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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收政策业务解读 晋江国税局 谢培坤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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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税收政策业务解读 晋江国税局 谢培坤 2014年12月

2 目录 第一部分:增值税的主要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 第三部分:车辆购置税主要政策 第四部分: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

3 第一部分 增值税的主要政策

4 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3.进口货物。
增值税特点:实行价外税;划分两种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实行分档的税率。

5 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劳务支出 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 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扣除。

6 营改增介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7 营改增介绍---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业务。
2、技术服务:技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3、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4、勘察勘探等服务。采矿、工程设计前后勘察勘探等服务

8 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 5、信息技术服务:软件、信息系统、电路设计及测试、业务流程管理等服务。
6、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商标和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7、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港口、货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装卸搬运、收派等服务。 8、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9、鉴证咨询服务:认证、鉴证、咨询等服务。 10、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制作、发行、播映等服务。

9 营改增介绍--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2014年1月1日开始

10 营改增介绍--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提供的各项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营改增介绍 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按汽车修理修配一并征税,不属于交通运输业。*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拖车、牵引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

12 营改增介绍--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税率为零。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3 营改增介绍--税率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一次性全部纳入试点。税率6%。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自2014年1月1日起 ,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业营改增 。铁路运输、邮政业务税率11%。

14 营改增介绍--税率 (四)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行业营改增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行业营改增。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五)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六)部分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税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客运) 2、试点地区试点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

15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16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17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8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要实行辅导期管理,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如发现以下情形的可转入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19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0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再次领购的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份数之和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1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投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22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税率:17%、13%、11%、6%、0% 征收率:3%、2%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3 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适用低税率13%:
(一)农业产品(二)食用植物油(三)自来水(四)暖气、热水(五)冷气(六)煤气(七)石油液化气(八)天然气(九)沼气(十)居民用煤炭制品(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十三)化肥(十四)农药(十五)农机(十六)农膜(十七)食用盐(十八)音像制品(十九)电子出版物(二十)二甲醚 3、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为11%。 4、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24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5、部分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如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墓碑石、石雕刻品、饰面石材等产品,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动漫企业 、一般纳 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 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5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6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对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7 免征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到3万元。 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8 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9 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垃圾发电,即征即退100%。 即征即退50% :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0 享受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进项税额划分。 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1 (四)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2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3 (五)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注:水产品加工、皮革加工

34 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5 先比对后抵扣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36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扣税凭证被盗、抢 ;司法、行政机关 扣押;经济纠纷 ;经办人员伤亡或病危或擅自离职等原因。

3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8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39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40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认证期限:从开票日期起180天内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 抵扣期限: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41 丢失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2 丢失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3 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44 技术维护费抵减实行备案制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3年9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凭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登记,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并在附送资料中注明有关凭证的发票种类、号码及代码。

4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完税证明 2014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主要变化及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46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8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9 发票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0 发票认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51 发票认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5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3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4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政策

55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即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6 一、纳税人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即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57 二、现有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 国税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8 二、现有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59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2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0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所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1 五、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2 六、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 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3 不征税财政拨款的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4 七、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65 准予扣除的项目 a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 a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b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c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具体可扣除项目如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d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等。

66 八、具体的扣除项目 a借款利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b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实际支付后方可扣除,提取的应付工资不能扣除)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C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7 具体的扣除项目 d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 2.5%以内可计算扣除。
e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f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8 具体的扣除项目 g业务招待费: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h其他项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算扣除,但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i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9 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0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1.增值税收入是否与所得税收入一致。 2.是否按规定申报资产损失。 3.滞纳金、罚款是否自行调整。
4.超标准列支项目。 5.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备案。 6.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财政补贴。

72 第三部分 车辆购置税的主要政策

73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74 二、税率、应纳税额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75 三、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76 四、申报、征收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77 四、申报、征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8 四、申报、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79 四、申报、征收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80 四、申报、征收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81 五、完税证明 2013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具体详见附件)的主要变化及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82 六、减免税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83 六、减免税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84 第四部分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

85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 必须学懂学透税收法律法规: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学习渠道:
到税务机关咨询、上国家税务总局网页查找最新的政策法规、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加入晋江国税局官方微信。 设立专人专岗,收集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对其整理、分析并确定与企业相关的涉税业务信息;

86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 分析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做好采购、生产、销售、成本核算、费用报销、资产处理、利润分配等各环节的分析,并根据税法加以控制;  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杜绝虚开,防范接受虚开发票进入抵扣或报销。

87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 规范财务管理
主要从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入手,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向管理要效益,准确核算财务成本,正确计算企业利润,注意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差异。 注意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处理。

88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应对税收风险 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提交各项审核、审批材料,准确计算,及时缴纳。根据税法规定,各项审核、审批材料以及纳税申报都有时间要求,一旦错过时间,十分被动,有的还要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处罚。 如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是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的5月31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发生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报备制度 ,报备时间必须是企业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89 虚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0 失控发票处理 对前台认证时确认为“认证时失控”的发票抵扣联,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扣留该纸质发票(原件),并将发票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 纳税人已抵扣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确认为“认证后失控”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税处理。

91 发票违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2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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