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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財產申報法及 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會 嘉義縣政府政風處 預防科 劉明霞 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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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度財產申報法及 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會 嘉義縣政府政風處 預防科 劉明霞

2 壹、前言 陽光法案 (引用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講義-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3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89年7月12日公布實施。
透過法律制度導正過去「肥水不落外人田」、「有關係好辦事」的通病。 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法務部因應該項修正案訂定「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並自104年3月5日生效。

4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目的 促進廉能政治 端正政治風氣 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5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範對象: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3公職人員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公職人員之2親等以內親屬 3.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4.公職人員、第1款及第2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6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範對象:公職人員 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
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本部 94 年 11 月 22 日法政字第 號函足資參照。是依據前揭函釋,縱公職人員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期間未滿 3 月,亦應受該法規範。 (引用法務部廉政署李易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講義)

7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利益衝突 (引用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講義-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8 利益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動產、不動產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債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9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其他人事措施:(例) 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 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 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僱用
人力派遣公司人員之派遣 考績之評定 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 僱用臨時助教、兼任行政職務、代課教師、增置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代理幹事、圖書館助理編輯 暑期工讀生

10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範對象:禁止行為態樣 圖利之禁止 請託關說之禁止 交易行為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7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8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9

11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迴避方式 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6 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害關係人得向機關申請其迴避 §12 命令迴避: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10Ⅳ

12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職務代理人以本人之甲、乙章代行
公職人員對其關係人在其服務機關,凡關於人事措施,均請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並以該公職人員之「甲章」或「乙章」核定時,是否違反本法規定,應分別以觀:(法務部 法政決字第 號函釋) 1.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規定,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是該職務代理人應以「自己名義」,而非以公職人員之甲、乙章行之。 2.若職務代理人確係出於自己之意思表示,僅在公文上蓋應迴避公職人員之甲章或乙章,則該公職人員既無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應無本法第5條所稱利益衝突之情形。 3.倘職務代理人於蓋用應迴避公職人員之甲、乙章時,曾先徵求該公職人員同意,則此際職務代理人應認係公職人員手足之延伸,意思表示內容實仍由公職人員所決定,則公職人員仍構成本法第5條之利益衝突情事。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13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鄉長僱用「子女」擔任工友案
案例說明 某鄉鄉長A於其任內僱用其「女兒」B擔任該鄉鄉立托兒所之工友乙職,因B與A有一親等血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乃依法處以100萬元罰鍰。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14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校長擔任評審會主席 確認兒子錄取教師甄選
校長擔任評審會主席 確認兒子錄取教師甄選 案例說明 某國民小學辦理年度教師甄選,2位報名的甄試者中有1人為該國小校長A的「兒子」。A不避瓜田李下之嫌,親自擔任該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且主持會議確認其子錄取。蓋因父子間具有一親等血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其子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規定,處以150萬元之罰鍰。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15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鄉長於「配偶」開設之餐廳召開鄉務會議案
案例說明 A於擔任鄉長時,常利用其「配偶」B開設之海鮮餐廳召開鄉務會議,事後並以鄉公所公費報帳,總金額達39萬4150元。B係A之配偶,為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如與該鄉公所交易,將有利益衝突之虞,但A仍批准到該餐廳消費,違法事證明確,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16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案例說明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17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市議員推薦其子至市政府謀職
案例說明 某市議員A,對於市政府及所屬官員具有職務監督關係,仍憑恃其議員身份,推薦其兒子(關係人)至市政府任職,其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利益,與本法第7條規定有違;縱本案並未發生關係人受市政府僱用之結果,對市議員A之違法責任,仍無影響,本案依本法裁罰100萬元確定。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18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服務站主任評核配偶考績案
案例說明 A自97年起擔任○○服務站主任,B為其配偶,自96年起隨同機關改制移撥為服務站工友,A自97年1月間調任該站主任而為B直屬主管,於辦理97年、98年及99年工友年終考核時,A初評B之成績考核時,應即自行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卻未自行迴避,仍於各該年度在B之平時工作考核表上填具初評成績,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0萬元。 (引用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講義)

19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管理處處長評核配偶考績案
案例說明 A自98年4月至100年5月任○管理處處長,B為其配偶,並擔任○管理處○管理站技正兼主任。A於擔任處長期間,於98年12月及99年12月間,執行考核該處12名各級主管年終考績之職務時,知與列名其中之B為配偶關係,得因其作為而使關係人獲取利益而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然A未自行迴避並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仍在B之公務人員考績表上評打分數,使B二年度均獲得考列甲等之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罰鍰70萬元 。 (引用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講義)

