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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管理准则及 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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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管理准则及 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植检处 张建军

2 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及背景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3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 管理准则及背景

4 国际植保公约(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目前,签约国为153个。

5 国际植保公约的作用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检疫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植物检疫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检疫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6 中国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2005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驻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代表向FAO递交了关于中国加入经1997年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加入书,成为公约第141个缔约方。《公约》在我国的官方联络点设在农业部 。

7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为了使各国的植物检疫措施具有一致性,IPPC 的最主要任务就是制定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8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 No.15)
为有效防止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同时确保对国际贸易影响降至最低,IPPC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No.15)。

9 核心要点 一是确认木质包装溴甲烷(Methyl Bromide)熏蒸及热处理(Heat Treatment)的方法和技术指标(Technical Index); 二是国际贸易中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加施IPPC专用标识(IPPC mark),不再需要出具官方证书(Certificate); 三是输出国家或地区应建立出境木质包装官方监控体系(Monitoring System),以保证除害处理的有效性; 四是输入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可对不符合要求(non-compliance)的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或拒绝入境等措施。

10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11 1. 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69号令) 2. 发布公告:联合海关、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3. 宣传:履行WTO SPS透明度原则、听证会、宣贯、培训等

12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13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不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14 木质包装的定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15 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报检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依据: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6 进境报检的具体操作 进口企业或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在: [包装种类及数量]栏申报木质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标记及号码]栏申报是否已加施IPPC标识。

17 确定查验对象 ——装载法检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实施货物现场检验检疫的同时,对其木质包装实施现场查验和检疫。
——装载非法检货物,但已报检木质包装的,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查验对象。 ——未报检木质包装的非法检货物,结合货物种类特点,按不低于3%的抽查比例确定查验对象。

18 确定查验比例 ≤ % %(不少于5件) % ≥ %

19 现场查验——查标识 国家/地区编号,如:CN TW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编号 检疫处理方式代码,如:MB、HT

20 标识要求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机构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标识加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21 现场检疫 a.散装钢船重点查找垫木;使用垫木、撑木要重点关注; b.分针叶和阔叶木查(针:松材线虫;阔:钻蛀);
c.分包装新旧查(旧的容易小蠹类害虫甚至马铃薯甲虫和美国白蛾、白蚁); d.粗木、带树皮、有虫孔及新鲜虫粪的重点查。

22 特殊情况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入内地的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港澳地区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出具证明文件。

23 查验和检疫结果及处置方法 针对已主动报检的: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24 查验和检疫结果及处置方法 针对未报检的: (一)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二)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5 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2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a.总体要求 b.除害处理方式和技术指标 c.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式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措施 a.标识加施企业的许可条件及程序 b.除害处理过程监管 c.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管措施 d.口岸抽查

2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总体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由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总局会在网站上公布),还须符合其相关规定。

28 出境货物木质除害处理技术要求 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注:目前我局采用的是热处理库内环境温度70℃,持续7小时,这是参照澳大利亚的自定标准,是全球最严的技 术指标。

29 溴甲烷熏蒸处理 注: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测。
Temperature Dosage rate (g/m3) Minimum concentration (g/m3) at: 2 hrs. 4 hrs. 12 hrs. 24 hrs.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2 ≥11℃ 64 注: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测。

30 日常监管 除害处理过程监管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前,企业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等实施全过程监管。重点检查除害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除害处理过程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标识加施是否符合规范。

31 标识加施过程的监管 原则上必须是除害处理合格后才能加施标识。

32 确保出具相关证书时输往国家和地区的 灵活性
特别提醒: 签发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时,告知IPPC标识加施企业在“合格凭证”的“输往国家和地区”栏填写: 世界各地 确保出具相关证书时输往国家和地区的 灵活性

33 出境木质包装的离境口岸申报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包装种类及数量”栏中申明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在“标记和号码”栏中申明“有IPPC标识”,并随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使用非本地区标识加施企业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人员应核实该随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是否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识加施企业(总局外网上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名单)。 (注:本规定在原珠检植[2005]4号文中规定过,但由于少数口岸执行起来难度大,所以未严格执行)

34 确定查验对象 ——离境口岸对木质包装按照不低于总批次数3%的查验比例实施抽查。
——对未申报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施检部门可结合货物特点推定使用木质包装的概率大小,并结合口岸业务量等情况,确定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批次数2%)对出口货物使用包装情况进行抽查。

35 确定查验比例(与进境相同) ≤ % %(不少于5件) % ≥ %

36 标识查验: 来自本辖区标识加施企业的,其标识式样如下;
来自非本地区标识加施企业的,应核实该木质包装是否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识加施企业(总局外网上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名单)。

37 特别提醒: 一、有必要检查是否携带活体有害生物尤其是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有害生物; 二、不必查验水分含量。

3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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