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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預防與處理 羅孝賢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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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前言 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交通事故的預防 行人篇 駕駛人篇 機車、汽車篇 交通事故的處理 結論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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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行之有 理 通常,交通事故的發生,與用路人不良的交通行為有密切的關係。如果每個國民都能遵守交通規則,正確安全地使用道路和各種運輸工具,交通的明天會更好! 行之有 禮 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都起因於一些人沒有設身處地多為周遭的人著想。「笑臉相迎,行路有禮」,改善交通就從你我開始!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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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 「道路交通事故」定義 指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分為:
A1 (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 A2 (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 A3 (僅財物損失)等三類。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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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3) 道路交通事故統計 91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計發生87,533 件,較90年增加36.2%;主要係受傷類(A2)事故增加38.8%,死亡類(A1)事故則減少13.3%。 死亡類(A1)交通事故有2,725件,死亡2,861人,受傷1,284人。 受傷類(A2)交通事故有8萬4,808件,受傷10萬8,209人。 91年機動車輛肇事率為每萬輛49.5件。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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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4) 死亡類(A1)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按肇事原因分:
以汽(機)車駕駛人過失2,636件,占96.73%最高 (其中又以未注意車前狀況552件、酒後駕駛失控410件、超速失控298件比率最多)。 行人或乘客過失57件,占2.09%次之。 機件故障26件,占0.95%。 交通管制設施缺陷2件,占0.07%。 其他原因4件,占0.15%。 ★ ★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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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5) 死亡類(A1)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續) 按車種別分:
以機車肇事907件占33.28%最高,小客車864件占31.71%次高,大貨車341件占12.51%再次之; 每萬輛車輛肇事率則以大客車30.12件最高,大貨車21.93件次高,小貨車4.10件再次之。 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者致死率 (死亡人數占死傷人數比)9.29%,遠高於載安全帽者之2.14%。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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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6)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者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根據警政署統計,91年計舉發酒醉駕車119,630件,移送法辦28,002件,因酒後駕駛失控造成死亡類交通事故者410件。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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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法規 法規 交通法規訂定的原則 認識交通法規的時機 基於社會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而訂定之規範 安全(超速、超載、酒後駕車……)
效率與秩序(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支道車讓幹道車先行…) 認識交通法規的時機 考照時 違規時 發生交通事故時…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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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十大行車事故原因 1. 超速失控 2. 酒醉駕車 3. 未依規定讓車 4. 逆向行駛
5. 違規超車(雙黃線超車、右側超車、雙白線變換車道) 6. 未保持安全間隔 7. 未保持安全距離 8. 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9. 左轉彎未依規定 10.未戴安全帽(包括有帶未戴或有戴未扣)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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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資料(93.4.6聯合報)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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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是什麼? 安全重於路權。 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所謂路權就是用來幫助我們安全用路,告訴各種用路人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誰該讓、誰該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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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建構「路權」理論的法律基礎 因果關係理論 信賴原則 過失理論 先侵害路權(前行為),繼發生事故(後事實)
信賴他人亦遵守交通相關法規 不必為他人之違規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過失理論 有注意義務(應注意) 有注意能力(能注意) 怠於注意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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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路權」並非法律名詞,惟其精神隱含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交通法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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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行人路權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道安規則103)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安規則133)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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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車輛路權 有號誌,依號誌。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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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車輛路權 無號誌時, 支道車讓幹道車先行; 未分幹支道,或同為幹支道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轉彎車或直行車
直行車尚未進入路口,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同為轉彎車或直行車 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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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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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行人篇 請走斑馬線??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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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行人篇 內輪差 車輛低速行駛轉彎時,內後輪有不依循前輪軌跡行進,致有「輪跡內移」現象。
常導致車輛近旁行人或機車捲入輪下,造成嚴重傷亡。 公車、大貨車等大型車輛特別明顯。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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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行人篇 行人應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馬路,不可於以上設施一百公尺的範圍內任意穿越車道。
在劃有雙黃線、設有分隔島、護欄的路段或三線道以上的單行道,行人不可任意穿越車道。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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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行人篇 行人違規任意穿越道路,處新台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接受一至二小時道安講習。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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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死角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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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行車速度 36 公里∕小時 酒精對行車之影響 1秒鐘行走 10公尺 0.1秒鐘行走 1公尺
