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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永議 103年1月
預 算 法 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永議 1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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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政府預算的意義 貳、預算法概要 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肆、預算籌編 伍、預算審議 陸、預算執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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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預算的意義 預算(Budget)一詞,源於十五世紀英國之財政大臣於每年議會開議時,照例須向議會提出下年度之財政計畫及有關政府收支,而財政大臣赴議會說明時,習慣上均將以上文件放在公事包內攜至議會,以後人們遂逐漸將此一公事包稱為預算,沿用至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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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預算的意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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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預算的意義 一個政府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1年),為達成其政治、經濟、社會等施政上之目的,根據國家施政方針,以政府整體資源與國民負擔能力為估計基礎,所預定之財政收支計畫書,於獲得立法機關同意或授權後實施,亦即經由政治程序,所為政府資源之分配與政府各機關財務收支執行之準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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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預算的意義 資源配置 財政規劃 施政落實 政治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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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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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法概要 預算法的性質 民主政治之具體表徴 財務行政之首要依據 內容兼具實體與程序
預算為人民藉以監督政府最重要工具。我國預算法係規定行政部門如何籌編預算及執行預算,立法部門如何審議預算的法律。 財務行政之首要依據 財務行政包括財務計畫(預算籌編)、財務執行(收支控制、會計處理、公庫運作等)及財務監督(決算、審計及稽察程序)。財務執行係以財務計畫為準繩,財務監督亦以財務計畫為依歸。 內容兼具實體與程序 直接規定政府各部門間關於預算編製、審議與執行的權利及義務,尚有實現上述實體有關程序之規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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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法概要 預算法修正沿革 民國21年:開我國有完整預算法之先河,公布全文96條。
民國26年:修正公布全文89條,並自2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國37年:配合實施憲政,修正公布全文64條。 民國42年:修正公布全文74條,公務預算與營業預算各自獨立編審,會計年度分立。 民國60年:修正公布全文79條,修正幅度較以往為大。 民國87年:修正公布全文100條,定於87年10月29日施行。 民國100年1月:增訂公布第62-1條條文。 民國100年5月:修正公布第67條條文。 民國102年12月:修正公布第28條及第63條條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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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法概要 現行預算法分為7章共101條 章次 章名 內 容 1 總則
內 容 1 總則 就基金分類、預算分類、經常門與資本門分類等預算結構及預算平衡、會計年度、各種名詞定義等作原則性規定。 2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規定如何編製概算、預算案及總預算案。 3 預算之審議 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方式、內容、期限及總預算審議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之補救辦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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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法概要 章次 章名 內 容 4 預算之執行 規定預算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各機關如何執行預算。 5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內 容 4 預算之執行 規定預算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各機關如何執行預算。 5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得編製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條件及程序等。 6 附屬單位預算 規定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執行及與總預算間之關係。 7 附則 包括司法預算獨立、大幅增加歲出或歲入應同時考量資金之來源、預算科目名稱及書表格式授權中央主計機關定之等規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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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法概要 預算法適用範圍 預算法本質上係適用於中央政府之法律 地方政府準用之(預§96)
中央政府之範圍,依憲法所定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及其所屬機關。(預§1) 預算之範圍從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預§1)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預§19) 地方政府準用之(預§96) 地方制度法明定之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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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基金之分類(預§4) 基金: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政府以基金作為財務管理之基礎,依來源及用途設立不同基金加以管理。 政府基金為執行特定業務或達成一定目標之獨立財務與會計報導主體。 政府採用基金制度目的 1.使國民負擔較為公平:專備資源用於指定用途 2.加強財務之管理與監督 3.確保特殊政策財源,避免業務中輟 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 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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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基金之分類(預§4) 特種基金之種類 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台電、中油)
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校務基金) 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以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退撫基金、勞退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農業發展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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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按預算編製層級分類(預§16~§20)
總預算:每一會計年度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如中央政府總預算。 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全部編入總預算者。 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如觀光局及所屬。 機關單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預§3) 。 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目前中央政府所設置的特種基金均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地方政府大部分特種基金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如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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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營業基金: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預§86) 其他特種基金:由庫撥補或應繳庫額。(預§86)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農業發展基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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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政府預算與基金的劃分 【中央預算體系】 【基金體系】 總 預 算 全部歲入歲出 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普通基金 特種基金 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作業基金 營業基金 信託基金 非營業特種基金 單位預算 總 預 算 附屬單位預算 部分歲入歲出 之分預算 全部歲入歲出 部分歲入歲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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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概況圖 非營業部分 業務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21,761 賸餘232 收入 20,047
註:1.歲出19,407億元-歲入17,308億元=歲入歲出差短2,099億元 2.歲入歲出差短2,099億元+債務之償還640億元 =尚須融資調度數2,739億元 收入 20,047 支出 營業部分 繳庫 305 債務之償還640 2,060 投資國營事業、撥充基金 253 投資收益 223 歲出 19,407 債務之舉借2,739、移用以前年 度歲計賸餘0 歲入 17,308 附屬單位預算 業務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21,993 營業總收入 35,736 營業總支出 34,271 純益1,465 單位:新臺幣億元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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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按預算編審執行階段之不同分類(預§2) 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
預算案: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 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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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按預算收支項目分類(預§6)
歲入預算: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歲出預算: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融資調度數預算: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撥補之。 預算法:歲入歲出差短=舉借+移用歲計賸餘 公債法:還本下限為稅課5%;舉借上限為歲出15% 實務上:歲入歲出差短+還本=舉借+移用歲計賸餘 → 歲出+還本=歲入+舉借+移用歲計賸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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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按預算收支性質分類(預§10) 資本門預算 1.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
