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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李明德 200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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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点 巴黎公约:混淆理论,商标法理论,权利获得理论 知识产权协议:淡化理论,不正当竞争理论 保护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不予注册,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知识产权协议:淡化理论,不正当竞争理论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适用在非同类、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混淆但会淡化 禁止注册,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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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点 中国都规定在了商标法中 关于反淡化,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解决
第13条第1款:未注册驰名商标,不注册,禁止使用 第13条第2款:已注册驰名商标,不注册,禁止使用 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损 混淆的可能性,而非淡化 关于反淡化,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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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点 驰名商标的效力 中国:争端解决之外的两个效力 认定驰名商标,为了解决争端,个案原则,个案有效
与广告宣传无关,不是一种身份,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说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中国:争端解决之外的两个效力 广告宣传的效力 按照广告法,只有工商部门和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才可以宣传,否则违法 一旦认定,具有了某种身份,获得了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政府政绩的效力 争创驰名商标 给予奖励,最多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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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点 甚至依据混淆理论,将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成都中院的“天下秀”一案
原告是一家卷烟厂,在卷烟产品上使用“天下秀”商标 被告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了“ 原告认为被告的注册、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要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一方面依据混淆理论,认定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另一方面又依据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天下秀”为驰名商标 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说,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已经提供必要的保护,没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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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企业名称,商号 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企业名称 很多国家有企业名称的登记 核心部分是字号
各国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 假冒之诉:商业标识的混淆 反淡化之诉:驰名的企业名称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反混淆但没有反淡化的规定 很多国家有企业名称的登记 如何看待其效力:登记还是授权 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之一部分,如何处理 是否有权利冲突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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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日本的企业名称登记 驰名的商标标识,包括企业名称 防止混淆的保护:第2条第1款第1项
防止淡化的保护:第2条第1款第2项 日本的企业名称登记 《商法》: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商号,但不得选择与他人营业产生误导的商号,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业登记法》:商号的登记,由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司法局的派出机关负责 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登记 日本的行政区划,中央政府之下为都、道、府、县,再次为区、市、町、村 只进行形式审查,是否有重复的企业名称存在 登记(企业名称),登录(商标注册,相当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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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日本学术界的看法 登记的和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有两个方面 登记仅考虑身份或者名称的问题,不考虑财产权的部分
名称的方面:就像一个人的姓名一样,仅仅涉及公司的名称和身份 财产权的方面: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字号所体现的商誉和名声,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登记仅考虑身份或者名称的问题,不考虑财产权的部分 如果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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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1996年4月判决的“Walkman”一案,千叶县法院判决
包装袋、价签、收据、海报、招幌等等 被告:自己登记了企业名称,合法使用 法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商标权,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的商誉 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下令撤销企业名称,责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walkman字样 责令不得使用,撤销,责令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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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名称方面和财产权方面混同,把登记当作了授权 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名称方面和财产权方面混同,把登记当作了授权 管理规定第3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999年《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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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所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侵权人:将别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字号,还要求解决所谓的权利冲突
很多学者研究,撰写论著 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 “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出了10条解决“冲突”的指导性意见 企业名称登记司与商标局的沟通 建议一个全国性的登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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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法院也试图解决:立邦案 原告拥有立邦商标,用在装饰涂料上 被告登记了“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名称
在建筑涂料和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 原告诉被告侵权,被告宣称权利冲突 武汉中院:责令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立邦字样”;销毁产品外包装和选传资料 湖北省高院: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范围之内,故原审法院直接判决武汉立邦变更其企业字号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同时肯定了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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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 是否突出使用为标准,如果没有突出使用但又造成混淆怎么办 北京市一中院2006年12月蒙牛案 原告:蒙牛商标所有人,主张侵权 被告:呼和浩特蒙牛酒业公司,主张自己合法使用,享有企业名称权 法院: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使用“蒙牛”字样,造成了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销毁标记 虽然向前走了一步,仍然没有超越企业名称登记规定,没有责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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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日本,企业名称分为名称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中国,混同名称和财产权,混同登记和注册 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有问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没有发生大的问题 中国,混同名称和财产权,混同登记和注册 行政机关的“蛮横”,法院的“怯懦” 吸取日本的经验:工商部门只管登记,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争端 不必改变目前的登记体系 工商部门和法院没有必要解决所谓的权利冲突 学者也没必要研究所谓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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