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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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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104年度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營 學校場次 公教人員待遇、退撫法令解析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黃淑貴 1

2 簡 報 大 綱 待遇實務案例 退撫實務案例 年金改革方案 1. 2. 3. 2

3 待遇實務案例 甲師於4月1日、2日、7日曠職,應如何扣薪?
April 20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 31 1 2 3 4 5 曠職愚人節 曠職 連假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穀雨 世界地球日 27 28 29 甲師於4月1日、2日、7日曠職,應如何扣薪? → 4月1至至4月7日曠職3日,連續之例假日視為繼續曠職,應一併扣薪,因此須扣薪7日。

4 待遇實務案例 【教育部 民國101年04月16日 臺人(二)字第 號函】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復查本部96年8月31日台人(二)字第 號書函略以:「…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另查銓敘部96年6月7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依前開規定,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又遇國定假日之情形亦同…」,教育人員類此情形比照辦理。

5 待遇實務案例 乙師已請畢事假7天、病假28天及休假30天,因有私事須處理,於4月1日、2日各請1天事假,7日又請4小時事假,應如何扣薪?
April 20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 31 1 2 3 4 5 請假愚人節 請假 連假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穀雨 世界地球日 27 28 29 乙師已請畢事假7天、病假28天及休假30天,因有私事須處理,於4月1日、2日各請1天事假,7日又請4小時事假,應如何扣薪? → 方式一:扣薪2日,餘4小時列入以後月數合併計算,滿8小時再扣。 方式二:年度結算,超過請假日數者每滿8小時扣1日薪。 ※均以扣薪當月之日數計算。

6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敍部96年9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62850502號書函】
…本部68年7月3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4044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准給事假之日數,係以全年度為計算期間。機關得俟年度終了請假日數結算後,始將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未滿1日之事假,則無需扣除俸(薪)給;機關亦得於達規定日數之事假後,每超過1日即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畸零事假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所請之事假併計。至於扣除之俸(薪)給,則均以扣俸(薪)當月之日數為計算標準。

7 待遇實務案例 丙師兼任總務主任承辦校舍興建案涉及不法,經服務學校依程序自4月1日起予以停職,丙師薪資如何發給?
April 2015 中華民國104年4月 30 31 1 2 3 4 5 曠職愚人節 曠職 連假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穀雨 世界地球日 27 28 29 丙師兼任總務主任承辦校舍興建案涉及不法,經服務學校依程序自4月1日起予以停職,丙師薪資如何發給? → 依教師法第14-3條規定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俟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注意但書規定: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判決而易服勞役者;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停聘者,不發。

8 待遇實務案例 【教育部 民國95年03月28日 台人(三)字第0950019738號函】
查教師法第14-3條規定:「依第14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是以,教師如有構成停聘之事由,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者,其於停聘期間如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之情事,得依前開規定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 ※請參閱:教師法第14-3條規定

9 待遇實務案例 校長自5月8日至22日公假期間,職務由教務主任代理,代理期間主管加給如何發給?
May 2015 中華民國104年5月 27 28 29 30 1 2 3 勞動節 4 5 6 7 8 9 10 立夏 母親節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小滿 25 26 31 校長自5月8日至22日公假期間,職務由教務主任代理,代理期間主管加給如何發給? 承上,校長公假期間其職務由教務主任代理並支領校長主管職務加給,則校長本人公假期間薪資應如何發給? → 連續代理10個工作日以上,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支給15日。 → 依規給假期間本人加給照支;代理人代理期間達上開規定者亦得支領校長主管加給。

10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敘部 民國90年06月17日 90局給字第020006號書函 】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左列人員奉准期間之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二、因公出差。三、奉調受訓者。四、奉派進修考察者。」復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同辦法第11條第1項,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期間。另查該辦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11 待遇實務案例 承上,教務主任於5月11日至13日派參加教務主任研習,其代理校長職務主管加給應如何計給?
May 2015 中華民國104年5月 27 28 29 30 1 2 3 勞動節 4 5 6 7 8 9 10 立夏 母親節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小滿 25 26 31 承上,教務主任於5月11日至13日派參加教務主任研習,其代理校長職務主管加給應如何計給? → 代理期間如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本案扣除11-13日,工作日僅餘8日,不合支給代理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

12 待遇實務案例 【銓敍部101年9月12日部銓二字第1013642568號電子郵件】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連續代理」自始為代理人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必要要件,不論上班日或是例假日因公出差,均須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始得計入工作日。又基於公平性之考量,上班期間因公出差,若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13 待遇實務案例 幸福國小因班級數僅6班,置有幹事1名,須同時兼任人事及會計2職,其主管加給如何支領?可以選擇兼任人事部分領取主管加給,而兼任會計部分領取兼職費嗎? Q1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主管職務加給不重領、不兼領原則 二、【銓敍部95年12月25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任編制表明列之專(兼)任主管職務者,自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 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 。

