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退休撫卹理論與實務.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退休撫卹理論與實務."—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退休撫卹理論與實務

2 大綱 一、退休撫卹理論 二、現行退休制度探討 三、再任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法介紹 五、案例檢討
六、公務人員保險法年金修法介紹 七、公務人員撫卹制度研究 八、結論

3 退撫理論 壹、退休制度建置目的﹕ 一、安定公務人員的生活。 二、提高工作效率士氣。 三、促進政治清廉。 四、促成人事新陳代謝。 五、減輕用人浪費。 六、有利於人事管理。

4 貳、102年年金改革理念﹕ 一、採取溫和漸進模式,規劃適切配套制度, 務求合理可行。 二、統整軍、公、教退撫基金管理一元化之理 念與實務,藉由公務人員退撫法制改革, 帶動軍、教人員退撫法制之一致性改革。 三、建構穩健退休撫卹制度,兼採開源及節流 機制,減緩退撫基金支出流量,有效搶救 退撫基金財務危機,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 續健全。

5 四、兼顧退撫權益及退休所得合理,俾符社會 公平與世代正義。 五、減輕政府負擔公務人員退撫經費壓力,合 理分配國家資源,促進國家均衡發展及全 民公益。 六、避免公務人員提早退休,有效留住菁英人 力,以利政府機關經驗傳承,提升國家競 爭力。

6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年資及展期、減額年齡彙整表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展期月退休金年齡 減額最早適用年齡 屆齡退休 15年 命令退休 自願 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60 任職25年以上 25年 55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50 危勞降齡 彈性 任職20年以上 20年 備註﹕ 1、「※」表示不適用該項目。 2、危勞降齡自願退休年齡介於51-55歲者,其最早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之年齡,依 其危勞降齡自願退休年齡計算。

7 屆齡退休 一、屆齡退休﹕ (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二)屆齡退休生效日﹕ 1、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 六日。 2、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 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8 命令退休 二、命令退休種類﹕ (一)一般命令退休 1、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2、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 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 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3、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

9 (二)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命令退休 1、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 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 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 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 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 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10 2、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 者,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 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 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 (1)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 法銷假上班者。 (2)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 以上者。 (3)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 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 務機關 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

11 (三)因公傷殘命令退休 1、前二項命令退休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 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五年 以上年資之限制。 2、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2)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3)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4)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12 特殊自願退休 ★要件﹕ (一)依第4條第1項第2款辦理退休人員,即任 職滿25年。 (二)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 (三)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 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四)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13 主旨:台端(姓名:⃝⃝⃝、身份證統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月⃝ 日)自願退休(職)案,業經審定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核定函範例 主旨:台端(姓名:⃝⃝⃝、身份證統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月⃝ 日)自願退休(職)案,業經審定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國101年3月7日⃝⃝⃝字第 ⃝⃝⃝號函辦 理。 二、台端自願退休(職)案審定如下:(※ 表空白) (一)適(準)用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 條第1項第 2款 (二)最後服務機關及職稱:⃝⃝⃝ (三)退休(職)等薪級:⃝⃝⃝ (四)退休生效日期:民國102年6月2日

14 (五)退休金種類:月退休金 (六)年資: 1、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11年, 審定年資11年 2、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17年11個月1天,審定年資 18年 (七)退休金給與: 1、退撫新制實施前: (1)退休金:月退休金55% (2)依第30條第2項核給之補償金:一次補償金2個 基數(或月補償金2%) (3)55歲加發退休金:※

15 (4)勳獎章:7200元(警察獎章4等3級第3868號、警 察獎章4等2級第877號 計給;請服務機關發放時 ,於獎章證書上登載「已辦退休核訖」) (5)因公傷殘退休金:※ (6)支給機關:臺中市政府 2、退撫新制施行後: (1)退休金:月退休金36% (2)依第30條第3項核給之補償金:※(一次補償金) (3)支給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八)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退休職)等級 之本(年功)俸(薪)之15%為基數內涵,發給 個 基數

