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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就進口鞋類實施防衛措施案 WT/DS121/R,25 June 1999;WT/DS121/AB/R,14 December 1999 東海大學法律系 李成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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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事實 本案係阿根廷在鞋業面對開放市場的競爭威脅時,決定採用防衛措施保護國內鞋業,但其內容與原來已有的關稅措施類似。
基於阿根廷是南方共同市場會員國之一,故其實施防衛措施時依其協議將其他南方共同市場會員國家排除適用,雖然在調查中之計算是將這些同盟國家的鞋類進口量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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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歐體向爭端解決小組提出請求,希望能裁定阿根廷的措施在程序和實質上是違反WTO規範(包括GATT1994和防衛協定)。
對於爭端解決小組的裁定,阿根廷不服上訴至WTO上訴機構,上訴機構維持了一部份也推翻一部份爭端解決小組的裁定,但仍裁決阿根廷的防衛措施是違反了WTO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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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案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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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防衛措施之實施是否需符合GATT1994§19.1(a)未能預期之發展要件
小組裁決: 防衛協定把§19原始規定納入其新WTO法律體系範圍內,防衛協定應被解讀為界定、澄清甚至是修正會員實施防衛措施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新協定中明白省略「未能預期之發展」應有其意義。若執行未能預期之發展標準是新的防衛協定的目的,應可預期防衛協定中會有相關的詳細規定,而不是明白的省略此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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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機構裁決: 防衛協定§1規定:「本協定的目的係為建立防衛措施之適用,有關防衛之定義及範圍以GATT1994§19為準。」本條即建議GATT1994§19仍繼續有效且為實施防衛措施設立了先決要件。GATT 1994§19.1(a)實施的防衛措施濟是暫時停止全部或部分的義務或放棄減讓或修改減讓,故§19是「例外」的救濟,且此例外的防衛行為是「公平」貿易的救濟,而不同於反傾銷或平衡補貼措施,是針對「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故適用上應採較嚴格的標準,認為須同時符合GATT1994 §19和防衛協定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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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二:以關稅同盟名義實施防衛措施 小組裁決:
根據防衛協定§2.1注釋的一般意義,在關稅同盟適用防衛措施的情形有兩種:(i)為單一組織;(ii)代表某一會員。意即,此注釋為關稅同盟實施防衛措施時從事防衛調查提出兩種選擇:(i)以關稅同盟整體為基礎,(ii)以單一會員為基礎。根據防衛協定§2.2規定:「對進口產品採行防衛措施時,應不論其來源。」防衛協定§2.2意味,作為單一會員為基礎調查之結果,防衛措施應不論其是否來自關稅同盟會員而以無歧視原則實施。爭端解決小組不同意阿根廷主張防衛協定§2.2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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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協定§2. 1的關係是一為原則一為例外,爭端解決小組認為注釋並未減損防衛協定§2
防衛協定§2.1的關係是一為原則一為例外,爭端解決小組認為注釋並未減損防衛協定§2.2的最惠國待遇原則,防衛協定並未明白表示例外的規定,故調查與實施是並行的制度。小組認為有關NAFTA的規定和WTO的規定是否一致不屬於此授權條款範圍,而防衛協定§2.1的注釋所提到的是關稅同盟,亦不像南方共同市場的是NAFTA是自由貿易區而非關稅同盟。 上訴機構裁決: 上訴機構根本否認阿根廷適用防衛協定§2.1注釋1中所謂的「一個共同單位」或「單一會員」的例外情形,因為阿根廷是以個別名義而非關稅同盟名義實施防衛措施,故不生適用時的例外解釋,因而判定阿根廷在計算進口量與實施防衛措施時應採「並行主義」,即調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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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並行的制度,作為單一會員為基礎調查之結果,防衛措施應不論其是否來自關稅同盟會員而無歧視適用,故不應排除南方共同市場於適用對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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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三:最終防衛措施-進口增加之分析要件
小組裁決: (一)絶對進口增加 防衛協定中的「數量增加」應是一種持續的狀態,而非僅將調查初期(1991年)和調查末期(1995年)加以比較,卻忽略期間增減的變化,小組認為,應以起點與終點相比和期間趨勢分析兩種方式同時存在來證明進口增加的要件。 (二)相對國內生產之進口增加(若調查期間發生進口減少現象,應分析證明該進口減少只是暫時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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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協定§2.1規範進口增加要件時須進一步評估進口減少只是暫時性,如此須有期間趨勢分析並證明暫時性減少是其他原因(例如裝船運送、產品季節性或進口商擔心調查而減少進口等) 所造成,一旦原因消除,進口會回復持續增加。 (三)因而 (under such conditions) 產品競爭的方式有許多,銷售價格是其中之一但絕非唯一的,其他產品競爭的基礎包括物理特性、品質、服務、運送、科技發展、消費習慣和其市場需求和供給因素,這些都是分析進口對國內產業影響因果關係的客觀基礎。但本案中阿根廷在主張產業受損時,指出是因國外產品以便宜價格進口所造成,故價格是阿根廷唯一指出競爭的原因,小組注意到是否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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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影響國內產業形成損害。然阿根廷在證據上不能充分解釋為何進口產品的價格是上漲的,小組發現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進口產品較國內產品便宜的陳述,甚至阿根廷在調查中未能證明有作進口和國內鞋子價格的比較,同時,阿根廷在調查和主張中無基礎指出任何低價進口影響國內產業而有損害影響。 