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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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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 目录 1、适用范围 2、会计账簿 3、会计报表 4、会计机构 5、会计处理方法 6、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7、会计凭证 8、会计手续

3 目录 9、会计档案 10、法律责任 over

4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ok

5 会计账簿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由具有—定格式、相 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 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 簿籍。

6 会计帐簿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 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 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 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 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7 会计帐簿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 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

8 会计帐簿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 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 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 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ok

9 会计报表

10 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 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 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 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1 会计报表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12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 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指会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情况至少应当对下 列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 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3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 ,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 的专业人士。

14 ok

15 会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 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 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 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 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 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 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16 会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 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 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 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 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稽核制度是国家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指在国家或公司企业内部(企 业一般为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公司企业流程运作进行 审核、复查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应当 结合稽核(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并进行 考虑。

17 会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 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ok

18 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 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 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 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 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 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 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 方法等。 ok

19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 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 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 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 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 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20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 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 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 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 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 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 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 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21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n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 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 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 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 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 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 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 确。

22 会计监督ok

23 会计凭证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 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 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 面证明。

24 会计凭证

25 会计凭证

26 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 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 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 会计机构。

27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 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 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工作令号 、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 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 凭证并据以记账。

28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 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 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 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 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ok

29 会计手续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 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 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ok

30 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 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 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ok

31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 )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 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 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 

32 法律责任 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 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 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 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 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 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 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3 法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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