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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 指導老師:王立杰 組員:1A3I0034許慧亭 1A3I0037曹雪珍 1A3I0040蔡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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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課程名稱: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 指導老師:王立杰 組員:1A3I0034許慧亭 1A3I0037曹雪珍 1A3I0040蔡依庭
單親家庭支服務 課程名稱: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 指導老師:王立杰 組員:1A3I0034許慧亭 1A3I0037曹雪珍 1A3I0040蔡依庭

2 目錄 單親家庭的定義 單親家庭的面臨的問題 單親家庭的需求 單親家庭的相關法條 單親家庭的經濟補助 單親家庭的福利服務 單親家庭的支持系統 心得

3 定義 單親家庭是指一些僅由一位母親或一位父親所教養的家庭。其成因主要是因夫妻離婚、分居或配偶一方死亡或出走。 其次另一種是指未婚媽媽或未婚爸爸獨力扶養兒女。在現代國家,離婚率普遍較高,單親家庭數量自然增多。一般單親家庭給社會帶來許多不良效應。譬如:家庭成員的心理壓力或青少年犯罪事件。

4 面臨的問題 獨自面對家計壓力 托育、公部門福利身份、情緒支持相形重要 申辦困境、托育照顧以及情緒支持資源
異性交友議題也被提出討論,牽涉前段婚姻與自我的整理、子女的接受度,以及交友安全性。

5 需求 1.就業:托育服務舒緩家長就業與子女照顧困境、就業、創業諮詢和陪伴服務、職業訓練課程。 2.經濟安全:養育兒女的各項經濟 3.生活照顧與照顧壓力:長期照顧、居家服務及喘息支援 4.健康醫療:多元心理健康需求 5.人身安全:受家庭暴力或性侵被害人保護扶助 6.社會參與:溝通平台 7.親職教育:與親職教育或家庭活動教育

6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3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 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 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8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 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 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 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 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 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 ,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11 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4.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5.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離婚後7.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5條之3第1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1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13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14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包括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及醫療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補助。 前項補助及其審核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前項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 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 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縣(市)主管機關所定金額高於第一項所定金額或依前項 調整之金額者,得以當地之金額定之。

15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 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 臺幣五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居家 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 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送托具本 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 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 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16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 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 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 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17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 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條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18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經濟補助 有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可以申請的社會福利補助如下: 1.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提供遭逢急迫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及時性之經濟紓困,洽辦單位為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扶助對象,提供家庭生活扶助、健保費、醫療費、學雜費減免、就學交通費等補助,洽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及子女就讀學校。

20 經濟補助 3.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扶助對象,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額保險費之二分之一、醫療、學雜費減免等補助,洽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及子女就讀學校。 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設籍本市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之扶助對象,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洽辦單位為社會局兒少科。

21 經濟補助 5.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內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本補助,毋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洽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局兒少科。 6.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扶助對象,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兒童托育津貼、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扶助項目,洽辦單位為社會局婦幼科。

22 經濟補助 7.內政部住宅補貼:內容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資格、方式及書表請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8.提供短期經濟困難民眾健保費協助措施,如分期繳納健保費等措施,洽辦單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3 福利服務 個直轄市、縣(市)福利服務: 一、單親家庭福利諮詢:提供單親家庭各項經濟、心理、法律、就業、親職教育、社會福利等服務之諮詢,並透過專業社工會談與轉介服務,協助單親家庭成員建立家庭支持及資源網絡,擁有正向之問題解決技巧,以提升社會適應、身心健康及人際互動的能力。 二、單親家庭電話與關懷訪視服務:由專業人員透過電話、家訪服務方式,提供單親家庭相關連結社會資源等整合性及適時提供必要性協助。

24 福利服務 三、辦理親職教育:不定期舉辦親職教育講座,增強個人解決生活能力並依據單親家庭之生活適應及教養需求,透過專業講師之講授、團體交流,促使單親家長於生活經驗及教養子女上增加多元觀點,進而學習因應問題之策略,達到彼此相互交流及支持之效應。 四、支持性成長團體:透過團體動力運作,引導單親兒童自發性討論對於生活事件的情緒或想法,紓解因家庭事件所帶來的情緒壓力,讓擁有相同生活背景的兒童得以彼此支持與鼓勵。促進自身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並學習正確與人互動的方式。

25 福利服務 五、親子活動:以親子同遊方式辦理,凝聚家庭成員親子間的情感,體會團體合作、互相扶持的重要,增進親子互動機會與親密性。 六、資源轉介與媒合:依個案需求如經濟、就業輔導、子女教養…等適切性的資源連結與運用,使家庭成員能得到最佳的服務。 七、辦理單親家庭子女課後照顧單位。

26 支持系統 每個直轄市、縣(市)社會局

27 支持系統 文教基金會

28 支持系統 財團法人

29 支持系統 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30 支持系統 中華單親家庭互助協會

31 單親小孩自力更生 社福托育在哪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94gwnEJOMc
影片 單親小孩自力更生 社福托育在哪裡?

32 心得-許慧亭 社會快速的變遷以及文化思想的開放,讓近年來台灣離婚率提高,近而單親家庭數量增加,單親家庭所衍生的問題也一一浮現,所以這議題也讓大家越來越重視,單親家庭的家長很辛苦,需要當媽媽又要當爸爸,所以會承受很大的壓力,如果沒有社會及政府的支持,很容易出現問題,例如家長忙於工作疏忽孩子、經濟困境、家長心裡的不健康、教育問題等等,但其實只要有社會的支持及政府的幫助,讓家長有了支持、有更多管道,都可以避免這些問題出現。

33 心得-曹雪珍 經過這次的報告主題是單親家庭,才找到這些相關的資料,原來單親家庭有這麼多需求,而這些資料是我不常接觸的範圍,如果有遇到身邊的朋友或許我可以提供這樣給朋友一些幫助,像是以前鄰居是外籍配偶,她嫁來這裡沒有人可以幫助她,最終還是離婚變成單親家庭,看到她為了兩個孩子努力工作供她孩子上學,是非常辛苦的。

34 心得-蔡依庭 近年來離婚率提高,導致單親家庭越來越多,單親家庭面臨的問題與需求也一一浮現,除了經濟壓力、托育照顧問題,還有就業問題、人身安全、健康醫療等等,透過這次報告更了解單親家庭所面臨的問題及需求,如果單親家庭有更多政府或民間團體的支持與幫助,就能夠減輕負擔及壓力,也能夠透過民間團體的管道得到幫助。

35 參考文獻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中華單親家庭互助協會 行政政院社會福利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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