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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九十三年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複訓暨培訓 交通法規與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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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九十三年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複訓暨培訓 交通法規與新知
教育部九十三年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複訓暨培訓 交通法規與新知 報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 交通安全科科長張亦巡

2 壹、前言 道路交通的構成要素為道路、用路人、車輛。
學理上道路交通行政之基本法律包含以下四種:一、道路建設法 二、道路車輛法 三、道路運輸業法 四、道路交通法

3 貳、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體系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概況: 「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停車場 法」、「市區道路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律,為我國主要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 二、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體系之發展沿革: (一)於 日公布「國道條例」。 (二)於 日公布「市縣道路修築條例」,復於 日修正為現行「市區道路條例」。 (三)「公路法」於 日制訂公布, 日施行,原 有之國道條例則因本法之施行而與以廢止。 (四)民國五十五年研擬「道路交通管理稽查處罰條例」草 案,經於 日奉 總統公布,並定名為「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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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第一條)。全文分總則、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附則等六章共93條 。

6 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訂內容重點說明(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
本次共計修正條文五十五條,茲將本次修正案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加強砂石車輛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以防杜肇事: (一)規範裝設行車紀錄器 (二)加重大型車輛無照駕駛處罰 (三)規範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以提昇安全 (四)超載分級加重處罰,以遏止超載 二、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 (一)駕乘汽車之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擴及所有車輛 與一般道 路暨幼童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及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二)全面規範駕駛人於駕車時禁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三)保障營業小客車乘客安全

7 三、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未成年人之責,以共維交通安全: (一)違規同時參加道安講習 (二)移轉處罰
三、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未成年人之責,以共維交通安全: (一)違規同時參加道安講習 (二)移轉處罰 四、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 (一)報廢車輛行駛沒入 (二)加重酒後駕車處罰 (三)加重飆車行為之處罰 五、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範,以符實務: (一)分級處罰以符公平 (二)重大違規者吊銷駕照永不得考領 (三)移置保管車輛得公告拍賣 (四)延長異議期間 (五)執行時效改為五年 六、其他與用路人有關之重點: (一)強化路權觀念 (二)明訂對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處罰。 (三)增訂道路障礙行為不聽勸導即時清除或不在場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 物法令清除。 (四)增訂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罰。 (五)增訂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行為人拒繳罰鍰得強制執行。

8 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重點(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爲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本次共計增修條文二十條,茲將本次修正重點 說明如次: 一、爲落實法律保留之精神,明列本條例授權訂定法規之內容,使授權法規 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二、將原訂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有關得逕行舉 發之規定及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提升至本條例中規定; 另增列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之規定。 三、將原訂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有關汽車所有 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或換發號牌、執照前,繳 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之規定,提升至本條例規定。 四、增列有牌證拼裝車輛違規使用視同遇牌證拼裝車輛,予以沒入之規定。 五、考量汽車部份設備不應要求「原廠規格」,及行車安全,爰修正燈光、雨 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方予處 罰;另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亦與處罰。

9 六、增列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處罰。 七、明定汽車駕駛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要件及無正當理 由不接受講習之處罰。 八、增列有關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運輸規定之相關管理規範 及處罰要件。 九、為遏止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修正規定酒後駕車者其車輛一 律當場移置保管,同時違規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並 須於領回車輛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方得領回車輛。 十、增列肇事車輛暫予扣留處理之規定,並規範扣留處理之車輛 未依期限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之處理規定。 十一、增列廢棄車輛得委託民間移置及收取費用。

10 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修正重點(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增列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

11 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重點(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修正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二、第六十一條第四項刪除,原第五項移至第 四項。

12 捌、行政院已函請立法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現行條文中尚有如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就未領有有效大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車之處罰規範競合之適用爭議、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七條聲明異議期限不同等問題;另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一號解釋,對於吊銷駕駛執照之人已有回覆適應社會能力或改善可能之具體事實者,是否應提供於一定條件或相當年限後,予肇事者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機會,有關機關應就相關規定一併盡速檢討,使其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以及相關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務執行上之需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3 一、規範檢討逕行舉發案件之通知、處罰等相關規定。
二、增訂對於罰鍰之處罰,行為人得申請以分期之方式繳納之規定,並增列罰鍰收入分配辦法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三、明確規範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車輛之處罰規定及加重號碼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常舉發後仍不辦理雸行駛者之處罰。 四、配合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計程車客運業之規定,將「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 五、增列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燃料系統等重要設備未依規定變更而行駛之處罰規定。

14 六、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修正加重該等違規行為之處罰規定。
七、增列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條規定處罰。 八、增列非屬汽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之處罰規定。 九、增列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及扣留職業登記證之處分等由主管之警察機關辦理之規定。 十、刪除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之處罰規定。

