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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清理計畫書與上網申報之法源依據 事業常見之問題及回覆 行業別關聯表及勾稽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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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與網路申報作業說明
99年03月

1 簡報內容 清理計畫書與上網申報之法源依據 事業常見之問題及回覆 行業別關聯表及勾稽異常情形

2 廢清法第三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3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98年9月21日環署廢字第 E號 「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上網申報 98年9月21日環署廢字第 F號 「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4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一)大型事業。 (二)下列醫療機構: 1.醫院。 2.洗腎診所。 3.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及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除外) 。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4.電力設備製造業 。 5.化學材料製造業 。 6.基本金屬製造業 。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 8.化學製品製造業 。 9.藥品製造業 。 10.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 11.印染整理業 。

5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12.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 (四)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五)印刷輔助業。 (六)印刷業。 (七)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業。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十一)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蔬果、畜禽產、漁產及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行業。 (十三)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6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十四)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十五)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 (十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十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 (十七)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十八)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 (二十)再利用機構: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二十一) 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二十二)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7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二十三)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業。 (二十四)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二十五)營造業: 1.第一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2.第二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3.第三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4.符合公告事項一(二十五)2至3者,但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8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二十六)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二十六)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者,且該工程屬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十七)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之機構。 (二十八)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事業。 (二十九)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 (三十)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9 公告列管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與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應上網申報之事業 (三十一)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期照護、養護等服務之行業。 (三十二)護理之家 (三十三)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三十一)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10 公告對象及申報者 列管之事業 申報者:事業 管制編號核發:
※公告列管事業: 環保署彙整事業名單,統一核發管制編號,發文通知各事業該管制編號及密碼,請其依規定申報。 ※不知管制編號及密碼者: 不知管制編號者,請至本署「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11 ※尚未取得管制編號及密碼者: 一般事業單位: 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一般事業單位
: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公司執照(現已廢除,非必要),或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畜牧場:畜牧場登記證。醫 療機構:開業執照。長期照護、養護機構:立案證書。應 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向 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請管制編號。

12 ※尚未取得管制編號及密碼者: 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事業: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證明文件資料及再利用檢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 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事業: 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等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

13 ※尚未取得管制編號及密碼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 新設事業:
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清除(處理)機構為清除(處理)許可證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等機關核發管制編號。 新設事業: 無法事先取得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執照、開業執照、畜牧場登記證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之新設事業,請連線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

14 ※機構管制編號申請注意事項 向本署申請管制編號注意事項: 相關文件影本請註明申請機構類別、聯絡人、電話等資料。
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向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請管制編號及密碼。 傳真電話︰(02) / (02) / (02) / (02) 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免費諮詢專線: 待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核可管制編號及密碼後通知該事業,該事業即可以此管制編號及密碼登入「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

15 再利用機構檢核規定 及事業申請解除列管規定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應依許可期限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經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等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其許可期限以二年為限,屆期前二個月應重新申請。 已取得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事業,其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解列作業方式申請解除列管。

16 清理計畫書填報檢具相關規定說明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收費標準
92年01月24日環署廢字第 號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收費標準 95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 號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17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檢具作業架構 判定是否應檢具清理計畫書 解除列管 確認提報檢具原由 提報 變更 異動 審查 備查
非屬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對象 判定是否應檢具清理計畫書 解除列管 屬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確認提報檢具原由 新設、新提 變更 異動 提報 變更 異動 審查 備查

18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異動及排除條款
91年11月20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基線資料變更、異動條件 變更: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排除條款 排除條款: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OK

19 清理計畫書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92年01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20007509號
一、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五)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 (六)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等相 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 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 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OK

20 清理計畫書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二、指定公告事業於辦理提報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網址: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 三、指定公告事業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OK

21 清理計畫書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四、指定公告事業擬改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於遷廠、停(歇) 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五、指定公告事業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輸入(網址: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 )修正基線資料後再至廢棄物系統辦理異動相關資料,並於列印後用印,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審查機關 。 六、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實施。 七、本署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環署廢字第四○九四五號公告,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七五五三一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OK

22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提報或變更清理計畫書(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 格式填報內容因應事業之特性規劃
◎事業管制編號 ◎提報原由 ◎事業基本資料 ◎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原料、添加物、產品(副產品)種類及數量。 ■農業及屠宰業:產品名稱及產量。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添加物種類及用量、處理水量、水質檢測。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佔床率、附設餐廳、洗衣部、廢水處理設施、焚化爐、滅菌設施、銀回收設備。 ■電信業:架設工程使用材料種類及使用量。 ■電力供應業:發電使用燃料及用量、發電量或輸配電工程使用材料及用量。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營業面積、營業額、附設餐廳、洗衣部、廢水處理設施。 ■餐廳、連鎖速食店、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營業面積、爐口數、使用燃料種類及使用量。 ■營造業: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樓層數、施工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營建用途、是否有現場分類及廢棄物總產生量。 ■旅館業(不含民宿):住房率、附設餐廳、洗衣部、廢水處理設施。 ok

23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提報原由說明 3.新提:既設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於新公告需檢具者。
Ok ok 1.新設:新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即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2.變更:指定公告事業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2)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3)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事業於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時,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

24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基本資料填報說明
1.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事業(工廠)名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請 填寫可聯絡本案承辦人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工廠登記之工廠負責人或法定負責人姓名、職 稱及身分證字號、環保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若 貴機構未曾有任何登記名稱,請說 明之。 2.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營利事業登記文件之資本額,無營利事業登記文件者免填。 3.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之員工人數,包括廠內固定員工及臨時雇工,但不包括廠外臨時工、外包工。 4.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事業詳細地址(含郵遞區號;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5.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所在位置之UTM座標,座標之定位請以機構大門口位置為基準作為標準。座標 取得方式:(1)若代為清除之機構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可請該機構裝置之機 具協助測量。 (2)可以部分市售房車之配備GPS定位設備,進行機構位址之定位(並非所 有定位設備都能 顯示)。 (3)目前有部分地理資訊公司提供定位之服務,但其詳細內容、細節需另行詢 問。 (4)輸入之座 標格式,例如玉山前峰三角點:東經240760(TWD/TM2-X),北緯 (TWD/TM2-Y)。 6. 若事業單位具有子廠資料,請填寫 貴事業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該子廠詳細地址含郵遞區號;請 勿填寫郵政信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請填寫可聯絡本案承辦人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 箱)、所在位置之座標(可參考5之說明)。 7. 公告事業別請由waste.epa.gov.tw查詢填寫。 8. 請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列出 貴機構所屬之行業分類細類代碼,請至行政 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最新版( 項以上者,亦請列出,惟最多限填三類。 9. 清理計畫書核准號由審查機關核定後填寫核准編號。 10. 請檢附相關證照資料,如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照。 OK

