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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中导学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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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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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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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1、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概念、特征、体系、主体问题) 2、国际贸易法(概念体系、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 ——原理性、概括性较强;实用性开始显现 二、以往学习中的经验总结 1、理论部分掌握较好——认真研读的结果 2、实际运用有待提高(难点集中于国际贸易术语)——注意理解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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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发货)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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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律性: 1、术语排列及各组的共性特征:E、F、C、D 2、与运输方式的关系: 水(船、港)——FAS、FOB、CFR、CIF、DES、DEQ 不要求——EXW、FCA、CPT、CIP、DAF、DDU、DDP 3、重点是F、C组(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知识点的综合运用) 4、关注:FOB/FCA、CFR/CPT、CIF/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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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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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后阶段学习的重点及其特点: 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运输保险、支付) 特点:实用性、复杂性——特别要求大家注意培养自己处理具体问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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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款为(Incoterms2000) CIF纽约,数量10000箱,支付方式为货物抵港后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以电汇方式予以支付。合同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付货款。 问:1、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2、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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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货物损失的问题,涉及运输与保险——取决于价格术语。 (1)适用法律——Incoterms2000(CIF); (2)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CIF的运输中的货损风险在买方,且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卖方的投保义务是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 (3)在买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水浸险不在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结论:由买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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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合同无效 (1)适用法律——CISG; (2)损失非卖方违约所致,故买方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教训:支付方式对己不利 进一步思考: 1、买方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的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投保一切险,但卖方只投保了平安险,则买方是否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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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2年6月5日,卖方湖南省某公司向买方瑞士某公司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份在12.5%以下。单价为FOB张家港78美元/吨。 2002年6月7日,瑞士公司接受发盘,但要求湖南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自己,湖南公司于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编号为SF0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瑞士公司。收到传真后,瑞士公司删除了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然后签字盖章后当天传真给湖南公司。 2002年6月14日,瑞士公司开立了以湖南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湖南公司发传真称因对方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自己不能接受,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以后,瑞士公司要求湖南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湖南公司坚持合同没有成立而拒绝履行。据此,瑞士公司提起仲裁。 问:合同成立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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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法律适用——INCOTERMS2000;CISG 2、问题属于: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修改了原要约内容,该承诺是否有效? 3、修改的性质:实质性/非实质性变更 4、本案修改:运输(船龄与运费)——FOB条件下与卖方无关,所以,只构成非实质性变更。 5、非实质性变更,要约方未及时反对,则承诺有效,并因此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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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向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一批日用瓷具,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IF纽约,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合同订立后,江西公司与宁波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与8月将货物备妥,装上宁波公司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从而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于是,江西公司与美国公司协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及装船期限延长半个月,并告知对方有2箱瓷具受震荡可能有损。美国公司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最终双方商定,受震荡的2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中方由此损失货款、利息等15万美元。 事后,江西公司向宁波公司索赔,但宁波公司认为,对这些损失自己只有部分责任,货物降价主要是由于江西公司修改单证耽误时间造成的,而且,对于损失的数额是由江西公司与美国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自己没有约束,从而仅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2箱震荡货物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的50%。最后,宁波公司赔偿给江西公司5.5万美元。 问:江西公司从本案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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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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