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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冷清波 E-mail lenqingbo@yahoo.com.cn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主讲 冷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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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第四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容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第四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容 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一、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二、城市规划审批主体 三、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四、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五、编制的要求 六、审批和调整城市规划的程序 七、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九、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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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tv.sohu.com/u/vw/4086490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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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 山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一核一圈三群”规划编制大纲》(2011年05月18日19:47 )
山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一核一圈三群”规划编制大纲》(2011年05月18日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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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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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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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容 编制管理 审批管理 实施管理。
第四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容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搞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保证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因此,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的 编制管理 审批管理 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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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容 课间观看视频《城市规划程序》
第四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内容 课间观看视频《城市规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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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合理制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对城市规划编制过程所进行的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包括三个阶段的管理,即: 调研阶段管理 编制阶段管理 成果阶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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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测量资料 地质资料 气象资料 水文资料 自然资源资料 能源资料 城市发展历史资料 城乡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1.调研阶段管理 基础资料的内容包括(先请大家思考要哪些资料) 测量资料 地质资料 气象资料 水文资料 自然资源资料 能源资料 城市发展历史资料 城乡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人口资料 经济资料 科技情况资料 建筑物资料 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资料 城市人防设施与地下设施资料 城市环境资料 工矿企事业单位现况和发展情况资料 以及社会调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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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和一般序列,8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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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和一般序列,8方面) (1)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市域、县域)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城市总体规划; (4)各项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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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和一般序列,8方面)(续) (5)近期建设规划; (6)分区规划(大、中城市);
(7)控制性详细规划; (8)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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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权限):
(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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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权限)(续):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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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3)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权限)(续) (3)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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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权限)(续):
(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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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编制阶段管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权限)(续): (5)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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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编制阶段管理(资质管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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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1)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2)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乡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2.编制阶段管理( 编制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8点) (1)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2)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乡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3)城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要求; (4)应当采用先进和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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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5)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2.编制阶段管理( 编制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8点) (5)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6)应当制定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明确规划编制任务、内容深度、时间进度和人员安排,按计划实施; (7)在规划过程中要注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居民意见; (8)既要开门搞规划,又必须注意保守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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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3.成果阶段管理 城乡规划的编制成果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 一是文件 二是图纸和模型
文件包括执行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图纸包括各种比例的彩图、素图和规划图集,必要时要制作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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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3.成果阶段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要求: 科学性要求 规范化要求 优化性要求 可行性要求 先进性要求 法制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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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3.成果阶段管理(抓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管理的重点环节) 搞好多方案比较 专家认证 群众评议 部门协调 领导拍板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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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科学手段,对城市规划审查批准过程所进行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保证和提高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和程序。 报请审批 组织审查 审查批准 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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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1、报请审批 编制好的城乡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城乡政府按照报请审批要求的条件向审批机关呈报。即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分别逐级向人民政府,即县政府、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呈报。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城市政府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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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向审批机关报请审批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城市政府向上级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审批的报告
报告应当说明城市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背景、城市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关于城市规划的主要问题,包括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目标、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水源、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城乡关系,以及城市环境与特色、投资匡算、实现规划的有利条件、主要措施和存在问题、近期建设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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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向审批机关报请审批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上报城市规划文件(①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的地理位置图
②市(县)域城镇体系布局现状图、规划图 ③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④城市用地评定图 ⑤道路交通现状图、规划图 ⑥各项专业现状图、规划图 ⑦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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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上报城市规划文件(②分区规划) ①规划分区位置图; ②分区现况图; ③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
④各项专业规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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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①规划地区现状图; ②各类用地界限、适用范围、控制指标规则图; ③各级支路红线控制规划图形。
(2)上报城市规划文件(③ 控制性详细规划) ①规划地区现状图; ②各类用地界限、适用范围、控制指标规则图; ③各级支路红线控制规划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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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①规划地区现状图; ②规划总平面图; ③各项专业规划图; ④竖向规划图; ⑤透视图等。
(2)上报城市规划文件(④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图纸) ①规划地区现状图; ②规划总平面图; ③各项专业规划图; ④竖向规划图; ⑤透视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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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3)背景材料 背景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资源条件、地理环境分析报告、人大审查同意意见、城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的评议论证意见、有关单位的协调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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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组织审查: 城市规划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1)报批条件的审定; (2)规划原则的审查;
(3)重点问题的审查:水源、能源、对外交通(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城市道路、环境污染、防洪等进行重点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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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组织审查: (4)技术经济指标的审查: 各项用地指标、公共建筑定额指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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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组织审查: (5)图纸内容的审查