25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農業及屠宰業:產品名稱及產量 畜牧業僅需填報養豬、養雞或養牛之頭數 屠宰業請上傳屠宰製程
OK 屠宰業請上傳屠宰製程 屠宰作業程序 畜牧業僅需填報養豬、養雞或養牛之頭數

26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污染關聯表 污染流向關聯清單:描述廢氣、廢水流向等定性資料。
污染物質量明細:描述各防制設備、排放管道、處理設施、放流口、廢棄物清理方式等定量資料。 新增產生廢液製程編號。

27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OK 事業產出之所有廢棄物種類均需提報,包含免上網申報之項目,如員工生活性廢棄物、廢單一金屬、廢塑膠、廢紙、廚餘 1.請依據「製程代碼」欄分別填報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 2.不同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需分別填報 1.貯存設施應符合設施標準規定 2.『貯存地點』如廠內、廠外其他經核可地點

28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清除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Y00:該項廢棄物無需清除者以此代號表示
中間處理方法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Z00:該項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 Z01:滅菌處理。 Z02:化學處理 Z03:堆肥處理 Z04:熱處理(除焚化處理外):主要以加熱方式進行事業廢棄物處理者,但不包括焚化處理技術者。 Z05:焚化處理 Z06:物理處理 Z07:固化處理 Z08:穩定化處理 Z09:氧化分解法 Z13:洗淨處理 Z21: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Z22: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Z23: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 Z24: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Z99:其他處理(請簡要說明) 處理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T00:該項廢棄物無需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 T01:自行處理 T02:共同處理 T03:委託處理 T04:納管處理(如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T99:其他(請簡要說明) 再利用管理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廢棄物送至廠外再利用者請選填R02~R05。 R00: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者以此代號表示。 R01:廠內再利用。 R02:公告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屬 公告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依公告 再利用方式之規定再利用者。 R03:個案再利用:係指個案申請再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該案進行再利用 者。 R04: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屬公 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依公告再利用方式之規定再利用者。 R05:通案再利用:係指通案申請再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該案進行再利用者。 R99:其他(請簡要說明)。 最終處置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X00:該項廢棄物無須採掩埋處置者以此代號表示。 X01:掩埋:將事業廢棄物採掩埋處置者,包括封閉掩埋場、衛生掩埋場及安定掩埋場等。 X02:海洋棄置:指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海域投棄或置放之處理方法。 X03:境外處理:將事業廢棄物運至國外處理或處置者。 X99:其他(請簡要說明)。 產生廢液之製程編號: 為配合空水廢毒整合作業新增此欄位,為製程中產生廢液製程之編號,此編號依空氣污染物流向關聯之製程編號進行填寫。 OK 清除頻率: 依廢棄物實際清除情形填寫,填寫廢棄物最小清運的頻率(清運趟次/月數)。

29 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 不同之清理方式之填報方式
一、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二、但若事業對於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則其仍只能填寫一種目前之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式,將造成申報與事實不符,無法達質量平衡,易勾稽異常。)

30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請載明: (一)停止生產時,廠內可能產生或暫存之事業廢棄物
數量估計。 (二)對於廠內尚未清理完竣之事業廢棄物,所擬定之 清理計畫。 (三)清理或處理上述廢棄物所需之時間估算。

31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請載明: 火災、逸散、洩漏等相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32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事業依法免設專責 人員或於專責人員 設置生效期限前,
專責人員簽章一欄 得免填報。

33 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異動申請書: (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 異動申請書格式內容與清理計畫書填報內容相同。
與清理計畫書連線上網填報介面相同。 於填報介面點選「異動」申請後,依實際異動部分修正異動後之正確資料。 系統自動將異動前後之資料依異動申請書格式列出,經確認後列印出,再行用印。 併同必要檢附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OK

34 清理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5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 號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時,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OK 產出廢棄物種類數 產出一般事業 廢棄物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一 ~ 三種 四 ~ 六種 七種以上 審 查 費 單位:新臺幣(元) 1,500 3,000 5,000 8,000

35 清理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指定公告事業,如係屬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機構或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含)後所新設者,其收費基準如下: 產出廢棄物種類數 產出一般事業 廢棄物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一 ~ 三種 四 ~ 六種 七種以上 審 查 費 單位:新臺幣(元) 200 700 1,200 2,200 OK 指定公告事業同時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 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36 清理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問、指定公告事業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審查費要繳多少?
答:貴事業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審查時,可於事前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規定計算審查費,例如 貴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有五種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四種有害事業廢棄物,審查費計算方式如下:貴事業產出五種一般事業廢棄物,因無論有幾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均需繳納一、五○○元審查費,同時貴事業也產出四種有害事業廢棄物,需繳納五、○○○元審查費,因此 貴事業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繳交之審查費為六、五○○元。 OK

37 清理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三條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500 1,000 2,000 3,000
第三條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變 更 後 產出 廢棄物種類數 一般事業廢棄物 變更後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一 ~ 三種 四 ~ 六種 七種以上 審 查 費 單位:新臺幣(元) 500 1,000 2,000 3,000 指定公告事業,如係屬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機構或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者,其收費基準如下: OK 變 更 後 產出 廢棄物種類數 一般事業廢棄物 變更後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一 ~ 三種 四 ~ 六種 七種以上 審 查 費 單位:新臺幣(元) 100 300 500 800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後同時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與 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38 清理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問、指定公告事業於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時,審查費要繳多少?
答:貴事業依變更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時,可於事前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計算審查費,例如 貴事業原有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有三種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二種有害事業廢棄物,變更後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有四種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五種有害事業廢棄物,審查費計算方式如下:貴事業辦理變更後產出四種一般事業廢棄物,因無論有幾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均需繳納五○○元審查費,同時貴事業辦理變更後產出五種有害事業廢棄物,需繳納二、○○○元審查費,因此貴事業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繳交之變更審查費為二、五○○元。 OK

