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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內銷市場的稅務問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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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李仁祥總經理 昆山商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合夥人上海致群會計師事務所管理 江蘇中聯智盈創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李仁祥總經理 昆山商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合夥人上海致群會計師事務所管理 江蘇中聯智盈創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台灣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台灣科技大學工管學士 昆山市前進西路昆城中欣廣場2號樓3樓(沃爾瑪斜對面) TEL: FAX: 上海市盧灣區斜土路768號致遠大廈12樓N室 TEL: FAX: 手機: (昆山) (台灣);Skype:kshamb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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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專業台商服務團隊 3 中國財稅顧問團隊 漢邦大陸台商服務團隊 中國貿易服務平臺 優勢:專業服務團隊人員皆 擁有豐富大陸實務經驗
優勢:專業服務團隊人員皆 擁有豐富大陸實務經驗 專精:提供各項的中國大陸 稅務、投資、營運專業諮詢 服務 漢邦大陸台商服務團隊 時點:1991年在台灣成立 優勢:長期致力於大陸台商財稅問題,業務專精 成員:由台灣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主持、並在大陸組成專業團隊常駐上海、昆山 專精:主要提供服務於大陸台商,如審計、稅務、海內外IPO業務等服務。 中國貿易服務平臺 優勢:結合專業大陸稅務、海關、外匯等知識,提供客戶貿易代理業務 專精:進出口貿易疑難雜症之解決方案,可透過貿易公司平臺解決國際貿易實務問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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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大陸內銷市場的稅務規定 二、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內銷業務的規劃 三、大陸內銷開立發票的規定與偷稅風險 四、Q&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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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大陸內銷市場的稅務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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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從事內銷業務 會碰到哪些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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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 2.營業稅 3.消費稅 4.進口關稅 5.企業所得稅 6.印花稅 流轉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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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轉稅三者有何關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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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費稅(特定貨物如煙、酒、珠寶玉石、化妝品、
2.營業稅 (提供無形勞務) (等同於台灣 非加值型營業稅) 1.增值稅 (銷售有形貨物) (等同於台灣 加值型營業稅) 3.消費稅(特定貨物如煙、酒、珠寶玉石、化妝品、 汽油、柴油、汽機車、輪胎、實木地板等) (等同於台灣貨物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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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的稅目與稅率 17% 13% 納稅人 稅 目 稅率 一 般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2、3項 規定外
稅 目 稅率 一 般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2、3項 規定外 17%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 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 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1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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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7% 3% 納稅人 稅 目 稅率 一 般 3.納稅人出口貨物,除國務院 另有規定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勞務 小規模
稅 目 稅率 (徵收率) 一 般 3.納稅人出口貨物,除國務院 另有規定外 0%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勞務 17% 小規模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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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一般納稅人? 何謂小規模納稅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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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 1.一般納稅人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或者會計核算健全,並經稅務機關認定,享有抵扣稅款和使用專用發票等權利的增值稅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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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從事上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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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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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的稅目和稅率 3% 5% 稅 目 徵 收 範 圍 稅 率 1.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稅 目 徵 收 範 圍 稅 率 1.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3% 2.建築業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3.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 5% 4.郵電通信業 郵政、電信 5.文化體育業 文化業、體育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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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稅 目 徵 收 範 圍 稅 率 6.娛樂業 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 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遊藝場、高爾夫球
稅 目 徵 收 範 圍 稅 率 6.娛樂業 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 5%-20% 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遊藝場、高爾夫球 20% 保齡球、台球 5% 7.服務業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8.轉讓無形 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 9.銷售不動產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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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 稅 目 徵稅範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一、煙 1.甲類卷煙 2.乙類卷煙 3.雪 茄 煙 4.煙 絲
稅 目 徵稅範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一、煙 1.甲類卷煙 2.乙類卷煙 3.雪 茄 煙 4.煙 絲 包括各類進口卷煙 支 0.003元+45% 0.003元+30%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 酒 2.黃 酒 500克 噸 0.5元+20% 240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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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徵 稅 範 圍 3.啤 酒 4.其 他 酒 5.酒 精 (1)甲類啤酒 (2)乙類啤酒 噸 250元 220元 10% 5%
稅 目 徵 稅 範 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3.啤 酒 4.其 他 酒 5.酒 精 (1)甲類啤酒 (2)乙類啤酒 噸 250元 220元 10%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 30% 四、貴重首飾 及珠寶玉 石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 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五、鞭炮、 煙火 1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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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徵 稅 範 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六、成品油 1.汽 油 2.柴 油 3.航空煤油 4.石 腦 油 5.溶 劑 油 6.潤 滑 油
稅 目 徵 稅 範 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六、成品油 1.汽 油 2.柴 油 3.航空煤油 4.石 腦 油 5.溶 劑 油 6.潤 滑 油 7.燃 料 油 (1)含鉛汽油 (2)無鉛汽油 升 0.28元 0.2元 0.1元 七、汽車輪胎 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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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徵 稅 範 圍 計稅 單位 稅率 稅額 八、摩托車 氣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 氣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3% 10% 九、小汽車
稅 目 徵 稅 範 圍 計稅 單位 稅率 稅額 八、摩托車 氣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 氣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3% 10% 九、小汽車 1.乘用車 2.中輕型商用客車 氣缸容量1升(含)以下 氣缸容量1~1.5升(含) 氣缸容量1.5~2升(含) 氣缸容量2~2.5升(含) 氣缸容量2.5~3升(含) 氣缸容量3~4升(含) 氣缸容量4升以上 1% 5% 9% 12% 25% 4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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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徵稅範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檔手錶 20% 十二、遊艇 十三、木製一次性筷子 5%
