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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相關法規介紹 前峰國中學務主任晏向田 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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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相關法規介紹 前峰國中學務主任晏向田 2017/3/15

2 寫在前言之前~~~~~~ Why are we here? Likes Boys喜歡男孩 No Weave沒編髮
Can‘t Sing不會唱歌 Four Eyes四眼田雞 Bad Attitude壞脾氣 Can’t Dance不會跳舞 Lucy Caboosey做自己之意 Trouty Mouth鳟魚嘴 Brown Eyes棕眼 I‘m With Stoopid (Arrow pointing upwards to her head)我有顆笨腦袋 I’m With Stupid (Arrow pointing downwards to his crotch)我有傻屌 Lebanese (Lesbian) 黎巴嫩(蕾絲邊的諧音) Nose 鼻子 OCD強迫症 Butt Chin. 屁股下巴 2017/3/15

3 茶餘飯後--來點水果吧~~~ 2017/3/15

4 壹、前言(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係於93年6月23日公布(全文38條),明文揭櫫「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1)。除明文規定性侵害、性騷擾之定義;性別、性傾向差別待遇之禁止;懷孕學生受教權之保障外,另對於性侵害、性騷擾之防治及學校違反該法規定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調查及救濟程序及相關罰則,亦均分別定有明文。 100年6月22日修正案新增性霸凌、性別認同之定義,並加重違反通報義務之處罰 2017/3/15

5 壹、前言(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係於94年3月30日經教育部公布(全文29條),並於100年2月10日修正公布(全文36條),於101年5月31日更名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全文37條)該準則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訂定。除明文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規劃校園安全及尊重性別多元化外,另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亦均分別定有明文。 2017/3/15

6 (一)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他方為學生者。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準則9)。
貳、何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一)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他方為學生者。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準則9)。 2017/3/15

7 何謂教師? 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 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準則9) 2017/3/15

8 何謂職員? 指前述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準則9) 2017/3/15

9 何謂學生? 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準則9) 2017/3/15

10 Q&A: 教師、職員,是否包括替代役人員? 如單純固定在校工作應納入「職員」之範圍。
但如有充當臨時教師,實際擔任教學工作,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教師」範圍。 2017/3/15

11 Q&A: 這也算『老師』?! 2017/3/15

12 Q&A: 學校委託電腦廠商到校安裝電腦,廠商所屬員工對學生性騷擾,該屬何法管? 2017/3/15

13 Q&A: 學生放學被路人性騷擾,該屬何法管? 學生在校內如廁被潛入份子性騷擾,該屬何法管? 2017/3/15

14 Q&A: 實習學生於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該屬何法管? 依據98年10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79886號函
師資培育大學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於學校擔任教育實習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時,由實習學校受理並邀該師資培育大學參與調查。 2017/3/15

15 參、何謂「校園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觸犯刑法第221至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2017/3/15

16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3/15

17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3/15

18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3/15

19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2017/3/15

20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3/15

21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7/3/15

22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7/3/15

23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3/15

24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3/15

25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7/3/15

26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二項二款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制性交者。 2017/3/15

27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二項二款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制性交者。 2017/3/15

28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二項一款 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2017/3/15

29 何謂「猥褻」? 無法律條文之解釋 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 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 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2017/3/15

30 何謂「猥褻」? 男學生遭架脖摀嘴 上下其手 校園發生疑似猥褻霸凌案件!新竹一名高二學生被好幾名同學架住,對他上下其手做出猥褻動作,男學生求饒,眾人卻變本加厲,作勢要扯下他的褲子,過程被人拍攝下來,爆料指控校方包庇不處理;而校方表示這是去年的事件,當時就通報教育局並懲處參與學生,儘管同學表示只是嬉鬧,但玩過頭引發霸凌爭議。 2017/3/15

31 何為「性交」? 刑法§10Ⅴ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017/3/15

32 校園中常見「性侵害」之行為態樣 與未滿16歲之人所發生之性交、猥褻行為—不論是否合意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 與雙方生理性別是否相異無關
我國刑法規定16歲以上(含16歲)有性自主權 2017/3/15

33 FOR EXAMPLE 下列行為哪些屬於猥褻行為? 情侶在校園內擁吻? 情侶在校園內擁吻並撫摸胸部、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
情侶在校園內擁吻並隔著衣物撫摸胸部或生殖器? 情侶在校園內擁吻並直接伸入衣物內撫摸胸部或生殖器? 2017/3/15

34 肆、何謂「校園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017/3/15

35 FOR EXAMPLE 學校教師見新進學生身材修長、面容姣好,向學生提出於下課後如果與其交往,願意幫伊於下課後私下加強輔導學識上之專業。
2017/3/15

36 FOR EXAMPLE 校園中男性同學數人在水池旁大聲講述黃色笑話,眾人訕笑並直視路過聽到的女同學,致該女性尷尬困窘不已,且感到不舒服,此即為敵意環境性騷擾。 2017/3/15

37 性別騷擾也是性騷擾的樣態 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是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女人是情緒的動物 ,遇到事情只會哭」。
如該情境讓人覺得不舒服,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之環境者,即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惟實務認定仍需審慎,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 2017/3/15

38 Q&A 講黃色笑話,會構成性騷擾嗎? 性騷擾事件是綜合具體個案之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判斷。 如當下情境讓人覺得不舒服,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環境,當然構成性騷擾。 2017/3/15

39 Q&A 勾肩搭背會構成性騷擾嗎? 如造成他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含的感受,並且違反他人的意願,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環境,當然構成性騷擾。 但仍應依前述要件綜合判斷。 2017/3/15