16 附表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從優逆算表)
施行前公保年資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1 二十二 二十四 二十六 二十七 2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2 三十二3 三十三 3 三十四 三十五3 三十六 4 說明: 一、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公保年資應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二、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依本表規定辦理。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低於本表規定標準者,依實際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17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X、X1、X2取最低者)
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 退休人員姓名(身分證統號):○○○(○○○) 退休生效日: 最後服務機關及職稱:臺中市政府○○○○ 基 本 資 料 本(年功)薪 40420元 核定退休年資 29年0月 (舊:11年-當兵1年、新:18年) 退休所得上限比率(百分比) 第一階段 83%(C1) 第二階段 84%(C2) 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52264元(B) 依優存辦法第2點、第3點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元(X) 計算過程 第一階段: 52264(月退休金)+(Y1)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83%(C1) 40420﹝本(年功)俸﹞×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Y1)≦40420(A)×2×83%(C1)-52264元(B)=14834元(D1)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14834(D1)×12÷18%=988934元(X1) 第二階段: (月退休金)+(Y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C2%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1/12 52264+Y ≦84% 40420+19250+0+7464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Y2)≦67134×(C2)-52264元(B)=4129元(D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4129(D2)×12÷18%=275267元(X2) 優惠存款金額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X、X1、X2取最低者) 275267元

18 備註: 本計算單依據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 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退休所得不 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之退 休所得比率上限(75%-95%),以及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 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 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者,以一年計)。100年1月(第一階段) 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 條規定,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所稱同等級現職人員

19 待遇,指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 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 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以及全年年終工作獎金之12分 之1金額之合計數額之70%-90%。(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核 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以後每增 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滿六個 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100年2月(第 二階段) 三、退休所得超過上開2項規定者,在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 提下,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四、依台端最後服務機關填送之資料及退休當年度待遇標準計 算,台端主管職務加給之計列方式為:無主管職務加給。 五、辦理優惠存款時,應以百元為單位,不足百元者不計。

20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 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

21 舊制 核定 年資 舊制年資未滿15年年資 補償金 1 14年1個月 15年-14年1個月=11個月 ★未滿15年之年資不足1年 不核給補償金。 2 13年1個月 15年-13年1個月=1年11個月 ★未滿15年之年資滿1年 ☆擇領一次補償金者﹕ 1×1/2=0.5個基數(本俸×2×0.5) ☆擇領月補償金者﹕ 1×1/200=0.5%(本俸×2×0.5%) 3 2個月 15年-2個月=14年10個月 ★未滿15年之年資14年 14×1/2=7個基數(本俸×2×7) 14×1/200=7%(本俸×2×7%)

2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3項﹕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滿二十年止。(前段) 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 退撫基金支給。(後段)

23 核定年資 前段加發補償金 後段減發補償金 核發之補償金 1 舊制﹕ 14年11個月 新制﹕ 10年7個月 依核定舊制年資計至20年之差距為﹕ 20年-14年11個月=5年1個月(實滿半年之年資為5年) ★(5×2×1/2)=5個基 ★惟最高發給3個基數(應 增發) 依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實滿1年年資為﹕ 14年11個月+10年7個月=25年6個月(應減發5年) ★(5×1/2)=2.5個基 ★(應減發2.5個基 數) 基數﹕ 3-2.5=0.5 核發數額為﹕ 本俸×2×0.5 2 17年3個月    8年1個月 20年-17年3個月=2年9個月(實滿半年之年資為2.5年) ★(2.5×2×1/2)=2.5 個基數 17年3個月+8年1個月=25年4個月(應減發5年) ★(5×1/2)=2.5個 基數 =0 核發數額為﹕0 3   新制﹕ 10年1個月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已逾26年 不再增減補償金。

