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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主講人:黃功誠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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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大綱 基本概念 飆車 毒品 霸凌 兩性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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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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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依據 救濟方式 救濟途徑 救濟期間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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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依據 救濟方式 救濟途徑 救濟期間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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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依據 救濟方式 救濟途徑 救濟期間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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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之痕(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父母親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公共危險罪 過失致人於死或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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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試車飛撞 害死車主 2010年1月10日蘋果日報 電影《頭文字D》飆車情節真實上演,結局卻是死亡悲劇!北縣一名男子載好友試車,疑似以時速160公里高速狂飆失控,整輛車離奇飛躍分隔島,再猛撞高速公路橋墩爆炸起火,車身因內縮壓爆好友頭顱,腦漿還飛濺2公尺外。 肇事男子無法接受友人慘死當場歇斯底里,警員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死者母親(中)看到兒子的死狀,當場放聲痛哭。陳宏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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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速170 無照男撞死騎士 2010年3月30日蘋果日報 一名無照飆仔,以時速170公里在國道競速,他不但逃避警方攔查,還催油加速逃逸,2分半鐘狂飆7公里,雖極速開下匝道擺脫警方,卻在北市連闖兩個紅燈,撞死一名騎車準備上大夜班的男子後狠心逃逸,經家人勸告,最後投案。 男子在國道狂飆,警方以測速槍測得時速170公里後進行攔檢,竟因無照加速逃逸。 男子極速開下匝道擺脫警方後,連闖兩個紅燈,直接撞上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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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仔罰抄心經 換緩起訴 2010年2月12日蘋果日報 南市兩名十八歲男子去年十二月底組飆車族,在市區狂飆並拿鋁棒狂砸一輛汽車。
檢察官考量兩人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且今年將服役,要求兩人六個月內各抄寫《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一百遍換緩起訴。 二名男子組飆車族,與同夥持球棒砸車,檢察官昨要求他們抄心經換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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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若飆車青少年的不當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程度,仍可以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法對於無照駕駛、闖紅燈、違規行駛等行為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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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財產上損害賠償 侵害生命權時,依民法第192條有醫療費,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殯葬費,扶養費
侵害身體權時,依民法第193條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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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 法律上稱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金
請求人為被害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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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兒撞傷人 父母賠337萬 2009年11月26日蘋果日報 台中縣致用商工19歲夜校生 騎機車返家途中,超車不慎擦撞機車後方,致騎士及後座乘客分別受輕重傷,該學生被判刑3月。 台中地院以學生父母未盡監督責任,放任有駕照但未滿20歲的兒子在道路上行駛肇事,判決連帶賠償337萬餘元。 何謂父母「監督」責任? 19歲的夜校生騎機車超車,不慎擦撞機車後方,致騎士摔車和後座乘客分別受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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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連帶責任 《民法》: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
《少年事件處理法》:父母因忽視教養致少年觸法,少年法院得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實際照顧人,應禁止少年飲酒嚼檳榔、飆車等,違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3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未滿18歲無照或持偽造、變造或矇領駕照駕車,行為人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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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一)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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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二)殺人罪 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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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三)過失致死罪 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6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無照駕車因而致人於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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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之定義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 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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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衍生之法律責任 (四)妨害公務罪 飆車者經常不服員警制止,而發生對峙或挑戰公權力情形,常有對撞、圍毆、向執行職務員警擲石等抗拒取締之暴力行為,此類不服從甚或妨害、侮辱執行員警等現象,均可能依其情節輕重,構成不同程度之妨害公務罪責。