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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财政经费预算编制要点 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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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项目财政经费预算编制要点

2 主要内容名 预算编制要求 注意事项

3 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4 预算编制要求 1.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支出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5 01 02 03 预算编制及评审依据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手册DVD;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03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手册DVD; 评审工作手册

6 通过市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涉密项目 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01 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资本金注入、风险备偿金、基金、贷款贴息支持方式 02 通过市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涉密项目 03 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04 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不评审范围

7 01 02 03 评审方式 直接评审 联合评审 自评 直接评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专家实施评审,对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联合评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评审组负责制并对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03 自评 自评由市科委遴选的专业机构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机构汇总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方式

8 01 02 03 评审方式的确定 直接评审范围 信息化改造项目,以及其他经财政审核认为有必要送直接评审的项目 联合评审范围 自评范围
预算申报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经财政审核认为有必要联合评审的项目 03 自评范围 原则上预算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评审方式的确定

9 承担单位职责 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据实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承担单位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评审; 接到评审结论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科委; 负责预算评审资料的管理,保证预算评审资料的完整。

10 评审行为规范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审人员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与评审相关信息; 评审人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项目单位任何形式的报酬或馈赠;不得泄露评审项目信息; 评审专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具有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言论,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项目评审期间,各评审专家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评审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认定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11 材料准备的要求 所需材料(按顺序装订) 至少6套材料(含原件) 项目申报文本(承担单位、处室盖章)
课题实施方案(MIS系统中打印,承担单位、处室盖章) 专家意见、专家名单(手签字的复印件) 补充申报材料(首页“承担单位”处加盖公章,评审补充资料整体加盖骑缝章。) 附件(报价单、合作意向书等) 至少6套材料(含原件)

12 评审范围 时间 范围 2015年 经费预算 重点 范围 直接费用 费用 范围 财政经费

13 科目列支范围 直接经费: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 其中:绩效支出

14 评审原则-直接经费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购置、试制、现有仪器和设备升级改造 、租赁专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通用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影照相机等);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必须在课题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中备案; 需提供同种品牌、型号3家不同供应商报价,以价格最低的作为预算金额; 购买独家代理设备,承担单位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的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字; 年度科技经费总额超过200万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15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不包括办公耗材(如:硒鼓、墨盒、打印纸等) 注意材料品种、数量要与2015年度研究内容相对应 需提供同种品牌、型号3家不同供应商报价,以价格最低的作为预算金额 数量单位要明确:如“台”、“g”、“袋”等 (单位为“袋”或“包”的,单价中要标明每袋或每包的重量) 年度科技经费总额超过200万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16 是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如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需按评审专家要求提供进一步评审资料。 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费用可提供对外公开报价单,需供应商盖章或签字。 必须附协议或意向书,否则做无法确认处理; 不可以二次转拨; 年度科技经费总额超过200万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17 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应包含的内容: 合作的内容 方式 方案(方案要明确具体) 合作期限 付费标准 费用概算(应明确核算依据及单位价格;如涉及人工的,需折算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人工时;如检验相关的,需附发改委统一的收费依据等) 付费方式(可一次或分次付款,全部款项付完的时间应在2015年底前) 双方签字盖章

18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可单独计量,如为公用,必须有合理的核算依据,按比例分摊

19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外地调研、出差的,调研地点必须与实施方案一致; 差旅费支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调研地的市内交通费 北京地区调研费按180元/人天计算 年会性质的会议不予以支持; 差旅费指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审定课题总经费的20% 按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查相关标准

20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0人以上需租用会议室并且住宿的会议,参考三类会议的标准,会期不得超过2天,标准合计:4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80元 会议需附日程安排; 必须与课题直接相关,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21 关于差旅费 写清出差目的,并与实施方案相呼应 表格中的“地点”:写清哪个省市 表格中的“时间”:写出差多少天,不写具体什么时间出差 附火车票或飞机票报价(打印网页) 附上计算依据,如:人数*天数*标准+车票*2=经费数 关于会议费 写清开会的目的,并与实施方案相呼应 年会、启动会原则上不支持; 会议时间写请会期几天,要有日程安排 附上计算依据,如:人数*天数*标准=经费数

22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只允许列支往返机票、食、宿、公杂四项费用 所需材料: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中英文)、给市科委的申请(出国人数、考察目的、内容、天数、预算),市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财政评审 ;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需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 年会类型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支持

23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论文版面费: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 知识产权事务费:《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费:报价-专利补贴资金

24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临时工:2484元/人.月;不超过10个月,需要有身份证复印件 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需要学生证复印件 超过60天的,要按月算; 尽量不做研一学生的费用,研一最高不超过3个月; 研二及以上不超过6个月; 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的《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评审时需提供该项目劳务费分配方案

25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会议形式咨询:高级职称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减半 通讯形式咨询:高级职称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天 不允许列支本单位专家的咨询费

26 (十一)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27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28 评审原则-间接经费计算公式: (直接经费-设备购置费) ×列支比例 列支比例: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15%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20% 绩效支出计算公式 (直接经费-设备购置费) ×5%

29 与往年的变革 减轻评审资料准备负担 经费预算科目由11+5变成了11+1,间接费用不再准备评审资料,项目执行时根据实际需求据实列支。
减少经费核算比例要求 有比例要求的预算科目由原来6个减少为3个。其中: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如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需进一步提供相应资料;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财政经费的20%;间接费用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相应比例核定。

30 提高间接经费使用额度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间接费用额度由原来的13%提高到了15%。 经费列支范围更符合科技研发实际需求 劳务费中增加了项目(课题)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 有事业费拨款单位原来在项目经费中不能列支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的要求),新原则中明确提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因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纳入直接费用管理,按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31 注意事项

32 低于比例上限: 测试化验加工50%、差旅费20%、间接经费15%或20%等 严格按照标准: 国际合作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论文、专利等 预算与实施方案一致: 预算的经费数要与实施方案的预算数一致 调研内容、专利和论文的数量等要在实施方案2015年任务中体现 5万以上的设备要在实施方案中备案

33 特别提示: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评审时只评审当年经费,以后年度经费可以自筹解决 材料准备要齐全,按顺序装订好

34 谢谢! 关蕾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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