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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授 大 綱 扣繳制度簡介 所得稅扣繳及相關法令介紹 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操作步驟 扣繳違章介紹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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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講 授 大 綱 扣繳制度簡介 所得稅扣繳及相關法令介紹 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操作步驟 扣繳違章介紹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介紹
如何查詢解釋令 1 1 1

2 扣繳制度簡介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 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納。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 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納。 報:依規定時限內,填寫各類所得扣(免)繳 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並將各項 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申「報」。 2 2

3 如何列印條碼繳款書-1

4 如何列印條碼繳款書-2

5 扣繳的目的 調整國庫稅收俾靈活調度,全力配合政務推展。   掌握課稅資料提升稽徵效率。 具分期付稅、儲蓄納稅雙重意義。   5 5

6 所得稅扣繳申報SOP 扣繳單位 應稅所得 §2、§3、§8 區分所得類別 §14 給付所得 免稅所得 §4 扣繳所得 §88 非扣繳所得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10日內申報 §92 應稅所得 §2、§3、§8 區分所得類別 §14 給付所得 免稅所得 §4 扣繳所得 §88 非扣繳所得 區分身分別§7 非居住者 居住者 非居住者如有財交、自力耕作及其他所得,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居住者如有非扣繳所得列入年度結算申報 按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扣繳 §88、扣§3 按居住者適用扣繳率扣繳 §88、扣§2 於給付日起10內完成申報§92 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92 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92 6

7 所得稅扣報繳法令簡介 所得類別(所§14) 扣繳範圍所得法令規定(所§88) 扣繳義務人(所§89)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8)
無需辦理扣繳之所得 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所§4)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所得稅法施行細則§60) 未達起扣點之所得(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 例外規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3) 給付(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申報期限(所§89(3)及所§92) 7 7

8 扣繳範圍所得 (所得稅法§88)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國外影片事業 8 8

9 扣 繳 時 點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扣 繳 時 點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 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9 9

10 扣繳義務人 定義:是指依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的人 事業負責人(所§89)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所§98之1) 給付人 信託受託人 (所§89之1) 信託委託人(所§3之2) 10 10

11 居住者VS 非居住者 所得稅法第7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 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 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 之個人。

1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ㄧ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 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 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 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 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 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 內。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12 12

13 外僑如何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 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 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 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 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 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 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 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 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 例外允許採預計居留天數 13 13

14 營利所得-1 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扣20%(98.12.31以前 25%;經核准20%)
99年1月1日(含)以後,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者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盈 餘,皆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0﹪。

15 執行業務所得 定義: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及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 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 醫師、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工 匠、...等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者 係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屬受雇經常擔任所指定工 作所取得之報酬,扣繳義務人應按其所得分類, 依規定扣繳率扣繳。 境內居住者個人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10% 非境內居住者個人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20%

16 執行業務所得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應列單申報
二、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台財稅第 號函) *屬執行業務者之醫療院所(非財團法人醫院):應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

17 薪資所得扣繳架構圖 08/22/13 給付薪資所得時 居住者 非居住者 固定薪資 非固定薪資 或兼職所得 全月薪資超過 基本薪資1.5倍
註: 102年4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18,780元調整為19,047元(×1.5倍=28,571)。 103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19,273元(×1.5倍=28,910), 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1.5倍=30,012), 給付薪資所得時 居住者 非居住者 (全月薪資所得含月薪及獎金) 固定薪資 非固定薪資 或兼職所得 (如年終獎金) 全月薪資超過 基本薪資1.5倍 全月薪資在基本 工資1.5倍以下 按薪資所得扣 繳稅額表扣繳 扣繳5% (每次稅額不超過2,000 元免予扣繳-扣§13) 超過扣繳稅額表 起扣標準 (102年度為69,501元) 全額扣繳 18% 全額扣繳 6% 扣繳5% 08/22/13

18 薪資所得 定義:提供勞務者之所得,或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 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講演鐘點費: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 授課鐘點費:聘請授課人員於各項訓練班、講習講授課程所發給 之鐘點費→薪資所得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研習會即席翻譯人員之酬勞屬薪資所得 聘請外籍專家擔任各項訓練研習會講師,所給付該外籍 授課者即席翻譯人員之酬勞,應依照本部74台財稅第 14917號函規定,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 資所得辦理。(財政部75/06/21台財稅第 號函) 18 18

19 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 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 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 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財政 部54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 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 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 扣繳稅款。(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4/01財一第 2332號令) 19

20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之標準
值班費合於規定標準者免稅 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作時間之性質,其所 支領之值班費,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1號函 )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之標準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支領之加班費,在所 得稅法未修正前,可免納所得稅。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 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 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 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財政部 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20

21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 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分 年計算課稅 納稅義務人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公務人員懲戒案停職,嗣後經 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申報,稽 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 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 88/08/12台財稅第 號函)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 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 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 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 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 號函) 21