例如:90年11月25日凌晨,台中市警二分局執行擴大取締飆車行動時,在大雅路和英才路口逮捕白姓等5名飆車族時,被高速的機車撞擊倒地受傷,以致張巡佐左額、右小腿和左下巴均受傷,送醫急救。警方即將白姓等5名飆車族依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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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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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鴉片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一旦成癮極難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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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啡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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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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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興奮中樞神經,雖具有欣快、警覺及抑制食慾之作用,重複使用會成癮,中毒症狀包括多話、頭痛、錯亂、高燒、血壓上升、盜汗、瞳孔放大、食慾喪失。大劑量使用引起精神錯亂,思想障礙,類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聽、被害妄想等,長期使用導致器官性腦症候群。有高血壓及腦中風之危險。停用之脫癮症狀包括精神呆滯 、昏睡、易怒、煩躁不安、憂鬱,有自殺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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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MA(俗稱搖頭丸) 興奮中樞神經並具迷幻作用。食慾不振、牙關緊閉、噁心、肌肉痛、運動失調、流汗、心悸、疲倦及失眠。引起之毒性包括體溫過高、血管疾病、心律不整。致命的毒性包括橫紋肌溶解、散布性血管內凝集及急性腎衰竭。體溫過高為MDMA中毒主要特色,可高達攝氏 43 度,由於藥物作用加上脫水及身體奮力而造成的高體溫可致死。與安非他命及古柯鹼同,會產生心理依賴造成強迫性使用,引致抑鬱及精神錯亂,亦時有惶恐不安感,甚至自殺之傾向。由於中樞神經抑制能力減弱,加之易產生不會受傷害的幻想,濫用者往往對行為能力的安全性掉以輕心,造成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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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2(俗稱強姦藥丸) 為強力安眠藥,迅速誘導睡眠,如依照醫生指示使用,會使緊張及焦慮減輕,有安詳鬆弛感。具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過量使用會引起嗜睡、注意力無法集中、神智恍惚及昏迷現象,並造成反射能力下降、運動失調、頭痛、噁心、焦躁不安、性能力降低、思想及記憶發生問題、精神紊亂、抑鬱等情況。急性中毒因中樞神經極度抑制而產生呼吸抑制、血壓驟降、脈搏減緩、意識不清及肝腎受損終至昏迷而死。安眠鎮定劑是意外或非意外過量用藥事件中最常見者,不論劑量多寡,都可能對駕駛或操作複雜儀器等技能造成不良影響。禁斷症候包括焦慮、失眠、發抖、妄想、顫語、痙攣,亦有可能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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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俗稱K他命) 用於人或動物麻醉之一種速效、全身性麻醉劑,常用於診斷或不需肌肉鬆弛之手術,尤其適合用於短時間之小手術或全身麻醉時誘導之用。較常見之副作用為心搏過速、血壓上升、震顫、肌肉緊張而呈強直性、陣攣性運動等,部分病人在恢復期會出現不愉快的夢、意識模糊、幻覺、無理行為及胡言亂語,發生率約12%。Ketamine以口服、鼻吸、煙吸及注射等方式施用藥效約可維持一小時,但影響吸食者感覺、協調及判斷力則可長達16至24小時,並可產生噁心、嘔吐、複視、視覺模糊、影像扭曲、暫發性失憶及身體失去平衡等症狀。由於它也可使人產生無助、對環境知覺喪失,並伴隨著嚴重的協調性喪失及對疼痛感知降低,此種情況往往令服食者處於極度危險狀態。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造成強迫性使用,停藥後雖不會產生戒斷症狀,但不易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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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毒控制成員 八家將變討債集團 威風凜凜的八家將出巡,原本是捉邪驅惡的儀式,不過這裡頭的人,才真的作惡多端。畫面中,走在第一個穿著黑衣服、理著平頭的是主嫌,走在他後面,用衣服矇著臉的也是主嫌,他們是兄弟,旗下八名成員,專收中輟生加入陣頭,跳八家將, 不過私底下這群八家將,卻是暴力討債集團。表演的法器,在討債的時候就變成兇器,有被害人被鲨魚劍砍到重傷,更恐怖的是,這個集團控制成員的手段,不但用毒品控制青少年,逼迫女團員和男團員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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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相關罰則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第一次或五年後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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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第二次以上或五年內再犯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2項※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保護處分(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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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相關罰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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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 言語霸凌 肢體霸凌 性霸凌 關係霸凌 反擊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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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霸凌 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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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霸凌 