24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
類別及等第 獎勵金金額(新臺幣) 勳章 中山勳章 六萬元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卿雲勳章 一等 三萬九千元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四、五等 三萬元 六、七、八、九等 二萬四千元 景星勳章 獎章 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 一萬八百元 二等 八千七百元 三等 七千八百元 專業獎章 五千四百元 四千五百元 三千六百元 服務獎章 特等40年 14400元 一等30年 18000元 二等20年 7200元 三等10年 3600元 榮譽紀念章 一、公務人員於擔任公職期間所獲頒之軍職勳獎章,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附件一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勳獎章獎金支給標準表所定發給基數,按公務人員退休案審定之等級及退休金基數內涵計算發給獎勵金。 二、公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公務人員曾請領警察獎章之服務年資,亦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其請領獎勵金時,應扣除以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 三、榮譽紀念章,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25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
殘廢程度 加發基數 類別及等第 加發金額(新臺幣) 中山勳章 六萬元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心神喪失 十個 卿雲勳章 一等 三萬九千元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四、五等 三萬元 六、七、八、九等 二萬四千元 景星勲章 全殘廢 半殘廢 五個 獎章 九千元 二等 六千九百元 三等 四千五百元 四等 三千六百元 備註 獲有軍職勳獎章,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26 如何申請退還所繳退撫基金費用﹖ 項目 對象 個人自繳本息 政府繳付本息 程序 時效 利息計算 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 √ ×
於核定退休案同副知基管會逕行計算金額一次發還 退休生效之日起5年內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繳付退撫基金未滿5年 須提出申請並經服務機關轉基管會辦理 原則﹕為離職生效之日起5年;例外﹕有前開法定情形者,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並計算至離職之前1日止 繳付退撫基金滿5年以上 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 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之年資 不得再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含政府及本人繳付) 註﹕√ 表示含該項目;× 表示不含該項目。前開法定事由﹕指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

27 退休案件救濟規定 第33條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 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28 退休人員再任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者:

29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
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 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 屬營 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 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 之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公法人、轉投資或 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

30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再任停止領受優惠存款)
第十三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31 有關政府機關因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關,是否須另訂優存契約,以及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後,辦理恢復優惠存款之相關疑義﹖
1、基於簡化行政作業之考量,對政府機關因更 名、改制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關,應無須再 與臺灣銀行簽訂優存契約。 2、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 後,如逾2年以上始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 即自其辦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始得按優 惠存款利率計息。

32 3、前揭人員如於2年內完成恢復優惠存款手續 者仍得以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為其 優惠存款計息起始日。 4、退休公務人員未及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即 亡故,其遺族自不得要求補發退休公務人員 自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起至亡故 日止之優惠存款利息。

33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事由 退休法第23條、施行細則第9條
銓敘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銓敘部100年9月2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全職工作) 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34 全職工作定義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形態相當之職務
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形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35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經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 各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或因應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則不在此限。

36 惟任上述職務之期間,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6個月」為限(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亦同。 各機關(構)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1個月者,不在此限。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為限;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37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第87條(停發退休金事由) 支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 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

38 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 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 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 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 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

39 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之職務或政府代表。 2.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 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或公股代表。

40 擇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受確定給付制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權利。

41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第84條(不受理)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 罪,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 ,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42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 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

43 申請辦理退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撤職或免職。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八十五 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44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10204 第89條(涉案人﹕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 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亦未經移 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 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45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應 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 之百分之二十。 第2項﹕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 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未滿或緩刑者,以其涉 案情節輕微,均不予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46 第98條第6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中政府撥繳之退撫儲金,亦同。 立法理由 第六項係為解決現行涉案人員退休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亦不影響其月退休金支領標準,衍生涉案人員藉由退

47 休規避責任之問題,爰增列本項明定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及資遣給與者,經依上開標準重新計算後,與原核給之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間之差額應繳還之,避免僅有支(兼)領月退休金者須調降月退休金計算標準,以符公平原則。

48 核定退休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 (二)訴願法第3條﹕地政事務所主任
二、計算退休金之通知函性質﹖觀念通知﹖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

49 退休年資可否捨棄﹖ 案例研析﹕當事人自願捨棄1天退休年資。 一、任職年資—事實﹖舊制﹕15年11個月1天, 新制﹕10年(舊法﹕畸零月數算入新制) 二、事實是否可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變更﹖ 三、現行實務操作為何﹖銓敘部﹕否定。 四、法令規定為何﹖(84年版)公務人員退休 法第6條。

50 懲戒程序當中可否辦理退休﹖ 案例分析﹕ 當事人在懲戒中可否申請退休﹖屆齡退休可否准許﹖可否撤回懲戒再准許其退休﹖ 懲戒法規範內容為何﹖
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51 移送機關移送審議之案件,於本會議決前得 否撤回?(日期:78年6月9日) 決議: 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訴訟制度為架構,而不
公懲會看法為何﹖ 移送機關移送審議之案件,於本會議決前得 否撤回?(日期:78年6月9日) 決議: 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訴訟制度為架構,而不 告不理為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移送機關居 於原告當事人之地位,於本會議決前自得撤 回之。