15 十一、加重嚴重超速者之處罰,以遏止該嚴重危害交
通安全之行為。 十二、刪除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叉口,而轉彎車已達中 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灣車先行者之規 定。 十三、增訂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 警察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圓環、交叉路口十 公尺內原限制不得停車之處所,設置必要之標 誌標線,適度開放停車。 十四、修正對一般肇事致人受傷之處罰改處記點,僅 就肇事至人重傷者處以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 十五、增列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 亡者,其應採取之必要措施及違反者之處罰規

16 十六、現行罰鍰不繳者可異處吊扣駕照或牌照之制
度,無法達到處罰之目的,爰刪除相關易處 之規定。 十七、基於對有駕駛執照訂有相關不得考領駕照期 間之限制,為符公平,爰增列無駕駛執照者 違反相關規定應比照不得考領駕照期間之限 制。 十八、增列就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重新考照年限及條件等 相關規定。 十九、就現行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攤設攤位者之處罰修正為 爲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處罰。 二十、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視 實際需要,於圓環、人行道、交叉路口十公尺內適度規 劃設置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17 玖、結語 一、在今後法治社會中,不論政府或民眾,大家所共同遵循的社會規範,最重要的就是「法規」。近代社會發展迅速、急遽變遷,而關於道路交通運輸,不管是從最原始的馬路進步到最現代化的智慧型運輸系統,其建設、通行、營運、管理等皆要有『法』可循。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亦須與時俱新,繼續不斷之修訂。 二、處罰僅係手段並非目的,其交通安全工作仍有賴繼續透過教育、宣導方式促進民眾養成良好守法習慣,共維交通秩序,俾以保障其生命、財產之安全。

18 交通安全概念

19 交通安全概念 關懷交通,珍惜生命。 安全空間觀念之建立。 建立「利他」觀念。

20 關懷交通,珍惜生命 交通安全,由我做起。 尊重路權、相互禮讓。 是維持交通秩序、減少事故傷亡的不二法門。
如果大家能共同擁有「交通安全,由我做起」的觀念,並以「尊重路權,相互禮讓」為用路之行為規範,共同維護一個順暢且安全之交通環境,所換回的是你我行的方便、行的安全,一個自我的生命保障。

21 安全空間觀念之建立 不要做沒有絕對安全把握的交通行為。 自我防衛、安全防衛,不要做沒有絕對安全把握的交通行為。
給自己也給別人多留些「安全空間」,才是自我防衛的最佳表現。

22 建立「利他」觀念 退一步,海闊天空。 讓他、怕他、忍他 不要以為自己不違法,事故就不會發生,有時理直氣地任性駕駛,才是最容易發生事故的時候。
「與其你爭我奪亂成一團,不如禮讓對方換取自我生命的安全」。

23 行車前應注意事項

24 衡量駕駛人精神狀態

25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26 做好車輛安全檢查

27 蒐集路況資訊

28 有效的證件要帶齊 汽車駕駛執照 汽車行照、拖車使用證、預備引擎使用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29 檢視車輛故障標誌 故障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 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30 兒童乘坐安置妥當

31 檢視裝載貨物有否超重

32 調整座椅靠枕及後視鏡等

33 檢視是否繫妥安全帶

34 騎乘機車戴安全帽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左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35 大型汽車檢視行車紀錄器、載重計等 8 公噸以上傾卸框式大貨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 20公噸以上傾卸框式大貨車應裝設載重計。
8 公噸以上傾卸框式大貨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 20公噸以上傾卸框式大貨車應裝設載重計。 傾卸框式大貨車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36 行車安全須知

37 路邊起步 方向燈 注意前後左右 視線死角 內輪差

38 燈光及喇叭的使用 頭燈 方向燈 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後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39 行駛中不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罰則: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機車駕駛人新台幣1000元。

40 遵守汽車行駛速度 一、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二、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 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 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 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 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1 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一般公路: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高速公路:小型車速度除以二,大型車速度減二十,單位公尺。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42 嚴禁飆車及以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輛車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上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即是違反有關禁止飆車之規定。

43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44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45 交岔路口之行進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46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上坡時不得蛇行前進,下坡時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 罰則:新台幣600元-1200元。

47 行人穿越道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罰則:駕駛人違規新台幣600元-1800元,行人違規360元。

48 鐵路平交道 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十五公里以下。
鐵路平交道上,駕駛人應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罰則:新台幣6000元-12000元,違規點數3點,道安講習。

49 禁止臨時停車1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50 禁止臨時停車2 罰則:新台幣300元-600元。

51 禁止停車1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不得併排停車。

52 禁止停車2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罰則:新台幣600元-1200元,在殘障者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處以最高額1200元罰鍰。

53 無號誌交岔路口 圓環式交岔路口 高速公路車道
尊重行車優先順序 無號誌交岔路口 圓環式交岔路口 高速公路車道

54 無號誌交岔路口

55 圓環式交岔路口

56 車禍不僅是一個人的痛

5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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