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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趨勢與東亞區域經濟 整合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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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代以來,世界走向全球化的趨勢隱然成形。全球化的動力主要來自三個關鍵趨勢:
(1)技術改變;(2) 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以及(3)企業活動的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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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特徵: 全球分工的趨勢:例如WTO的19989年度報告特別提到美國汽車的生產情形:30%的汽車價值來自南韓的組裝(assembly),17.5%來自日本的零件與高級技術(components and advanced technology),7.5%來自德國的設計(design),4%來自台灣與新加坡的非關鍵零件(minor parts),以及2.5%來自英國的廣告及行銷服務(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services),以及1.5%來自愛爾蘭與巴貝多(Barbados)的資料處理(data processing)。這表示只有37%的生產價值是由美國所創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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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整合的趨勢:專業整合強調每一個廠商都有其特定的專業領域,以既有的專業核心逐漸整合相關的技術與周邊活動,建構其獨特與專業的影響力。
外包決策的改變:在新技術的全球擴散過程中,創新廠商的外包決策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將很多非核心的活動儘速外包是新經濟的一個中心因素。外包是要改變什麼都要自己做,什麼都靠在家做的舊式經營模式,這是全球經濟的新趨勢,也唯有現代社會的信息便捷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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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整合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的風行:
所謂經濟整合是指國與國之間逐漸消除貿易障礙以及生產要素移動限制,使商品、服務與生產資源的市場逐漸合而為一的過程。一般而言,參與經濟整合的國家普通為區域或地理上的鄰近國家,因此又稱為區域經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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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性貿易協定 (Preferential Trading Agreement, PTA)
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結合在一起,單方面或相互之間降低部門別產品關稅。優惠性貿易協定通常有下列幾種: (1) 自由貿易區(Free-Trade Area):區域內的會員國之間消除彼此之間的關稅,但與非會員國家仍維持原有的關稅。加拿大-美國的自由貿易協定即為一例。 (2)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會員國之間不僅消除所有的關稅障礙,而且對區域外的非會員國採取共同的關稅。 (3)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會員國之間不僅履行關稅同盟的要求外,還要排除會員國之間生產因素移動的限制。The European Community,通稱為共同市場即為一例。 (4)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會員國除了履行共同市場的要求外,還要整合他們的財政、貨幣及社經政策等1921年比利時與盧森堡組成經濟同盟即為一例。目前的歐盟正朝向此一目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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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整合的福利效果 靜態效果 Jacob Viner(1950)認為經濟整合是一種非全面性的貿易自由化措施,將使會員國與非會員國適用不同的關稅水準,產生以下兩種效果: (1)貿易創造效果(Trade Creation Effect):會員國間相互免除關稅後,本國將從會員國增加進口,本國亦將增加對會員國的出口,貿易量因為擴大。增加進口隱含著資源從本國無效率的生產被會員國較有效率的生產所取代,使得本國能以較低的社會成本消費此一產品,本國福利水準因為上升。 (2)貿易轉向效果(Trade Diversion Effect):本國對會員國採取優惠貿易措施,本國原本從生產效率較高的非會員國進口的商品,可能因關稅免除轉而向生產效率較低的會員國進口,使得本國消費此一產品的社會成本上升,本國福利因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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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效果 (1)市場競爭程度提高所帶來的效益:當經濟整合之後,會員國之間的貿障礙消除,國內、外廠商將站在同一的立足點上相互競爭,此時唯有生產效率高者才足以生存,因此透過市場淘汰,合併與技術更新等方式來換高生產效率的商業活動逐漸增加,消費者也因而受惠。此外,市場競爭程度提高也有助於降低廠商對市場的壟斷力,進一步使產品價格下降,消費者福利提高。 (2)規模經濟的實現。整合後市場擴大有助於生產成本的進一步下降,產品價格下降,消費者與社會福利因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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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邊主義(全球化)與區域主義(區域化):互補或衝突?
根據WTO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的定,各區域貿易協定之簽訂必須符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二十四條、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第五條或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之規定。Gatt第二十四條主要在於規範區域經濟組織成立的目的、商品涵蓋之範圍、過渡時期之因應、成立後對非會員國關稅訂定之原則、審查程度、以及受影響會員國之補償等相關事宜。GATS第五條主要在於規範服務業貿易自由化所需符合的要件,其中包括服務業部門在區域整合時之目的,所涵蓋之範圍,以及必須消除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NT)」之歧視性措施等。而授權條款主要授權各會員國可給予開發中國家較優惠的貿易待遇;此一條款為普通化優惠關稅體例(GSP)奠定法律基礎,允許已開發國家悖離最惠國待遇條款,給予開發中國家普通優惠待遇。 當各會員國簽署該區域貿易協定之後,必須說明其所根據之法律係屬該上述三條款之何者,並向WTO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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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論:Bhagwati(1994,1998)認為區域主義將使會員國沉耽於區域組織內部所產生之貿易創造效果,且由此所產生貿易壁壘將使得所推行之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效果下降。此外,貿易轉向效果所產生的資源扭曲與社會福利下降也是不容忽視的。尤其對受到貿易轉向效果所影響之非會員國而言,其可能採行報復手段加以反制,因而使其福利甚至世界福利進一步下降,所以兩者是互為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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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補論:Summers(1991)與Kerr&Perdikis(1995)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多邊貿易自由化所涉及的國家眾多,不易達成共識,使得推動自由化的腳步緩慢。反之,由於區域整合所涵蓋的國家較少,且往往在地緣、文化或經上關係密切,因此較易達成共識。此外,在GATT/WTO規範下,形成區域組織不可對非會員國進一步提高貿易限制措施,因此若就全世界而言,是自由化程度加深的現象,再者,經由過去多回合的多邊談判,全世界貿易障礙已降至相當低的水準,區域整合所產生的貿易轉向果將不大,因此兩者是存在互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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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貿易版圖的變動 (一).東亞展現雄厚商機
