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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職業工會承保及財務業務 法規與實務 講師:張專門委員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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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投保資格 貳、投保薪資 參、保險費繳納及被保險人欠費 肆、行政事務費補助 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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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投保資格 保險效力 投保資格 得繼續加保被保險人 不符投保資格主要原因 如何減少投保資格爭議 投保資格事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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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 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職業工會、漁會應於所屬會員入會、退會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勞保局(或以網路申報)。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郵戳或送件日)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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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投保資格(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者,應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辦理參加 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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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 月內受僱於非屬強制投保單位之2 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 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
投保資格(二)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 月內受僱於非屬強制投保單位之2 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 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 作報酬不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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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資格(三) 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 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 幫同工作者。 自營買賣為本業兼從事該買賣相關
勞動工作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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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資格(四) 職業工會組織成員之從業資格,依有 關法令規定需領有執業證照等證明文 件者,仍應取得該證明文件,始可加 入職業工會。
例如:保險業務人員、幼教從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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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繼續加保被保險人 應徵召服兵役者。 因案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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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格法令規定 自不合規定之日起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並追還已領保險給付。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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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取消資格樣態 未實際從事工作。 受僱於強制投保單位之有一定雇主勞工。 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
之事業主。 加保當時並未具備工會會員資格。 因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入獄服刑。 未取得執業證照。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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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投保爭議(一) 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職業工會應為符合 加保規定之會員申報加保,請詳實審查會 員資格,申請入會、加保者應親洽工會辦理, 可避免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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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投保爭議(二) 並非所有具備會員資格者均可由工會 申報加保,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 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 加保,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 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不得由工會 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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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投保爭議(三) 除售票員、攤販、小販及彩券販賣人 員、直銷人員職業工會會員外,終以 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
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勞委會82年10月23日台82勞保2字第60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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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投保爭議(四) 勿吸收非本業工作成員以免職災事故 認定產生爭議,影響勞工權益。 請定期清查會員加保資格,對已轉業或 已不再從事本業工作者,請即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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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資格事前查核 由本局辦事處逐一實地訪查。 函請職業工會檢附被保險人加保前後 之本業工作相關資料。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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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一 問: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至新公司任職 亦由新公司申報加保,勞保局會 主動將職業工會的勞保退保嗎? 答:不會。
1.依據勞委會(現勞動部)會議決議略以,職業工會被保 險人受僱於固定雇主工作期間,如仍係實際從事本業 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 ,則可依其意願重複投保於所屬本業職業工會。 2.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需投保單位申報退保,勞保 局不會因勞工重複投保自動將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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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二 問: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至新公司任職亦由新 公司申報加保,惟忘記至職業工會辦理 退會退保,則退保日期可否追溯? 答:
1.職業工會如於勞保局雙重加保通知文到10日內申報 退保,可追溯自受僱單位加保之前1日退保,保險 費不重複計收。 2.如逾期則視同自願雙重加保,保險費分別計收至申 報退保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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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三 問:公司的新進員工已經在職業工會加保 ,是否還要幫他加保呢? 答:是。 1.不論員工已在職業工會或其他單位加保,只要是僱用
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都要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 2.依據勞委會(現勞動部)會議決議略以,職業工會被保 險人受僱於固定雇主工作期間,如仍係實際從事本業 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 ,則可依其意願重複投保於所屬本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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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四 問:外籍或大陸配偶可否由職業工會 申報勞保加保?需檢具何種資料? 答:加保時檢附居留證影本即可。
取得合法有效在臺灣地區居留的外籍配偶及 大陸地區配偶,如經職業工會審核入會,且 確符合加保規定,即得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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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五 問: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於傷病期間可否 繼續加保? 答:可以。 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係因罹患疾病以致未能