對周遭事物的判斷力降低 錯誤的自信感 應變能力減弱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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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喝酒? 酒量 70公斤,兩瓶啤酒 啤酒︰紅酒、紹興=3︰1 啤酒︰高梁=10︰1 多喝開水加速代謝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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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的相關處罰法規 處罰標準 處罰內容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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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者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於吊扣駕照期間再度犯者 處罰內容 六萬元罰鍰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吊銷其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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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測試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 處罰內容 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吊銷其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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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過量,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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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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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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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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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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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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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臨時停車三要件 駕駛不離座,車輛不熄火,不超過三分鐘 需順向,緊靠路邊
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 公分。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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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駕駛人篇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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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機車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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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機車 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道安規則99)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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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汽車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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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預防 — 汽車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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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當事人的應變處理 (1/3) 緊急救護 報警處理 打119緊急救護電話 移動傷者要注意註記與車輛的相關位置
傷者在二人以上時,要注意何人駕駛 要求警方作酒精測試或要求醫院作抽血檢驗 報警處理 親自打110報案電話,如此屬自首行為可獲得減刑 勿擅自離開現場求援,致被誤為肇事逃逸 將發生時問、地點、車輛種類和傷亡情形說明清楚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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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當事人的應變處理 (2/3) 設置警告標誌 保持現場完整 車禍發生後,先打開黃色警告燈
將反光警告三角標誌牌放置於現場後方30至100公尺 未依規定設置,因而引發二次車禍,將負二次車禍某種程度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保持現場完整 儘量不要移動現場任何物證 現場散落物品,避免遭輾過或帶走 如為了救人必須移動人、車,一定要在移動前先拍照或用白色噴漆做標記,以免事後引發爭議影響權益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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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當事人的應變處理 (3/3) 尋找目擊者,紀錄事故地點附近之標線、標誌、號誌等
法律講求證據。發生車禍事故,對於肇事現場及附近任何人證、物證及各項標線標誌、號誌和地形、地物及公共設施等詳予紀錄,除可找出肇事原因,並可維護當事人雙方權益。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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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的認定 (1/2) 肇事人承認有責任時 經鑑定負有肇事責任者
因肇事的發生,駕駛人本身最清楚當時之情形,故當駕駛者承認本身有駕駛不當或疏忽時,願負肇事責任。 經鑑定負有肇事責任者 發生肇事後,當事雙方均不肯承認自己有錯誤疏忽時,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警方將有關資料移送當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經鑑定後認為當負有肇事責任者。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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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的認定 (2/2) 經覆議負有肇事責任者 法院判決確定,須負刑事責任者
若當事人不服當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須負肇事責任時,經向省(市) 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仍認為應負肇事責任者。 法院判決確定,須負刑事責任者 經當地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由交通法庭或經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負有刑事責任者。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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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肇事應負的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侵權賠償 僱用人與行為人(可能)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業務或一般過失致人於死亡、受傷者,以傷害罪論處 處罰種類可分有期徒刑、拘役、勞役、罰金等。 行政責任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有吊扣、吊銷駕照、記點、罰款等。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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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責任—民事賠償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的事故 處置方式
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 若無法達成和解,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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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之請求 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免繳裁判費) 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被害人受傷的時候,可以向檢察官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刑事),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被害人因為受傷以及車輛的損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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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項目 醫療費用賠償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限於「勤勞所得」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包括膳食費、看護費等
養家活口者,因住院而損失工作所得,法院得斟酌核定慰撫金金額 若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民法第一九五條也能請求慰撫金的賠償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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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責任—刑事傷害告訴 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需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刑事追訴方面 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即須被害人親自告訴以後,檢察官才會進行追訴 過失傷害罪告訴權只有六個月時效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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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 「知法」而後「守法」。 行路有「理」,行路有「禮」。 禮讓 + 忍讓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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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安全重於路權。 事前妥為「預防」,事後慎重「處理」。 養成「酒後不開車」的好習慣。
鼓勵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減少「個人化」運輸工具的使用。 台北市文昌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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