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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与税务行政处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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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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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出台的背景及地位 一、背景 1、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决定了需要对处罚权加以限定; 2、处罚权一度被滥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处罚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属于特别法。 2、涉税行政处罚没有专门的特别处罚法,仍以《行政处罚法》这部基本法为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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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制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 (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行政处罚的性质: 1、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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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念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法律制裁的行为。 四、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条规定充分说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处罚法具有一般法,征管法中的罚则具有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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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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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 不具有国家职能的组织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具有国家职能但非行政职能的组织采取的惩罚措施也不属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不具有国家职能的组织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具有国家职能但非行政职能的组织采取的惩罚措施也不属行政处罚。 稽查局、税务所的行政处罚主体地位的认识 1、征管法罚则中规定的处罚主体是税务机关(四类) 2、四类税务机关的处罚权限制仅见于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得出结论: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处罚权,除因征管法74条对税务所的处罚权有限制外,对其他税务机关的处罚权没有限制。即:稽查局拥有完全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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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针对的主体不同。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第一,针对的主体不同。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第四,形式不同。 第五,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不同:可诉/不可诉 三、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一般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以罚款和罚金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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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客体要件:解决“做了什么”的问题 (三)主观方面要件:解决“为什么要做”的问题
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解决“是谁”的问题 (二)客体要件:解决“做了什么”的问题 (三)主观方面要件:解决“为什么要做”的问题 (四)客观方面要件:解决“怎么做”的问题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行政法上的追究,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1、没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个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没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组织不由其承担行政责任 3、情节十分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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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 五、偷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二)客体: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三)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在下一节具体分析)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征管法63条规定的5种行为 六、抗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他主体可成立妨碍公务罪,本罪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税收管理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三)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四)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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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主观状态的分析 一、故意、过失的概念 认识到行为及其 结果必然会发生 直接故意 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放任发生 认识到行为及其
结果可能会发生 过于自信 的过失 轻信不发生 没有认识到行为 及其结果的发生 反对发生 疏忽大意的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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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主观状态的分析 【例一】: 直接故意 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
某甲住在八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窗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人,身影很熟悉,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曾经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上 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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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主观状态的分析 【例二】:间接故意
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 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点儿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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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主观状态的分析 【例三】:盲目自信的过失 某丙也是住在八层楼上,有天夜晚,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没什么用了,某丙又比较懒惰,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 我晕! 小心啊!亲爱的。 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上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过一个人,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地方扔砖头下去肯定没事儿。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砖头扔了下去。没想到这时有一对恋人在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在这种情况下,某丙对出现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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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主观状态的分析 【例四】:疏忽大意的过失
丁某从前住在平房里,有随手从窗户扔东西的坏毛病。现在旧城改造,他被安排了新的住处,搬到了八层高楼上。这一天丁某一边哼着小曲一边打扫卫生,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想起来了现在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而是把层楼,但是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随着下面的一声惨叫,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头被砸死了。这种情况下,丁对老头的死亡主观是什么心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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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主观状态的分析 得出结论: 偷税的主观状态---直接故意 抗税的主观状态---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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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本讲义主要从9个方面讲授: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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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职能分离原则 三、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四、一事不二罚原则 五、申辩不加罚原则
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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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处罚设定权法定 (二)被处罚行为法定(刑法中也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规定) (三)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属地管辖) (四)处罚的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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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以及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 (一)调查、检查人员和决定人员分离 (二)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员分离 (三)罚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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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三、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一)概念 (二)该原则在制度上的要求 (三)过罚相当原则的理解(分三个层次):
1、重过重罚: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过错,不能给予过轻的处罚; 2、轻过轻罚:轻微过错不能给予过重的处罚 3、同过同罚:同样的过错,给予同等的处罚,不 能给予一方较重的处罚,而给予另一方较轻处罚。 (四)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移送,也属于没有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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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概念及基本内涵: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含义(两层含义):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为我们明确了针对这种法律竞合时的取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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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五、申辩不加罚原则 (一)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形成《陈述、申辩笔录》,没有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要形成《陈述、申辩记录》,录入案卷; (二)权利告知必须明确,当场处罚的,告知权利的内容要记录在上述两个文书中; (三)听证、复议、诉讼都是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途径 (四)不能因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权而加重对其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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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一)原则的确立:《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实践中: 1、简易处罚决定书(见下一课件)中有责令改正的内容; 2、在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需要执法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同时补正一个责令改正的文书。这一点,现在基层单位大都没有做到,希望以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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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模板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处罚地点、处罚时间、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 缴纳。罚款金额(大写) ¥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 :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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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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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处罚法规定的种类: 二、学理上对行政处罚的分类: (一)人身罚; (二)财产罚 (三)能力罚; (四)申诫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学理上对行政处罚的分类: (一)人身罚; (二)财产罚 (三)能力罚; (四)申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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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征管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一)罚款(财产罚); (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 警告