14 待遇實務案例 承上,小陳現敘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1級,於4月調任幸福國小幹事,須同時兼任幸福國小附設補習學校幹事,小陳該如何支領國小及附設補習學校之加給? Q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年2月27日78局肆字第07178號函】 薦任第8職等與委任第4職等年功俸4級人員,其兼職車馬費、交通費(按現為兼職費),同意按高官等標準支給。 公學校職員其薪及精考績晉支年功薪475元與245元以上者,其兼職車馬費(按現為兼職費)支給得比照公務人員規定,按簡任與薦任級標準支給。 ※簡任月支3,000元、薦任月支2,500元、委任月支2,000元。

15 待遇實務案例 小林在開心國小擔任事務組長,因學校班級數減少,經縣府協調移撥至希望國小擔任幹事(非主管職務),希望國小應否補足小林的組長職務加給?如果須補足差額要補到何時? Q3 【銓敍部98年1月10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由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其條文說明略以,所稱精簡係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 ※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ㄧ第3、4項:待遇調整、考績升等、陞任本機關職務或調任他機關。

16 待遇實務案例 希望國小受縣府委託承辦全國中小學運動會,為使工作順利推行,校長特別成立全中運籌備會(任務編組),分別遴聘該校教師擔任各組組長,籌備會運作期間各兼任組長之教師,可否支領組長職務加給? Q4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 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 。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1)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4)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務者,不得支給。

17 待遇實務案例 吳老師原任職南澳國小教師並兼任註冊組組長,於103年8月1日介聘至宜蘭市中山國小擔任五年級級任老師,102學年度成績考列4條1款晉一級敘500元,其102學年考核獎金應如何發給? Q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 支者為基準計算之。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 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18 待遇實務案例 李老師102學年敘330元,103年7月27日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至410元,李師102學年度兼任輔導主任,其102學年度具有30天休假,已休14天,試問李師未休假班費應如何計發? Q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 】 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者,得依所任不同專業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高專業加給之月數計算。……於100 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該月份退休、離職及資遣者,其以調待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調待後之100年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調待前之數額核發 【教育部 民國83年03月07日 台(87)人字第011674號書函】 學校行政人員以7月份調薪後之薪津標準計發不休假加班費之日數,最高自不應超過各該員7月份實際上班之日數,其餘之日數,則應以未調薪之薪津標準核發。各級學校職員休假之實施係參照公務人員照按年結算原則,按學年度結算,由於學年度係自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自無以次1學年度之俸給標準計發本學年度因公未休假日加班費之可能。

19 待遇實務案例 南澳國小護理師娩假期間( ~ ),其職務由學校約僱人員代理(支五等280薪點),代理期間酬金應如何計算?又其離職儲金應如何提繳? ※通案薪點折合率為121.1元,本縣山僻地區280薪點折合率調增為129.8。 Q7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3條規定: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 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20 待遇實務案例 Q8 希望國小於星期三舉辦校外教學,基於安全考量,學校得否為參與本次活動之教職員,投保旅平險?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 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 一、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二、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 三、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有關 規定辦 理保險者。 四、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之駐外人員得辦理投保兵災險者。 五、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21 待遇實務案例 王校長現敘500元(40,420元),王太太服務於台塑企業(勞保投保月俸額為34,800元),王太太於4月1日分娩產下3胞胎,王校長應如何申請生育給付或生育津貼? Q9 1.王太太先申請勞保生育給付2個月: 34,800*2=69,800 2.王校長申請第1胎差額及第2、3胎生育津貼 (40,420*2-69,800)+40,420*2+40,420*2=172,720

22 待遇實務案例 同校林老師(薪俸34,430元)也於4月2日分娩產下1女,林老師先生服務於國稅局(薪俸31,430元),林老師又該如何申請生育給付或生育津貼? Q10 林老師應先申請公保生育給付2個月(34,430*2),又林老師先生薪資低於太太,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津貼差額。

23 啥時候才可以領月退休金? 啥時候退休最有利? 退休要準備哪些文件? 臨時提出? 突然放棄? 退休金要 怎麼算?
哪些年資可以採?哪些不行採? 系統要怎麼key?報表要怎麼印? 怎麼辦! 23

24 退休法(條例)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2.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 教育人員 1.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24

25 退撫實務案例 賴老師50年7月16日出生,大學畢業後曾任公立國小懸缺代理教師2年、私立愛育幼稚園教師2年,於75年8月1日經甄試後擔任大溪國小幼稚園教師,於78年8月1日納編後調任南屏國小附設幼稚園(現改制為幼兒園)任教迄今,賴老師規劃於105年2月1日退休,針對任職年資及退休生效日之選擇徵詢人事室意見,身為人事人員應如何建議? Q1 1.可採計之年資(懸缺、兵缺、正式教師年資);不可採年資(私立幼稚園、納編前非依試行要點設立之幼稚園教師年資)…. 2.年資年齡是否符合加發、薪級是否達最高年功薪、考核獎金…… 25

