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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9年度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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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9年度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TEL:1999轉6457,646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9年度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作業說明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 報告大綱 壹、基本概念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 壹、基本概念(1)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 一、市長、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 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 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三、各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四、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 壹、基本概念(2)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續) 五、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六、政風主管人員
七、司法警察、稅務、地政、會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公產管理、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 壹、基本概念(3) 本府應申報財產人員(續) 八、代理上揭各項公職人員之職務滿3個月者 九、兼任上揭各項公職人員之職務滿3個月者
十、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必要者 十一、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 壹、基本概念(4) 受理申報機關(構) 一、向監察院申報: (一)市長、政務人員 (二)職務列12職等(或相當)以上之機關首長
(三)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四)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五)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之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 壹、基本概念(5) 受理申報機關(構) 二、向政風單位申報:
前揭以外之申報人,應向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申報;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指定之單位受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8 壹、基本概念(6)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 一、申報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報財產。
二、申報人無自然人憑證,應於網路申報前申報;其申辦所需費用(新台幣275元) ,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支付。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9 壹、基本概念(7)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續) 三、申報人對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本府政風處應予協助。
四、受理申請查閱申報人資料之作業,由本府政風處或各受理申報機構辦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0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 一、書面通知申報:
為使申報人注意相關事項,受理申報之政風單位將以書面方式通知申報人,採一式兩份,請申報人簽名交由政風單位收執,另一份由申報人收執,並領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1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1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2)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 (一)到職申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
例如6月22日到職,應於9月22日前申報,並可從6 /22至9/22期間任選一天作為申報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3)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二)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
可從11 /1至12/31期間任選一天作為申報基準日 #同年度已辦理到職、代理、兼任等申報者,免為該年之定期申報 ,於翌年起每年辦理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4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4)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三) 代理申報、兼任申報→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
例如1月5日開始代理,4月4日時滿3個月,應於7月4日前申報,並可從4/4至7/4期間任選一天作為申報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5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5)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 ,申報離職當日之財產情形。 例如7月16日退休,應於9月16日前申報,但「僅」能選7月16日作為財產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6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6) 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續) (五) 職務異動而受理申報機關(構)相同
#西門國小會計主任於99年8月調至福星國小,因受理機關未改變(均為教育局),故無庸辦理到職申報,於年底再辦理定期申報即可。 (六) 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然受理申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施行細則第10條1項)。 (七) 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7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8)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
(一)未滿法定申報期間即喪失身分者→可於法定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擇一辦理,惟需注意各別之申報基準及期限。 #例如於12月10日(定期申報期間)離職,申報人可於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11/1至12/10間選一天為基準日);或於隔年2月10日前完成卸離職申報(僅能選12/10作為基準日)。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8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9)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續)
(二) 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之公職且受理機關改變時,應辦理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例如本市某國小會計室主任2月20日卸離職並調自衛生局接任會計室股長,需於5月20日前向衛生局辦理到職申報,但無庸向教育局辦理卸離職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9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0)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續)
(三)具兩種以上應申報職務時,無論其受理申報機構是否相同,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俟其喪失最後一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解免此次卸(離)職申、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申報義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0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0) 三、卸(離)職申報與其他申報類別競合(續)
#例如西門國小會計主任,自2月20日起代理萬華區 公所會計主任,9月5日解除代理,因其尚有「西 門國小會計主任」應申報之職務,故此種情況下 無須辦理卸離職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個應申 報財產之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1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1) 四、注意申報期限 (一) 請避免於申報期限最後1日進行申報 (二)逾期申報罰鍰額度基準
  1.逾期七日內補報者:六萬元   2.逾期八日以上,每逾期一日,提高罰鍰五千元   3.逾期二百三十五日,處最高罰鍰一百二十萬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2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2) 四、注意申報期限(續)
