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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簡 報 內 容 大 綱 Part 1 前言 Part 2 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Part 3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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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簡 報 內 容 大 綱 Part 1 前言 Part 2 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Part 3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2 Part 1 前 言

3 前 言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4 *立法過程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前 言 *立法過程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  82年4月起開始著手規劃老年年金。  92年4月曾將老年年金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因屆期不續審退回。  96年5月失能及遺屬年金一併納入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再度因屆期不續審退回。  97年2月15日重送立法院審查。  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 98年1月1日起施行。

5 Part 2 勞保年金 給付之優點

6 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三種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 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老年年金3,000元 失能年金4,000元 遺屬年金3,000元

7 Part 3 勞保年金 給付之內涵

8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例如:98年7月份的年金給付,本局會在8月底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 98年8月份的年金給付,則在9月底前匯入帳戶 。

9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年金及老年一次金: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年金及老年一次金: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仍同舊制規定,退保之當月起 前3年之平均。 3、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 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10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三)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本次勞保條例修正施行後,不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是「三種年金給付」,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11 (四)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四)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老年給付:符合第58條第2 項規定者,得選擇【老年年金】 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 【失能年金】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2 3 死亡給付:其遺屬得選擇【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12 (四)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四)修法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其遺屬得【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4 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5

13 (五)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 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五)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 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六)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 (七)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之規定 (八)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本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14 【老年一次金】 請領要件 二、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 2、保險年資滿15年 保險年資未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請領要件 二、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 2、保險年資滿15年 【老年一次金】 保險年資未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 (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 以5年計)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 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15 給付標準 二、老年年金給付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二、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6/12)×1.55%= 17,608元

16 展延年金 二、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舉例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 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38+4/12)×1.55%×(1+4% × 3)= 21,293元

17 減額年金 二、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每提前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原則。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二、老年年金給付 減額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每提前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原則。 舉例 陳先生57歲退休時, 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33×1.55%×(1-4% × 3)= 14,404元

18 被保險人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三、失能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現制發給一次金。

19 給付標準 三、失能年金給付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舉例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20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三、失能年金給付 加發眷屬補助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有眷屬2人,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25%×2) =15,312元

21 眷屬資格 三、失能年金給付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
一、配偶 眷屬資格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未成年。 二、子女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22 眷屬補助停發 三、失能年金給付 (1)配偶: 再婚。 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 述資格之條件。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三、失能年金給付 眷屬補助停發 (1)配偶: 再婚。 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 述資格之條件。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23 請領要件 四、遺屬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四、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24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給付標準 四、遺屬年金給付 ★最低保障:3,000元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四、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25 給付標準 四、遺屬年金給付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舉例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26 遺屬加計 四、遺屬年金給付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舉例3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5+4/12)×1.55% ×(1+25%×2) =18,846元 舉例4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50%: 6,282元 每月年金金額: 6,282×(1+25%×2)=9,423元

27 遺屬資格 四、遺屬年金給付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1)配偶(2)子女 (同眷屬補助之條件)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1)配偶(2)子女 (同眷屬補助之條件)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1級。

28 四、遺屬年金給付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求權之行使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第一順序與第二順序之請領關係。 3、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29 遺屬年金停發 三、失能年金給付 (1)配偶: 再婚。 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 資格之條件。 不符合前述配偶資格之條件。
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三、失能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再婚。 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 資格之條件。 不符合前述配偶資格之條件。 (2)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遺屬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30 勞保與國保之銜接與競合 勞保與國保之銜接與競合 一、勞保與國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得同時請領。
二、未達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國保年資 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三、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如具有國保年資者,得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 四、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如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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