39 清理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四條 指定公告事業因下列情形辦理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異動備查者,免繳納審查費:
一、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 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 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改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 理計畫。 三、改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第五條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於檢具清理計畫書或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送審,免繳納審查費 。 第六條 指定公告事業於繳納審查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第七條 本標準除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ok

40 上網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說明 96年2月27日環署廢字第 F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41 遞送三聯單申報流程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35日內產源主動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42 若事業申報資料與實際 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 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 線補正申報資料 整體申報流程

43 整體申報流程 三者至少一者過磅 43

44 44

45

46 產源聯單申報 產出廢棄物 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 用印欄中簽章(簽名或蓋章)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 廢棄物出廠後「84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聯單內容包括: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等資料 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用印欄中簽章(簽名或蓋章) 清除者,在聯單上用印,並將第二、三聯聯單及廢棄物一併清運出廠。如發現聯單有誤,須在此48小時內告知事業修改聯單 84小時確認無誤或逾時,該聯單將不得再予修改

47 清除者申報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運送重量」。 上網申報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運送重量」,並確認是否接受。 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48小時內」連線申報「實際清運情形」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 將廢棄物載運至聯單上所載明之處理者或再利用者或輸出者。 清除者須在「48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48 處理者申報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確認「實際收受情形」後書寫在聯單上並簽章 處理者在收受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系統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 處理者處理廢棄物必須於30日內完成 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保存第三聯聯單,第二聯聯單由清除者帶走 上網申報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再利用方式」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上網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49 遞送聯單重量申報方式 ◎事業: ◎清除者及處理者: ◎至少有一者須過磅:
申報遞送三聯單廢棄物重量不論是否過磅,皆應申報其重量。若未過磅,應準確預估重量。 ◎清除者及處理者: 接受廢棄物若有過磅,則應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量及上網申報該重量,若未過磅,則免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量及上網申報該重量,惟仍應確認事業或清除者申報之重量。 ◎至少有一者須過磅: 為正確掌握廢棄物重量,事業、清除者及處理者至少須有一者須過磅。 用印原則:事業、清除者、處理者蓋章處應配合以公司章進行遞送聯單蓋章作業,惟得刻用「網路申報專用章」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取代公司章。

50 事業24小時內改為正確內容 公告條文:事業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正確」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說明: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量,至若其清除前申報之其餘資料(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與實際不符,應於列印之遞送三聯單逕行修改,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該等資料。

51 ◎基線資料之申報: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 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

52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 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53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續):
依前項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某月僅產出8項廢棄物,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申報該8項廢棄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2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0。 另若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於某月皆無廢棄物產出,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上網申報無產出廢棄物(按「無產出廢棄物」鍵)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10項廢棄物逐一上網申報為0)。

54 需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公告並無規定若新設事業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可免申報廢棄物貯存情形,故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仍需於每月5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量為0。 需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 情形,若廢棄物貯存量為零,仍需填報零。

55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廠外貯存 廠內貯存 產源申報 廢棄物貯存 150公噸 50公噸 產源 處理機構 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56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事業申報: 清除前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再利用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或再利用方式、處理或再利用完成日期時間、再利用產品名稱、數量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57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事業申報: 八十四小時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廢棄物跨島清理: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二十四小時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廢棄物跨島清理: 產出廢棄物如屬跨島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八十四小時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之時間限制。

58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如下: 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申報: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指定公告事業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清除者申報: 1.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及於四十八小時內上網確認是否接收: 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清除者並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與事業書面確認,作為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2.廢棄物跨島清理: 清除者跨島清運事業廢棄物,除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之時間限制外,其餘皆應依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辦理。

59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執行機關申報: 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者申報:
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於收受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者申報: 以中間處理方式、再利用方式或最終處置方式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除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2).若屬跨島收受廢棄物,除應於收受廢棄物時依公告事項三、(三)3.(1)規定辦理外,另應立即通知事業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者收受狀況相符。 (3).以中間處理方式處理者另應於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60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輸出者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不接受聯單之申報:
接受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時,輸出者應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輸出者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不接受聯單之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發現接受之廢棄物各項內容與申報資料所載不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清除者應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2).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應自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清除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61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後段三聯單申報: ◎三聯單遞送:
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產生之廢棄物者,將其中間處理或再利用後產生之廢棄物委託他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時,各相關機構應依公告事項二至五規定辦理。 ◎三聯單遞送: 三聯單遞送:公告所規範之各相關機構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亦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四十八小時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簽收。 聯單保存: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62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處理、再利用作業:
依95年12月14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九條規定如后: 1.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 2.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處理或再利用者,得由該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報經原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由該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主管機關將同意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文件核發時已註明其處理或再利用期程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63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事業主動查詢廢棄物處理情形: 公告事項四
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64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 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 清除者於清運廢棄物過程中如發生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之情事,致無法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時,應由駕駛立即通報公司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上網填報緊急狀況報備表,報備內容應至少包含火燒、遭竊或沉沒機具車(船)號、載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及數量、火燒、遭竊或沉沒日期時間及地點、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資料。

65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公告事項十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一)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二)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三)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五)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除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外)。(僅限輸出、輸入者)

66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公告事項十一 ◎申報作業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本公告規定之申報作業,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 (二)若因清除者清運廢棄物出事業廠,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依公告事項三、(三)2至4規定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之申報作業,及指定公告事業依公告事項二、(四)3規定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皆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惟若該廢棄物自清除出事業廠至該次一工作日尚未達八十四小時,則指定公告事業不受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限制。

67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假日之解釋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9點以前

68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假日之解釋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9點以前

69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假日之解釋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9點以前

70 列管事業申請許可證原則 事業一廠一管編原則說明
有關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 有關事業廢棄物由同一住址【同一棟】之各工廠產出,如各樓層皆有不同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即屬不同之事業(廠),應依其各自管制編號各自申報。 如事業因遷移廠址(包含同一縣市鄉鎮遷址),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組織變更(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依前項所述,事業若從A地址遷移至B地址時,該事業必須先將A地址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申請A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B地址事業需以新設事業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該新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71 列管事業申請許可證原則 公司合併原則說明 對兩家公司之合併,請事業依如后規定辦理,即公司合併,若合併後之公司名稱、資本額、負責人有改變,且已涉及組織變更(法人格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而消滅之公司應先將所有遺留於廠內之廢棄物清理完竣,再向所在地環保機關申請解除列管,於合併生效前仍須依原管制編號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且可事先申請合併新的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至合併後即需改以新管制編號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並辦理原管制編號申請解除列管;若合併後之公司未涉及組織變更(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且有涉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辦理變更之條件者(即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或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有改變者。),則應辦理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核准後,始得清運新增之廢棄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空、水、毒部分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72

