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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證券 活絡經濟 近期有價證券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一部 2013年9月27日 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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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本報告之意見不全然代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立場
本報告已盡力提供準確可靠之資訊,若有錯誤,以原公告為準,如因任何資料不正確或疏漏所衍生之損害或損失,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法律責任 本報告任何資料均不應視為臺灣證券交易所對買賣證券之投資建議 相關統計資料可上網查詢(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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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二、營業細則 三、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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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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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審查準則 1.審查準則第20條 (102.07.24) 修正重點:
1.審查準則第20條 ( ) 修正重點: 依經濟部102年2月18日經商字第 號函釋,公司名 稱標示為「投資控股」者,其所營事業務不以專業經營一般投 資業者為限,為免非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控股公司依投資控股 公司規定申請上市,爰修正20條第1項,明訂投資控股公司申 請上市,僅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者為 限。 修正內容: 修訂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規範申請股票上市之投資控股公 司,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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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審查準則 2.審查準則第2條之2 (101.12.28) 修正重點:
2.審查準則第2條之 ( ) 修正重點: 規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股務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並明定自102年1月2日起掛牌上市之公司,其股務處理於 上市期間不得收回自辦。 原規定申請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股務事宜,考量上市公司股票業已全面無實體發行而以帳簿劃 撥方式進行交割,爰無強制要求申請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設 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本 公司所在地設有」之文字。 修正內容: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股務事宜,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日起掛牌之上市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 不得收回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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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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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細則 1.第49條第1項第3款 (102.07.24)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1.第49條第1項第3款 ( ) 修正重點: 上市公司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 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式之核閱報告者,本公司原應依營業細則第 49條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惟若保留原因係依法令規定所致, 則不在此限。 修正內容: 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 告,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 者,或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式之核閱報 告者,但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要子公司或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會計項目 金額於查核或核閱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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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細則 2.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50條之1第1項第12款 (102.07.24)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2.第49條第1項第11款及50條之1第1項第12款 ( ) 修正重點: 配合經濟部有關更名投資控股公司之函釋,於營業細則增訂對上市 公司更名為投資控股公司之相關規範。 修正內容: 上市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但因股 份轉換、概括讓與、營業讓與、分割或變更公司名稱而成為投資控 股公司者,自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適用之。 上市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投資控股公司,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七、八及九款之規 定, 將終止該有價證券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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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細則 3.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50條第1項第13款 (102.01.30)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為避免上市公司因辦理私募暨減資致其未公開發行之私募股份比例 偏高,造成其上市股數偏低,而影響其股票正常交易。經參酌國際 證券市場有關股份流通在外比率及我國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標準, 增訂49條第1項第15款,將上市股數未達一定標準者,列為其變更 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之事由,變更交易3年未改善即停止買賣,停 止買賣6個月未改善終止上市。 修正內容: 上市公司上市普通股股數未達其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 十五,且未達六仟萬股者,本公司將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另 於第2項第14款增訂上市股數高於前開標準,且最近連續二季之單 季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均為正數者,得恢復其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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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細則 4.第49條及50條 (102.01.30)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4.第49條及50條 ( ) 修正重點: 增訂上市公司未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且未取得集保公司審查 通過自辦股務者,將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避免上市公司股務 因無機構或單位辦理致生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 次查集保公司依主管機關之授權,得對上市公司股務業務進行查核。 為維護股東權益,爰增訂第二目,規範上市公司股務經集保公司查 核發現重大缺失,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將變 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方法。 修正內容: 上市公司辦理股務事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 方法: 1.未委託代辦股務機構且未經集保公司審查同意辦理股務事務者,而未 於期限內改善者。 2.股務經集保公司查核發現重大缺失,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 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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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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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作業程序 1.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10條 (102.07.24) 修正重點: 修正內容:
1.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10條 ( ) 修正重點: 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 六十八條對會計師之輪調規定:「……主辦會計師應於一定期 間(通常不超過7年)後輪調,且至少須間隔一定期間(通常 不短於2年)方得回任。」,爰配合修正第10條第1項第1款將 公司未更換會計師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原因之期間由5年改為7 年。 修正內容: 本國發行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7年,或外國發行公司最 近連續7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說明未更 換會計師之原因、目前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暨公司對強化會計 師簽證獨立性之具體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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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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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1. 「OO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6、 7、 8及13 條 (102.2.27) 修正重點:
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受理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 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 備核對。 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 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 亦同。 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 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如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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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2.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 (102.3.11) 修正重點:
2.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 ( ) 修正重點: 有鑑於國際間董事會女性成員所占比例近年有增加之趨勢,且經 參考亞洲各主要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公司治理推動情形, 多以鼓勵或建議公司提升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方式訂定相關規範, 為使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落實性別平等觀念之目的,爰修正現行條 文第20條第3項,規範董事會成員組成應注重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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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證券 活絡經濟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17 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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