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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節 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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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節 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原則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節 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2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憲法權利分立原則,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 前言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前言 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時,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在許多重要公法原則,又都環繞在比例原則。例如:必要性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合理原則。 法律原則與實定法的關係有三種樣態: 1. 存在於法律明文=憲法之平等原則 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2. 存在法律基礎 憲法權利分立原則,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 3. 存在法律之上 => 正義、公平 => 超實定法…. 比例原則尚未明文化之前,大都是以憲法23條的「必要者」為依據,當時,將其認定為存在於法律基礎或存在於法律之上,皆為可能。足見其重要性。

3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之概念 (一)源自法治國理念,並具有憲法位階,用以對行政、立法、甚至司法制約,以避免各該權利恣意的行使與逾越,以調和公益與私利。 比例原則為上位規範 => 下位法規範亦有類似之適用。 (二)在德國,比例原則早期多用於警察法領域,並已將之條文化。主要內涵為: 1.就許多可能處分中,選擇對個人或公眾傷害最小者為之。 2.處分不得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 3.目的達成後或發覺目的無法達成時,處分應即停止。

4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二、比例原則之實際內涵: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二、比例原則之實際內涵: 1.合適性原則:為防止危害所採取之處分,若被處分人在法律上不能,或事實上不可能之作為,為不合適處分之典型範例。 2.最小侵害原則:就多種合適方法中,只能選其對個人或大眾傷害最小之處分為之。是否有必要性,並非裁量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3.狹義比例原則:處分所造成之傷害不得與其所欲達成之結果顯然不成比例。警察防止危害任務中,並非所有適當、必要性之處分都得行使。亦即,該處分將令關係人或第三人付出不成比例之不利之代償,仍是非法處分。

5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4.時間之合適性:目的達成後,或發現目的無法達成時,處分應即停止,亦屬比例原則之內容。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4.時間之合適性:目的達成後,或發現目的無法達成時,處分應即停止,亦屬比例原則之內容。 合適性(妥當性)=>行政行為應合於目的達成 狹義性(合比例性)=>達成目的之行政行為,應以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者為之。 必要性(最小侵害)=>行政行為造成人民之侵害,不得超出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 以上三者,有相互重疊。亦有學說主張,應將比例原則改稱為禁止過度原則。

6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三、我國現行法規 我國現行實定法中,亦有不少有關比例原則之法規。如: 1.憲23: 2.社會秩序維護法19II:
第一節 行政之比例原則 三、我國現行法規 我國現行實定法中,亦有不少有關比例原則之法規。如: 1.憲23: 2.社會秩序維護法19II: 3.集會遊行法49: 4.行政程序法7: 5.判例: 行政法院36年判字34號 行政法院47年判字26號 判字第2291號判決

7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Q.私法原則是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 A.行政法院52年判字345號判決 行政法院70年判字975號判決
第二節 誠實信用原則(程序法8)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民148II)。原為民法中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重要原則,進而為一切私法上法律行為均具有規範作用之法則。 Q.私法原則是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 A.行政法院52年判字345號判決 行政法院70年判字975號判決 行政法院72年判字890號判決

8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二戰後西德發展出之原則。最初用於受益性質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蓋相對人因此類處分獲有利益,一經撤銷自將遭受損害,故行政機關撤銷受益處分時,應考量補償相對人信賴處分有效存續之利益。 一、要件 1.需有信賴基礎(行政行為=>釋525) 2.需有信賴之表現 3.該信賴值得保護

9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二、信賴保護之效果 1.存續保護 不論現存法律狀況是否合法,安定人民信賴之法律狀況、維持原來之信賴基礎。如:行程117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二、信賴保護之效果 1.存續保護 不論現存法律狀況是否合法,安定人民信賴之法律狀況、維持原來之信賴基礎。如:行程117 (1) (2)

10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2.財產保護 以適當之財產補償,減輕相對人合理信賴所造成之損失。當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受益行政處分。如:行程120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2.財產保護 以適當之財產補償,減輕相對人合理信賴所造成之損失。當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受益行政處分。如:行程120 合法的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依123IV.V規定廢止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藝人因信賴該處分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釋字525號(90.5.4)可歸納以下五點: 1.專對行政法規之廢紙、變更而為規範,民事法規之廢止、變更。 2.僅適用實體法之廢止、變更。 3.範圍除實體上之利益外,兼及法律地位之不利影響。 4.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對法規是否廢止、變更,有裁量的權限。 5.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情況: (1) (2) (3)

11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三、信賴利益之填補 性質上應屬合法行為之損失補償,應有法規之依據,方可向行政主體提出,不可單憑法理上之宣示原則而為訴訟之主張。

12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 三、信賴利益之填補 性質上應屬合法行為之損失補償,應有法規之依據,方可向行政主體提出,不可單憑法理上之宣示原則而為訴訟之主張。

13 第四節 明確性原則(與法安定性有密切關係)
明確性原則,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導出,依法行政之主要成分,不限行政行為。(釋字 號) 釋字491號(有關公務人員懲戒責任): 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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