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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公务人员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了解行政公务人员的含义;了解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了解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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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行政公务人员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了解行政公务人员的含义;了解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了解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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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含义 1.含义
行政公务人员——指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而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2.特征 (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非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个人; (3)行政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履行行政职务的人员; (4)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基础; (5)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公务人员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

4 (二)行政职务关系 1.含义 行政职务关系——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职期间与国家(行政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 2.特征 (1)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职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3)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4)行政职务关系具有从属性; (5)行政职务关系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个种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6 (三)行政公务行为 1.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指行政公务人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2.行政公务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1)行政公务行为是个法学概念,目 的在于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区分; 行政行为是个法律概念,它的提出则在 于与民事行为和其他非行政行为加以区 别。 (2)行政行为是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公 务行为的表现形式或者结果。

7 3.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 (1) 公益要素 行政机关人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通常被视为执行公务行为; (2)意思要素 公务员的行为是为履行行政职能之意思表示。 (3)时间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下班后的行为通常认为是非执行公务的行为。 (4)职权与职责要素 公民之所以成为行政公务人员在于他获得了行政职权,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视为执行行政公务行为,而不属于某职权与职责范围的,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 (5)程序要素 表明身份,行政公务人员在进行公务行为时向被管理方声明或者通过动作和公务标志说明他具有某种行政职权并已开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8 案例1 【案情介绍】 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李某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身上的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是多管闲事吗?”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法,罚款50元。”对此,王某不服,于次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法律问题】 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9 【法理分析】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其代表国家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可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两部分,外部行为中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能够产生直接的行政法律效果的职务行为,是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鉴别:第一,时间因素。公务员做出行为的时候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可作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但是,负有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第二,职责因素。公务员本身的身份是公民,其因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并未消失。因此,公务员只有在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时候,才能称作是作出行政行为。 具体到本案,虽然不在上班时间,但交通警察李某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这种职责是不区分上下班时间的。如果李某没有履行此职责,则其还应受到相应的处分。所以,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王某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10 二、国家公务人员 (一) 国家公务人员的范围 1.西方各国公务员的范围 (1)大范围 (2)中范围 (3)小范围 2.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11 3.公务员的分类 (1)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2)按公务员是否担任领导职务为依据划分 领导职务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3)按照公务员的产生方式为依据划分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公务员 (4)按照公务员产生方式、任职期限、考核办法、管理法律依据以及选拔任用所受限制划分 政务类公务员、业务类公务员 (5)按照公务员所任职务的性质划分 文官公务员、武官公务员 (6)按照公务员所任职机关的不同性质划分 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 (7)按照公务员任用资格的不同划分 一般职公务员、特别职公务员

12 (二)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指公务员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职于国家机关后,因其担任的国家公职而与国家机关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务员法调整的结果和产物。

13 (三)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 (1)含义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公民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始担任国家公职。 (2)产生的主要方式 ①选任 ②委任 ③聘任 ④考任

14 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1)含义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部分地发生变化,但其公务员身份并没有改变。 (2)变更的主要原因 ①升职 ②降职 ③调任 ④转任 ⑤轮换 ⑥挂职锻炼

15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1)含义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公务员身份的丧失或者公务员法律关系内容的全部终止。 (2)消灭的主要原因
①辞职 ②辞退 ③离退休 ④罢免 ⑤调离 ⑥开除 ⑦判处刑罚 ⑧丧失国籍 ⑨死亡

16 (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 (2)执行公务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7 2.公务员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义务 (3)联系群众义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服从命令
(6)保密义务 (7)公正廉洁、克以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8 (五)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1)纪律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9 (六)国家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20 国家公务员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21 案例2 【案情介绍】 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印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强制”公务员带薪休假制度,当地政府希望借此改善公务员的身体亚健康状况,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但是,公务员以外的其他许多社会群众却纷纷对这一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公务员带薪休假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 【法律问题】 公务员的权利有哪些?公务员能否享有带薪休假?

22 【法理分析】 我国《公务员法》已对公务员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中涉及的“带薪休假”实质是指公民的休息权,这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带薪休假”的法律只有两部,即《教师法》和《劳动法》。《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劳动法》并不适用于公务员,这一条款中所指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公务员群体。在《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休息权予以肯定之后,人事部于2008年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年限满1年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同时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障。这就意味着该办法实施后,公务员的休息权将得到更细致的保护,带薪年休假将成为制度被贯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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