2.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 經常門預算:除屬資本門預算外,均為經常收入或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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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按預算提出時機之不同分類:追加預算、特別預算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預§79):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預§79):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預§80)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預算法第71條規定呈請總統裁減經費時,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預§81)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預§8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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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之種類 按預算提出時機之不同分類:追加預算、特別預算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預§83)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如採購高性能戰機特別預算)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預§8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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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近年追加減預算內容 年度 主要項目 金額 依據 88下及89 921震災重建 歲出追加1,061億元、追減261億元
緊急命令、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90 擴大公共投資提振景氣方案 歲出追加646億元、追減30億元 預§79第1、3款 91 債務付息、基礎建設 歲出追加792億元、追減72億元 立法院決議 92 公共服務及公共建設方案(第1次) 敬老津貼、農產品進口損害(第2次) 歲出追加777億元 歲出追加288億元 特別條例 預§79第1款 93 大里溪及南湖溪治理計畫 歲出追加57億元 預§79第3款 97 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物價穩定方案 歲出追加454億元、追減196億元 100 軍公教待遇調整、社會救助法修正、12年國教 歲出追加185億元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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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近年特別預算內容 特別預算名稱 總經費(億) 年度 排除債限(億) 921震災災後重建 1,000 90
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 316 91-94 SARS防治及紓困 500 92-93 430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4,300 93-97(分年)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1,160 95-102(3期)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 250 95-100(2期)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 857 98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 5,000 98-101(分年)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1,200 98-10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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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預算基本觀念 預算期間 會計年度(預§11、§12、§99) 預算周期 為預算中估列收支所適用之期間。 為完成預算程序所需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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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編製預算之基本原則 預算籌編基本原則 收支平衡原則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預§1)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預§13) 收支平衡原則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預§23) 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預§4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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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政府強制性收入應先經預算程序 預算外不得動用公款、舉債及處分財產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預§24) 預算外不得動用公款、舉債及處分財產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預§25)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預§26)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預§27) 例外:附屬單位預算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實需,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不受第25至27條限制。 (預§8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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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編製預算之程序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9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預§30)
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預§31)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辦法,擬定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預§32)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33) 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預§35) 行政院根據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預§3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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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編製預算之程序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預§93)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憲增修§5) 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及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預§45)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預算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58)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46)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5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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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籌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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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編製預算應提供之內容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預§37) 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預算科目之名稱及分類(預§97)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預§98)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 (預§40) 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預§38)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預§2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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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歲入來源別 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區分為科目、子目、細目三級。 科目係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章所列之收入為依據,包括: 1.稅課收入
2.工程受益費收入 3.罰款及賠償收入 4.規費收入 5.財產收入 6.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7.捐獻及贈與收入 8.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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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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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歲出政事別 將政府支出作有系統的歸納,用以顯示政府支出的功能,並作為統計比較分析提供決策之參考。
包括一般政務支出、國防支出、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經濟發展支出、社會福利支出、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退休撫卹支出、債務支出、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等9大類,其下再分為35中類。 一、歲出政事別預算總表 二、歲出政事別預算表 三、政事別分類可反映一國預算政策,因各國國情不同,所欲凸顯之施政略有差異,故各國政事別分類不盡相同。 四、為利於國際比較,聯合國於1958年出版「政府收支之經濟與職能分類手冊」,提出政府收支分類系統之經濟與職能分類,已成為世界通用之國際分類。 五、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本(100)年12月2日三讀通過,依據立法院於同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所作決議,本次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之修正,連同辦理老農離農津貼,以及其他6項無須修正法律的福利津貼或補助,101年度所需經費請檢討就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減列0.85%額度作為財源,如仍有不足,則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並請行政院於12月5日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與總預算案併案審議。 六、101年起內政部調增八項社福津貼,每月金額將增加358元~1,923元,受惠人數達225萬餘人。之後每4年各項社福津貼,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整。 (若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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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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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政事別 業務計畫 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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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工作計畫 分支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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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歲出用途別 分類架構 以四級用途別層次架構設計。