26 退撫實務案例 陳老師任教21年因不當體罰學生、班級經營不當等因素,經學校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流程,經教評會決議不適任應予資遣,後續人事人員應辦理事項及程序為何? Q2 依照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依覺察期、輔導期、評議期等程序後送教評會決議資遣者,應函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並俟核准後檢附縣府教育處核准函、資遣事實表、相關任職證明文件函送縣府(人事處)辦理資遣給付審定。 26

27 退撫實務案例 李老師任教10年,期間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3年,現因個人生涯規劃擬自104年8月1日辭職,有關李師任職年資退休金應如何發還?請求權多久? Q3 依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規定: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同條例第10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 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7

28 退撫實務案例 蔡老師現年40歲任職已滿15年,因罹癌請假治療中,其延長病假將於104年5月10日屆滿,蔡師業於104年3月31日取得公保半殘證明,蔡師如欲辦理退休,有關退休生效日及相關程序應如何辦理? Q4 1.未列入年度退休名冊者,應先專案函報縣府核准(應檢附醫療證明等相關文件) 2.經專案核准同意辦理者,檢附退休事實表及任職年資資料。 有關退休生效日擇定原則: 28

29 退撫實務案例 Q5 蔣老師於95年8月1日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不幸於104年1月2日亡故,身為其原服務學校的人事人員,你(妳)應該做些甚麼?
1.104年第1期月退休金無需停發;行文通知退撫基金及台灣銀行。 2.聯繫家屬提供撫慰金申請表件,及明確告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3.應先了解是否有餘額,如請領一次撫慰金約有多少金額,領取月撫慰金每期約有多少錢;請領月撫慰金之條件、限制,以供家屬選擇之參考。 4.於104年第2期發放前送出申請為宜。 29

30 退撫實務案例 Q6 承上,蔣老師現任配偶與子女針對撫慰金支領方式意見相左,該怎麼辦? (若此狀況發生於已故公務人員身上,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教育部 民國91年07月05日 台(91)人(三)字第 號函 支(兼)領月退休金教師亡故後,其遺族未達成協議辦理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時,配偶不得因屬該師生前所立遺囑指定人,即據以主張領取月撫慰金,在領受期限內無法取得其他遺族同意其領受月撫慰金之同意書時,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原服務機關應按比例發給配偶一次撫慰金,並將其餘部分之一次撫慰金,依民法規定辦理提存。(按:有關提存之規定,參照銓敘部93年12月10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規定,應停止適用。) 30

31 退撫實務案例 重申銓敘部102年11月7日部退四字第 號函及103年3月25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各機關學校辦理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時,應以嚴謹之態度,根據發生事實,依法辦理撫卹案之陳報。…若初步認為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惟遺族仍堅持提出因公撫卹之申請,應依法就事實詳載,覈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遺族之陳情案或相關舉證資料,依程序報送本部,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其遺族之權益。』…『若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服務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則不得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31

32 退撫實務案例 服務機關以不實或不完整之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報送因公撫卹之案例分享: 案例一、非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猝發疾病……
案例二、戮力職務積勞成疾…… 案例三、誤飲農藥…… 32

33 退休應檢附資料及流程 前一年度登記列冊(每年6月調查) 放棄於當 年度退休 前一年度 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
1.優存開戶證明(先開戶) 2.任職年資證件 3.事實表、現職待遇計算明細表、退撫基金資料卡 、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 ※詳參送案注意事項1-5 填寫變更退休項目申請表 依自願退休案件辦理原則專案報府核准 備函報府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新增登錄 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及webHR退撫系統 新增登錄 webHR退撫系統 備文報府 轉銓敘部 報送縣府 審 定 33

34 年金制度改革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影響層面 現職人員 新進人員 已退人員 √
34

35 公教人員保險法 殘廢、養老、死亡、生育 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 增列保險給付項目 按申請給付項目 適用不同平均保俸額 修正給付標準
※因應新增給付項目,公保費率預定於 105年1月1日調增至8.83%(私校14.3%) 增列保險給付項目 按申請給付項目 適用不同平均保俸額 ※一次養老與死亡給付於私校被保險人適用 年金給付期間仍以退保當月保險俸計算 修正給付標準 自103年6月1日起 繳付保費滿30年被保險人 須負擔公、健保自付部份 刪除加保滿30年補助 公保年金&遺族年金 ※校溯自99年1月1日實施 ※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俟退撫法律 修正通過後施行 新增公保年金 35

36 感謝您的聆聽 洽詢專線: 分機215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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