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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倫理規範與行為分際- 談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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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倫理規範與行為分際- 談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暨法務部廉政署駐署檢察官 詹常輝

2 前言(廉政署組織架構)

3 講授大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相關法令 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基本內涵及規範對象 2.廉政倫理行為分際-應遵守之義務 暨貪污治罪條例之關聯
3.貪污案例之介紹

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基本內涵 2017/3/16

5 公務倫理-1 倫理:人與人相處應遵守的原則 公務倫理 公務員行為規範或職業道德 社會對於公務員這個職務的期待 2017/3/16

6 政府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就是負有特殊責任的公民 公務員必須體認:受民所託
公務倫理2 政府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就是負有特殊責任的公民 公務員必須體認:受民所託 2017/3/16

7 廉政指標民意調查-法務部調查 100年至102年 對公務人員清廉程度的評價 2017/3/16 7

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推動記要 97年5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97年6月12日行政院第3096次院會審議通過
97年7月31日由行政院劉前院長率各部會 首長簽署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年8月1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施行 99年7月30日修訂條文由20點增為21點 2017/3/16

9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訂定背景 順應世界潮流: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2017/3/16

10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參考立法例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外國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我國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2017/3/16

11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2017/3/16

12 規範對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之人員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二、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均適用;純勞工不適用 三、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四、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

13 廉政倫理行為分際-應遵守之義務 暨貪污治罪條例之關聯

14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一、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3點)。 二、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第4點)。 三、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7點)。 四、公務員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第8點)。

15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五、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第9點)。 六、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七、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16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理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項、第5項(圖利罪):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法律效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17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圖利罪之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93號判決:
「違背法令」:係指違背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另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四七九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僅就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依其法定職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者,亦屬之。故行政機關苟係依其職權執行法律,而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命令,為具體之規範,俾為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準據者,自屬前述所稱之法令。 98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 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而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實行等,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亦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而具有違法性,自應認為亦屬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構成要件所指違反法令之行為。

18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19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衛生局與食品供應業者、餐廳等。

20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指揮監督: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 行政院與法務部 法務部與法務部廉政署 長官與部屬 組長與各科室主管 科室主管與屬員

21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補(獎)助等關係(如): 一、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 二、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 三、法務部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四、青輔會補助青創會 五、地方政府觀光傳播局補助某藝術團體 六、地方政府社會局補助弱勢團體 2017/3/16

22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1 2 3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其他契約關係 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2017/3/16

23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例外: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第2點第3項)

24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處理程序(第5點):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25 受 贈 財 物 §4 §5 §6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 沒有限制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原則:可接受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1.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 2.無法退還,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 沒有限制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原則:可接受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市價無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不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原則:不可接受 例外: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可接受: 1.公務禮儀2.長官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財物在500元以下或機關內多 數人市價總額1000元以下4.正常禮俗 推定 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1.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2017/3/16

26 政府機關應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觀感
受贈財物案例 年終廠商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辦公日誌? 物品性質 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致贈對象不限於公務員 政府機關應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觀感 2017/3/16

27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常見未登錄之情形: 未知市價 不知道規定(不知道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怕麻煩、怕政風室 忘記而未第一時間報備
主管未以身作則 貪小便宜的心態 2017/3/16

28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退回有困難 贈送的禮物易腐 衛生稽查人員執行勤務時,店家致贈月餅禮盒 民眾與基層員警發生爭執,贈送豆花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學生送馬總統ipod 議員贈送茶葉給首長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2017/3/16

29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項(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項(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法律效果: 違背職務收賄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30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例外: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31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 一、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二、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例外: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32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第9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33 飲 宴 應 酬 §7 §8 §9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或 參加會議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原則: 1.不得參與飲宴應酬 2.不得為不當接觸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例外:得參與飲宴應酬 1.公務禮儀2.民俗節慶 3.長官獎勵4.正常社交禮儀 前項1.2之部分, 應報請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機構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 原則:得參與飲宴應酬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或經報請長官同意,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2017/3/16

34 不妥當場所及案例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廳、茶室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色情表演場所、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財政部某二級機關首長於97年8月接受業務相關建商的邀約到酒吧喝花酒,遭記過1次並調任非主管職務 2017/3/16

35 不當接觸1 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
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2017/3/16

36 不當接觸2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警察與黑道 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2017/3/16

37 不當接觸3 接觸案例 某直轄市殯葬處長杜00及員工疑接受殯葬化妝業者招待,於99年7月間至高雄、台東旅遊 杜00遭撤換,並記申誡1次處分
函檢調機關偵查 99年5月間某縣市黑道份子翁00遭槍殺,後查出某縣市警察局人員經常至翁00處所泡茶聊天、打麻將等 警察局長、督察長等人遭處分及撤換 2017/3/16

38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8、9點:不當之飲宴應酬、接觸。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項(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項(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法律效果: 違背職務收賄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39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收賄罪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
收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 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 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

40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收賄罪之實務見解 70年台上字第1186號
(一)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 (二)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繳均採共犯連帶說,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可循。上訴人等多人違背職務共同向人索取賄款三千六百元,如應論以因共同受賄而違背職務之罪,縱上訴人僅分得二百元,亦應就賄款全部負連帶責任,殊無僅沒收追徵分得二百元之餘地。

41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收賄罪之實務見解 97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為之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其他費用或紅利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所謂之公關費用或股利(紅利),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42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收賄罪之實務見解 97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而言。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兩者之要件迥不相同。

43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收賄罪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77號:
公務員受賄罪雖然分為不違背職務及違背職務二種,但均係以公務員職權 有關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為其規範重點。易言之,係以此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作為 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形同買賣,違背公務員之廉潔義務,而予非難。 是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聯結是否存在,其判斷時點,當以公務員之一方, 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故對方給付賄賂、不 正利益之時機,無論係在公務員被賦予職權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影響上揭犯罪之成立。

44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5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立法說明: 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德國、日本、香港等外國立法例。
法務部於97年10月間委託辦理97年「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貪瀆罪定罪率之問卷調查」,多數受訪檢察官、法官及律師認為我國有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必要;另於 舉辦公聽會,多數與會人士亦認為有立法規範此類行為之必要。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建立國民對政府之信賴,提高行政效率,處罰對於職務上行為之行賄,以杜絕紅包文化。法務部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 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至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並於 公布施行, 正式生效。

46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案例說明:

47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案例說明:

48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案例說明:

49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案例說明:

50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條: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定義(第2點第5項):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2017/3/16

51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請託關說相關之法令 公務員服務法§3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服務法§15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2017/3/16

52 請託關說相關之法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017/3/16

53 刑法§3II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請託關說相關之法令 刑法§3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017/3/16

54 採購法§ 16: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請託關說相關之法令 採購法§ 16: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2017/3/16

55 請託關說案例 02 03 01 蕭00向00法院法官(審判長)高00、受命法官崔00、高00請託關說要求無罪判決,蕭00與審判長高00並餐敘2次,審判長高00 於2010年1月二審改判蕭00兒子無罪,經法院人員在網站上討論,引起媒體關注與批評 監察院調查,認為蕭00及審判長高00兩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於99年10月20日通過彈劾,蕭00休職6月、高00降兩級改敘 00法院法官蕭00因兒子被控於2008年10月開車肇事逃逸,一審遭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2017/3/16

56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公務員倫理規範第13點: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目的: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14條-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法官法( ) 第24、25條-法官禁止兼職,各級民代、公務員或私立學校董事不得兼任法官 2017/3/16

57 結語(隨心自在、正道以行) 以誠相待 凝聚共識 全力以赴

58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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