(1) 東亞貿易版圖快速擴增,東亞出口占全球總出口比率,已由1991年的22.8%增加至2002年的25.5%,與北美、歐盟鼎足而立。(請參見「表一」) (2) 東亞國家出口的擴增,主要來自區域內出口(intra-regional export)的增加。2002年東亞區域內出口占全球總出口比率已達12.0%,商機日益雄厚。 (3) 東亞區域內出口占該地區總出口比率,已由1991年的42.0%增加至47.0%。(參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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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經貿合作的趨勢 一、區域內出口躍居東亞各國成長主要動能
(1) 隨著東亞經貿的加速整合,東亞國家出口重心已由過去的歐美市場,轉為區域內國家。2002年東亞國家區域內出口占其總出口比率已增達47.0%。其中,台、新、南韓增幅尤速。(參見「表三」) (2) 東亞區域內出口對東亞各國總出口增加的貢獻率,亦由1986至1990年平均的43.6%,增至1991至2002年平均的53.6%。其中,台、新、南韓更高達六成,區域內出口已成為各國經濟成長的主要動能。(參見「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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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角色與地位 台灣扮演東亞經貿整合傳承樞紐角色
台灣與東亞經貿整合日趨緊密 台灣與東亞經貿整合日趨緊密,區域內貿易整合明顯大幅躍升。其中,尤以對大陸、香港華人地區整合最為深化。(參見「圖三」) 2002年台灣對東亞出口占總出口比率已高達53.5%,1991至2002年間區域內出口對總出口增加之貢獻率更高達七成,為出口擴增的重要來源。(參見「圖四」) 台灣已鄉東西地區建立緊密的產業分工體系,與日本均為東亞零件等中間財的淨輸出國。台灣零組件出口占對區域內總出口比率達21.4%,僅次於日本的24.8%。(參見「圖五」) 台灣零買件產品出口具比較競爭優勢,顯示性比較利益(RCA)大於1之出口產品比率,僅略遜於日本。(參見「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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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1.經濟面觀察,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效果目前仍不易評估。
2.政治方面考量,台灣有必要儘速與相關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免有被「邊緣化」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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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東亞區域內占全球總出口比率之變化
1986 (1) (%) 1991 (2) 2002 (3) (3)-(1) (百分點) (3)-(2) 東亞國家 21.0 22.8 25.5 4.5 2.7 區域內 6.5 9.6 12.0 5.5 2.4 北美自由貿易區 16.3 16.5 17.1 0.8 0.6 7.0 6.7 2.6 2.9 歐盟 36.0* 42.8 37.7 1.7 -5.1 21.1* 28.6 23.0 1.9 -5.6 註: 1.東亞國家係指日本、大陸、香港、台灣、新加坡、南韓、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等國。 2.*係指1985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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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東亞區域內及區域間出口占該地區總出口比率之變化
42.0→47.0 (1991)(2002) 歐盟 66.8→61.0 北美自由貿易區 40.7→56.0 15.9 (1991) ↓ 14.1 (2002) 6.3 ↑ 5.8 16.8 21.9 26.6 26.1 7.6→10.9 (1991) (2002) 14.6←21.2 (2002) (1991) 「表二」 東亞區域內及區域間出口占該地區總出口比率之變化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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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東亞貿易版圖重組 左上圖為1991年全球總出口34,849億美元 左下圖為2002年全球總出口63,89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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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東亞國家區域內出口占該地區總出口比率之變化
單位:% 國(區域)別 1986 1991 1996 2002 東亞國家 31.0 42.0 48.7 47.0 台、新、南韓 29.7 41.4 49.4 50.4 東協四國 52.8 52.3 53.1 大陸、香港 45.0 54.8 53.0 46.1 日本 22.7 32.1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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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東亞國家區域內出口對各國出口擴增之貢獻率
(平均) (平均) 註:貢獻率係為區域內出口增加率乘以其占總出口之比率 「圖二」 東亞國家區域內出口對各國出口擴增之貢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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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台灣對東亞國家投資(累計至2002年) 投資國家 FDI 占地主國投資地位 金額(億美元) 占台灣對外直接投資比率(%) 大陸
622.3 44.2 第二名 印尼 128.8 9.1 第六名 泰國 105.7 7.5 第三名 馬來西亞 92.5 6.6 越南 59.2 4.2 香港 30.5 2.2 — 新加坡 22.5 1.6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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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台灣與東亞主要國家區域內貿易整合指數的變動
「圖三」 台灣與東亞主要國家區域內貿易整合指數的變動 註:區域內貿易整合指數係指台灣對東亞國家或地區進出口金額占台灣總進出口金額比率,並以1991年 為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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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平均)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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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資料來源:Ng, Francis and Yeats, Alexander (2003), “Major Trade Trends in East Asia,”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3084, Jun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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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東亞國家零組件產品出口RCA 大於1之比率
國別 1985 1995 2001 台灣 20.0 31.7 28.3 新加坡 23.3 南韓 6.7 13.3 15.0 泰國 8.3 11.7 馬來西亞 18.3 印尼 0.0 5.0 10.0 菲律賓 大陸 香港 日本 43.3 58.3 56.7 註:RCA(顯示性比較利益指數)係指一國某產品出口占該國總出口比率與全球該產品出口占全球總出口比率之比值;RCA指數愈大表示一國該產品在出口市場愈具競爭力。 資料來源:Ng, Francis and Yeats, Alexander (2003), “Major Trade Trends in East Asia,”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3084, Jun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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