第一級及第二級-預算編製及表達使用,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作為預算執行控制之主要標的。第三級及第四級-提供預算執行時之會計作業運用,其中第三級用途別科目係作為共同管理會計資訊之蒐集單元,第四級用途別科目則授權各機關依其個別管理需要自行設置。 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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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歲出用途別 第一級用途別 人事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債務費 預備金 一、臨時人員費、派遣人力、勞務承攬屬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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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第一級 用途別 第二級 用途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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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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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國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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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綠色國民所得帳 經環境影響調整之綠色國民所得 ──環境與經濟綜合帳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統 計 項 目 98年 99年
經環境影響調整之綠色國民所得 ──環境與經濟綜合帳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統 計 項 目 98年 99年 100年 年增率 (%) 一、國內生產毛額(GDP)(A) 12,481,093 13,614,221 13,745,010 0.96 二、自然資源折耗 17,602 18,193 17,819 -2.06 (一)水資源(地下水) 14,588 14,673 14,132 -3.69 (二)礦產與土石資源 3,014 3,520 3,687 4.74 三、環境品質質損 65,375 65,793 60,039 -8.75 (一)空氣污染 29,699 28,300 27,130 -4.13 (二)水污染 33,504 35,100 30,452 -13.24 (三)固體廢棄物 2,172 2,393 2,457 2.67 四、折耗及質損合計(B) 82,977 83,986 77,858 -7.30 占GDP比率(%) 0.66 0.62 0.57 -- 五、綠色GDP((A)-(B)) 12,398,116 13,530,235 13,667,152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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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移轉性支付 移轉性支付預算政事別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項 目 102年度編列數 合計 移 轉 民 間 家庭 人民團體
項 目 102年度編列數 合計 移 轉 民 間 家庭 人民團體 企業 國外 合 計 465,033 367,547 49,764 38,347 9,375 一般政務支出 14,026 3,200 1,859 202 8,765 國防支出 895 339 552 - 4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82,506 15,674 30,211 36,440 181 經濟發展支出 18,261 7,257 8,895 1,687 422 社會福利支出 318,464 310,263 8,184 14 3 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190 123 63 退休撫卹支出 29,773 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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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編製預算應提供之內容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準用之。(預§43)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預§34)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預§9)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預§39) 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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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明細表
肆、預算籌編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明細表 中華民國101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擔 保 、 保 證 或 契 約 事 項 備 註 項 目 關係機關 發 生 條 件 金 額 交通部 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規定,因發生可歸責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之事由,包括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高速鐵路興建營運且情節重大者等;以及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政府基於政策片面撤銷高速鐵路興建或營運許可、交通部(甲方)違反擔保事項、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致終止合約時,甲方應報請主管機關收買乙方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 325,879,915 1.高鐵興建期間,收買金額應依「工程成本」及「工程完工程度」之百分比定之,且政府強制收買金額上限為3,259億元。 2.高鐵營運期間,收買金額應由鑑價機構就營運資產及興建中工程之實際成本、使用情形、使用價值及特許期間剩餘年限,並參考合約之規定予以鑑價。因尚無違約責任發生,無法依前述營運期之計價方式鑑價,故暫以興建期政府收買金額上限3,259億元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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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預算籌編 單位預算應編書表 主要表 附屬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2.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1.歲入來源別預算表 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附屬表 1.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3.各項費用彙計表 歲出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5.資本支出分析表 人事費分析表 7.預算員額明細表 公務車輛明細表 9.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轉帳收支對照表 11.補助經費分析表 捐助經費分析表 13-16.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及類別表 17.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 18.各項費用分攤表 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20.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明細表 2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 22.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23.跨年期計畫概況表 委辦經費分析表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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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立法院審議預算程序 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憲§63)
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赴立法院院會報告下年度總預算案之籌劃過程與編製重點,並接受質詢,完成一讀交付審查程序。(預§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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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由立法院各委員會分組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將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應於院會決定之時限內,依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彙總整理提出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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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51)
經朝野協商後提報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審查程序。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5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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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審議之限制與重點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70)
釋字第264號,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加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84會期第26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79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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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審議之限制與重點
釋字第391號,基於法律案與預算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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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審議之限制與重點