52 當事人被法院以貪污治罪條例判決尚未確定,可否申請退休﹖
案例分析﹕ 當事人在第二審判決貪污罪尚未確定,是 否可辦理退休﹖ (一)抗辯理由﹕無罪推定原則﹖ (二)案例﹕91年犯侵占罪記大過,於91年 至95年歷經緩起訴(期滿),再經緩 起訴職權再議後起訴,第一審判侵占 罪,第二審判貪污罪﹖

53 銓敍部87年3月2日87台特三字第 號函 ※涉嫌刑事責任公務人員辦理退休 各機關遇有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應就該員之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免)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如經受理,於依規定程序報送本部之函內應予敍明,以明責任。

54 公務人員違犯貪污罪判決確定,可否辦理退休﹖
是否仍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之適用﹖ 1、第2條﹕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2、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3、比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犯貪污 罪)應予免職。(案例﹕人事人員﹕消費 券1、2審相同認定有罪)

55 公務人員違犯貪污罪判決確定,退休金如何處理﹖(一定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如何影響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受退休金﹖ 刑法第36條﹕ 1、公務員之資格。 2、公職侯選人資格。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2條、第23條 終身﹕喪失權利。 尚未復權﹕停止領受。

56 案例研析﹕ 因案判決確定前已屆齡退休,如何處理﹖ 一、判決未確定前停職期間發給半薪,遇屆齡 退休(滿65歲),其後獲判無罪確定,是
否應予補發65歲以後之半薪﹖ 二、本案如何辦理退休,應核定何時退休﹖ (地政案例)

57 受停職處分復受公懲會休職,年資如何採計﹖
案例研析﹕ 一、獲判無罪前遭停職半年,發給半薪,復受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休職,年資如何採計﹖ 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 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 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 給。

58 撫慰金 一、比較﹕撫卹金 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三、種類﹕ 一次撫慰金﹕餘額+6個基數 月撫慰金﹕原月退休1/2 四、領受要件﹕漸趨嚴格 五、領受順序﹕第18條第1項(配偶1/2) 六、再婚時,是否要報銓敘部註銷領受權﹖

59 撫慰金 一、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 二、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 列順序領受:一、子女。二、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三、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 慰金: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 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

60 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 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 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 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 第一順序遺族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 規定領受。 四、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 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 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

61 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 領月撫慰金:一、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 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 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 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二、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三、已成年 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 與終身。 五、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 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 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62 撫慰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1項﹕ ※遺族之範圍及順序 喪失領受權﹕如有退休法第25條第2項情形之 一者,喪失領受權利。死亡、 喪失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及內 亂罪或外患罪判決確定。 停止領受權﹕領受月撫慰金遺族,經褫奪公 權者,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 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至其復 權時回復。(第25條)

63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第58條﹕ 前條所定適用單 層給與人員之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一次撫慰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改領月撫慰金: 一、年滿六十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已存續十五年以 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64 溢領月撫慰金如何請求返還﹖ 案例分析﹕ 一、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再婚,喪失領取月撫慰 金權利,如何處理﹖ 二、月撫慰金請求返還時效﹖ 三、答辯理由。 四、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 五、移請行政執行署執行。

65 890316 890701 940130 950110 950111 劉⃝⃝死亡 領取月撫慰金 與張⃝⃝結婚未辦結婚登記 張⃝⃝死亡 補辦與張⃝⃝結婚登記 停發月撫慰金 登記喪偶 追溯940130生效 1 國家資源有限性﹕撫慰金本質係因身分所衍生,倘配偶再與他人結婚,已不符合但書所規定,「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自不得再領取月撫慰金。而這裏所指的「身分」,係指劉⃝⃝的配偶,而不是張⃝⃝的配偶。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1條(82年1月20日修正)第3項規定略以,遺族為配偶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準此,在領取月撫慰金之期間(蓋因其非一次性之給付),配偶身分之存在為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參照),此條件不存在,領取月撫慰金資格,即為喪失,此為條文解釋當然之理。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1條立法理由略以(68年01月24日增訂)﹕如遽以頓停(停發月退休金),孤兒寡婦生活頓失憑依。準此以言,再婚配偶顯非立法理由所稱之寡婦,復以,原告再婚後,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故而其與張智權結婚即負有相互扶養義務,應已逸脫退休法所規範照護對象之範圍,如再向國家領取月撫慰金,豈非將扶養義務轉嫁給國家,情理上難以自平。又就國家資源之分配、支付能力及公務人員在世時對於國家貢獻度而言,國家根本無能力擴及照護如此廣泛的遺屬,如此之限制,尚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66 現職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制度改革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一、延後退休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90制) (一)年資滿25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 齡為65歲;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為60歲。 (二)搭配展期及減額年金。 (三)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規劃與85制之 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如下:

