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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學生兼任助理及約用臨時人員(含工讀生)之聘任、簽約、加保及管理作業」說明會簡介
報告單位:人事室 報告日期:1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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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流程 程序 時程 主題 主持人致詞 15:00~ 15:05 葉主任秘書致詞。 人事室業務說明 15:05~ 15:15
人事室說明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相關規定。 學務處業務說明 15:15~ 15:25 學務處說明學務處工讀金工讀生相關規定。 教務處業務說明 15:25~ 15:35 教務處說明教學助理相關規定。 研發處業務說明 15:35~ 15:45 研發處說明兼任助理或工讀生相關規定。 總務處業務說明 15:45~ 15:55 總務處說明勞、健保加保流程。 主計室業務說明 15:55~ 16:05 主計室說明兼任助理或工讀生薪資核銷流程。 綜合座談 16:05~ 16:20 Q & 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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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進程 104年6月17日 教育部訂定並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勞動部訂定並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104年7月22日 舉行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助理、學生工讀生)勞動權益業務分工及運作會議」 104年9月9日 104年9月9日本校擴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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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分工 用人單位/ 計畫主持人(教師) 兼任助理或工讀生進用簽約與彙整 學務處 工讀生之資料審核與彙整 教務處
教學助理之資料審核與彙整 研發處 研究計畫或研究助理之資料審核與彙整 電算中心 兼任助理之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 人事室 校內規範的訂定與修正、兼任助理在(離)職證明及管控身心障礙人員進用情形 總務處 辨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主計室 預算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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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規定(一) 一、學生兼任助理定義: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 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 理。
一、學生兼任助理定義: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 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 理。 二、定位學習型兼任助理及勞動行兼任助理分際: 學習型兼任助理:指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 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活動者。 (一)課程學習: 1.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二)服務學習: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 輔助性服務(例如:服務性社團活動或服務課程) 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書面申請書確認雙方關係(「學習 型」或「勞僱型」)以及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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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規定(二) 勞僱型兼任助理:指與本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 工作事實,且具從屬之僱傭關係
1.到職日之三日前完成校內僱用程序,並簽訂勞動契約事宜。 2.到職之日辦理勞(健)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3.工作酬勞之給付,依勞資雙方約定時間核發(本校統一訂於 次月20日前)。 但因補助機關尚未核撥經費等特殊原因者,從其約定。 不得預扣工作酬勞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給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5.請假及出勤紀錄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所屬單位主管 自行管理,應登入本校助理差勤系統。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出勤紀錄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 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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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任型態所生權益影響之比較 項目 學習型 勞僱型 著作權及專利權規屬
項目 學習型 勞僱型 著作權及專利權規屬 1.著作權:教授僅為觀念指導→歸屬學生。教授與學生共同著作→共享著作權。 2.專利權:歸屬學生。但指導教授如對論文研究成果產出有實質貢獻,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 1.著作權:學生為著作人,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2.專利權:歸屬學校 經費發給 依約定津貼發給 薪資給付需扣除個人負擔費用 是否適用勞基法 否 是 保險/勞退金 適用學生團體保險 具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教師得為學生投保商業保險。 由雇主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金 差勤記錄 無 需按時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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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爭議處理機制 對於學習型/勞僱型兼任助理身分 應於管理措施或處置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認定如有爭議、 對計畫主持人(教師)或所屬單位 主管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 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對於前項申訴處理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主管機 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應於管理措施或處置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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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關重要函釋 勞動部104年9月25日勞動關2字第 號函、衛生福 利部104年10月7日衛部保字第 號函略以:「學生 兼任助理,每週工作時數未達12小時且不需要每個工作日到 工者,學生應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學校並無為其投保全 民健康保險之法定義務。此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0條之規定,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之學生,得以原 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原依親加保則無需轉為學校加保),學 校亦毋須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勞動部104年9月25日勞動發特字第 號令釋以: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所定「員工總人數及進用 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 … 」不計入專科以上學校 進 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 額 二分之一者。 專科以上學校應徵詢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從事兼任助理之意願, 並優先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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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核後得據以用印,免再填用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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