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在國中階段最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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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 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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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霸凌 包括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不來往,封殺其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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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擊霸凌 受霸凌之人長期遭受欺壓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部分受霸凌之人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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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霸凌事件-摑頰50下3女霸凌學妹 蘋果日報98年5月25日
高雄縣驚傳校園霸凌事件!三名林園國 中三年級女學生,聯手在男廁內痛毆學 妹,三人至少出拳掌摑五十多下,還拿 水桶砸頭,小女生被打得雙頰紅腫,一 臉驚恐,廁所外則有十多名男學生圍觀, 不但沒人制止,也沒人向老師通報,霸 凌過程全被手機錄下並貼上網,引起網 友大加撻伐,直呼:「台灣教育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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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霸凌事件-圍毆弱智生 【聯合報╱記者簡獻宗、田俊雄】 ○○國中8年級林姓男生,○年○月1日下午被12名學長姐帶到校外巷弄欺負,輪番毆打腳踹,最後逼他下跪道歉,這段過程還被欺負人的學生以手機錄下,貼上網站炫耀。 校方發出的校安通報中,敘明被害學生於1日下午放學,被同校12名男女學生帶到瑞穗老人會館附近圍毆,被打得眼睛浮腫、肋骨骨折,施暴的學生還以手機拍下拳打腳踢過程,喝令林生在鏡頭前道歉,又將影片貼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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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霸凌事件-校園霸凌追逐 童墜3樓 蘋果日報96年3月30日
台北一名國小男童上周四放學時,被發現從三樓校舍圍牆墜下,造成脊椎斷裂、大腿嚴重骨折,但校方僅說是男童玩耍不慎墜樓,經警方調查懷疑案情不單純,加上男童透露曾遭惡學長追逐逼迫,男童父親痛斥校方處理草率,「我要討個真相!」對此校方回應,不知校園有無霸凌事件,墜樓原因仍在調查。 墜樓男童因左腿和脊椎重傷,男童父心疼地為他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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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法律責任 傷害或重傷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2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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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法律責任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83條)。 剝奪行動自由或強制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2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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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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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 。 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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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誹謗罪(關係霸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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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權 任何社會都是由兩性組成,而在傳統社會中,卻長存「男尊女卑」的性別結構,與男女不平等的現象。近年來對於臺灣地區人權指標研究多發現,除教育權外,其餘女性相關人權,如自由權、人身安全權、工作權、婚姻權、家庭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都不及格。破除性別隔離和追求兩性平等權益,已成為當今社會急須探究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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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時爽快,終身遺憾 (性侵害及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例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合意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性騷擾防治法
ㄧ時爽快,終身遺憾 (性侵害及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例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合意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性騷擾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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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案例 國中男炫耀房事 師生不倫戀走光 【聯合報╱記者林昭彰/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某中學廿九歲已離婚女老師,受原本相識的家長委託輔導國三學生,卻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學生事後向同儕炫耀跟女老師上床的情節,讓這起師生不倫曝光。 上月間,一名國三男生向同學炫耀他和學校女老師發生性行為,並將過程渲染得宛如A片情節,師生戀馬上在學生間傳開來,輾轉傳回當事學生家長耳中;家長驚覺事態嚴重,向校方和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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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害幼苗」喇舌師丈判刑3年2月(2010/08/20 ) 北市色狼師丈喇舌、熊抱國小女學生,案發後還到女學生家中「負荊請罪」,台北地院依對幼女強制猥褻罪,判劉某3年2個月。 劉某於98年間,替妻子到學校照顧學生,某日劉某以整理教具為由,單獨將一名女學生留在教室,再叫其他同學帶學弟妹去操場玩,趁所有人離開後,鎖上教室大門,從背後強抱、舌吻被害人。女童受到極大驚嚇,掙扎大喊「不要」,但卻被強吻,最後逃出教室,跑到校園另一側走廊的洗手台前不停漱口洗嘴,同學發覺,向輔導室求助,校方通報家暴中心介入並報案。劉某主張,他只是看女學生很可愛,偷偷親了她,沒有強制猥褻意圖,最多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法官審理認為,劉某強吻女學生時,還將舌頭伸入被害人嘴中,犯行明確,重判他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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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長期性侵9學生 判刑73年 (中國時報, ) 台南某國立高職孫姓教師,以任班導師機會,得知女學生家庭有問題,即趁機以前世業障之說加以誘騙,佯稱被害人前世為一男子,因曾經強迫女生與他發生關係,今世該名女子將會尋仇。