67 退休年度 指標數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 退休金。

68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定義: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100年方案 (第一階段)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75%~95% 本(年功)俸×2(=全薪130倍) ≦97.5%~123.5%(全薪) (第二階段) ≦75%~90%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84%~101%(全薪) 未來改革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公保年金) ≦80%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80%(全薪) 68

69 二、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一)具體措施: 1、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逐年調降以「最後 在職10年至15年平均俸額」計算(含新、 舊制退休金)。 2、兼領新、舊制退休金者,新制退休金之基 數內涵逐年調降至「平均俸額」之1.6倍 ;純新制者降至1.7倍

70 (二)實施時程 ※為減輕改革帶來之衝擊,爰採逐年調降 方式如下(假設方案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退休年度 計算基準 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 純新制年資者 105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2倍 106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9倍 107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8倍 108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7倍 109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6倍 110以後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備註: 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其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顯有偏高現象,爰規劃其退休金基數之調降幅度較純新制年資者調降幅度大。

71 三、刪除不合適之其他給與: (一)刪除年資補償金: (二)減少月撫慰金,嚴格限制請領條件:
1、方案實施第1年( )退休者:仍按原 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為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 旨)。 2、方案實施第2年( )起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 償金。 (二)減少月撫慰金,嚴格限制請領條件: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第五十八條﹕前條所定適用單 層給與人員之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 支領一次撫慰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 金之三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改領月 撫慰金:

72 一、年滿六十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
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已存續十五年以上且 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得 自年滿六十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第一項所定得領受月撫慰金之未再婚配偶於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按亡故退休公務人員所領月退休金之半數,領受月撫慰金,不適用前四項規定: 一、依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且獨居生活。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家庭平均每月總所得低於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且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二人以上。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人扶養,且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法定基本工資。

73 廢止現行不合理的其他退休給與 年資補償金制度造成權益不衡平的案例 某甲 某乙 初任公職日 86年7月1日 舊制年資 1年(義務役) 無
新制年資 24年 25年(含1年義務役) 月補償金(A) 本俸14% 月退休金(B) 舊制:本俸5% 新制:本俸96% 舊制:0 新制:本俸100% 退休金總額(A+B) 本俸115% 本俸100% 73

74 已退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制度改革 一、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一)具體措施: 針對兼具新、舊制年資者,逐年調降其新
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為本俸之1.6倍。 (二)實施時程: 為期緩和漸進並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 意旨,比照現職人員採逐年調降方式如下 (假設方案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75 實施年度及退休金基數內涵﹕ 實施年度 退休金基數內涵 105 最後本(年功)俸2倍 106 最後本(年功)俸1.9倍 107
最後本(年功)俸1.8倍 108 最後本(年功)俸1.7倍 109年以後 最後本(年功)俸1.6倍 75

76 已退公務及政務人員部分 降低優惠存款利率 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優存利率
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並兼具新舊年資者: 依本部審定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計算,逐年調降18%優存利率(如下表): 實施年度 優惠存款利率 105 12% 106 11% 107 10% 108 9% 109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76

77 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現職-105年退、採計30年)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均俸15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1 97.49% 15,178 36,823 69.04% 主管 57,080 55,577 97.37% 18,754 64.51% (加年金) 11,168 40,833 76.55% 14,744 71.54% 九功七 72,850 71,363 97.96% 21,352 50,011 68.65% 81,550 79,682 97.71% 29,671 61.33% 15,869 55,494 76.18% 24,188 68.05% 十二功四 89,765 87,300 97.25% 31,039 56,261 62.68% 116,245 90,228 77.62% 33,967 48.40% 24,858 62,442 69.56% 27,786 53.72% 77

