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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专项培训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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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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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常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类
农产品生产销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 农业合作社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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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常见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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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 1、免税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享受免税纳税人范围: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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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税蔬菜范围: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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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蔬菜财务核算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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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1、免税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2、免税纳税人范围: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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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税商品范围: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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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商品财务核算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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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税商品所开具发票的抵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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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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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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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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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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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
2、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2]89号) (农机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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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摘自财税[2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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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摘自财税[2004]197号)
5、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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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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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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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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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合作社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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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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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规定
第三部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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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没有报批类的,都属于备案类,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即可。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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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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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备案规定: 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③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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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③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及复印件;④企业章程及复印件;⑤所有社员的种植、养殖场地证明。种子种苗生产企业另需提供《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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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③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及复印件; 种子种苗批发零售需提供《种子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不需提供的,需提供上游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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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单一元素化肥除外)生产企业需提供:
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化肥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化肥(单一元素化肥除外)批发零售企业需提供: 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化肥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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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 有机肥生产企业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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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具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⑤《青岛市环保局关于××××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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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批发零售企业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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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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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饲料生产企业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③农业部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④市局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不超过1年)的饲料产品检测证明; 对列入农业部《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的单一饲料产品要求提供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饲料生产许可证,可不提供饲料产品检测证明;未列入农业部《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的单一饲料产品,可不提供审查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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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批零企业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③上游企业的免税批复(上游企业放弃免税的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④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需要办理并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需提供进口产品的进口登记证书、海关的进口免税证明、饲料产品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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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结束 谢谢! 莱西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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