40 Q&A 追求或要約約會會構成性騷擾嗎? 界線在於是否受歡迎。
性騷擾是有一方覺得違反其意願,而產生關於性方面不舒服的感受,並且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 不受歡迎的過度追求,便有可能是性騷擾。 2017/3/15

41 Q&A 收到色情電子郵件算是性騷擾嗎?如果收 件者覺得有趣,再轉寄他人,還會構成性 騷擾嗎? 如自己不會感到不舒服,即不構成性騷擾。
但再轉寄時,他人是否會感覺不舒服並無把握時,切勿轉寄他人。 2017/3/15

42 伍、何謂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2017/3/15

43 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10134591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2017/3/15

44 「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 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發生性關係。 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類。 2017/3/15

45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民事責任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17/3/15

46 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2017/3/15

47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性平法§35(事實認定之依據)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準則§29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2017/3/15

48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25(懲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017/3/15

49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2017/3/15

50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教師法§14Ⅰ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10: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2017/3/15

51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教師法§14Ⅲ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2017/3/15

52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教師法§14Ⅳ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2017/3/15

53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國家賠償§2(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017/3/15

54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教師是否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我國及日本學者通說,均認為國家賠償法之目的,在保障民權,並使被害人易獲賠償,主張公務員之範圍應從寬解釋。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即係採廣義之解釋,即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教師從事教育活動之行為即是。 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其教學與行政,亦應認為是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017/3/15

55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執行職務: 教師之正課講授、課外活動、學校舉辦之特殊教學活動、教師之教育上指導或教師自己決定帶領學生在野外郊遊或登山活動、及帶領班上學生舉行各種活動,均可認為是教師之職務上行為,但此等行為必須有組織性之公共行為,如屬於個人私生活之行為則非執行職務自不待言。 2017/3/15

56 須告訴乃論 玖、性騷擾事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25: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須告訴乃論 2017/3/15

57 拾、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競合
性騷擾防治法§1Ⅱ: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行政申訴部份,仍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刑事部份,則可同時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2017/3/15

58 拾壹、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通報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通報及調查處理)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017/3/15

5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2017/3/15

6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2017/3/15

61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2017/3/15

6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2017/3/15

6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017/3/15

64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份資料應予保密。 2017/3/15

6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 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即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身心虐待。 限制其自由。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2017/3/15

6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2017/3/15

67 通報時限(24小時)之起算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21 防治規定§16(參考範例-即將有新修版)各校需自訂 校安事件通報單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防治規定§16(參考範例-即將有新修版)各校需自訂 校安事件通報單 2017/3/15

68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36Ⅲ: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2017/3/15

69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36-1(接獲申訴後未及時通報或隱匿案情人員之處罰)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2017/3/15

70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教師法§14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2017/3/15

71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36(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2017/3/15

72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罰則)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017/3/15

73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家庭暴力防治法§62(處罰)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2017/3/15

74 拾貳、通報義務違反之罰則 依行政罰法§24Ⅰ(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法律效果)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法務部95年03月27日法律字第 號函 本件有關民眾施設墳墓同時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相關處罰規定分別為同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及第58條,其中第57條及條58條之罰鍰上限均為新臺幣30萬元,較第56條規定之10萬元為高;另就首揭法條但書規定觀之第58條規定之罰鍰下限較第57條規定之罰鍰下限為高,應認以第58條所定罰鍰額為最高。 2017/3/15

75 拾叁、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為智障或十六歲以下者,其詢(訊)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經專案社工員訊前訪視認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被害人,經其同意,且經專案社工員訊前訪視,認有以本要點規定程序保護之必要者,亦適用之。 性侵害案件發生後顯有保全證據或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而有即時詢(訊)問被害人之必要者,應於司(軍)法警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初訊完畢後,再依前二項規定由專案社工員對被害人進行訊前訪視。 2017/3/15

76 拾叁、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本要點屬刑事訴訟程序,於學校進行調查時並不適用。 性別平等教育法§ 22Ⅰ但書(避免重複詢問及資料保密)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2017/3/15

77 拾叁、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28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校園性侵害之被害人至少會被詢問兩次 2017/3/15

78 拾叁、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警政、社政、行政之調和: 社工參與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相關函示 2017/3/15

79 拾肆、性騷擾事件之保密原則 媒體保密原則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準用) 2017/3/15

80 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準用) 2017/3/15

81 拾肆、性騷擾事件之保密原則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性平法第22條第2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 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 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性平法第26條) 2017/3/15

82 罰則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2017/3/15

83 保密原則違反之刑事責任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2條) 2017/3/15

84 Q&A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後,學校可否主動調查該事件? 2017/3/15

85 性平法採主動調查原則,學校於知悉事件發生後,無論當事人是否已申訴或因撤回申訴,學校仍可自行檢舉調查。
2017/3/15

86 Q&A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涉及加害人身份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應於何時要求加害人提出該書面陳述? 2017/3/15

87 依教育部之見解,認為若性平會調查報告對於加害人之懲處建議涉及改變加害人之身份,性平會應在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前,給予加害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如性平會未依法應給予加害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其調查程序即屬有重大瑕疵。 2017/3/15

88 Q&A 何謂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委員會重新調查」? 2017/3/15

89 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如:性別或專 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或防治準則之規定。 2.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或涉及加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如:性別或專 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或防治準則之規定。 2.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或涉及加 害人身份之改變時,未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 機會。 3.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 4.應予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5.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顯然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 則。 2017/3/15

90 是否限於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尚有爭議。
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是否限於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尚有爭議。 2017/3/15

91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 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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