(三)自99年起,如離申報逾期僅剩10日及3日時,會收到系統發自動發信提醒並副知受理申報機構;另申報人完成申報後會收到系統自動回信,告知已完成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3 貳、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13) 五、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注意事項(範例對照表)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公告欄/財產申報指 南 (三)財產申報系統點選/說明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軟體下載/PDS使用 手冊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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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1) 應申請自然人憑證,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軟體下載區下載相關軟體( 一、安裝【 PDS申報程式7.00版】 二、一併安裝 HiCOS軟體 三、安裝讀卡機驅動程式(讀卡機附贈光碟)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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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29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2)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 一、請確認讀卡機已插入主機且無接觸不良。
二、如出現憑證錯誤無法使用等訊息,可至「內政 部憑證管理中心」首頁 ( 點選【憑證作業】→【線上更改憑證公佈】, 輸入密碼,再按【取得資料】,檢視憑證內資 料,亦可測試讀卡機是否安裝完成。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0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3)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續): 三、可能電腦有安全性方面問題,換台電腦試試 看或詢問機關資訊人員。
三、可能電腦有安全性方面問題,換台電腦試試 看或詢問機關資訊人員。 四、若電腦讀的到憑證資料,卻無法使用自然人 憑證進行申報,或仍無法解決問題,請電洽 受理申報機構、政風處財產申報股或關貿網 路公司客服人員( )。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1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4)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續):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之PIN碼預設為出
(二)若密碼輸入錯誤累計次數達3次即鎖碼, 此時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點選 【憑證作業】後,再點選【鎖卡解卡說 明】,進行線上解卡。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2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5) 安裝後無法使用的原因(續):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三)請注意自然人憑證有無過期:發行日期 加5年即為到期日,如即將到期可至「內 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線上辦理展延1 次、展期3年;如已逾期則需親至就近戶 政事務所櫃台辦理展期。 (四)已逾期之自然人憑證仍可登入,惟不能 下載及上傳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3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6) 申報軟體主要按鈕說明
(一)新增:新增一筆資料,使用者必須於上 方資料輸入區填入所有必要欄位,再按 此按鈕;成功後,資料進入下半部表 格,訊息區顯示“新增成功”訊息;若失 敗,訊息區顯示失敗原因。不論成功或 失敗,原始資料會留於資料輸入區,供 再次利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4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7) 申報軟體主要按鈕說明(續)
(二)修改:使用者需點選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 內欲修改資料,上半部資料輸入區各欄位會 出現點選資料,使用者於修改欄位修改後, 再按此按鈕,成功後,資料進入下半部資料 顯示區表格,訊息區顯示 “新增成功”訊息; 若失敗,訊息區顯示失敗原因。不論成功或 失敗,原始資料會留於資料輸入區,供再次 利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5 參、網路申報操作概要(8) 申報軟體主要按鈕說明(續)
(三)刪除:使用者需點選下半部資料顯示區表格 內欲刪除資料,上半部輸入欄位會出現點選 資料,再按此按鈕進行刪除,成功後,所選 資料被刪除,輸入欄位清為空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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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 申報範圍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上之下列財產: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 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 基本資料欄 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二、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機關地址、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如有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電子郵件欄位可自由填寫。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39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 基本資料欄(續) 三、應填寫聯絡電話(辦公室、住宅、手機),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四、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基本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基本資料之欄位未填寫完成時,將無法切換下個頁籤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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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4) 土地 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
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 (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2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5) 土地(續) 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如已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之靈骨塔、停車位亦須申報。 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例如繼承或贈與取得),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3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6) 土地(續) 五、房屋如係向建商購買,則有土地及建物2份合約,分別記載交易價額;如係向仲介業購買,則僅1份合約,記載房地總價,此時僅需於土地(或房屋)申報取得價額,並註明「○○○建號之房地總價」。 #土地如係繼承,因登記需身分證件及印章,故如成年登記會認定知情;縱使係未成年登記,但如稅單係寄到申報人住所,亦會認定其知情。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4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7) 土地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僅申報房屋而未申報土地是錯誤觀念,應一併申報。
二、因不知地籍重畫而仍以舊謄本申報:原則上只要能證明不動產同一性即可,惟仍請申報人以最新之資料加以申報,除以利後續電腦比對,亦可減少說明之累。 三、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5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8) 土地之常見錯誤態樣(續)
