

21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3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一) 漏刊公告,例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3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一) 漏刊公告,例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 第十一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 誤刊公告,例如: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 資料公告;公開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 書」公告;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誤登未達公告金額且未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 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辦理 公告上網作業時,誤上「公開招標」之網頁。

22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4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三)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故意或過失),例如:工程保險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4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三)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故意或過失),例如:工程保險 誤登為工程案,藉以適用較高之查核或巨額採購金額, 或使廠商遺漏參與機會。 (五) 等標期違反規定,例如:未考慮案件之複雜度逕依等標 期法定下限訂定等標期

23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5 六、刊登招標公告 (六)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5 六、刊登招標公告 (六)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已有明定。欲引用該條款 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原採購之後續擴充,必須符合二 個條件: 1、招標公告已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2、招標文件已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24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5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款第1項第7款規定部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5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款第1項第7款規定部分: 1、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 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 行。 2. 於招標公告「未來擴充」欄僅敘明「詳招標文件」,因 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未敘明,不得據以辦理。 3、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繼續 有效,每期一年」,因未敘明期間之上限,不得採行。 4. 僅於招標文件敘明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條款,未同時於招 標公告載明。 5. 招標文件中載明「履約期間屆滿前,如機關認定履約情 形良好,得通知廠商依原約續約」,因續約條款不完整 ,不符規定。

25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6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 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仍依本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6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 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仍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第二次招標處理。 例如: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減 ,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 ,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 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 招標,若係變更投標廠商資格,數量的明顯變更 ,則屬重大改變,應不得視為第二次招標。至於 何謂重大改變,應由招標機關自行認定。 (八)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 限不一致。

26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7 七、領標投標程序 (ㄧ)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67 七、領標投標程序 (ㄧ)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 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 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 不同之截止期限。 (二)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三)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五)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八)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 而機關拒退費,例如:僅填寫「詳招標文件」。

27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0 八、開標程序 (三)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四) 開標後更改底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0 八、開標程序 (三)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四) 開標後更改底價。 底價應於開標或議價前訂定,本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十四條已有明定,不應於開標後更改。 (六) 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 開標時間以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為限,可增進 採購效率,避免等待開標期間可能發生竄改投標文件、 探聽投標廠商名單進行圍標之流弊。但開標前如發生突 發事故致無法依原定時間開標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予開標,待事故解決後再行辦理。

28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1 八、開標程序 (八)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1 八、開標程序 (八)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 廠商所投之標是否為無效標,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例如 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開標前發現, 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不決標予該廠商。本法並無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即視為無效標之規定

29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2 八、開標程序 (十)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 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2 八、開標程序 (十)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 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底價訂定時機,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第 五十四條已有明定。其中議價案底價的訂定時機,最 常被採購人員疏於注意而違反規定。議價案底價的訂 定有別於其他方式辦理的購案,依細則第五十四條第 三項之規定,議價案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的報價 或估價單。 換言之,議價案在底價訂定前可先開啟廠 商的價格標封,而不是於底價訂定後再開啟

30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2 八、開標程序 (十ㄧ) 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2 八、開標程序 (十ㄧ) 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 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 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 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 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 之審查

31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3 九、審標程序 (二)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圍標事證,例如:押標金之收據為同家銀行同天且聯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3 九、審標程序 (二)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圍標事證,例如:押標金之收據為同家銀行同天且聯 號、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標單由同一郵局投遞且筆跡相似、投標標封或通知機 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投 標文件等其有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嫌疑者,並 得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三) 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 (四) 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 (八)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 審標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述 明其原因,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已明定。

32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6 九、審標程序 (十三) 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6 九、審標程序 (十三) 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委員 會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 。換言之,開會當日,委員如不克出席,不得派人 代理。另依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委員有本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即迴避,不得辦理評選。

33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7 十、決標程序 (一) 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7 十、決標程序 (一) 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 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例如:以單價決 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 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 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 依據之法條;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 小企業;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未 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登載決標原則。

34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8 十、決標程序 (二)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8 十、決標程序 (二)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 已開標之購案,其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 件,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為 保持採購資料之完整,以利日後查考,不宜疏忽。 (四) 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 辦理公開招標,因家數不足而流標之投標文件,廠商 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予以拒絕,此為本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以原有招標文件再行 公告招標時,機關如允許廠商採原投標文件而保留於 機關以備重行招標時作為下次投標文件之用,機關應 規定該等廠商須提出書面文件確認之。

35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9 十、決標程序 (七) 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79 十、決標程序 (七) 標價偏低,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 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 於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該程序其執行原則: 1、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 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 關提出說明或擔保之規定。 2、通知廠商提出擔保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 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 3、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須通知廠商 提出擔保;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至於合 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

36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0 十、決標程序 (十) 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例如:廠商只含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0 十、決標程序 (十) 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例如:廠商只含糊 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誤之情形是否屬實及是否 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逕不決標予該廠商,予不 肖廠商轉手予次低標獲取利差之機會。 (十ㄧ) 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樣品檢驗應屬審查階段的作業,決標後再檢驗樣品, 顯屬程序錯置

37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1 十、決標程序 (十三)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1 十、決標程序 (十三)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 估價單,未依此規定辦理,即屬底價訂定程序錯誤。 (十四) 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 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 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最有利 標於評定後即決標,不可再洽減價,如有減價之必要 ,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 並於評定最有利標前與廠商進行協商程序,否則只能 就廠商之標價決定是否接受。

38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1 十、決標程序 (十五)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 首長之決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1 十、決標程序 (十五)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 首長之決定。 決定最有利標的方式,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依機 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又依工程會(八 八)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謂:招標文件已載明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則機 關首長不得變更或不採納上開評選結果。 (十六)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 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39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2 十、決標程序 (十七)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P.582 十、決標程序 (十七)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 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 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 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 訂定底價。

4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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