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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培训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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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办纳税人培训 2015年3月

2 培训内容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2. 涉税事项政策规定、 办理程序及风险提醒

3 1、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纳 纳 税 税 人 人 义 权 务 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 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 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4 2、涉税事项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及风险提醒
2.1 税务登记 2.1.1 开业税务登记(略) 2.1.2 变更税务登记 若您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您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 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风险提醒: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如果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请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您会受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5 2.1.3 银行存款帐户帐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2.1.4 银税协议签订和维护 银税协议签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后,纳税人(包括双定业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开户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授权银行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款信息,从其帐户上直接扣缴税款。 银税协议维护:纳税人与商业银行签约完成后,须将《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于二日内报送办税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扣款资格维护。

6 2.2 一般纳税人认定 2.2.1 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超过小规模标准) 适用范围: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工业企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商业企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时限要求: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风险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 2.2.2 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适用范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下列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即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申请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风险提醒: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 2.3 发票管理 2.3.1 发票领用 发票核定 普通发票核定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增值税发票核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2份。

9 2.3.1.2 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需要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适用增值税发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适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4)税控盘或传输盘(适用机动车销售税控发票); (5)购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特别提醒: (1)发票专用章按照全国统一式样提供。 (2)请按公安机关印章刻制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 (3)发票必须 (4)发票领购实行验旧由购票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购发票。购新制度。除初次领购发票外,应先验旧、再购票; (5)每月报税期间,必须先抄报税,才能领购增值税发票。

10 2.3.2 发票开具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开具要求: (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票、物相符; (二)不得跳号开具; (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其中,购货单位“名称”栏,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或“个人”字样。“纳税人识别号”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记号码。

11 (四)票面信息应与电子信息一致。开具时应核对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示或显示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一致;
(五)打印清楚。不得压线或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六)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用“-”表示; (七)发票专用章应在发票联备注栏内加盖。 特别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目前仍有不少纳税人存在普通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问题,为了避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章行为发生,特别提醒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

12 2.3.3 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提供存储介质。 特别提醒: (1)若网络发票验旧,请您务必确保验旧发票的开票信息已经上传,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验旧; (2)若空白网络发票缴销,请您务必确保缴销发票已经在系统中作废且作废信息已经上传,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验旧;

13 2.3.4 防伪税控报税、发票认证 防伪税控报税:安装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发票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5 发票真伪查询 网上查询:登陆四川国税网站查询结果。 电话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14 2.5 申报纳税 2.5.1 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特殊提醒: (1)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税种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经营收入、经营利润或者在减税、免税期内,都要按照《税务登记证》载明的发证日期,自该日期次月起,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间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对小规模期间未申报信息进行小规模纳税申报。 (3)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最后一日;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实际天数顺延。也可以登录国税网上办税厅,可查看当月申报期限。

15 2.5.3 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自助申报、代理申报等形式。 客户端方网上办税: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方式称为网上办税。网上办税分为网页方式和客户端软件方式两种。 式是纳税人与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使用其网上办税系统客户端软件,并缴纳协议服务费的方式。 上门办税:纳税人携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方式。 自助办税:东坡区国税局共配有8台自助办税终端(ARM机),为您防伪税控抄报税、发票认证、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自助服务。

16 东坡国税纳税服务联系电话 纳税服务办税厅:38111677 风险团队:38108632 核定团队:38114680
优惠团队: 全国纳税服务热线:12366

17 谢谢大家 侯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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