四、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我國採當然繼承主義,事後之繼承登記僅具「宣示之效力」,亦即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仍須一併申報。 五、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申報時一併於備註欄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6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7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9) 建物 一、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停車位及靈骨塔,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及未登記建物在內。 三、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49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0) 建物(續) 四、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 五、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0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1) 建物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申報人之房屋面積如為透天房屋,其面積應以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面積為準,而非僅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 二、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填寫於備註欄中,非申報於此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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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2) 汽車 一、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以上)。 二、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三、汽車所有人之認定,主要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故如係他人借用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買車仍要申報。 四、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報(可上網查詢同廠牌同年份之汽車)。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3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3) 汽車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汽缸容量誤植:多數申報人以一般概數如1600CC、2000CC等直接申報,應確實參照行照所載實際排氣量申報。 二、車牌號碼誤植:請於上傳財產申報資料前再行核對有無錯誤。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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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4) 現金 一、現金包含新台幣及外幣現金、旅行支票。
二、申報標準:新台幣及外幣現金、旅行支票總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100萬者,均應逐筆申報,非指單筆達100萬才需申報。 三、人民幣可兌換新台幣,惟目前仍無法辦理外幣存款,故應於「現金」欄申報。 # 珠寶、骨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申報標準係每件達20萬元者即須申報,請勿與現金合計100萬元即須申報之標準相混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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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5) 存款 一、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 款、優惠存款(實務上常見申報人遺忘申報)、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不論新台幣或外幣存款均屬之。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款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由公職人員逐筆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6) 存款(續) 三、外幣(匯)存款須折合為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五、建議申報方式:申報人若定12月1日為申報日,建議在12月2日以後再去刷存摺查詢餘額,以免申報當日餘額因時間差而有變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59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7) 存款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僅申報財產概數: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確實申報,如僅因一時方便而申報概數,致誤差在社會通念無法接受之範圍,尚可能因此被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二、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不符金額計算方式係採絕對值,不能互相抵免。 三、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如金額差距過大,則可能因未盡查詢義務而被認為故意申報不實。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0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8) 存款之常見錯誤態樣(續)
四、同意他人以申報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等:凡名義上屬申報義務人名下之財產均需申報,惟宜於備註欄中說明。 五、漏報利息:申報前應先行補登存簿,以免日後說明之累。 六、 存單遺失(忘)致漏報。 七、遺忘久未使用之銀行帳號。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1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2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19) 有價證券 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利登載(需收費,且要等2-3工作天);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3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0) 有價證券(續) 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
五、申報基準之計算: (一)股票:票面價額。 (二)債券:票面價額。 (三)基金: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 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四)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 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4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1) 有價證券(續) 六、融資融券之申報方式:
(一)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應申 報於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則申報於債務欄 (二)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券非 本法所定之債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券 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 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仍應申報於債 權欄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5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2) 有價證券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以致股數發生變動。
二、誤以為下市股票、未上市未上櫃、價值甚低之水餃股、壁紙股不用申報。 三、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6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7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3) 其他財產 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二、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4) 其他財產(續)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五、「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契約。因其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故價額計算方式以原始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69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5) 其他財產(續) 六、黃金條塊申報標準之計算:慮及黃金條塊之市場交易習慣,如採每一黃金條塊,恐不符社會通念,故原則上以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額。 #申報人名下黃金條塊5條,共10盎司,每盎司掛牌市價為900美元(合新台幣約27,900元),則申報人名下黃金條塊共達279,000元,已達申報標準。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0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1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6)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一、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債權或債務餘額申報之。 四、以保險存單質借之債務,因具債務之性質,自應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2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7)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
五、應特別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至事業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六、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3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8) 債權及債務之常見錯誤態樣 一、貸款以總額申報,未扣除已清償部份。