22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教師於其下班時間至原 校之日校授課,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 給基準」支領之鐘點費,其屬因加班而給予者,同意得於 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 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 限。 財政部103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22

23 國軍官兵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依所附一 覽表規定辦理(102.9.23台財稅字第 10204649660號令)
中小學及幼稚園(兒)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 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依所 附一覽表規定辦理( 台財稅字第 號令) 國軍官兵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依所附一 覽表規定辦理( 台財稅字第 號令) 23

24 有關學前特教專任教師之教學輔導費徵免規定如下:
學前特殊教育班如設置導師,其所支給之導師費,得依部68年 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加給,可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 領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至未擔任導師職務之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依「教育部補助學前教 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要點」支領之 教學輔導費,非屬導師費,爰尚無前揭函釋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財政部102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24

25 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 (101.7.10台財稅字第10100569450號令)
薪額: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專業加給: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 管理加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 台財稅 第32062號函、 台財稅第 號 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地域加給: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 主、副食費:所得稅法4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免納 所得稅。 25

26 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 (101.7.10台財稅字第10100569450號令)
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住宿津貼: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 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交通津貼:按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年終工作獎金: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 規定課稅;其屬管理加給部分,依財政部76年11月3日 台財稅第 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繳回過去年度溢領之所得: 一、如係100年12月31日以前溢領之所得,嗣於101年以後繳回者, 屬實際領取年度免稅所得之減少,不宜自繳回年度所得額中減 除。 二、如係101年1月1日以後溢領之所得,嗣於後續年度 繳回者,屬實際領取年度應稅所得之減少,不宜自繳回 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應更正其實際領取年度所得額。 26

27 員工未履約所繳還之旅費及薪資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扣除
( 台財稅第36469號函)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甲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27

28 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釋疑(101.5.22台財稅第10100549630號函)
本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28

29 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95.8.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29

30 員工健檢費列報規定整理如下附表 法令依據 健檢項目 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1.體格檢查 是 2.定期健康檢查 免
3.特定項目之健 康檢查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健康檢查 30

31 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利息所得 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扣繳單位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等而支付之分期 付款利息,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2款 規定免稅外,應依法扣繳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因購屋糾紛,預付款經法院判決加 計利息返還,該加計之利息,核屬利息所得。 (財政部79/09/27台財稅第 號函)

32 租金及權利金 定義: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 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 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10%、 20%)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 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 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 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 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可依照同準則第72條第3款及 第82條第2款規定認列,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財政部 67/07/21台財稅第34827號函)

33 租金及權利金 有關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以符合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及 台財稅第 號函規定意旨。 房東每月實拿(淨拿)3.8萬元,及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由扣繳單位承擔,則設算租金收入為5萬元/0.88=56,818元 扣繳憑單申報: 給付總額X:(1-10%-2%)X=38,000 0.88X=38,000 X=43,181 扣繳稅款:43,181*10%=4,318 補充保費:43,181元*2%=863

34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定義: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 金或給與皆屬之(10%、20%)。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20%。 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自強活動,員工參 加該項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 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 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財政部 69/07/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

35 退職所得 -1 定義: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 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 金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 付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 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 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標準之計算方式如下: A:服務年資 B:一次領取總額 C:分期領取之全年領取總額 一次領取:( 年度) B≤17.5萬元×A部分 →免稅 B超過17.5萬元×A、但未達35.1萬元×A之金額部分→半數課稅 B超過35.1萬元×A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分期領取者: C超過75.8萬元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36 退職所得-2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6%;其給付予非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 免稅部分扣繳18%。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 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財 政部83/08/09台財稅第 號函)

37 退職所得-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 園地/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試算。

38 退職所得-領取一次退職所得 A君服務15年,102年2月2日退休,選擇領取一次 退休金,領取金額600萬(200萬),應課稅所得 額為何?
175,000*15=2,625,000---以下,免稅 超過2,625,000,未達351,000*15=5,265,000—半數課稅 超過5,265,000—全數課稅 領取600萬元: (5,265,000-2,625,000)*1/2+(600萬元- 5,265,000)=2,055,000元 領取200萬元 因小於2,625,000,應課稅所得額為0元 08/22/13

39 退職所得-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 08/22/13

40 退職所得-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 08/22/13

41 退職所得-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 08/22/13

42 退職所得-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 台財稅第 號令) 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 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 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 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 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 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 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 得稅。 08/22/13

43 退職所得-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86.9.4台財稅第 號函)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 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 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 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 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 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之 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08/22/13

44 其他所得-1 定義: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 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 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 交易之所得(註:自99年1月1日起,與證券商 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 10%扣繳稅款),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45 其他所得-2 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 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財政部68/08/30 台財稅第36035號函) 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參加回饋活動,以刷卡消費累 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 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 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 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 問題。三、至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 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荐新會員 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9/01/12 台財稅第 號函)

