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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基本制度 增值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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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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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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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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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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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大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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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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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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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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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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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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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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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书面摘录6-8条与金融业有关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可参考税法4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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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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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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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和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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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混合销售行为 (1)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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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4-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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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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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税规定 1、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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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避孕药品和用具 c、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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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g、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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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改增的免税规定 直接免税14条,即征即退4条,其中: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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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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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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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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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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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所有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为配合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应纳税额的核算,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计税办法和征收管理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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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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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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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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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的 (3)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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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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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11%、6%和零税率。 1、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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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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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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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其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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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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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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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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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的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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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旧换新的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的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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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本销售的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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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物易物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收到的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要看是否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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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装物押金的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除外)而出租出售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未逾期(通常是一年)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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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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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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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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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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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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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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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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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纳税申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计税办法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为依据,按规定的征收率征税,不涉及进项税额的问题,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办法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办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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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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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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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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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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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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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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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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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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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的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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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货交易单位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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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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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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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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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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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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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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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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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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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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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货物 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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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我国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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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下列企业,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企业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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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下列企业,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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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农业生产者出口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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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对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采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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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对增值税的筹划,主要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围绕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相关要素来进行筹划,具体思路包括:
第三节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对增值税的筹划,主要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围绕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相关要素来进行筹划,具体思路包括: ——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 ——充分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选择合理的出口方式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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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 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并按各自的身份缴纳不同的税收 ——按照不同的计征方法来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通过不同身份下的税收负担水平的测算,可以为企业和个人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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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率判断法 这一方法主要是利用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销项税额来作为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依据 对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7%-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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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式可以变换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7%-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率)×17% =不含税销售额×17%×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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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当两种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则可以得到下式: 不含税销售额×17%×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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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3% 17.65% 1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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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此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增值率比较高时,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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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比率判断法 这一方法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率作为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依据,是在增值率判断法基础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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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3% 82.35% 13% 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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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抵扣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此时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当抵扣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即:可抵扣的进项多的时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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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某电子产品厂年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由于该厂的产品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因此增值率较高,大约为40%,同时由于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入品金额较小,大约占不含税销售额的60%。该厂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方法一:采用增值率判断法 由于增值率为40%,大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因此应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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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比率判断法
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率较高(60%),低于临界点的这一比率,因此应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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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受到限制: 第一,由于该企业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其不可能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来达到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但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经营管理的难度,相应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此外,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还要考虑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如果产品的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则应尽可能也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因为对方客户大多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但无疑也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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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类似,前面的判断方法也可以用于判断不同身份的纳税人负担。
1.兼营行为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兼营行为包括三种类型: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项目;兼营营业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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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以享受税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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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项目 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既有适用17%的货物,也有适用13%税率的项目,对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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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某商场属增值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电器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鲜牛奶取得收入3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100+30)÷(1+17%)×17%=18.89(万元) 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100÷(1+17%)×17%+30÷(1+13%)×13%=17.9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0.91万元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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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营营业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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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在总的销售额一定的情况下,总的销售额扣除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营业税的营业额,但对于国家税务局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后归属于营业税的营业额能否得到地方税务局的认可则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最好的方案是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以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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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分别核算对企业减轻税收负担非常重要,而要做到分别核算,要求企业在合同文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
(1)合同文本设计 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分别核算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同时,要组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设计出标准的合同范本,分别列示所销售的不同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并要求销售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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