73 廢污水(D-1505、D-1506、D-1507) 清理方式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質量平衡流程圖 產出情形 廠內貯存 遞送三聯單
有害廢液(C-0201、C-0202、C-0301) 自行清理、委託清理、共同清理 一般廢液(D-1502、D-1503、D-1504、D-1599) 廢污水(D-1505、D-1506、D-1507) 以管線、溝渠至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非管線、溝渠至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管線、溝渠輸送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非管線、溝渠輸送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管線、溝渠輸送非屬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非管線、溝渠輸送非屬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管線、溝渠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 以管線、溝渠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以管線、溝渠直接放流至廠外

74 事業製程產生之廢液經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應填報自行處理
一、列管事業於製程產生之廢液(如廢硫酸、廢鹽酸、廢磷酸、氫氟酸廢液、低濃度清洗廢液及廢水),以廠區內設置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再排放,無論該事業是否屬公告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事業或是否屬直接以管線輸送至廢水處理設施,皆需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填寫該項廢液自行處理,及將該廢液以廢棄物代碼填為廢水處理程序之原物料中。且該廠區內設置之廢水處理設施若有產生污泥,亦需於清理計畫書中填報該項污泥之清理方式。 *(液體廢棄物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清理流向原則,登載於「列管清理計畫書專區」及「列管事業網路申報專區」。)

75 事業製程產生之廢液經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應填報自行處理
二、該事業尚需依本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2規定,於廢液自行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及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二)規定,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製程產生之廢液量及於原物料介面申報前月加入廢水處理程序之該廢液使用量(處理量),並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申報該廢液之貯存情形;且污泥委外清理時,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於污泥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遞送三聯單)。

76 事業製程產生之廢液經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應填報自行處理
三、列管事業於製程產生之廢液以廠內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如係製程產出後即以管線連續進流處理,因無廢液貯存情形及較無法準確估算廢液自行處理完成時間進行申報,且其已需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二)規定,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製程產生之廢液量及於原物料介面申報前月加入廢水處理程序之該廢液使用量(處理量),已能掌握其每月加入廢水處理程序之該項廢液自行處理量,因此其可免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申報該廢液之貯存情形,及免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2規定,於廢液自行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

77 液體廢棄物清運原則 96年8月15日公告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至作業環境以外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其處理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規定者,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式。 從事受託處理事業產生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至作業環境以外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其處理方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申請廢棄物處理許可,惟仍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取得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之許可證(文件)或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僅限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且無排放地面水體者),並經核准具有餘裕量登記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以餘裕量受託處理來源為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者。

78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列管事業申請許可證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一.廠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將其送回原生產製程進行再利用之行為,或屬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者,於廠內自行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之行為。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內再利用。 二.廠內自行處理係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內自行從事非屬廠內自行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理行為。依本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屬公告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符合「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者,應依該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自行處理許可,目前需申請自行處理許可之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熱處理及掩埋。 三.廠內自行再利用與自行處理判定作業流程,如附表。 事業原核准之清理計畫書,若填報之廠內自行再利用與自行處理與本認定原則不符,則應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

79 新設及新列管,首次登入EMS,基線資料內並無預帶之各污染源資料,所有資料必須逐一填寫。
基線資料填報/確認 填報 新設及新列管,首次登入EMS,基線資料內並無預帶之各污染源資料,所有資料必須逐一填寫。 基線資料填報/確認 確認 已列管之單一污染源事業及屬兩種污染源以上列管事業,基線資料將會由各系統帶入EMS,事業需進行基線資料確認,確認資料正確。

80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事業登入系統時,事業應填報/確認之表單共有7張: 基本資料表(表C)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表T) (表T不需確認僅供查詢) 污染關聯表(表PR) 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圖MB) 事業廢水處理流程圖(圖WF) (列管狀況資料表(表CS)僅供查詢,請於基線資料查詢選單查詢。)

81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2.顯示使用說明 1.點選「基本資料表」
3.點選下一頁

82 當有多個資料相同且係屬正確時,僅選擇一個確認即可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點選須填報或確認之欄位進行填寫 加入管制編號、名稱、地址由EUIC帶入 機構名稱、工廠地址、鄉鎮代碼、工廠登記證編號、事業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實際廠(場)地址、工廠地號、營造業的工程名稱及工地地址(地號)等基本資料,皆由管制編號核發系統(EUIC)帶入,如需修改則必須由該機構填妥「修改管制編號基本資料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基本資料修改。 點選問號按鈕 當有多個資料相同且係屬正確時,僅選擇一個確認即可

83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請勾選有無工廠登記證,並在本頁面最下方按更新鍵。
請勾選有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在本頁面最下方按更新鍵。 實際廠(場)資料由管制編號核發系統(EUIC)自動帶入 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開業執照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書)不可皆不勾選。 按下地圖定位,以Google map 進行地址定位。

84 二度分帶座標(TWD97/TM2)取得方式說明
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 步驟一:請先選擇【定位查詢】再點選【路段地址查詢定位】查詢 步驟二:輸入欲查詢之地址,按下[定位]鍵

85 二度分帶座標(TWD97/TM2)取得方式說明 顯示滑鼠於地圖上所點之TWD97二度分帶座標
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 步驟三:將滑鼠移至紅色圓點 顯示滑鼠於地圖上所點之TWD97二度分帶座標 例如:E=320834,N=

86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負責人資料部分區分為依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空污負責人授權之代理人、水污負責人授權之代理人及毒化物運作人之負責人等部分,請依各登記證上登記資料進行填寫,如有授權代理人則再進行代理人資料之填寫。 需填寫資料包含:負責人姓名、職稱、電話、身分證/護照號碼、地址。

87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依空水廢毒區分相關環保聯絡人資料,共分為:空污環保聯絡人、廢(污)水環保聯絡人、廢棄物環保聯絡人、毒化物環保聯絡人及環境用藥環保聯絡人,依類型不同進行填寫,並請填寫姓名、職稱、電話、手機、電子信箱、身分證/護照號碼、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職稱及代理人電話號碼等資料。