上訴機構裁決: 「is being imported」意謂進口增加必須是急遽且最近的。根據防衛協定§2.1和GATT1994§19.1(a),上訴機構相信進口增加的要件必須是相當近期,相當突然,相當急遽且相當明顯,不論在量和質上,會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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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協定§2.1和§4.2(a)要求證明不只是任何進口增加,而是「數量增加的情況下進口,因而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故同意爭端解決小組的結論,「阿根廷並未適當考量進口的期間趨勢,特別是在1994年開始明顯且穩定的進口減少,和作為調查期間終點的分析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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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四:國內產業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一)調查之期間 小組裁決: 小組同意阿根廷主張防衛協定並未規定調查之期間,亦同意調查機關用五年的歷史資料是相當有效的。阿根廷在此的問題是未把1996年的資料列入評估。 (二)嚴重損害之裁定應考慮協定§4.2(a)所有列舉因素 小組認為既然防衛協定§4.2(a)的條文明白要求須評估「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已列在條文中的因素,阿根廷確有必要評估所有列在條文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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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損害的認定 小組裁決: 雖然1996年的數據在調查中有收集,但阿根廷在評估和歸納不同的損害事實時只根據1995年數據。小組並非要求調查中要隨時加入新數據,但在執行調查時已存在的資訊皆是「相關的事實」而須列入參考,即不應只評估1995年之資料。另阿根廷因證據取得方式不同(問卷、官方資料和估算等)而得到不同而且彼此衝突的數據,卻未解釋為何採用其中任何數據的理由,更未解釋數據不一的理由,其如何能推斷有損害存在。 (四)進口增加之虞不足以證明有嚴重損害之虞 嚴重損害之虞不論是取代或與嚴重損害並存,必須在調查中明白檢驗且依防衛協定§4.2(a-c)規定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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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裁決: 嚴重損害之虞不論是取代或與嚴重損害並存,必須在調查中明白檢驗且依防衛協定§4.2(a-c)規定證明之。 若僅是進口增加之虞而非實際進口增加,應不足證明。阿根廷報告中未能討論和分析嚴重損害之虞,爭端解決小組認為沒有必要判定是否可能同時發現有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之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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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五:最終防衛措施-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間之因果關係
小組裁決: 注意到阿根廷在其報告中的主張皆是比較1995年和1991年的進口和產業狀況,但此種起點與終點的比較是不充分的,因在1995年時,許多相關因素都較之前數年有巨大的改變,同時所有來源的進口亦減少,降到歷年來最低(只比1991年高)。換言之,上述事實意謂國內產業在進口減少時仍面臨健康指數降低,應是建議進口之外的因素影響了該產業。爭端解決小組認為此處沒有令人信服的解釋為何1995年的進口是下降趨勢還是會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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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機構裁決: 上訴機構認為爭端解決小組既然認定「增加進口」不存在,也認定嚴重損害不存在,則如何界定因果關係的存在。無論如何,上訴機關同意爭端解決小組依據防衛協定§4.2(b)分析因果關係的要件:進口和國內產業間的競爭因素並未分析或未妥當解釋(特別是價格)。故上訴機關支持爭端解決小組的結論:「阿根廷對因果關係的裁定和結論並未有適當的解釋和充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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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六:防衛協定第4.2條(b)項第二句,進口增加以外之因素,同時對產業造成損害時,該項損害不應歸因於進口增加。
小組裁決: 在因果關係分析中,應充分的考量「其他事由」是否為造成損害的因素。小組認為阿根廷將鞋業和總體經濟相比較時並無充分考慮「龍舌蘭效應」對國內產業的未來損害。特別是阿根廷國內的經濟不景氣明顯衝擊進口和國內消費,將不景氣和進口的影響分別分析是必要的。另外,阿根廷資料中顯示1993年後,從南方共同市場會員國進口鞋業是阿根廷唯一成長的來源,從1991年至1996年(1995年)持續且明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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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而其他國家進口從1993年後持續減少。 上訴機構裁決 阿根廷主管機關所調查的其他因素未能充分分析(特別是「龍舌蘭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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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七:防衛協定§12.1及§12.2之通知要件 小組裁決:
防衛協定§12的通知要件和實質符合防衛協定§4是分開的,小組認為防衛協定§12的規定是有關會員採行防衛相關行動時能提供透明的資訊。因此,重點應是通知中對已採行或預備採行的行動有充分的描述和這些行動的基礎,使有利害關係的會員能決定是否或如何繼續此案。防衛協定§12.2和防衛協定§12.3確認會員不須通知他們調查和判定的詳細全文。小組認為阿根廷係根據防衛協定§12.1(b)將第338法案全文通知防衛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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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組及上訴機構建議 爭端解決小組裁定其授權條款範圍包括最終防衛協定(987/97決議案)和其後修正案(521/98、1506/98和837/98決議案),爭端解決小組亦裁定阿根廷對最終防衛措施的防衛調查和決定和防衛協定不符合,故此防衛措施無法律基礎。因為其後對最終防衛措施的修正是根據同樣的防衛調查和決定,故這些修正也違反防衛協定§2和§4。爭端解決小組因此建議爭端解決機制要求阿根廷使其措施符合防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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