稅 目 徵稅範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檔手錶 (單價1萬元以上) 20% 十二、遊艇 十三、木製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實木地板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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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貨物應繳納哪些稅? 如何計算?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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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有: 1.關 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 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1.關 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 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3.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增值稅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經海關審核並接受的申報價格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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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加工貿易企業從事 內銷業務的規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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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貿易企業能否從事內銷業務 1990/10/28《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外資企業年出口產品的產值要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而且外匯必須收支平衡或有餘。即要求外資企業內銷比例不得超過50%。但2001/4/12修訂《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時,已取消了此項規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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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取消了對外資企業內銷比例的限制,但對於:(1)在2007年12月1日之前以“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名義;或(2)外商以不作價方式提供,而取得進口設備先徵後退或免稅優惠的企業,如果設備尚在5年監管期內的,當從事內銷業務時,將無法退回已經繳納的稅款(關稅及增值稅)或需向海關補繳免稅設備的稅款(關稅及增值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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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料加工從事內銷業務 模式一 銷 售 (開立發票) 進料加工企業 內銷客戶 收取人民幣 補繳保稅料件的關稅 、增值稅及緩稅利息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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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是否造成不符設備免稅優惠的情況: (1)先徵後退免稅設備優惠; (2)不作價免稅設備優惠。
2.保稅與非保稅料件“分倉庫、分帳冊”的海關監管要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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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 境外公司 內銷客戶 銷 售 銷 售 暫時存放 進口(報關繳稅)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進料加工企業 交 貨 (報關出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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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 內銷客戶 境外公司 進料加工企業 自設/委託貿易商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銷 售 銷 售 進口(報關繳稅) 暫時存放 交 貨
銷售 開立發票 境外公司 自設/委託貿易商 銷 售 銷 售 進口(報關繳稅) 暫時存放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進料加工企業 交 貨 (報關出口)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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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料加工從事內銷業務 模式一 境外公司 內銷客戶 來料加工企業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銷 售 進口(報關繳稅) 返 還 暫時存放
交 貨 (報關出口)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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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 內銷客戶 境外公司 來料加工企業 自設/委託貿易商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銷 售 返 還 進口(報關繳稅) 暫時存放 交 貨
銷售 開立發票 境外公司 自設/委託貿易商 銷 售 返 還 進口(報關繳稅) 暫時存放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來料加工企業 交 貨 (報關出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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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 大陸內銷開立發票 的規定與偷稅風險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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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在台灣簽約及收付款,但由 大陸的工廠交貨給大陸的客戶? 不開大陸發票而開台灣發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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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 1.在境內銷售貨物; 2.進口貨物; 3.在境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視同銷售貨物。
在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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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即使是在境外成交的,也應當徵收增值稅
。反之,如果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外,即使是在境內成交的,也不徵收增值稅。 例如,在國際運輸中,如貨物經過中國的海港、空港、鐵路,因其起運地和所在地都不在中國境內,也不需繳納增值稅。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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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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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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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何時開立?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 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 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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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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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的當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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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票開不出去是大陸內銷常有 的現象,其重要原因之一: 增值稅稅率太高。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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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高達17%,且增值稅的最終負擔者為最終消費者。由於稅率過高,以致產品在零售環節不開發票的情況相當嚴重。
生產商 進口商 批發商 零售商 最終 消費者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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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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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1)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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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第211條 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 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 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第201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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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 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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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漏開發票逃漏增值稅及企業所 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查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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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查獲逃漏稅的可能方式: 1.公司員工舉報; 2.上下游廠商被查獲; 3.專項檢查被查獲; 4.金融機構反洗錢通報被查獲。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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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單筆或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或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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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帳戶之間單筆或當日累計¥20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銀行帳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帳戶之 間單筆或當日累計¥5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 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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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研討Q&A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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