88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選擇「確認步驟二」
確認或填入各相關證件之編號或證號 確認或填入各營運資料 選擇「確認步驟二」 上傳影本資料 確認或填寫母公司或上級機關(構)之資料:名稱、管制編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及大門位置之經緯座標,依TM2(TWD97格式)。

89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請填寫設立、營運日期、資本額及員工人數。
系統將提供用地類別代碼供選擇,依此代碼進行確認及填寫。 將提供整合工業區名稱代碼供選擇,依此代碼進行確認及填寫。 將提供整合行業別代碼供選擇,請依此代碼進行確認及填寫。 請選擇所有權分類及行業分類,此欄僅供空污及水污使用。 請填寫空污防制區級數,空許可所專用。 請填寫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別代碼及位於自來水水質保護區代碼,水污專用。

90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選擇「確認步驟三」 填寫空污專責人員應設批次
點選「新增」即可進行專責人員資料之填寫 針對符合之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做填報,僅空許可專用。 選擇「確認步驟三」 針對廠(場)平面配置圖進行上傳,勾選此資料與空、水、廢或毒系統有關,請參考相關範例,轉貼成圖檔以WORD格式上傳。 針對廠(場)附近相關位置圖進行上傳,參考相關範例,轉貼成圖檔以WORD格式上傳。

91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針對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進行上傳,參考相關範例,轉貼成圖檔以WORD格式上傳。(廢列管事業由此上傳資料) 選擇「確認步驟四」 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進行上傳,參考相關範例,轉貼成圖檔以WORD格式上傳。(廢列管事業由此上傳資料) 針對相關環保機關許可之證號進行證號填寫,並上傳相關首頁影本。

92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營造業的工程名稱及工地地址(地號)等基本資料,皆由管制編號核發系統(EUIC)帶入,如需修改則必須由該機構填妥「修改管制編號基本資料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基本資料修改 選擇「營造業確認」 如屬營造業才需填寫 (需填寫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時才會用到) 針對工程名稱、起造人/申請人、工地負責人、電子郵件信箱、工地電話、施工人數等欄位進行確認填寫。 請依照TM2坐標(TWD97格式)填寫

93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基本資料表(表C)
所有步驟皆完成後,則選擇「確認送出」,便完成基本資料表之作業,往後如有需變更或異動時,方需再修正。

94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農業及屠宰業(表M) 1.點選農業及屠宰業專用格式
2.顯示使用說明 3.點選下一頁 另外共有10種製程與營運狀況資料表格式,請依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選擇進行資料填寫。(另化工製程格式包含於製造業格式中,為空許可所專用)

95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製程與營運狀況資料表(表M)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選用此格式) 農業及屠宰業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養護機構 電信業 電力供應業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餐廳、連鎖速食店(西式連鎖速食店,選用此格式) 營造業 旅館業(不含民宿)

96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農業及屠宰業 製程與營運狀況資料表(表M)

97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製程與營運狀況資料表(表M) 資料完成確認送出

98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點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僅受廢列管且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者免填 點選「點選編輯」將顯示此防制設備之資料

99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點選「點選編輯」後將顯示防制設備之資料,將帶出目前此事業之空污防制設備資料,因此為空污所專用,如帶出資料無誤,則僅需進行確認,不需修正,如需修則請依空污許可申請表AP-A之格式填報,新列管事業請依AP-A 填寫。 如事業需做單筆防制設備之修改時,請點選「資料修改」,將可以進行單筆空污防制設備資料之修正。 如事業需新增時,請點選「新增空污防制設備」,將可以新增單筆空污防制設備資料。

100 依上頁步驟點選「編輯」後將可以進行資料修正,依照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中公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P-A)之填寫規則進行修正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依上頁步驟點選「編輯」後將可以進行資料修正,依照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中公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P-A)之填寫規則進行修正 「操作條件」與「廢氣所含污染物及其處理效率」請再點選編輯按鈕,方能進行資料之修正。

101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如欲修改請點選「編輯」進行修正。
請於此新增「操作條件」。 請於此新增「物燃料條件」。 完成作業後請點選「完成」。

102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如欲修改請點選「編輯」進行修正。
請於此新增「污染物資料」。 完成作業後請點選「完成」。

103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表A)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選擇「完成」選項
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資料表」確認後,點選「完成」按鈕並送出。

104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表T)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點選「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
點選「下一頁」進行水污染處理設施之檢視

105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表T)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可選取處理設施編號以檢視各處理設施資料。 此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表T)即水污表單中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95年版),因目前水正進行新表格之換證作業,因此此表單僅提供檢視,不需進行確認;如需修正水處理設施資料請依水換證時程及規定進入水系統填寫新表T申請許可變更。

106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表T)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選擇「完成」選項
完成「水污染處理設施資料表」確認後,點選「完成」按鈕並送出。

107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點選「污染關聯表」
如事業僅受廢列管而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水污染處理設施時,則請直接於表PR填寫資料即可,無需填表A及表T。 點選「下一頁」進行污染關聯表之填寫

108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空污排放管道資料請依照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中公私場所廢氣排放量估算資料表(表AP-G)之填寫說明進行填寫

109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需填寫總防制設備所產生之廢水量
填寫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濕基廢氣最大處理量及空氣污染物 需填寫各防制設備所產生之廢棄物,並用廢棄物代碼填寫

110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第1條 M01 A001 P001 第2條
第3條 M02 A003 P002 第4條 M03 A004 A005 P003

111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廢(污)水排放口資料請依照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填寫排放口相關水質檢測項目資料即可。 點選資料編輯將顯示詳細資料

112 填寫「廢(污)水資料」之處理前與處理後之水質資料。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點選新增污泥量將顯示詳細資料,並新增污泥資料 「污泥量」資料則請事業進行資料之填寫,請依照廢棄物之代碼進行污泥資料之填寫。 填寫「廢(污)水資料」之處理前與處理後之水質資料。

113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水污染流向關聯」為表示工廠內水污染流向之關聯性,請依下圖範例方式進行填寫,並依水定義之製程編號M01填寫(與空不同),而處理設施(T)、排放管道(D)皆會採用下拉式選單供選取以便此關聯表之填寫 「槽車運送量」、「貯留/回收廢水量」、「管線溝渠委託量」及「納入污水下水道名稱」則請事業針對各欄位進行資料之填寫。 第1條 M01 T01 D01 第2條 M01 T01 T02 D01 第3條 M02 T03 D02