二、漏報公教貸款、現金卡等債務:「債務」係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含公教貸款、房屋貸款、現金卡等。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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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29) 備註 一、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或雖為家族財產,惟係掛於自己名下,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 二、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7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0) 備註(續) 三、合會係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惟如分別申報於債權及債務較為不便,故得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即符合規定。 四、保險因計算不易,故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交方式及金額即可。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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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1) 備註(續) 五、應申報之保險種類僅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三類,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 #應申報之保險,並無申報標準,即「有就要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81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2) 備註(續) 六、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七、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所連結之基金等有價證券,無需申報於有價證券欄位。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82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3) 備註(續) 八、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九、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保、公保、軍保、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學生團保及農保等相類似之保險類型,無申報之必要。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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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4) 上傳 一、選擇申報類別。 二、填寫申報日(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並非上傳或交件日)。
三、定期申報之基準日如非落於11/1~12/31期間,將無法上傳;其他類別之申報如基準日不正確,將跳出警示訊息。 ※ 提醒:申報完成上傳後,請務必列印1份「上傳後」資料自行留存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85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5) 上傳(續) 四、申報完成上傳後,可自行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申報資料查詢」,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申報年度,即可查看是否上傳成功 五、申報人上傳後欲更改資料者,即重新資料輸入上傳即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政風人員專區」/「申報者資料查詢」中會出現第二筆上傳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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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肆、申報人填表說明 (36) 其他常見錯誤態樣 一、申報類別選錯。 二、誤以為申報日即上傳(交件)日。
三、誤以為所有申報類別均能自由選擇申報日: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之申報日是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 四、以電腦操作不當為理由。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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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1) 查詢本人、配偶等名下財產 一、申報人可至下列機關查詢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清單
(一)財稅資料中心的「財產稅資料查詢」項目查 詢個人財產 (二)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的 「全功能服務櫃檯」項目查詢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線上查調」項目查詢(須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92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2) 查詢本人、配偶等名下財產(續) 二、申報人應準備資料:
(一)本人申請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填載申請書 (簽名或蓋章) (二)如申請全戶財產資料,應攜帶全戶戶口名簿 影本或當日核發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如戶籍內有已成年者該帶該成年人之身分證 影本、印章並書立委託書,由該戶一人代表 申請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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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3) 查詢不動產之公告現值 一、土地: 申報人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地政相關系統」→查詢「公告土地現值」
二、房屋: (一)申報人因繼承時,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總 歸戶清單中,有該筆房屋之房地現值金額 (二)申報人可至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查詢「房屋稅 現值證明」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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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4) 申領「網路不動產電子謄本」 一、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
( 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 #須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二、Hinet地政服務: ( 網路電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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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5) 查詢個人「有價證券」資料 一、可向開戶證券商、期貨商、銀行等查詢
二、可至台灣證券交易所/投資個人資料查詢系統 查詢 (一)惟投資人須使用電子憑證簽章登入註冊,且 該查詢系統之功能,包含個人開戶狀況、委 託、成交紀錄及申報紀錄查詢,該系統已於 96年6月28日正式上線,得提供投資人跨市 場、跨證券商整合性的個人資訊查詢服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04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6) 查詢個人「有價證券」資料(續)
(二)僅查詢開戶狀況、委託紀錄及成交紀錄,1個 月內方免費,1個月以上需另外收費。 三、可至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人服務/投資人查詢個人資料作業程序,應由本人(代理人)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書親赴該中心辦理。因故未能親自申請,得親持身分證正本委請證券商查驗身分並出具證明及填繳申請書,以資憑辦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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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7) 查詢認購(售)權證收盤資訊資料 一、台灣證券交易所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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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伍、如何查詢各項財產 (8) 查詢基金收盤資訊
一、境內基金:台灣證券交易所( 首頁/交易資訊/盤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產業現況分析/境內基金/基本資料/I01基金淨值 二、境外基金:境外基金觀測站(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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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 一、基本觀念 (一)規範對象: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係依據財產 申報法所規定之「財產申報義務人」。