20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安排子女暑期工讀 公務員媽罰100萬
案例說明 某市政府單位主管,藉職務之便,「安排」其子暑期工讀,該主管被檢舉假借職權,透過面試官要求進用其子,遭檢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調查後法務部認定該主管職務係依法應申報財產之人員,理應迴避,然其干涉或影響遴選案,因而觸犯陽光法案,罰鍰一百萬元,市府另將該主管降調非主管職務。

21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案例說明 (引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實務講義)

22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規定 違法態樣 處罰 未自行迴避
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第16條) 拒絕迴避 公職人員違反第10條第4項或第13條規定拒絕迴避者,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第17條) 假借職權圖利 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第14條) 關說請託 違反第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第14條) 交易行為 修正前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第15條) 修正後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交易金額 罰鍰金額 未逾10萬元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 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 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1000萬元以上 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

23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罰鍰額度基準
交易金額 罰鍰金額 罰鍰基準 未逾10萬元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1.2萬以下:1萬 2.逾2萬:每增加2萬,提高1萬;增加不足2萬,以2萬論。 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 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1.10萬以上12萬以下:6萬 2.逾12萬:以6萬為基準,每增加2萬,提高1萬;增加不足2萬,以2萬論。 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 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1.100萬以上120萬以下:60萬 2.逾120萬:以60萬為基準,每增加20萬,提高10萬;增加不足20萬,以2萬論。 1000萬元以上 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 1.1000萬以上1200萬以下:600萬 2.逾1200萬:以600萬為基準,每增加200萬,提高100萬;增加不足200萬,以200萬論。 3.違反第9條規定情節重大且交易金額逾1000萬元者,得依前述罰鍰金額以上交易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24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系統說明及操作使用說明

25 課程內容 財產申報系統 申報資料登打作業 上傳、列印申報資料及申報結果查詢 25

26 前置作業-使用環境設定

27 系統前置作業 作業系統 瀏覽器 文字 文字 IE6以上 XP/Win7/Vista

28 系統前置作業 文字 字型(XP) 文字 字型(WIN7) 設定96DPI 設定小100%

29 系統登入方式 自然人憑證 帳號密碼 (1)憑證需在有效期限內,憑證若過期,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即可查詢或展期。
(2)受理申報單位須在政風後台管理系統建立資料完成。 帳號密碼 (1)至 申請密碼。

30 系統登入方式 連結 密碼申請送出後,請至電子信箱收取密碼函

31 密碼修改

32 忘記密碼

33 申報系統安裝 連結 2 電腦若為WIN7環境,安裝前請以系統管理員執行! 1

34 系統登入作業

35 系統登入作業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35

36 系統登入作業 自然人憑證登入 帳號密碼登入 文字 1 1 2 3 2 3

37 登入畫面 請檢查右下方所顯示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 可連結https://pdis.moj.gov.tw 查看版本更新狀態。
注意是否為最新版本 37

38 登入畫面 操作頁面區分3大部分 財產項目 頁籤區 資料 輸入區 作業功能區 38

39 登打注意事項 「*」號欄位為必登欄位。 基本資料頁籤需登打完才可至其他頁籤登打。 如輸入模式為全型請切換成半型。
依財產現況進行登打,無該財產之頁籤則毋需輸入 如未新增相關財產資料,最後頁面會自行帶入「總筆數0筆」 可點選「說明F1」查看各項資料填寫說明。 39

40 基本資料登打作業 申報日自動帶當天日期,請記得選取實際申報日。 部份資料由系統自動帶出,無法自行修改,若有誤請洽政風人員修改。 40

41 一般頁面操作說明 資料登打完,請記得點選【新增】,進行資料寫入。
資料如有修正:請記得於資料修正後,再點選【修改】,進行資料修正(更新)寫入。 資料寫入

4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打作業 如畫面出現此訊息,請仔細檢查輸入之身分證是否有誤,若無誤請點選「是」可略過此訊息。 42

43 土地登打作業 若同地號由多人持有,加總權利範圍持分不得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43

44 建物登打作業 有登記建物,請填寫「段」及「建號」欄;未登記建物,請填寫「門牌或稅籍號碼」。
同一房屋分數人持有,所有輸入之所有人,其權利範圍加總不可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共同使用部分如公設如有單獨之建號者,請單獨新增一筆 44

45 建物登打作業 45

46 現金登打作業 折合新臺幣價額需自行換算,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資料勿登打在此頁籤,應至「存款」頁籤登打。 46