114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請填寫「製程所產生廢棄物」 基線資料填報操作說明~ 污染關聯表(表PR)
請依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廢棄物清理方式,填寫廢棄物之清理方式、產出量及清除頻率。 請填寫「製程所產生廢棄物」

115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請填寫「製程所產生廢棄物」 污染關聯表(表PR)
若事業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及「水污染處理設施」則可直 接填寫PR表「步驟七」 如果有產生廢液之製程方需進行填報,請依空氣污染物流向關聯之製程編號進行填寫,如無則填寫M00。 請填寫「製程所產生廢棄物」

116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圖MB)

117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圖MB) 附件來源 選擇附件並上傳

118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事業廢水處理流程圖(圖WF)

119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基線資料填報(EMS)操作說明~ 事業廢水處理流程圖(圖WF) 附件來源 選擇附件並上傳

120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進入廢棄物系統:方式一

121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進入廢棄物系統:方式一

122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進入廢棄物系統:方式二

123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登入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http://ems.epa.gov.tw)進行基線資料填報
由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連結進入廢棄物系統(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IWRS), 進入清理計畫書填報,只需按下「同步EMS資料」,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之基線資料相符合(事業基本資料、主要產品種類及產量、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等六項逐一資料確認)。 點選左方「附件上傳」確認附件已由EMS帶入。 填報完成確認無誤後回主畫面點選「正式申報」介面,進入後選擇「檢具/變更正式申報」。 事業於正式申報作業完成後,即可列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正式提送審查之書面資料,送審查機關進行審查。

124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提供十種行業別申報格式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選用此格式) 農業及屠宰業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養護機構 電信業 電力供應業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餐廳、連鎖速食店(西式連鎖速食店,選用此格式) 營造業 旅館業(不含民宿)

125 申報注意事項 「基線資料填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第一至四項 (含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及產品資料(營運狀況資料)及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基線資料,需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填報,再點選廢棄物系統,只需按下「同步EMS資料」, 「基線資料填報」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可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點選廢棄物系統之「專題區」之清理計畫書專區之「清理計畫書填報的相關資料」,查詢選填格式之填表說明予以申報。

126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填報清理計畫書時應先按下「同步EMS資料」,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之基線資料相符合,再逐一確認資料是否正確。 事業廢棄物列管事業若需“修改“請進入 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 ,進行基線資 料修改作業,按下「同步EMS資料」鈕 ,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 資訊系統(EMS)」 之基線資料相一致 先按下「同步EMS資料」 再逐一確認

127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填報項目依原、物料及產品資料或事業營業資料分十種格式不同,其餘填寫項目皆相同。以下填寫說明以農業及屠宰業例。 點選填報 事業廢棄物列管事業若需“修改“請進入 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 ,進行基線資 料修改作業,按下「同步EMS資料」鈕 ,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 資訊系統(EMS)」 之基線資料相一致 事業基本資料

128 原、物料及產品資料或事業營業資料 (農業、屠宰業專用格式)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原、物料及產品資料或事業營業資料 (農業、屠宰業專用格式) 點選EMS同步後所帶入的資料 事業廢棄物列管事業若需“修改“請進入 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 ,進行基線資 料修改作業,按下「同步EMS資料」鈕 ,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 資訊系統(EMS)」 之基線資料相一致

129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農業、屠宰業專用格式)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農業、屠宰業專用格式) 點選EMS同步後所帶入的資料 事業廢棄物列管事業若需“修改“請進入 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 ,進行基線資 料修改作業,按下「同步EMS資料」鈕 ,清理計畫書之資料就會與「空水廢毒管理 資訊系統(EMS)」 之基線資料相一致

130 清理計畫書填報作業 填報項目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皆相同。
確認簡要說明,已由EMS帶入 確認簡要說明,已由EMS帶入

131 確認所有附件已上傳(如製程流程圖、廠區配置圖、‧‧‧),已由EMS帶入
附件上傳方式10種格式皆相同。 確認附件已由EMS帶入 確認所有附件已上傳(如製程流程圖、廠區配置圖、‧‧‧),已由EMS帶入

132 清理計畫書填報作業 逐一點選各項目再度確認,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確認附件已由EMS帶入,即可列印正式提送審查之書面資料,送審查機關進行審查。

133 送審作業 基線資料填報(EMS)/清理計畫書設定
問、事業至何處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並應提送幾份送審,如須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如何辦理? 答︰(一)請事業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後( (二)審查機關於審查過程如認事業提報之資料有不足、缺漏或需修正者,即通知事業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審查機關即會再開放事業於前開管制資訊網修改原填報之資料,事業於修改完成後需再列印送審,審查機關於收件後,會再將事業於前開管制資訊網修改之資料鎖住。如事業未依審查機關要求期限內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或經數次補件仍未能審查通過,遭致審查機關駁回退件,事業於下次再送件審查時,需再繳納審查費。

134 新版廢棄物代碼設定 產生源行業別 製造程序 現行代碼 物種 物理性質 有害特性 主要有害成分 清理方式
廢棄物編碼架構圖(參考IWIC國際廢棄物識別碼) : 產生源行業別 製造程序 現行代碼 物種 物理性質 有害特性 主要有害成分 清理方式 主計處之 「行業別標準分類」 參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分為28大類 3種物理性質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 標準」制訂12種特性 依現行及參考國外分10大類 依現行申報規定 依現行申報規定 廢棄物之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若判定為兩種以上則可重複選擇,最多複選五項。如該項廢棄物含毒性物質之成分或超過溶出標準之有害成分不止一項時,應依其所含之有害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填寫前五項主要有害成分;其餘「有害特性」可選擇性填寫主要有害成分。

135 ※ 點選【基線資料】→【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
新版廢棄物代碼設定 廢棄物代碼設定 ※ 點選【基線資料】→【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

136 ※ 點選【基線資料】→【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
新版廢棄物代碼設定 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查詢介面 新增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代碼設定 清理計畫書審查通過的資料, 系統將預帶至原廢棄物代碼欄位。 ※ 點選【基線資料】→【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 修改及刪除廢棄物代碼