(一)規範對象: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係依據財產 申報法所規定之「財產申報義務人」。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第3條)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19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2) 二、利益之概念 (一)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 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 人獲取利益。
(一)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 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 人獲取利益。 (二)財產上利益: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 外幣、有價證券等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 交易取得之利益。 (三)非財產上利益: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 用、陞遷、調動或其他人事措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0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3) 三、規範行為 (一)圖利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益。
(一)圖利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益。 (二)請託關說之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 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 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 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 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1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4) 四、迴避之程序 (一)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自行迴避。
(一)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自行迴避。 (二)命令迴避: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 主管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 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三)申請迴避: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 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 避。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2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5) 五、罰則 違反條文 違反規定 處罰條文 處罰金額 §7 圖利之禁止 §14 100萬至500萬 §8
請託關說之禁止 §9 交易行為之禁止 §15 交易金額1-3倍 §10Ⅰ 應自行迴避未回避 §16 §10Ⅳ 命令迴避而拒絕 §17 150萬至750萬 §13 申請迴避而拒絕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3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6) 六、實務裁罰案例 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 鄉長於「配偶」開設之餐廳召開鄉務會議。
國小校長僱用其「妻」擔任臨時校務人員。 機關首長僱用「配偶」擔任約僱人員。 機關秘書室主任與其配偶之姐經營之花店辦理採購。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4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7) 案例一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訂立財物採購契約,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本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5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8) 案例一研析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受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依法即應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再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該等機關訂立契約,可取得具有財產性質之債權、排除機關與他人訂約之可能,亦屬獲取利益,並非謂有現金利得始可,雖事後解除買賣契約,然買賣交易行既有成立之事實,故本案經最高法院調查後仍判決認定該交易行為違法,維持5,195萬元之裁罰確定 。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6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9) 案例二 A於擔任鄉長時,常在其配偶B經營之台菜海鮮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會後用餐並以鄉公所公費報帳達39萬1,450元,經監察院處以100萬元之罰鍰,其配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經法務部處以39萬1,450元之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7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0) 案例二研析 鄉長A於調查中表示該鄉僅有兩家餐廰,而另家餐廰價錢較高,因此由主計單位建議轉往配偶開設之餐廳消費;惟監察院認為,A明知妻子為該餐廳之負責人,應與所執行的職務利益迴避,仍常至該餐廳消費達39萬1,450元,其中部分核銷為A所批准。 依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故A本應依法自行迴避,卻未迴避,並使其妻得到財產上之利益,經監察院認定已符本法所定之處罰要件,另其配偶由法務部依法處以交易金額1倍之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8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1) 案例三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妻」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罰鍰100萬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29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2) 案例三研析 B受聘擔任臨時校務人員,嗣簽署同意書願以無給職擔任是項工作,未領取薪資為理由,使其不受上班簽到退之限制,卻以月薪1萬5,840元之薪資標準為其投保勞健保險,每月支付保費1,507 元,使其妻獲取投保勞健保之財產上利益。 A身為校長,卻卻利用職權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需僱用身心障礙者之機會,僱用其妻為臨時校務人員,已予外界其有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和方法,圖利其配偶利益之不良觀感。應依法予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0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3) 案例四 A於擔任機關首長時,於本法施行後,未迴避續行僱用其「配偶」B為約僱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遭法務部依法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1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4) 案例四研析 A明知B係其配偶,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款規定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配偶於64年起受雇於他機關為約僱人員,嗣因所服務之科室裁撤,另受雇於A任首長之機關,自本法89年7 月12日公布施行後,A知有迴避義務,應即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仍未迴避,續為僱用B擔任該機關之約僱業務員及特約業務員,直接使B取得其他非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2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5) 案例五 秘書室主任A為該機關業務主管,明知其配偶之姐為其關係人,竟由承辦人向其配偶之姐經營之花店採購花卉,合計18萬2,700元,違反本法規定,經法務部處以罰鍰100萬元。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3 陸、利益衝突迴避法(16) 案例五研析 秘書室主任A表示對花卉採購非其職務範圍,且對採購對象無決定權,並不該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利益迴避之要件,本法施行後相關單位並未作宣導,並不知悉有此法令,擔任秘書室主任前該機關即與該花店購買花卉,且機關所在鄉鎮僅有一家鮮花店,已無其他選擇。 法務部認為,A為機關採購主管,明知其配偶之姊於新竹區監理所附近經營花店,即應迴避花卉採購業務,不因採購核定權是否歸屬機關首長而有不同或以相關單位未作宣導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符合本法處罰要件。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134 報 告 完 畢 敬請指教,謝謝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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