工作,依規定由職業工會繼續加保尚無不符。 ※ 但如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且無實際從業事實,不符 勞保條例投保資格,不得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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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投保薪資 投保薪資申報 投保薪資調整 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之方式 投保薪資查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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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投保薪資 1. 職業工人投保薪資最低以投保薪資19,273元 申報。薪資總額如超過19,273元者,則依所 從事本業工作之月收入總額,按分級表覈實 申報。 2. 工會應審查會員薪資收入,覈實申報投保薪 資,不可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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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 1.勞保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 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2.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 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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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調整(一) 1. 投保薪資調整均自通知勞保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
2.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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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投保薪資調整(二) 下列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 應徵召服兵役者。 因案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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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之方式 被保險人應親至工會辦理。 請被保險人檢具薪資收入資料佐證其 薪資收入確已達到所申報之投保薪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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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查核 調整投保薪資幅度異常者: 函請檢送被保險人所得扣繳憑單或其他以 實際收入扣繳報稅之相關具體資料等,並 追蹤查核。 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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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六 問: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如所得收入減低, 可否將投保薪資調降下來? 答:可以。 如被保險人所得收入確實減少,請為其
如被保險人所得收入確實減少,請為其 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至局,惟最低仍不得 低於19,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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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七 問:因為我打算過兩年就要退休領老年 給付了,現在可不可以就把投保薪資 調整到最高43,900元? 答:視被保險人實際收入而定。
按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投保薪資應依被保險人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最近3個月平均所得收入覈實申報,如被保險人月平均所得收入確有達43,900元,始得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不得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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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八 問:我在10月份時為會員辦理投保薪資 調整,為何該月份之保費並無增減?
答:因為投保薪資調整是自申報日的次月1日生效,所以當月份繳款單保險費並不會增加、減少,須於申報日的次月份繳款單始會有異動。 例:10月1日至10月31日申報投保薪資調整,均是自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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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九 問:為什麼勞保局受理被保險人投保薪資 調整後又來查核? 答:勞保局針對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調整有事後審查
權,被保險人辦理給付發現有不合理現象,或 勞保局認有必要時,依規定請被保險人提具薪 調前後從事本業工作之收入所得相關具體證明 資料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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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險費繳納及被保險人欠費 繳納期限 滯納金計算 預收保費 被保險人欠費申報及繳納 欠費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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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繳納期限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每月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工會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職業工會就彙收之保險費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如未及於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 如1月份保險費,被保險人應於2月底前向職業工會 繳納(寬限期滿日為3月15日),職業工會應於3月底前繳至勞保局(寬限期滿日為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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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計算 職業工會或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如逾寬限期才繳或未繳,自寬限期滿之次日起至繳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繳納保費的0.1%滯納金,最多加徵應繳保險費的20%。 (97年5月15日以前每逾1日加徵應繳納保費的0.2%滯納金,加徵至1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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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保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
職業工會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保險費,其預收保險費於未彙繳勞保局以前,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保管。 有關該專戶定義依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函示,僅能存有勞保名目之相關收支,且不得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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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欠費 依據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規定
職業工會於所屬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仍未繳納,應於彙繳當月份保險費時,一併造具當月份欠費名冊送交勞保局,並以掛號函通知被保險人已加徵滯納金並暫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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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欠費 經本局建檔之欠費被保險人,由其他投保單位加保時,本局應通知該被保險人速向原屬職業工會繳還欠費,俟欠費繳清後始恢復給付。
欠費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或紓困貸款時,需繳清欠費始得請領給付或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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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行政執行 勞保局按各職業工會申報之欠費名冊,依欠費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限期繳納函,並函知工會限期繳納名單,請其清查欠費被保險人,是否仍繼續從事本業,如未從事本業,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予以除名、申報退保及繼續催費。 欠費被保險人經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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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費繳納 依據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規定
職業工會應於被保險人繳清欠費之次日將所收款項繳納勞保局,並以網路申報或書面郵寄繳清名冊。 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函示放寬應於7日內彙繳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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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十 問:職業工會是否需列報被保險人欠費 滿1年,始能將其除名、退會? 答:工會如因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致影響該工會
財務正常運作,得於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 大會時,依工會法及工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欠 費會員除名、退會,並向勞保局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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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十一 問: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逾期未繳保險費 會有什麼影響?