四、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种税务行政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公告欠税 ; (三)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 (四)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 (五)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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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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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创设权 二、行政处罚的规定权(举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无论是行政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总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规定权(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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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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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一)概念 (二)适用条件:个人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分个人、组织,统一为200元 (三)简易程序的内容 : 1)表明身份:即税务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针对如何证明税务机关实施了亮名身份程序,各地进行了很多探索:有的在送达回证上写名执法人员的证件号码;有的设计了专门的税务文书)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不得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5)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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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二、一般程序(50元以上;1000元以上) 2)调查(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见下一个课件);
1)立案; 2)调查(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见下一个课件);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包含告知听证权);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作出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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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三、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 1、简易程序适用的是违法事实确凿的案件,调查与非调查
2、当场作出 与集体讨论做出; 3、当场交付 与可7日内送达 ; 4、简易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统一编号的罚没收据;而一般程序的处罚,可以开具税收罚没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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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证据种类和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27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第27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28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 第29条 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第30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 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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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证据种类和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31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
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 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 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 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32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 以偷拍、偷录、窃 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 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 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 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 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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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四、听证程序(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听证程序不是 (一)概念 (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个独立的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一)概念 (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举行听证的性质及意义 (四)听证程序的组织 : 1)听证申请的提出 2)听证通知 3)听证形式 4)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 5)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 (五)听证与法庭审理案件的类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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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听证与法庭审理案件的类似性表现在: 1、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或起诉,否则视为放弃权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
2、当事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 3、当事双方必须通过激烈的控辨,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4、主持人和法官处于超脱的位置,有案件厉害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或应申请回避,并组织控辨、维持秩序 5、都有严格的各环节期限限制。 从以上角度讲,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与行政复议工作共同构成了税务行政系统的准司法活动体系,着力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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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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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的三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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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之一: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分类 (一)复议选择型
(二)复议前置型: 根据征管法第88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说明,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复议选择型的。 (三)复议选择兼终局型 (四)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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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二、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一些要点: (一)口头复议形式、电话复议形式等。 (二)受理机关扩大(决定书告知事项应改变)。
(三)调解、和解的应用(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可以和解、调解)。 (四)不设复议委员会(老的复议条例中规定复议机关要设复议委员会,而新法直接规定法制机构是复议机构)。 (五)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是15天。(六)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七)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的证据。 (八)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或相似的再决定。 (九)不得加重处罚。 (十)相对人可以查阅证据。 (十一)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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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之二:行政诉讼 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的注意事项:
1、征管法第88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生效后,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税务机关才能启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在3个月后才能启动。 2、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而是要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80天内申请,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综上: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生效满3个月起算,180日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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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之三: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一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的责任 4、行政赔偿是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四、行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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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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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三大部门法中的不同称谓、内涵比较)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 三、处罚追究时效与税款追征期
民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有 效期限。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 期限。 行政法: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 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 三、处罚追究时效与税款追征期 处罚追究时效----行政处罚 税款追征期----行政征收(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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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九、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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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所的罚款权限问题:税务所只能作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权做出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罚款加处罚款的告知问题 :基层中,存在加处罚款是否应重新下达处罚决定书的疑问。我们通过对处罚决定书的理解,就可以得知,加处罚款已经在处罚决定书中决定过了,不需要再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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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附:处罚决定书模板: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罚〔 〕 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违法决定如下:
税罚〔 〕 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违法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缴纳入库(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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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三、复议机关的告知问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所变化。以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根据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对省级以下的税务机关自2007年8月1日起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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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四、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填制技巧问题:
现行的税务文书中要求税务机关在制作“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时候将决定书的下发时间确定下来。为了规避执法风险,建议税务机关填写的这个日期至少与告知书送达日期间隔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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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告知书模板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罚告〔 〕 号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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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五、复议不加重处罚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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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六、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
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应处罚之后再移送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税务机关处罚之后,再移送 另一种观点认为:移送之前不能处罚 本人观点:偷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在追缴税款、滞纳金之后移送,并且在移送之前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有三: (一)从条文的逻辑关系上来分析 (二)从法理学层面上来分析 (三)假定先处罚后移送的说法成立 ,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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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七、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价值时,是否包括罚款问题: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其他条款没有可以抵缴罚款的规定。 因此,本人认为,可以一并考虑执行罚款的情形,只存在于“扣押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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