被告見女學生有幾分信任後,即佯稱自己通靈,只要與他發生關係,就可消業障,女學生在半信半疑下,平均每周要與他發生兩次性關係,時間長達十年。被告自從誘騙第一位女學生得手後,即開始在班上找尋可以下手的目標,如發女學生有家庭問題受到困擾,即趁機以因果輪迴之說,讓她們先看「勸世書」,再找機會帶到汽車旅館、租屋處、學校內辦公室猥褻或發生關係,共對九位女學生猥褻、性侵,還拍攝近千張性交畫面,供「天兵天將」閱覽,經台南高分院判處七十三年徒刑,應執行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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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娶妳」 狼師誘騙國中女( ) 台北縣一名33歲的已婚國中男老師,竟然與16歲女學生發生戀情,多次謊稱,等女學生28歲後就會離婚娶她,藉此騙得女學生的信任發生性關係,直到兩人逛街被女學生的舅舅撞見,才逐步揭露色狼老師的真面目,氣的女學生大罵老師是個垃圾。女學生的舅舅,拿出外甥女和男老師的親密照,越看越氣,痛罵已婚的33歲男老師,居然拿甜言蜜語,欺騙女學生上床。這一段不倫戀,是老師充當愛情顧問,是想幫男學生追求女學生,結果自己卻和女學生越走越近,出遊定情,還騙說,等妳28歲就會離婚娶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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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女同學內衣肩帶 挨告性騷擾 2010年01月06日蘋果日報
大四學生小傑,因個性海派,也愛跟同學開玩笑,有一天上課時,前座女同學剛好穿一件薄的白襯衫,內衣與身材若隱若現,小傑因和同學打賭,開玩笑地拉起女同學內衣肩帶,放掉後還趴的兩聲,同學都笑翻了。沒想到,女同學轉過頭來不但打了小傑一巴掌,還堅持要到警局提出性騷擾告訴。 與人(尤其是異性)交談或相處,要保持尊重,千萬不要搭肩拍背、毛手毛腳,否則可能觸法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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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性交?何謂猥褻?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 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 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ㄧ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之一種動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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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221)
圖示:強暴方法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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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的定義與方式 性交以外的滿足性慾的行為 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有害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例如:偷襲胸部、臀部、 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圖示:偷襲胸部者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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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刑事責任 一、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2人以上共同犯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或攜帶凶器犯之,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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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刑事責任 二、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2人以上共同犯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或攜帶凶器犯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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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刑事責任 三、合意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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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刑事責任 四、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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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第2條) 圖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
畫、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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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中規定之性騷擾態樣可分為下列二種:
1.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2.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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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刑事責任(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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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校園性騷擾如何因應 不要關門。 得寸進尺。 ●感覺不舒服就是騷擾,嚴正制止對方,避免
●避免單獨或深夜進入教師研究室,討論時 不要關門。 ●感覺不舒服就是騷擾,嚴正制止對方,避免 得寸進尺。 ●記住性騷擾的人、事、時、地、物,可在安全前提下蒐證。 ●主動向學務處或訓導處申訴,避免隱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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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校園性騷擾如何因應 ●申訴管道: 1.向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 2.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申訴 3.打110向警方求助 4.教育部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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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十二條)
圖示:性交易 (圖片來源:摘自菜蟲的凹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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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 從事網路援交、在一夜情網站、BBS留言版上留言,傳遞援交的訊息,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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