78 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現職-109年退、採計30年)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均俸15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1 97.49% 18,203 33,798 63.36% 主管 57,080 55,577 97.37% 21,779 59.21% (加年金) 13,349 38,652 72.46% 16,925 67.71% 九功七 72,850 71,363 97.96% 25,489 45,874 62.97% 81,550 75,787 92.93% 29,913 56.25% 18,852 52,511 72.08% 23,276 64.39% 十二功四 89,765 85,319 95.05% 33,722 51,597 57.48% 116,245 73.40% 44.39% 26,240 59,079 65.82% 50.82% 78

79 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已退人員退休所得影響(已退-99年退、採計30年)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3 97.49% 6,593 45,410 85.13% 主管 57,080 55,473 97.18% 8,452 47,021 82.38% (選年金) 2,816 49,187 92.21% 6,286 86.17% 九功七 72,850 71,448 98.08% 9,379 62,069 85.20% 81,550 79,518 97.51% 13,703 65,815 80.71% 4,531 66,917 91.86% 12,601 82.06% 十二功四 89,765 87,228 97.17% 14,217 73,011 81.34% 116,245 89,669 77.14% 15,525 74,144 63.78% 11,908 75,320 83.91% 14,349 64.79% 退休人員因擇領年金而替代率偏高者研議其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調降至本俸1.6倍以下。 79

80 改革的財務影響與效益評估 已退人員退休所得影響(已退-104年退、採計30年)
等級 主管別 現職待遇 現制退休(本俸2倍) 109年(本俸1.6倍優存定+7%) 退休所得 替代率 累扣金額 五功十 (優存) 非主管 53,340 52,001 97.49% 7,968 44,033 82.55% 主管 57,080 55,577 97.37% 9,885 45,692 80.05% (選年金) 4,191 47,810 89.63% 7,767 83.76% 九功七 72,850 71,363 97.96% 11,217 60,146 82.56% 81,550 79,682 97.71% 15,674 64,008 78.49% 6,329 65,034 89.27% 14,648 79.75% 十二功四 89,765 87,300 97.25% 16,379 70,921 79.01% 116,245 90,228 77.62% 17,948 72,280 62.18% 14,103 73,197 81.54% 17,031 62.97% 退休人員因擇領年金而替代率偏高者研議其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調降至本俸1.6倍以下。 80

81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第13條﹕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 下列規定: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 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五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 薪) 額平均計算。

82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請領資格﹕第17條第3項 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 五歲。

83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選擇公保年金權﹕第17條第7項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84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第18條第1項﹕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 職、伍) 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 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一點七倍之一定百分比 第18條第3項﹕計算方式 一、保險年資十五年以下, 每滿一年,以百分 之二計; 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百分 之二點二五計,最高增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保險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85 舉例說明 職稱:科長 本俸:九功六(47,080) 專業加給:25,770 主管職務加給:8700
舊制年資:10年 新制年資:20年 共計30年 現行優存 新公保年金制 備註 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470,800元 公保年金上限9,450元 15均俸*年資*年金百分比(目前0.75%) 每月退休金 每月優存利息 合計 公保 年金  說明 50,011 3,531 53,531 9,450 2,012 52,023 最後在職本俸*1.7*年資百分比(15年以下每年2% 16-35年每年2.25%)最高75%

86 公務人員撫卹 一、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 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 二、自殺死亡可否辦理撫卹﹕ (一)現行規定排除。 (二)新退撫法第67條肯定。考量社會型態轉 變,公務人員可能因為工作壓力,或因

87 本身疾病難治,或因體恤其家人之費心 照護於己而厭世自殺,爰自殺理當屬於 病態之一種,允宜給予遺族撫卹。但考 量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 自殺者,其犯罪情節重大,爰參酌現行 軍人撫卹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不予 撫卹。 三、撫卹金種類﹕ 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88 (一)一次撫卹金: 1、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 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規定給卹外, 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 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 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89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 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 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 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 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 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支給之。

90 撫卹事由及給與標準 撫卹事由 擬制年資 加發一次撫卹金 給卹年限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任職未滿15年,以15年計;滿15年以上,未滿35年,以35年計 50% 20年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任職未滿15年,以15年計 25% 15年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15% 12年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10%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病故或意外死亡 10年(任職15年以上,始得領取年撫卹金)

91 (報告完畢) ★感謝★ 簡介﹕林建宏 學歷﹕東海大學法律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碩士 81年高考人事行政 現職﹕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專員
電話﹕ 轉17310


Download ppt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退休撫卹理論與實務."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