47 存款登打作業 點按「名稱選單」選擇存放機構,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機構代號+機構代號」自行輸入。
外幣及其他幣別存款,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輸入後系統會自動計算總額。 47

48 有價證券登打作業 股票票面價額會自動帶出10元。 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48

49 其他頁籤 其他財產、債權、債務、事業投資規定資料登依打即可。 49

50 保險登打作業 新增獨立『保險』欄位:請依實填載「儲蓄型」「投資型」、「年金型」保險。
保險公司名稱採下拉選單方式,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直接自行輸入。

51 備註 此欄項可供各式財產之補充說明。 輸入格式可自行調整(惟字數不可超過3200中文字元)。 51

52 申報資料列印 上傳前可先預覽列印查看 52

53 報表預覽畫面 可點選工具鈕「 」」查看其他頁次 53

54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需勾選「申報類別」與「此致機關」,並注意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申報日」是指「申報財產基準日」,並非文件上傳日期
申報日如需更改,請至「基本資料」頁籤修改申報日。 如申報人於申報資料上傳後,需補正、更正,請於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即可。 上傳成功後,請列印收據留存。 54

55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1 2 3 4 55

56 申報結果查詢及收據列印 於畫面點選「列印收據」,可查看申報資料是否有上傳成功,及列印收據留存。 需注意受理單位是否正確 56

57 常見問題 1_登入密碼 Q1.申請密碼時系統出現「查無此人」 Q2.申請帳號後要如何查詢密碼 Q3.未收到密碼通知信
A.該帳號不存在,請聯絡政風人員查詢”後台管理系 統”是否有新增該申報人基本資料。 Q2.申請帳號後要如何查詢密碼 A.請至郵件信箱查詢。帳號申請後系統會自動發送密 碼通知信。 Q3.未收到密碼通知信 A.檢查郵件信箱是否有阻擋外部信箱或檢查廣告信件 匣。 57

58 常見問題 2_憑證登入 Q1.出現連線失敗 Q2.PIN碼輸入後出現簽章失敗 Q3.登入時出現憑證無法認證 A. 請檢查讀卡機是否連線正常。
理中心 Q3.登入時出現憑證無法認證 A.請將財產申報系統移除後。重新下載財產申報系統 安裝。 58

59 常見問題3_此致單位錯誤 Q1.在申報結果查詢帶出此致單位錯誤 Q2.後台管理系統查詢不到申請人財產資料
A.檢查上傳時此致單位是否正確,若系統帶出此致單 位為錯誤,請洽政風人員修改。 Q2.後台管理系統查詢不到申請人財產資料 A.檢查上傳時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59

60 如有系統操作問題需要協助時… 客服專線:(02) 電子信箱:

61 104年定期申報全面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104年定期申報全面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62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一、行政院為提升財產申報之便捷性,於104年度定期申報將利用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台提供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土地、建物、船舶、汽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保險、債務等財產相關資料,惟需申報人及配偶皆同意授權,方可提供。

63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一)授權期間及方式:請申報人於104年9月16日至10月5日至「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首頁 ,下載(或更新)安裝最新版PDIS申報程式,以本人及配偶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授權(以帳號、密碼登入無法授權),逾期或未完成授權作業、未鍵入子女資料或身分證資料有誤,系統將無法提供財產資料;配偶另可採紙本授權,本人及配偶應於紙本授權書「正本」親自簽名蓋章,並送交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不得傳真)。 (二)12月5日至12月31日使用自然人憑證進入申報系統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上開資料將自動載入申報表,請申報人自行檢查、更正及登載查核平台未(無法)提供之財產資料後,再上傳申報表,始完成104年度定期申報。

64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二、以上述方式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一)申報類別:限定期申報。 (二)申報日:旨揭服務係提供11月1日之財產資料,故申報時請以11月 1日為申報日,若申報人以其他日為申報日,請自行查詢財產資料。 (三)授權範圍:   1、非所有財產均能完整提供,請參考「法務部財產網路申報提供下 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所臚列提供財產機關及項目,若有無法 透過平台取得財產之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據實申報:   (1)內政部地政司未提供土地、建物取得價額。   (2)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需自行 申報。  2、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係基於服務立場辦理授權,申報人仍應善盡 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上傳申報表。

65 若有財產申報或利益衝突迴避相關問題者,可詢問所屬機關之政風主任,亦可電詢嘉義縣政府政風處。
嘉義縣政府政風處 預防科 劉明霞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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