46 其他所得-3 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 繳規定(99.9.24台財稅第09900181010號)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 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 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 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 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 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47 其他所得-4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 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97.10.16台財稅字第
號函)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 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 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 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48 其他所得-5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 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規定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 練費用一案。 二、本案處理原則如下: (一)參照本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規定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 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 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 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 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49 其他所得-7 內政部營建署依「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 (板)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核發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
內政部營建署依旨揭作業規範核發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一)受領者如係個人,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 之其他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 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受領者如係營利事業,應將該補助費列為當年度收入,依所得稅 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 關費用得核實認列。 (三)受領者如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補助費非屬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 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 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50 其他所得-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 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 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財政部69年4月19日 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 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 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 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 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 認。 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51 匯率法令-支付外國公司外幣如何計算給付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 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 ;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應按支 、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 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兌換盈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之規定,應列為 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 額,以其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可免列為當年度之 收益或損失。(財政部68/04/16台財稅第32380號 函)

52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 所得稅法規定 第2條(個人所得稅課徵範圍)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
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 就源扣繳。 第3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8條 (來源所得定義) 可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73條(完稅方式) 第88條(扣繳範圍) 第92條(繳納及申報期限)

53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未列入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範圍 營利所得 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法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股利總額及盈餘總額 緩課股票
一時貿易之盈餘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 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53 53

54 未達起扣點之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2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54 54

55 小額給付免扣繳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 號函)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 之事務所  (財政部86年1月9日台財稅第 號函) 55 55

56 分離課稅所得 56 56

57 扣繳例外規定-1 所得税法89條之1第1項後段 扣繳義務人給付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依本法第88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57 57

58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所得之扣繳規定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財政部86年9月18日台財稅第 號函) 58 58

59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 得應依法扣繳
二、按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 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 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 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 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 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98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59

60 申報時間 原則: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 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註:103年度各類憑單申報期間 ~ ) 例外: 1.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 撤、變更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 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 2.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 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申報。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 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 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 關申報核驗。 08/22/13

61 營利事業解散或轉讓時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起算日(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縣市政府)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縣市商業管理處)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解散合併或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應自主管機關核准 文書發文日起算。(財政部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 號函) 61 61

62 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 號函起算日,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包括在內。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請輔導其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95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62 62

63 扣繳違章-1 所得稅法第111條 違章類型: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 免扣繳憑單。(逾期申報免扣繳憑單) 違章主體: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公營事業:事業負責人。 違章裁罰: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 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 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團體或 學校之責應 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 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 63

64 扣繳違章-2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減免處罰規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違章類型: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短扣、漏扣)。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團體之責 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及給付國外營利 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違章裁罰: 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 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 鍰。 減免處罰規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64

65 扣繳違章-3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違章類型: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時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扣未申報)。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 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 務者及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機關、公立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公營事業: 事業負責人。 違章裁罰: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 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 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 處罰。 65

66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介紹 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條件
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66

67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介紹 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有哪些(填發期限為104年2月10日前)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年2月3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憑單者,憑單填單位必須補寄發。 67

68 簡報結束 謝謝大家 68

69 扣繳常見問題-1 扣繳稅額繳款書內容: 所得所屬: 103年12月 給付日期: 103年12月30日 稅款繳納日期:104年1月8日
所得給付年度應為103年度

70 □薪資Salary( 年 月 日給付) 扣繳常見問題-2 非居住者扣繳憑單薪資所得應注意部分:
本給付年度內按所得人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累計在華是否已滿183天? □是 □否 □薪資Salary( 年 月 日給付)

71 扣繳常見問題-3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表頭 本單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給付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所得資料如下:
本單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給付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所得資料如下: 填寫應注意事項:若於103年12月5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申報書表頭應為103年12月5日至103年12月5日。

72 扣繳常見問題-4 外籍員工 外籍員工居留天數之計算: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
若於103年7月1日來臺,未再出境原則上103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滿183天,年度結算申報即可。 若於103年7月2日來臺,原則上103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應於薪資給付日起10內申報扣繳憑單。 外籍員工居留天數之計算: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 給付未滿183天員工薪資,若給付日期為103年12月5日,申報期限是103年12月14日(日)遇假日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即103年12月15日。

73 獎勵金或補助費性質-1 (財政部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 個人取得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
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 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點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 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 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 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 73

74 獎勵金或補助費性質-2 (財政部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
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 (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 分,亦無強制性。 (二)獎勵金或補助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 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 (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授與人不得以 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 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助或核減 給付金額。 (四)授與人未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 74

75 獎勵金或補助費性質-3 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助學金」,其學生領取該項助學金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 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 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 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財政部102年8月28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75

76 獎勵金或補助費性質-4 有關個人依勞動部103年4月3日訂定發布「勞動部退還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領 取之補助,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 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17.因繼 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 此限。 財政部103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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