答: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時,職業工會應向勞保局列報其個人欠費,勞保局除了會暫行拒絕給付外,還會加徵滯納金,日後欠費被保險人要領取勞保給付時,還是需要繳清欠費才可請領。另外勞保局還會寄發限期繳納通知,如果再不繳納,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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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事務費補助 補助目的、對象及金額 補助條件 申請手續及期限 不予補助原因 用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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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補助內容 補助目的-為加強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 加、退保及催、收繳保險費等業務。 補助對象-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
船長公會及代辦團體。 補助金額-按彙繳保費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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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補助條件(一) 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93%以上,
並依規定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者。但以網路申報者,其彙繳勞保費人數為計費人數90%以上。 職業工會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 達5%以上未達10%者,扣除次年第一個月行政事務費之半數; 達10%以上未達15%者,扣除次年第一個月行政事務費; 達15%以上者,扣除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行政事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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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補助條件(二) 職業工會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 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 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勞保局建檔備查。 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繳紀錄者,應 按月檢送。 設立勞保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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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申請手續 行政事務費補助每一年申請一次,申請時應填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
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至遲於當年度11月 30日前送勞保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已辦理勞保局網路申報之單位,可至勞保局e化服 務系統申請。 ※勞保局已於103年10月13日發函請迄未申請103年度行政事務費補助 之單位於103年11月30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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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撥款作業 勞保局核撥補助款後,不會另行通知。投保單位必須補登存摺,以確認行政事務費入帳。 行政事務費入帳後登載於存摺中之備註欄,依不同金融機構所帶出之明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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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不予補助原因 未按時繳納保險費。 彙繳當月勞保人數未達規定比率。 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達扣除比率。 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未依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暫停補助。但未於當年度終了前補送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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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務費用途限制 運用於辦理勞保業務之郵電、劃撥手續及其他相關用途。 各項收支明細應受其理、監事會之監督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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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網路申辦及查詢作業 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 被保險人資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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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辦及查詢作業(一) 勝 勝 已有12萬4千多個單位申辦 申報比例高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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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辦及查詢作業(二) 申報作業 加保 退保 投保薪資調整 被保險人欠費暨繳納申報 投保單位通訊資料變更 行政事務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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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作業 網路申報收件紀錄 投保單位基本資料 被保險人名冊 投保單位保險費資料 被保險人欠費明細 行政事務費補助資料
網路申辦及查詢作業(三) 查詢作業 網路申報收件紀錄 投保單位基本資料 被保險人名冊 投保單位保險費資料 被保險人欠費明細 行政事務費補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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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一) 網路 1.自然人憑證: 2.勞動保障卡: 3.勞保局行動服務APP:
被保險人如擁有IC卡自然人憑證並備妥讀卡機,即可進入勞保局網路申辦網站 ( 2.勞動保障卡: 被保險人如擁有與勞保局合作之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 玉山銀行及第一銀行) 核發之勞動保障卡,可先上各銀行網路ATM網頁,由銀行 認證身分後,連結本局網頁,選擇查詢個人之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3.勞保局行動服務APP: 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後,以自然人憑證在 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註冊,取得帳號密碼,並完成行動裝置的認證,就可以查詢。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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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二) 提款機(ATM)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ATM查詢、列印最近6筆勞保
異動資料(含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及總年資。 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 被保險人如擁有中華郵政金融卡,可至全國各地中華郵政 申請並簽署同意書,即可至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列印按異動日期先後順序的最近6筆勞保異動資料 (含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及勞保總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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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三) 臨櫃 1.本人親自查詢: 2.委託他人查詢: 攜帶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件(如身分證、駕照、護照、
健保IC卡)正本至本局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投保資料 (包含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及投保年資)。 2.委託他人查詢: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 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電話), 並攜帶雙方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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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四) 電話 1.語音查詢付費電話: 412-1111或412-6666轉123# 2.勞保局電話服務中心:
(行動電話及外島地區請加撥區域碼02) 2.勞保局電話服務中心: 轉分機 3111 書面函索 被保險人來函索取投保資料,請敘明姓名、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勞保局按身分證 所載戶籍地址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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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資料變更 變更事項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 填寫「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 檢附變更後之身分證正反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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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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