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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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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健保局開單)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自行計算並繳納)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下頁說明) 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2% 一般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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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編列= 一般保費單位負擔部分+雇主補充保費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軍公教人員以其俸(薪)給總額為投保金額
勞健人員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34)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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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X 2% 學校如有給付下列6項所得時,應按費率2%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股利所得 兼職所得 利息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租金收入 各大樓合計度數 與本校相關項目為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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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單位負擔補充保費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本校現行 年終獎金:1.5個月 考績獎金:0.5-2個月 (全年累計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該項為0。) 因獎金均屬於所得稅代號50,須計繳補充保費2% 1~5月各大樓總電量 ◎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國民旅遊卡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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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兼職薪資所得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單位負擔補充保費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 ★於本校投保人員:於本校兼職所得—不須收取自付的補充保費2% ★非本校投保人員: 於本校兼職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須收取自付的補充保費2% 校內外人員薪資均屬於所得稅代號50者均須計繳補充保費2% ☆例如計畫主持人費、兼任助理費、鐘點費(兼任老師鐘點費、在職專班鐘點費、超支鐘點費、課程演講鐘點費、講座授課鐘點費、代課鐘點費、輔導鐘點費、校內(校外.系學會)指導老師鐘點費費等)、生活學習獎助金、年終獎金、出席費、顧問費、學生1+4證照獎勵金、翻譯校稿費、講座及特聘教授獎助金、審查費、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費用、測驗中心兼職費等屬於所得稅代號50的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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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執行業務收入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單位負擔補充保費 執行業務收入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單位負擔補充保費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9A、9B的款項EX.稿費、論文指導費、論文口試費、版權費、律師費、演講費等,不論是否為本校投保人員,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均須收取自付的補充保費2%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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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兼職薪資及執行業務收入所得(表格說明) 人員 本校應扣所得稅代號 個人自付 補充保費2% 單位負擔 本校投保人員 50
√ 9B 非本校投保人員 9A/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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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扣取補充保費對象 ●應於受領前,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個人可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免扣取對象: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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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扣取補充保費對象 投保單位可用單位憑證於健保局網站單筆 或批次查詢確認(2個月內有效) *無法自健保局網站查詢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符合本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可用單位憑證於健保局網站單筆 或批次查詢確認(2個月內有效) *無法自健保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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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兼職所得 扣取對象為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之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被保險人眷屬者 「兼職薪資所得」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第5類被保險人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之部分及未達新臺幣5,000元 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兼職薪資所得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目前為18,7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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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兼職所得 案例 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 20,000元,補充保險費計算如下: 說 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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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 起扣點:單次給付達新臺幣5,000元者,全額計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及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須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上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 1,000萬元計算 逾期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 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 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罰則: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者,健保局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 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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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 溢扣 、 短繳之處理 扣費義務人
、 短繳之處理 扣費義務人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如有短繳,扣取不足之 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 償之。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 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補充保險費內留 抵之。 保險對象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 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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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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