主要审查图纸的表现方法、表现效果、比例尺、色块、符号等的准确无误程度,审查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周全、清晰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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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3.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省、内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研究讨论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后,正式下达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城市政府接到上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把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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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4、批后管理 城乡规划副本存档备案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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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及《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 汇集(表2-1)。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及《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 汇集(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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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一览表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村镇规划 全国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 省 自治区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辖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 市或行署、州、盟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县 县或自治县、旗人民政府 跨行政区域 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 县级政府所在地 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镇 镇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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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二、城市规划审批主体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二、城市规划审批主体 审批城市规划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 汇集于表 (见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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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城市规划的审批主体一览表 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村镇规划 全国 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 -- 省、自治区
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 直辖市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级审批 国务院 直辖市除重要的外,,由直辖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市 省政府所在地或特定市报国务院,其他省级政府批 除重要的外,由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县 纳入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 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 县级政府所在地 市辖县报市政府批,其他报省级政府批 村镇 经村委会讨论,经乡镇人大,经村委会由乡政府报县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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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三、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三、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首先 , 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其次 , 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 第三 , 应以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第四 , 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 , 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也应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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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四、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三)环境保护原则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四、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三)环境保护原则 (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 (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 (六)安全防患原则 (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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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五、编制的要求(六条) (一)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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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测量与勘测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五、编制的要求(六条) (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测量与勘测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自然环境,城市发展历史、现状情况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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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五、编制的要求(六条)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五、编制的要求(六条) (四)编制城乡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方案。 (五)编制城市规划要遵循《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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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五、编制的要求(六条)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五、编制的要求(六条) (六)应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保证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文本、图纸)质量,形式、图例、比例尺、专业术语等都应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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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1) 前置程序。 (2) 上报程序。根据规定由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第五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六、 审批和调整城市规划的程序 (1) 前置程序。 (2) 上报程序。根据规定由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3) 批准程序。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市规划经组织审查同意后 , 予以书面批复。 (4) 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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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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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审查建设项目 , 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5)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 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 依法进行查处。 (6)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 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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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
1、自然保护 区、退耕还林 ( 草 ) 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 2、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 等 ;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 包括 : 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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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必须:1、省 ( 自治区 ) 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 , 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2、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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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六点)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 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2.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 , 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 , 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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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六点)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 文化保护区、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5.城 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 , 城市人防设施布局 , 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 6.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 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 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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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 2.对特定地区地段允许的建设高度 ;
3.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化地面积规定 ; 4.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 5.历史文化保护区内 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 , 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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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 , 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 , 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原则 , 规定保护区内建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目标 , 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 各地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 , 确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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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承担项目的内容和资质审批程序 。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标准及其承担规划任务的范围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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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遵守的管理程序是申请---审批---变更---换发补发---备案---监管---处罚七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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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级资质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审批 , 核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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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 : 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核发《资质证书》 , 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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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 , 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 , 向任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 承担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两个 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 , 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 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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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承担规划任务一览表
资质标准 资质等级 甲级 乙级 丙级 业务能力 能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技 术 力 量 高级技术人员比例 不少于20℅ 不少于15℅ 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高级技术人员 规划师 不少于4人 不少于2人 其他专业 中级技术人员 规划专业 不少于8人 不少于5人 不少于15人 不少于10人 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达到建设部规定考核标准 达到省级主管部门考核标准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 不少于80万元 不少于50万元 不少于20万元 固定工作场所的人均建筑面积 承担城市规划业务范围 不少于10㎡ 不受限制 可在全国承担: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编制 2.详细规划的编制 3.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在本省(区市)内可承担: 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与修订 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规编制 3.20万人口以下城市各种专项规划编制 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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