公務預算部分:預算案之審議,應注意歲出規模、預算 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 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 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 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預§49) 特種基金部分: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 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 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 主。(預§5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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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預§53)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預§93) 預算審議所作決議之效力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預§52)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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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所謂「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如「某計畫經費,於發生嚴重疫情時始得動支」。
【例】「國稅稽徵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俟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所謂「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如「某計畫經費,於發生嚴重疫情時始得動支」。 所謂「期限」,係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之確定事實 (即期日、時限屆至),如「某計畫經費,12月21日精省後不得動支」。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意見,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之授權規範,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立法院所為須提出專案報告經審查後或完成特定事項後始得動支預算之額外程序要求等決議,係於憲法賦予該院預算審議權之外創設另一審議程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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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未能依限完成審議之補救措施(預§54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
收入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但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新增計畫外之原有經常性經費及非屬新興之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得於上年度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動支,惟依合約規定必需支付之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者不在此限 。 法定義務支出核實動支。 因應前述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已初步刪減之項目不得動支,但履行法定義務支出之項目除外。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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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近年總預算案函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及總統公布時間 年度 函送立法院 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 102年度 101.8.31
101年度 (配合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 ( 修正) 100年度 99.2.9 99年度 (內閣改組重新檢討修正) ( ) 98年度 97年度 96年度 95年度 ( 修正) 95.2.7 94年度 94.2.5 93年度 92年度 92.2.7 91年度 90年度 ( ) 90.1.3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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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近年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歲出刪減情形
立法院審議減列歲出165億元,嗣行政院修正增列老農津貼及國民年金相關經費歲出163億元,依立法院決議,由前述歲出減列額度支應。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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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近年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歲出凍結情形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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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96年度總預算案審議延宕 因中選會組織法(政黨比例制)僵持不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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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預算審議 96年度總預算案審議延宕 96.5.4 總預算未通過之影響 經常性支出及延續性計畫執行明顯受限。
朝野協商已刪減312億元及凍結1,817億元,各機關不敢動支。 如再作進一步刪減,會產生經費收回追繳問題,造成高度不確定,動支有顧慮。 新興計畫700餘億元不得辦理。 對地方政府補助款1,400億元,主要係身心障礙與低收入生活救助、老舊危險校舍整建、學生營養午餐及地方道路、排水等,將影響地方民眾生活。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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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分配預算之編送與核定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預§55) 各機關分配預算之編造,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法定預算數額,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送會計單位彙辦。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預§56)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預§57)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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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中央各機關分配預算核定程序 副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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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分配預算之執行 歲入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預§59)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如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預§60) 歲出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預§61) 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賸餘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預§6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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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分配預算之修改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預§58) 支用機關變更時。 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經費須提前支用時。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66條規定派員調查,發現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需要時,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預§69)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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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情形之報告及調查 由中央主計機關將歲出分配預算執行重要事項之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預§61)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預§65)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預§66) 中央主計、審計及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執行機關、承攬人及接受政府經費等相關對象提供報告 。(預§68)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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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之彈性 經費流用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預§62)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預§63)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 例外:災害防救法、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法人法等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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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預備金之動支 預備金之分類與設定: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預§22) 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與程序: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預§64)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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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預備金之動支 第二預備金動支條件與程序(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預§70)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預備金動支之限制(預§22) 1.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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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年終收支之結轉及保留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預§72) 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預§74) 目前執行要點規定於1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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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執行 年終收支之結轉及保留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 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預§67)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 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 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決§7)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 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預§76)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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