137 ●關聯帶入功能說明:先填寫「原廢棄物代碼」後,再點選【關聯帶入】,則程式將帶出符合該廢棄物代碼的其他描述預設值。業者可依實際情形進一步修改其他七種描述。

138 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查詢介面 點選

139 廢棄物代碼設定完成 請注意!請確認廢棄物代碼填報資料無誤 ,此介面所填報的廢棄物項目將會預帶 至『產出情形』、 『貯存情形』 與
『聯單申報』介面。

140 操作習慣設定 ●事業機構-操作習慣設定,每次申報聯單後,收到該聯單詳細資料及84小時確認截止時間之通知

141 事業機構申報項目 產源申報項目 收受申報項目 基線資料設定/清理計畫書填報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84小時內上網確認聯單及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是否妥善處理,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委託或共同處理流向 再利用流向(含自行再利用)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廠外貯存流向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系統 收受申報項目 聯單申報 收受母廠聯單申報(收受後24小時內申報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收受母廠自行處理聯單處理後三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 141 141

142 事業機構申報 產源申報項目 收受申報項目 142 142

143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各行業別申報格式項目同「基線資料」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選用此格式)
農業及屠宰業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養護機構 電信業 電力供應業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餐廳、連鎖速食店(西式連鎖速食店,選用此格式) 營造業 旅館業(不含民宿) 143 143 143

144 農業及屠宰業 範例 144 144 144

145 產出情形申報 申報完成

146 產出情形申報-廢棄物申報方式 無產出廢棄物申報完成 特別注意 本月廢棄物產出情形 有產出廢棄物 點選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 無產出廢棄物
點選本月無產出廢棄物 146 146 146

147 產出情形申報-廢棄物申報方式 147 147 147

148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事業機構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申報 收受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收受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148 148

149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事業機構 廠內或廠外貯存資料維護包括: 申報:申報前月月底貯存情形 修改:修改已申報資料 補申報:補申報未申報資料
查詢:查詢貯存情形 149 149

150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事業機構 勾選廢棄物貯存地點、貯存方式、廢棄物重量及預定處理時間,全部資料輸入完整後將該筆廢棄物加入傳送資料項目 150

151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申報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廠外貯存 廠內貯存 產源申報 廢棄物貯存 150公噸 50公噸 產源 廠外貯存場 處理機構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151 151

152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申報 廠外貯存申報 廠外貯存申報 廢棄物產源申報 處理子廠收受確認申報 (清除前申報)及84小時內上網確認聯單
(收受後24小時內申報) 152 152

153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申報 貯存場所 運至同公司子廠貯存 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 倉庫

154 各流向定義及申報說明 處理機構 共同處理機構 委託或共同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共同清除機構 再利用機構 再利用 越境處理
廢棄物產源同公司不同子廠 自行處理 154 154

155 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 各流向申報介面 產源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廠外貯存
委託或共同流向 再利用流向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處理後流向 (自行處理衍生廢棄物申報) 155 155

156 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 遞送三聯單格式 資料輸入完畢後,點選傳送
將從廢棄物代碼設定,預帶清理方式為X、Z類的項目(X03境外處理及X04輸入處理除外)。 填寫容器數目及廢棄物重量。 並勾選 2 5 6 3 於新版廢棄物代碼建置相關廢棄物申報資料 資料輸入完畢後,點選傳送

157 遞送三聯單格式 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158 再利用申報 再利用流向 廠(場)內再利用 送交其它機構再利用

159 再利用申報 1.清理方式需皆為R類 2.廢棄物代碼必須為R類(R01~R99)及9個特例代碼(C-0301、D-0101、D-0102、D-0801、D-0802、D-0803、D-0899、D-1504、D-2407),除上述之外,則必需經個案許可或通案許可。

160 自行處理申報 廢棄物產源申報 委託同公司子廠處理 本廠處理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處理子廠接受申報
處理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 處理後申報 (處理完成24小時內)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清除前申報) 處理後流向 (自行處理衍生廢棄物申報)

161 自行處理申報-產源

162 自行處理申報-產源 本場處理聯單格式

163 自行處理申報-產源 委託子廠處理聯單格式

164 自行處理申報-子廠確認

165 事業必須進行84小時 確認聯單追蹤廢棄物責任 事業84小時確認

166 事業必須進行84小時 確認聯單追蹤廢棄物責任 事業84小時確認 點選欲申報確認聯單編號

167 事業84小時確認 確認清除、處理機構申報之資料 點選正確無誤 完成申報 點選聯單內容有誤 僅剩24小時通知清除者或 處理者補正及再次確認聯單
事業必須進行84小時 確認聯單追蹤廢棄物責任 事業84小時確認 確認清除、處理機構申報之資料 點選正確無誤 完成申報 點選聯單內容有誤 僅剩24小時通知清除者或 處理者補正及再次確認聯單

168 事業必須進行84小時 確認聯單追蹤廢棄物責任 事業84小時確認 返回確認表單後,此筆聯單不會再出現於確認表單之主畫面

169 事業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點選所有聯單 查詢處理完成日期

170 事業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為保證所委託之事業廢棄物 已妥善處理,請確實與處理 機構領取妥善處理文件,避 免導致相關罰則。

171 聯單資料錯誤系統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若事業未進行84小時聯單確認已違反公告規定
171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配合網路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實施,廢棄物遞送聯單申報資料,經事業八十四小時確認後,不得再做任何修正! 舊聯單(93年9月6日前)業者仍需傳真至管制中心辦理相關聯單修改或刪除事宜 遞送三聯單(93年9月6日起)業者無須再發文或傳真至管制中心辦理相關聯單修改或刪除事宜 若事業未進行84小時聯單確認已違反公告規定 環保局可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171 171

172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作業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負責說明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次數:未限制
172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負責說明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次數:未限制 適用於93年9月6日之後且84小時已關閉之聯單 注意事項:說明內容包括事業、清除、收受者申報資料 聯單作廢-未實際清運但已預先申報且84小時關閉之聯單 注意事項:請提前於聯單未關閉前,進入聯單修改介面修改清 運日期, 84小時確認時間即會重新計算;一旦進入錯誤 說明系統,已違反公告規定。 負責說明作廢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注意事項:聯單內容資料錯誤(如清運日期錯誤、廢棄物代碼錯誤),需於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非聯單作廢 172 172

173 173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申報方式 輸入聯單編號及相關資訊 173 173

174 174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申報方式 可說明申報角色所有資料 勾選錯誤對象及原因 174 174

175 175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聯單作廢 輸入欲作廢之聯單編號 輸入作廢原因 確認作廢 175 175

176 176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後相關資料查詢 業者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查詢 各流向查詢介面查詢該筆聯單資料 176 176

177 177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後相關資料查詢 顯示「此聯單錯誤說明」字樣 177 177

178 178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後相關資料查詢 178 178

179 179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後相關資料查詢 此介面顯示錯誤說明後之資料 179 179

180 e管家服務專區-報表說明 (利用自然人憑證登入申報系統方可查詢該報表)
180 e管家服務專區-報表說明 (利用自然人憑證登入申報系統方可查詢該報表) e提醒 提供「再利用登記檢核」、「再利用許可」、「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等證件資料到期提醒。 e申報 提供「產出情形申報提醒」、「貯存情形申報提醒」、「84小時聯單確認提醒」等申報提醒。 e服務 提供「產出情形產能查詢」、「未符合申報時效統計報表」質量平衡與申報項目不符合法定時效的項目。

181 無異常: 質量平衡,產出情形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暫存異動量+本月廢棄物清理各流向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181 產出情形產能查詢-異常情形說明 無異常: 質量平衡,產出情形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暫存異動量+本月廢棄物清理各流向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產出 8 無異常 = 當月產出量

182 查詢結果-未符合申報時效統計報表 請再次確認並即時補正資料 計算異常聯單數占總聯單之異常比, 提供參考該機構申報異常聯單比例。 可點選查看
182 查詢結果-未符合申報時效統計報表 計算異常聯單數占總聯單之異常比, 提供參考該機構申報異常聯單比例。 請再次確認並即時補正資料 可點選查看 聯單列表

183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183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一、列管事業若未確實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申報正確之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因該廠事後進行產出情形、貯存情形補正或進行遞送三聯單錯誤說明,而可排除其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之事實。

184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184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二、且查本署於95年6月底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

185 事業常見之問題及回覆

186 盛裝原物料之廢棄容器處理方式認定 產出盛裝化學原料溶液之空桶(瓶、罐),如於廢棄前由原料供應商回收並作為盛裝原用品之用途,則非屬廢棄物,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該原料供應商如擬水洗,應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 另非屬原料供應商回收之廢盛裝容器,屬事業廢棄物範疇,其清除處理方法,除再利用外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採自行清除處理,或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辦理。 如非回收盛裝原物質而擬以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者,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並上網申報產出情形,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87 盛裝原物料之廢棄容器處理方式認定 指定公告事業若將盛裝過化學原物料之廢盛裝容器,依規定於廠內自行清洗,仍需依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2規定上網申報自行處理情形,而清洗乾淨之廢盛裝容器,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進行再利用,至清洗後產生之廢水,則需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指定公告事業若將盛裝過化學原物料之廢棄容器,依規定於廠內自行清洗,需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該廢鐵桶自行處理,及填報清洗乾淨後之廢盛裝容器清理或再利用流向。

188 廠外貯存注意事項 事業若欲將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廠外貯存地點貯存,依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該貯存地點應為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 應先向貯存場所之所在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該局核准後,再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變更,載明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送至 台端所在地之環保局送審,經審查核准,始得清除至該貯存場所貯存。 若廠外貯存地點已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廢棄物清除至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2規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清除者及貯存者亦需配合確認點選接受該筆聯單,另 台端尚需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1規定,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外地點之貯存情形資料。

189 清除頻率填報方式 清除頻率是填報「至少」清除幾次,請儘可能依其大、小月營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量,填報與實際清除相符合之清除頻率次數。請參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廢棄物清除頻率填報原則」。 若業者填報某項廢棄物每月至少清除5次,若其中某個月只清4次或多清至6次,相關資訊係提供各環保機關管制人員勾稽參考,未必將其視為異常。業者若因景氣因素,致訂單增加或減少,相對影響事業廢棄物之產出量及清除頻率,若使清除事業廢棄物未達或超出原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清除頻率,則可適時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調整,以免造成勾稽異常。 非經常性產出之廢棄物,若係半年才清除1次,其即填報每半年清除1次即可,即由業者視其清除狀況選填。

190 申報規定 (一)代工廠因受委託生產非該公司產品,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究應由代工廠或委託公司申報,且應如何申報?
190 (一)代工廠因受委託生產非該公司產品,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究應由代工廠或委託公司申報,且應如何申報? 答:代工廠雖受委託生產非該公司產品,惟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仍係由該廠所產出,自應由該廠負責清理責任及上網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二)集塵灰或灰渣應以何製程代碼填報或申報? 答:如是主要製程後接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產生之集塵灰或灰渣,其製程代碼應以主製程代碼填報。若為多個不同製程共同使用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產出之集塵灰或灰渣,其製程代碼才需以廢氣處理程序(000004)填報。

191 申報規定 (三)多重角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何製程代碼填報及申報?
191 (三)多重角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何製程代碼填報及申報? 答:如同時具有製造業、應回收處理業及處理機構之身分,因製造業才是主要身分,故填報之製程代碼還是以製造業之製程代碼為主。

192 申報規定 192 (四)某事業機構某項廢棄物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之處理方式為「物理處理」,但所送交之處理機構之處理許可證所登載該項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其他處理」,為分類、磁選、破碎(前處理)及高溫熔煉處理,試問該項廢棄物是否可交由該處理機構處理。 答:該事業機構欲委託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處理方式經環保局審查核准為「物理處理」者,即應以物理處理上網申報處理方式。若交付處理之處理機構其該項廢棄物之處理許可證核准之處理方式為「其他處理」,與事業機構廢清書核准之處理方式不符,即在與處理機構簽約前就該詢問當地主管機關,釐清該處理機構是否可收受處理該項廢棄物,如可才進行簽約動作,才能將此廢棄物交由該處理機構處理。

193 行業別關聯表及勾稽異常情形

194 01農牧業行業特性說明

195 0122豬飼養業關聯表

196 0122豬飼育業申報異常說明 1.廢棄物申報錯誤製程:D-1199應申報同廢清書之製程。若製程改變,請異動廢清書內容。
2.漏報廢棄物產出及貯存情形:D-1199、R-0104勾稽期間每月都有申報聯單,但都無申報產 出及貯存情形。 3.未申報廢棄物流向:經查有R-0112,廢清書有填報該項廢棄物,但勾稽期間卻未有該項廢 棄物申報流向(98/01除外)。

197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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